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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杰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16 11:14:19,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23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杰(小名何杰杰,绰号:斗战胜佛),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捕前住址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4日被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结伙斗殴,于2017年9月7日被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世燕,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1873475。
被告人汪超(小名小汪超),男,1997年10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捕前住址同上。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2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19日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军,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013049。

聚众斗殴 专业矿产能源法律事务律师 .jpg

被告人孔德发(绰号:阿发),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钟山镇,捕前住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3日被修文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斌,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148404。
被告人任学成(绰号:任矮子),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捕前住址同上。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2年11月20日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超,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686102。
被告人何进(绰号:大头),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捕前住址同上。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2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26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正英,贵州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716162。
被告人赵德(小名赵德儿),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捕前住址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6日被修文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龚一洋,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604845。
辩护人付涛,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波(小名陈波儿),男,2000年3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六广镇,捕前住址同上。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8年1月31日被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8日被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龙军,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20884314。
辩护人费家敏,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谭永洪(曾用名谭永林),男,1999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捕前住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29日被修文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丽,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15201201511827422。
辩护人彭禹禹,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刚(小名小刚儿),男,1998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明,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34683。
辩护人张海,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808778。
被告人胡阳,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大艳,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118955。
被告人朱玉贵(别名朱林,小名小海龙),男,2000年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小学文化,塔吊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六广镇,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9日被修文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锟,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422163。
辩护人吴儒连,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954422。
被告人苟宇(绰号:苟娃儿),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捕前住址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5日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8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童燕,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431190。
被告人王帅(小名王川川),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捕前住址同上。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5日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海容,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1188797。
辩护人杨伟鸿,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630847。
被告人余杰(小名余杰杰),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捕前住址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0日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舰,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310524652。
