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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刑初44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冒某某,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1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8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刑满释放。2018年7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龙木远,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谯某某,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修文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6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庞贵安,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孟兰,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冒某某、谯某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冒某某及其辩护人龙木远,谯某某及其辩护人庞贵安,陈某及其辩护人范孟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冒某某伙同谯某某、陈某、杨某1(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小兰兰(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云岩区二桥贝蒂卢加诺路口铁路桥下人行道处,由被告人谯某某坐庄,被告人冒某某、陈某、张某、小兰兰等人冒充参赌人员相互配合,采用“猜硬币”的方式赌博,骗取被害人冯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附吊坠一个。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7500元。所骗物品被上述人员销赃后予以分赃。
2018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冒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杨某2(另案处理)、尚某(另案处理)、陈某1(另案处理)、陈某2(另案处理)等11人,在本市云岩区百花大道轮胎厂人行天桥上,由冒某某坐庄,被告人陈某2、陈某1、杨某2、尚某等人冒充参赌人员相互配合,采用“丢石子”猜数量的方式进行作弊赌博,骗取被害人袁某2700元及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一条(共重20余克,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2018年7月7日2时许,被告人谯某某、冒某某、陈某在本市云岩区三桥马王庙租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某某、谯某某、陈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谯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冒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冒某某、谯某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冒某某、谯某某、陈某的供述,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冒某某、谯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某某、谯某某、陈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冒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冒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并且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坦白交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冒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赃物责令被告人冒某某、谯某某、陈某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辉
人民陪审员 田素珍
人民陪审员 闫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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