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851-85864366

因嫖资纠纷直接抢劫嫖客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17 09:12:31,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康,男,1995年3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抢劫嫖客 抢劫罪 贵州刑事辩护律师 .jpg

辩护人范孟兰,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星,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和玉、田甜,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开丹,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96年1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青堰村5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曾庆才,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王某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王某及辩护人范孟兰、张和玉、田甜、金开丹、曾庆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锦江酒店因卖淫嫖娼的价钱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8月11月2日时许,被告人王某邀约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在锦江酒店楼下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后挟持被害人陈某打车来到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村“圣泉水”附近,抢走被害人身上的一部华为NOVA2型手机、一部华为牌P9型手机并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被害人说出手机开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宝支付密码,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方式,从被害人手机内分多次转走人民币25700元。经贵阳市云某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华为牌NOVA2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华为牌P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8年8月14日,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民警将被告人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抓获。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并出示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袁某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康自愿认罪,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袁某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星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冉某某是从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自首,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及辩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王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手机截图,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病历资料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袁某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康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其余三被告人均非被告人袁某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袁某康有其他立功情节,且辩护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袁某星、冉某某、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所起作用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袁某星、冉某某、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且辩护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自首,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但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价值人民币27800元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王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抢劫罪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冉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作案工具手机五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责令被告人袁某康、袁某星、冉某某、王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继恒

人民陪审员  吴 琳

人民陪审员  杜 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国静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分享到

法律咨询电话:0851-85864366 微信二维码 涉外业务咨询电话:13765191999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851-85864366  13765191999    QQ咨询:10407584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大十字时代广场南楼(名仕楼)11楼

Copyright © 2008-2022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黔ICP备18007903号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0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