被告人胡鑫(绰号:小黑豆),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六广镇南江路72号,捕前住址同上。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琪武,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821957。
被告人赵柏洋,男,1996年2月6日出生于贵阳市白云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6日被修文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祀训,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738637。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8)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汪超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孔德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学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告人谭永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玉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苟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余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柏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兆玉、王洪奎、邱志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杰及其辩护人刘世燕,被告人汪超及其辩护人杨志军,被告人孔德发及其辩护人张斌,被告人任学成及其辩护人张超,被告人何进及其辩护人杨正英,被告人赵德及其辩护人龚一洋,被告人陈波及其辩护人龙军,被告人谭永洪及其辩护人张丽,被告人陈刚及其辩护人王世明、张海,被告人胡阳及其辩护人吴大艳,被告人朱玉贵及其辩护人黄锟、吴儒连,被告人苟宇及其辩护人童燕,被告人王帅及其辩护人于海容、杨伟鸿,被告人余杰及其辩护人周舰,被告人胡鑫及其辩护人陈琪武,被告人赵柏洋及其辩护人杨祀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何杰通过布施小恩小惠、请吃、请喝、请玩等方法,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汪超、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赵德、陈波、谭永洪、陈刚、胡阳、朱玉贵、苟宇、王帅、余杰、赵柏洋、胡鑫等人,有组织地在修文县龙场镇建新村开设赌场、程关村非法收矿并倒卖铝矿、良知路及龙山路开设足疗店,非法聚敛了大量财富。
被告人何杰等人为维护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在被告人何杰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修文县龙场镇村民家中及后山开设赌场、程关村1028矿山进行非法倒卖铝矿、良知路及龙山路开设“大众”足疗店及“足生缘”足疗店,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多名卖淫女为未成年人,非法聚敛了大量钱财。
被告人何杰等人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何杰为明确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汪超为组织者,被告人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赵德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波、谭永洪、陈刚、胡阳、朱玉贵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苟宇、王帅、余杰、赵柏洋、胡鑫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内部结构稳定,层次分明,内部有约定俗成的帮规。
为攫取利益,维护组织卖淫活动的经营秩序,该组织成员先后在白云区贵州商学院附近、修文县龙场镇曲尺桥、猫山脚等地与他人械斗,被告人何杰有组织实施暴力犯罪导致1人重伤,4人轻伤,7人轻微伤。被告人何杰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非法聚敛大量财富的基础上,以给组织成员提供旅游、食宿、KTV、过生日、夜总会娱乐消费等,并以约定帮规、戒律,统一进行纹身等为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购买砍刀、焊接杀猪刀、钢管等作案工具以便在与他人械斗中呈强势地位,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倒卖铝矿等方式聚敛钱财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何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惧,致使多数被害人和证人敢怒不敢言、因惧怕报复不敢伸张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干扰破坏了该区域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该组织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杰一方与徐静松(另案处理)一方因铝矿收购权发生矛盾,被告人何杰邀约徐静松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三级(小地名)斗殴。被告人何杰召集其组织成员被告人何进、孔德发、赵柏洋、胡阳、胡鑫、任学成、赵德、苟宇,同时召集近百名社会闲散人员持钢管、砍刀等赶到约定地点,但因徐静松一方未到场而斗殴未遂。
2.2017月9月4日晚,因被告人王帅和李银波发生矛盾,被告人王帅与李银波等人相邀在修文县龙场镇阳明洞附近斗殴。被告人王帅告知被告人何杰后,被告人何杰带领被告人王帅、苟宇等人到其家中拿砍刀后驾车赶到约定地点,行至阳明洞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3.2017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朱玉贵因琐事与刘能余发生矛盾并告知被告人汪超,为报复刘能余,被告人汪超带领被告人陈波、朱玉贵到凯撒酒吧,在被刘能余等人打跑后,被告人汪超带领被告人胡鑫等人到被告人任学成家拿钢管焊接的杀猪刀,后被告人陈波、汪超、任学成、陈刚、谭永洪、赵德、胡鑫、朱玉贵到凯撒酒吧门口持刀将刘能余砍伤。在被告人何杰的安排下胡鑫等人将刀具藏于何杰家附近的厕所内。经鉴定,刘能余下唇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肩部、腰骶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7年10月26日,因被告人汪超等人无故殴打袁彦滔,双方矛盾升级,约定2017年10月29日在修文县龙场镇龙扎线斗殴。被告人汪超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汪超便组织被告人任学成、孔德发、谭永洪、朱玉贵、陈刚、陈波并召集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持钢管赶到约定地点参与斗殴,因对方临时更改斗殴地点,被告人汪超等人因害怕吃亏而未前往。
5.2017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谭永洪与王文富在修文县龙场镇斯威特酒吧发生矛盾,被告人谭永洪邀约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任学成、陈波、陈刚等人到该酒吧附近桥上持砍刀、钢管殴打王文富、王文明等人。经鉴定,王文明、王文富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6.2017年11月,被告人汪超在刘麒麟与他人因“快手直播”发生矛盾,得知对方系袁彦滔(另案处理)等人,双方约定在修文县扎佐镇贵钢大道斗殴。被告人汪超告知被告人何杰此事,被告人何杰组织被告人汪超、何进、孔德发、赵德、陈波、赵柏洋、王帅、任学成、胡阳、谭永洪等三十余人持刀及钢管赶到约定地点,但对方一直未到场遂将砍刀、钢管放回被告人何杰住处。
7.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汪超所管理的卖淫女聂某某与汪欣宇发生矛盾,被告人汪超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安排被告人汪超约对方次日在贵阳市白云区与修文县交界处的六道拐县道上斗殴。被告人何杰组织被告人汪超、赵德、胡阳、孔德发等人持砍刀、钢管赶到约定地点后,得知对方在白云区贵州商学院附近,被告人何杰遂带领上述人员赶到该处持刀具追打对方。
8.2017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陈波在“大众足疗店”管理卖淫女时,被嫖客张毅(外号“小包车”)和宋林(外号“小黑”)(两人另案处理)殴打。被告人谭永洪得知此事后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与宋林约定在修文县曲尺桥斗殴。后被告人何杰组织被告人谭永洪、胡阳、何进、赵德、任学成、陈波、陈刚等人到约定地点殴打张毅、宋林。
9.2017年12月27日凌晨,张毅被打后不服气,再次邀约被告人何杰在修文县龙场镇猫山脚(小地名)斗殴。被告人何杰组织被告人何进、谭永洪、陈波、胡阳、赵德、任学成、陈刚等人持砍刀及钢管到猫山脚。后张毅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猫山脚,被告人何杰便组织上述人员持砍刀和钢管打砸对方面包车,对方未敢下车便驾车逃离现场。
10.2018年1月20日凌晨,因贾佐镇被打伤一事,被告人何杰与徐静松邀约在修文县龙场镇猫山脚(小地名)斗殴。被告人何杰组织被告人任学成、赵柏洋、余杰、何进等人持砍刀及钢管来到猫山脚将对方打跑,后被告人何杰安排上述人员将对方遗留在现场的两辆猎豹牌越野车(贵AY556M,蓝色;贵A9D20E,白色)砸坏。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35330元。
11.2018年5月11日,因罗勇豪与黄钟霖发生矛盾,为报复黄钟霖,被告人何杰、赵德、朱玉贵、胡鑫、余杰、孔德发、王帅、陈波、陈刚等人赶到修文县体育馆打伤黄钟霖、吴京津、魏琨展等人。事后被告人何杰安排上述人员藏于胡阳家中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经鉴定,吴京津的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多处体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魏琨展的损伤程度为显著轻微伤。
12.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汪超为帮张小飞(另案处理)等人打架,遂邀约被告人孔德发、朱玉贵、任学成、胡阳、赵德、赵柏洋、陈刚等数十人赶往修文县龙场镇营关村(原马关村)参与打架,上述人员在途经修文县龙场镇马家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超得知嫖客胡述军、胡坤在“大众足疗店”与卖淫女发生矛盾后召集谭永洪等人赶到该足疗店内殴打胡述军和胡坤。
2.2017年1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何杰因罗诚在修文县龙场镇“六广姑娘”洗浴中心与其开玩笑,便殴打罗诚致其鼻子出血、左耳膜穿孔。
3.2018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汪超在修文县龙场镇“朋友圈”酒吧喝酒时被罗永龙无意撞了一下,被告人汪超、孔德发等人随即殴打罗永龙,并持啤酒瓶殴打前来了解情况的陈汝杰、陈汝贵,致使三人受伤。
4.2018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汪超在修文县龙场镇“六广姑娘”洗浴中心遇见与其有矛盾的陈伦文,被告人汪超、孔德发就对陈伦文拳打脚踢,被告人汪超用砖头将陈伦文头部打伤。经鉴定,陈伦文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2018年6月8日晚,被告人汪超在“足生缘”足疗店与嫖客夏志国、夏志祥发生纠纷,被告人汪超随即持刀将夏志国头部砍伤,将夏志祥手部砍伤。经鉴定,夏志国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夏志祥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2018年6月23日01时许,因被告人任学成与刘晓龙发生矛盾,被告人汪超、任学成、孔德发、朱玉贵在修文县龙场镇“V爱酒吧”持啤酒瓶、灭火器、刀追打刘晓龙。经鉴定,刘晓龙头部、面部、左肩背部、左肩胛下角外侧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晓龙左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7.2018年6月26日01时许,被告人何杰得知嫖客陈飞与“足生缘”足疗店卖淫女在“六广姑娘”洗浴中心五楼发生口角,便安排被告人汪超带领被告人朱玉贵、孔德发、苟宇、任学成、何进、胡阳等人赶到“六广姑娘”五楼包房内殴打陈飞,被告人任学成持刀将陈飞右手小指割伤。经鉴定,陈飞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手小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何杰连夜安排车辆将上述人员送至贵阳花果园、新添寨等地躲藏,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8.2018年7月1日2时许,被告人何杰知晓潘秀洋说其坏话,便组织被告人任学成、孔德发等人到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何记烧烤店找到潘秀洋,被告人何杰持啤酒瓶打潘秀洋头部,被告人任学成持匕首连续捅杀潘秀洋。经鉴定,潘秀洋右耳廓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大腿、左踝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故意伤害罪
2018年01月20日01时许,因被告人任学成等人在修文县曲尺桥斑马线上停车与过马路的贾佐镇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余杰、任学成一起对贾佐镇拳打脚踢,被告人何杰在一旁笑。经鉴定,贾佐镇因外伤导致左侧气胸,左肺压缩约百分之九十五,其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四)开设赌场罪
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杰、胡鑫、何进、余杰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建新村祖师殿附近村民家中、修文县龙场镇放马坪村“诗雨润山庄”的后山等地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何杰等人非法获利共计约10万元。
(五)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汪超组织卖淫非法获利,用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部分成员生活消费,卖淫窝点与他人发生纠纷则由被告人何杰出面带人处理纠纷。
1.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超伙同朱俊芳、杨家俊(二人另案处理)在修文县龙场镇良知路开设“大众”足疗店,先后组织卖淫女阙某某等十余名未成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汪超安排被告人谭永洪、陈波等人负责日常监管。被告人汪超等人共获利80000余元,被告人汪超个人获利20000余元。
2.2018年4月28日至7月16日期间,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伙同朱俊芳(另案处理)在修文县龙场镇龙山路开设“足生缘”足疗店,组织阙某某等数名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汪超、孔德发安排被告人陈刚等人负责日常监管。被告人汪超、孔德发等人共获利82500元,其中被告人汪超、孔德发共同获利21350元。
(六)违法事实
1.2017年7、8月份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何杰认为田海清让其以河水代酒敬田海清系侮辱自己,便将杯子里的水泼向田海清并殴打田海清,后持菜刀欲砍田海清,被人拦下。
2.2017年12月14日05时许,被告人何进、汪超等人因不满贵阳市乌当区富康路钟坡街“留一手烤鱼店”内打烊过早,便动手殴打服务员,并将店内饭桌掀翻。后被告人汪超、何进因寻衅滋事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3.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何杰组织其团伙成员在修文县扎佐镇滚石KTV为被行政拘留释放的被告人何进、汪超接风。后因不满该店提前打烊,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便与店员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杰等人在该店消费的3300元钱至今未付。
二、其他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1.2011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何杰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夜市一条街烙锅店吃烙锅时,因路人鲁仕杰看了被告人何杰一眼,后被告人何杰等人便持械追打鲁仕杰,将其打伤。经鉴定,鲁仕杰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2016年8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何杰在曲尺桥头夜市吃烧烤时误认为李伟骂自己,被告人何杰持菜刀将李伟左手砍伤。经鉴定,李伟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赵德、苟宇、王帅、熊伟(另案处理)等人因在修文县龙场镇文成逸都凯撒酒吧推销啤酒时被老板王祥鱼拒绝。2015年11月3日22时许,上述人员持砍刀将凯撒酒吧大厅和包房的玻璃酒台、茶几等物品砸坏,后该酒吧因此事倒闭。
(二)聚众斗殴罪
2018年3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陈波在修文县龙场镇迷吧酒吧被何国军无意碰撞产生纠纷。被告人陈波邀约被告人陈刚、王帅、谭永洪等人到现场持刀殴打何国军,致何国军朋友陈伦文被误伤。经鉴定,陈伦文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非法拘禁罪
2017年10月6日,因怀疑刘涛捡到李崇桥钱包,被告人陈波伙同李崇军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放马坪村持砖头、木棒对刘涛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经鉴定,刘涛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四)诈骗罪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波在修文县龙场镇聚众殴打吴京津等人后,因怕被公安机关打击便逃离修文,后被告人陈波经何博介绍进入卢树志(另案处理)团伙充当“键盘手”实施诈骗。
被告人何杰、孔德发、汪超、任学成、赵德、胡阳、朱玉贵、陈刚、赵柏洋于2018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余杰于2018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帅于2018年7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胡鑫于2018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波、谭永洪于2018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苟宇于2018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何进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杰为获取非法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纠集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赵德、陈波、谭永洪、陈刚、胡阳、朱玉贵、苟宇、王帅、余杰、赵柏洋、胡鑫等人,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较多,存在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组织地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或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等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何杰的刑事责任且在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汪超的刑事责任且在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孔德发的刑事责任且在十四年至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没收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任学成的刑事责任且在十五年至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何进的刑事责任且在十三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没收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赵德的刑事责任且在十四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波的刑事责任且在十四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没收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谭永洪的刑事责任且在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没收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陈刚的刑事责任且在十四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没收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胡阳的刑事责任且在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朱玉贵的刑事责任且在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苟宇的刑事责任且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帅的刑事责任且在四年至八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余杰的刑事责任且在四年至八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胡鑫的刑事责任且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赵柏洋的刑事责任且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可以并处罚金。
庭审中,十六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杰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这些犯罪。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有异议,提出自己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对聚众斗殴罪、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刘世燕提出:1.对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持异议。聚众斗殴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第1、2、4、6桩均系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第3桩已经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可酌情从轻,第5、12件被告人没有参加;第7件被告人何杰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跟着打架,不是组织者。寻衅滋事中,第3、4、5、6、7桩,被告人何杰没有参加,第2桩,被告人何杰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派出所已经处理,不应重复处罚,第8件,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因为被告人何杰被捕未得到履行,请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虑。2.对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的指控持有异议。(1)被告人何杰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必要条件,没有固定地点、人员等,获利的指控也没有依据。(2)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都没有直接指向被告人何杰组织卖淫。3.庭审中,被告人何杰的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之罪都如实供述,只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自己未参加的进行辩解。综上,请求给被告人何杰从轻处罚的机会,以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
被告人汪超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指控寻衅滋事犯罪中的第1桩不认可,表示不知情。对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杨志军提出:1.对被告人汪超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2.对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汪超属于自首,被告人汪超在第一次询问时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组织卖淫的事实,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告人汪超属于自首。3.对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超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只是轻伤,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聚众斗殴第3桩中已经获得了被害人刘能余的谅解,且已经受到过公安机关的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汪超也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汪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德发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只认一桩、对组织卖淫罪的指控有异议,对寻衅滋事的指控只无异议。
辩护人张斌提出:对于指控被告人孔德发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量刑方面:关于聚众斗殴罪,1.指控的十多起聚众斗殴中,被告人孔德发参与的有证据证明的有六起,其中三起系聚众斗殴未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另外三起造成的结果都是轻伤以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量刑时请酌情考虑。2.被告人孔德发在几次聚众斗殴中只是积极参与者,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孔德发参与的有五次,但是每一次挑起事端的都不是被告人孔德发,而是其他被告人挑起,被告人孔德发只是参与,其行为危害性不是太大。关于组织卖淫,被告人孔德发在足生缘经营期间,并不具备召集卖淫女、投资的行为,被告人孔德发在其中参与了一些工作,属于协助组织卖淫。
被告人任学成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辩称第5桩没有参加、对其他指控均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张超提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书关于此项罪名的指控不成立。具体理由为:1.被告人任学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及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第5桩,被告人任学成未参与。被告人任学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进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无异议,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的指控均表示有异议。
辩护人杨正英提出:1.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何进和其它15名被告人不是人人都认识,其并没有参加黑社会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此罪的证据不充分。2.关于指控其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进只参加了起诉书指控的第1、6、8、9、10桩,对此被告人何进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有部分存在未遂情节,请结合上述情节给予公正评价。三、关于寻衅滋事,被告人何进只参加了起诉书指控的第7桩,且系从犯,当庭认罪,应从轻、减轻处罚。3.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进虽然在现场,但是没有参与砸车。4.被告人何进不构成开设赌场罪。5.被告人何进认罪态度好、系从犯,部分犯罪系未遂。6.量刑过重。
被告人赵德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对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龚一洋提出:1.指控被告人赵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2.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德的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赵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2)被告人赵德没有导致他人受伤,被害人的伤均不是被告人赵德所造成的,所以其起的作用较小。3.被告人赵德的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给被告人赵德一个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陈波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的第5桩、第6桩有异议,对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有异议,对诈骗罪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龙军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波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2.对于组织卖淫罪,根据被告人汪超供述,其没有安排被告人陈波去管理,被告人陈波也没有从中获利、分钱。3.对于诈骗罪,根据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如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分赃较少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该桩诈骗罪涉案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波参与其中只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分赃两千多元也是属于较少,故应免于刑事处罚。3.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不成立,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波有拘禁的故意和限制被害人自由的行为。即使构成该罪,在该案中李崇军系主犯,李崇军等人对被害人殴打,被告人陈波只是打了一下,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追究被告人陈波刑事责任,李崇军等人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且该事件也在派出所进行解决,李崇军已经赔偿被害人,该事件已经得到和解。不应追究被告人陈波刑事责任。4.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指控。第3桩中被告人陈波虽然在场,但是没有参与,且被害人已经原谅了被告人朱玉贵、汪超,该起聚众斗殴也未对被告人陈波进行处罚;第4桩,被告人陈波没有参与;第5桩,被害人陈述是被告人谭永洪参与斗殴,没有指控被告人陈波参与斗殴,且被告人陈波供述自己去的时候斗殴结束;第6桩,被告人陈波供述没有参与,且该桩斗殴是未遂;第8桩,是被告人何杰等人邀约,被告人陈波只是在旁边看;陈伦文这起聚众斗殴是犯罪中止,因为被告人王帅认识对方,在劝说下双方没有斗殴,陈伦文是后来被他人误伤。上述有关被告人陈波参与的聚众斗殴行为,被告人陈波均属积极参与,应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谭永洪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无异议,对组织卖淫罪的指控有异议。
辩护人张丽提出:1.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的部分不认可,其余都予以认可。2.关于聚众斗殴罪,第4、6、9桩聚众斗殴中都是因为对方没有到场而没有打成,所以属于未遂,第3桩在凯撒酒吧的斗殴属于个人行为,与被告人谭永洪无关,这一桩被告人谭永洪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被告人谭永洪在九月的两起聚众斗殴中,被告人谭永洪并没有主动去殴打他人。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谭永洪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刚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无异议,对组织卖淫罪的指控有异议。
辩护人王世明、张海提出:被告人陈刚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1.对于参加黑社会同意此前的辩护人关于此的辩护意见,且被告人陈刚和被告人任学成、赵德不熟悉,与被告人何进只见面二次,被告人陈刚不受相关帮规约束,不存在参加黑社会组织;2.关于组织卖淫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超、孔德发安排被告人陈刚负责足生缘的监管,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刚具体实施了什么组织行为,被告人陈刚没有管理经济收支,没有处理纠纷,也没有获利,不构成组织卖淫罪。3.关于聚众斗殴罪,对公诉机关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陈刚参与的所有的聚众斗殴行为,事件起因均不是被告人陈刚,而是受人邀约,该几起案件也没有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被告人陈刚在相关案件中只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三桩系未遂。综上,应对被告人陈刚在三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胡阳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吴大艳提出:被告人胡阳在聚众斗殴第7桩中构成自首,胡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并未就该桩事实进行讯问,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朱玉贵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黄锟、吴儒连提出:1.被告人朱玉贵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2.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是部分指控和事实不符。其中,寻衅滋事第7桩不成立,该桩是被告人汪超接到电话后告诉被告人朱玉贵去看一下认不认识对方的,被告人朱玉贵表示看一下可以不能动手打人,故被告人朱玉贵没有斗殴的主观意愿,到了现场被告人也没有实施殴打行为,该桩被告人朱玉贵不构成犯罪。3.量刑方面:1)被告人朱玉贵在2018年1月2日前系未成年人,在此前涉嫌的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朱玉贵年满十八周岁后的半年期间所犯之罪,虽不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但是考虑被告人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应与其他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2)被告人朱玉贵参与犯罪后多次想投案自首,系迫于其他被告人的威慑而不敢投案自首,请合议庭量刑时考虑此情节;3)被告人朱玉贵参与的4次违法犯罪中,其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且避免更严重的犯罪后果,均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朱玉贵参与的犯罪,明显具有被迫性,属于胁从犯;5)起诉书指控聚众斗殴罪的第4桩是犯罪中止、第12桩是犯罪未遂,均应从轻、减轻处罚;6)被告人朱玉贵参与的斗殴事件均不是因自己本人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事发后,被告人朱玉贵家属主动对刘能余赔偿,取得书面谅解。主动降低了社会危害。请合议庭综合上述情节,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予以考虑。
被告人苟宇提出:1.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2.对指控聚众斗殴罪的第1桩不认可。对其他指控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童燕提出:1.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2.被告人苟宇有自首的情节。被告人苟宇是因为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被告人苟宇在当晚做第一次讯问笔录时,如实供述了其它犯罪事实,故被告人苟宇行为构成特别自首情节。
被告人王帅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于海容、杨伟鸿提出:1.被告人王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确认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过解释当庭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予以认可。但被告人王帅有下列情节:1)被告人王帅认识被告人何杰等人后,并不是经常在一起,只是偶尔一起吃饭、喝酒,参与打架更多是出于朋友义气,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王帅系该组织一般参加人员,且系从犯。3)被告人王帅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经济上没有依赖于该组织,也没有从中获得违法所得,且因为在体育馆打架后到公安机关自首而被组织疏远,自己也主动退出微信群,主动退出该组织。综上,其在整个犯罪中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且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斗殴罪。其中第2桩,本案起因是被告人王帅和李银波在白云区发生矛盾,之后因李银波等人相约,被告人王帅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怕被告人王帅吃亏遂邀约他人,带上砍刀赶到现场,提出斗殴的不是被告人王帅,且事发后因被公安机关查获斗殴未遂,该桩应是聚众斗殴未遂。公安机关对该案也做出过处理,本案在时隔许久以后转为刑事案件,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应再因此追究被告人王帅的刑事责任。如果合议庭认为还是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此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帅的行政拘留期间也应当折抵刑期。第6桩,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帅参与本案,只有被告人汪超和被告人何进的供述中提到被告人王帅参与,且两人供述的参加人员不一致,故指控被告人王帅参与该桩聚众斗殴的证据不足。第11桩,被告人王帅是受到被告人陈波邀约参与,且被告人王帅没有使用管制刀具,被害人所受伤害明显不是被告人王帅所致。第4桩,被告人王帅是和被告人陈波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酒后在被告人何进家中休息,因被告人陈波与他人发生口角到被告人何进家要求帮忙,被告人陈波受到邀约到现场,因为双方认识没有发生打斗,该桩系未遂。3.寻衅滋事中打砸凯撒酒吧一桩,被告人王帅不是主观犯意提起者,是受他人邀约参加,其主观恶性不深。4.被告人王帅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充分考虑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王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5.公诉机关量刑过重。
被告人胡鑫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无异议。对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有异议。
辩护人陈琪武提出:1.公诉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2.对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第一桩未遂、第八桩、第十桩只是参与,只是胁从犯。3.开设赌场罪有异议。
被告人余杰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无异议,但辩解称在故意伤害罪中没有殴打被害人。对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有异议。
辩护人周舰提出:1.对指控被告人余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认可。2.被告人余杰只参与了三桩违法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杰在第一次讯问中已经全部如实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很好;2.关于2018年1月20日故意伤害这次,不是被告人余杰自己的事情挑起,而是基于和被告人任学成同学关系。3.被告人余杰参与的犯罪事实均是出于朋友义气,系从犯、帮助犯。4.关于指控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余杰没有实施提供场地、赌具、邀约参赌人员等符合该罪构成的行为,公诉机关该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余杰不构成开设赌场罪。5.公诉机关量刑过重。
被告人赵柏洋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聚众斗殴罪的第6桩有异议,对聚众斗殴罪的其他指控和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杨祀训提出:1.对指控被告人赵柏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认可。2.聚众斗殴罪中的第6桩被告人赵柏洋没有参加。其他有两桩属于未遂。3.被告人赵柏洋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6年以来,被告人何杰通过小恩小惠、请吃、请喝、请玩等方法,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赵德、陈波、谭永洪、陈刚、胡阳、朱玉贵、苟宇、王帅、余杰、赵柏洋、胡鑫等人,有组织地在修文县龙场镇建新村开设赌场、在程关村非法收矿并倒卖铝矿、在良知路及龙山路开设足疗店,非法聚敛了大量财富。
被告人何杰等人为维护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在被告人何杰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修文县龙场镇村民家中及后山开设赌场、在程关村1028矿山进行非法倒卖铝矿、在良知路及龙山路开设“大众”足疗店及“足生缘”足疗店,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多名卖淫女为未成年人,非法聚敛了大量钱财。
被告人何杰等人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何杰为明确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汪超为组织者,被告人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赵德、陈波、谭永洪、陈刚、胡阳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朱玉贵、苟宇、王帅、余杰、赵柏洋、胡鑫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内部结构稳定,层次分明,内部有约定俗成的帮规,统一纹身。
为攫取利益,维护组织卖淫活动的经营秩序,该组织成员先后在白云区贵州商学院附近、修文县龙场镇曲尺桥、猫山脚等地与他人械斗,被告人何杰有组织实施暴力犯罪导致1人重伤,4人轻伤,7人轻微伤。被告人何杰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非法聚敛大量财富的基础上,以给组织成员提供旅游、食宿、KTV、过生日、夜总会娱乐消费等,并以约定帮规、戒律,统一进行纹身等为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购买砍刀、焊接杀猪刀、钢管等作案工具以便在与他人械斗中呈强势地位,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倒卖铝矿等方式聚敛钱财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何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惧,致使多数被害人和证人敢怒不敢言、因惧怕报复不敢伸张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干扰破坏了该区域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组织特征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赵德供称:我们认识后,在2017年夏天的时候杰哥就叫我们去纹身,我同苟宇一起去纹的,我们去纹了后,任学成、何进、杨飞飞也跟着纹了,王帅、汪超、孔德发、陈波是今年纹的,因为杰哥的女朋友不准他纹,杰哥就没有纹了。纹身的内容是“生死由命富贵在天”八个大字,都是纹在左腰部的,我们纹了一样的纹身,看起来霸气,而且在我们兄弟内部,那就是大家同甘共苦,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兄弟,人家看见我们有一样的纹身,就知道我们是一帮兄弟,就不敢惹我们了。在2017年7月份的时候,我们同杰哥处熟了,他也把我们当他的兄弟了,他就安排我们到三级、1028一带收黑矿,在这期间杰哥在修文县步行街翠屏宾馆开了一间房给我们这帮兄弟住,他开房给我们住,方便兄弟些联络,有事兄弟些可以第一时间赶到处理,也方便我们上矿山收矿。杰哥要求我们勤快点,不要偷懒,我同任学成偷懒上网,被杰哥知道了,还被杰哥教育了一顿。因为收黑矿,要站别人的堂子,杰哥就带我们买了一些钢管、刀具,带我们到修文县南门口国营家电旁卖钢筋的地方焊接了五、六把刀具。这些刀具杰哥叫我们放在车上,上矿山的时候带起的,后来没有搞矿了,才由杰哥放在他的家里,他统一保管的,平时如果要用,用完了要给他讲一声。在这期间杰哥不准我们吸毒,陈波吸毒还被杰哥打了一顿,是陈波死皮赖脸、要死要活的求杰哥,杰哥才把他留下的。我拿冰糖给杰哥,还被杰哥打了我的手一下,我看见杰哥要对我发火,我赶快给他说是冰糖他就骂我“日妈,你这杂种,你都敢同老子开玩笑”,这也是他在提醒我,我在这个圈子辈分小了,我再不懂规矩,要被收拾,也是这回事后,我同他说话小心多了,怕不注意惹恼杰哥,杰哥收拾我。可能杰哥搞矿没有赚到多少钱,今年过春节时,杰哥只给了我、王帅、胡阳、陈波、任学成每人1000元钱。杰哥虽然没有赚到钱,但他平时只要一找到钱,就带着兄弟抽烟喝酒、进酒吧、洗澡、去外面旅游,我们平时的吃喝、开销都是他给起的。他给兄弟些过生日,只要他在,我们没有经济来源的,都是他给的钱。组织兄弟去给从监狱出来的兄弟接风,也是杰哥开支,他还组织兄弟些去西江苗寨旅游,钱也是他给的。在2017年12月份的时候,杰哥带我们到白云区拘留所接何进、汪超,当时我们在修文同杰哥混的一起有二十多人都去了。杰哥带我们去接何进、汪超回修文后,当天又在黔城盛宴请大家吃饭、喝酒,给他们接风,开支估计有几千元,晚上又带着兄弟们去扎佐的滚石酒吧继续嗨,第二天杰哥又花了几万元钱带我们去西江苗寨玩,我们在西江苗寨照了一张合影,杰哥站在中间照。2017年9月份左右,王帅、苟宇被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拘留,杰哥带着我、何进、还有其他主要的兄弟,一起去拘留所接他们回来,然后杰哥又带着我们去塘沽塘农家乐吃烧烤给他们接风。杰哥带我们做矿生意的时候,影响到了徐静松的利益,徐静松同杰哥谈判打了杰哥,杰哥觉得很没有面子,就纠结我们这帮兄弟和白云区杰哥的兄弟、清镇杰哥的兄弟,共一百多人,同徐静松在三级火拼,我们去的人手里几乎都有钢管和砍刀,为了不误伤到自己的兄弟,杰哥叫我们每人戴了一只白手套,徐静松看到我们这个场面不敢露面,所以没有火拼成功。还有“小包车”火拼的事情,杰哥为了给兄弟出头,带兄弟教训了“小包车”,我们在杰哥的指挥下,一个二个的像疯了似的,“小包车”连车都没有停下,我们就冲过去砸车,打得“小包车”开起车跑了。通过这二次打架后,杰哥组织打架非常有头脑,组织安排非常清楚,我们都没有吃亏,我感觉我们这帮兄弟非常团结,只要兄弟有什么事情,只要杰哥召唤,几乎都会到场,杰哥不在的时候,汪超、孔德发、任学成叫我们,我们也几乎都会到场,杰哥不在的时候,在哪里玩都是他们给钱,而且他们对下面的兄弟很好,我们都会听他们三个的。帮汪超的卖淫女小毛幺在白云区打架是杰哥亲自叫我去的,也是杰哥仗义,去帮兄弟汪超出头,亲自带人去摆平,兄弟些觉得非常有面子,兄弟些才会死心塌地的跟着他混的。在修文县体育馆打架这次,人是孔德发杀的,我们一帮人打两个人,还用刀把对方杀伤了,孔德发太凶残了,所以我们佩服他,马家桥打架的时候,孔德发召唤兄弟些,兄弟些就去了二十多人,这说明兄弟的事就是我们自己的事,哪个兄弟如果有事需要兄弟们帮忙,得到通知的兄弟们都要去。同徐静松他们在白修线县火拼的事情,起因是任学成把徐静松家妹打了,徐静松的兄弟打电话叫杰哥把任学成交出来,杰哥知道是徐静松家妹后,是高兴的,相当于任学成给杰哥出了一口气,徐静松要杰哥交任学成出来,杰哥刚好要找徐静松,所以杰哥就邀约人同徐静松火拼,这次徐静松又被杰哥带人打得嘴都接不起,杰哥的名声在修文就更大了。
2.王帅供称:我因为朋友刘盼的事情,和白云区的约架,我找杰哥帮忙,杰哥带着我和苟宇、余老八、任学成等人到我家拿刀,要给我这个兄弟出头,但是架没打成就被派出所的抓了,我和苟宇被行政拘留执行完毕的那天,杰哥带着兄弟们去拘留所接我们回来,又在塘沽塘请我们吃烧烤、喝酒。2017年12月,我们的兄弟何进和汪超从乌当区被行政拘留回来,杰哥带着我们基本所有的兄弟,一起把他们从拘留所接回来,在县城的黔城盛宴给他们接风,晚上又请大家去扎佐的滚石酒吧喝酒,第二天又组织我们这帮兄弟去西江苗寨玩了一天。2017年9月底杰哥打电话给我,说他准备组织弟兄们和修文的老牌社会大哥徐静松火拼,要求我参加,因为当时我一个好朋友结婚,我去帮忙就没有去。事后我听杰哥讲,火拼原因是杰哥在三级收矿的时候,和徐静松发生矛盾,杰哥还被打了,杰哥觉得很丢面子,就召集兄弟们去找场子,因为我们人比较多,所以徐静松就跑了,通过这件事后,我认识到了杰哥才是修文的老大。在我们从西江苗寨回来的那天晚上,小包车、小黑到汪超开的大众足疗店嫖娼闹事,还打了杰哥的幺兄弟陈波。杰哥非常生气,带着何进、任学成、胡阳等人在曲尺桥打了小包车、小黑一顿。小包车他们不服气,又在猫山脚约架,小包车带的人还没有下车,就被杰哥、何进、任学成、胡阳等人打得落荒而逃。今年元月底的时候,杰哥带着我们这帮兄弟都去给苟宇过生日。后面任学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在和别人约架,我因为喝醉了就没去,后面我去找苟宇,苟宇告诉我是任学成把徐静松家妹打了,徐静松的小弟问杰哥要人,杰哥知道打的是徐静松家妹以后,心里是高兴的,要为任学成撑腰,就和徐静松火拼。2018年4月份陈波过生日,这次是何进安排给他过的,当天的单都是何进买的。当天有我、孔德发、汪超、任学成、何进、赵德、陈刚等十多人。给兄弟些过生日,这也是我们在一起的规矩之一,给兄弟些过生日,杰哥知道了他都要来参加的,他不能来,他就安排兄弟些给他过,这帮兄弟有经济的,过生日就自己开支,没经济的都是杰哥安排,杰哥给钱,苟宇的生日也是杰哥给的钱。修文体育馆打架的这次,我听说人是孔德发杀的,陈波也带得有刀,所以到底是谁杀的,我不知道。事后,我很害怕,我怕人死了我要坐牢,我的家里就劝我去自首,我想到再跟着他们下去,早晚要出人命,我就去投案自首了,想脱离他们。因为我投案自首,他们发我们在西江苗寨玩的照片警示我,我们都是兄弟,我出卖了兄弟,今后大家就不是兄弟了,也是因为这件事后,他们开始疏远我,我就没有同他们往来了的。同杰哥混的时候,杰哥不准我们吸毒,谁要是吸毒就不能同他们混,陈波吸毒还被杰哥打,杰哥叫他滚,是陈波厚着脸皮求杰哥,杰哥才把他留下的。还有关于我纹身的事情,去年杰哥喊赵德、苟宇等有人纹身的时候,他们都喊我纹身的,我当时因为想考公务员,所以就没纹,后面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我觉得这帮兄弟很讲义气,所以到今年我才去纹身。
3.余杰供称:2016年底的一个晚上,任学成带我去凯撒酒吧喝酒,介绍我认识了杰哥,孔德发是我之前在“香水湾湾”水会上班的时候认识的,我认识何杰以后,和他们在一起玩,就认识了王帅、汪超、苟宇、陈波、赵德、赵柏洋、何进、苏超、朱林、梁星、老九他们,我知道他们都是何杰带的小弟,任学成也是何杰的小弟。何杰经常请这帮人吃喝玩乐,他安排我们在赌场上放哨,安排其他人在矿山上挖黑矿,收矿卖,他还在修文步行街一宾馆租了一间房给我们这帮人集中居住,他还安排弟兄些去西江苗寨玩。我们惹事,他安排我们去躲,去躲的吃喝都是他开支的。还有就是兄弟些有事他出面来处理,任学成打了一个女的,社会上的找任学成麻烦,何杰带我们到猫山脚同对方火拼,我们把对方的车给砸了。还有何杰明确给我们讲:“不准我们吸毒,谁吸毒就不要同他在一起了”。所以我们都公认何杰是我们大哥,何进是何杰的兄弟,他相当于我们的二哥,任学成相当于我们的三哥,苟宇、赵德、赵柏洋、陈波他们几个比汪超、孔德发差一点,我和朱林又要比苟宇他们低一级,何杰遇到事情的时候一般不直接找我们,都是通过汪超、孔德发、任学成传话召集我们。
4.赵柏洋供称:我在2017年6、7月份的时候认识何杰,因为我和赵德、苟宇是认识很多年的朋友,我来修文找赵德的时候,赵德就介绍何杰给我认识,后面我来修文玩的时候认识了何进、任学成、孔德发等人。去年的时候,我和胡阳经常来找赵德玩,赵德和苟宇天天和何杰他们挖矿,还负责兄弟吃喝,安排兄弟们的住宿,去年快过春节的时候还给和他一起收矿、挖矿的兄弟发红包。这些兄弟过生日,只要他知道了,他都会前往给兄弟们祝贺,还发微信红包,我过生日的那天他都亲自前往给我祝福的。兄弟们被处罚出来以后,他还组织兄弟去接,还专门给出来的兄弟接风,就拿汪超、何进从拘留所出来这件事情,我当时没有在,何杰就组织人去拘留所亲自接他们,还亲自安排吃饭喝酒。我在朋友圈里面看见何杰还出钱组织兄弟们出去旅游,平时他带兄弟们吃饭喝酒,都是他买单。他不准兄弟们吸毒,陈波有次吸毒被何杰发现后还被何杰打了。他们统一纹身是为了统一标识,在社会上证明他们是一个战壕的兄弟,让社会上的其他人都知道,但我在这帮人中就是一个小角色,达不到纹这个纹身的条件。
5.陈波供称:2016年初的时候,我在修文街上一家叫“西山圣泉”的送水站送水时认识了送水站老板的弟弟汪超,汪超叫我在送水等电话的时候可以去大众足疗店烤火,后面我在足疗店被小包车和小黑打了,何杰帮我出头,带着我们去曲尺桥打了小包车,我就没在水站送水了,何杰就喊我、谭永洪、赵德、胡阳他们到程关村的矿山上收矿。2018年春节的时候,何杰还发了一千块钱的红包给我,并还喊我到他家吃饭。杰哥帮我出头,打了小包车之后,我就去给杰哥守矿去了,杰哥在修文县步行街翠屏宾馆开了一间房临时休息,方便我们集中,一是兄弟有事好出面处理,二是好集中在矿山上守矿。和杰哥相处期间,杰哥经常请我们吃喝,出手也很大方,有什么事都是他出面处理。他脾气不好,爱发火,不准我们吸毒,我躲着他吸,他知道以后打了我一耳光,是我求杰哥才把我留下的。杰哥还出钱帮我和苟宇过生日,钱是杰哥亲自给的,苟宇过生日的开销是他安排何进给的钱,这是杰哥对我们的规矩,有经济收入的过生日,就自己给钱,汪超过生日,他开足疗店有钱的,就是他自己给钱,我们没有经济来源的,杰哥知道了,他在的时候就亲自把钱给了,他没有在的时候,就安排人来把钱给了。在这期间我看见任学成他们在快手晒他们的纹身视频,我就去纹了同他们一样的纹身“生死由命富贵在天”。因为何杰打架很猛,就像西游记里面的孙悟空,哪个都不怕,哪个都打得赢,所以就叫斗战胜佛。我因为汪超在斯威特酒吧打架的事情被开除了,后面汪超就说我没事就去帮他家送水,除了送水之外我就去汪超开的大众足疗店,要是有人来闹事我们就跟着去摆平。后面因为陈波被小包车打,何杰帮陈波出头,我就认识了杰哥,何杰是汪超的大哥,有什么事他都亲自处理的。孔德发开的足疗店,由他负责我们的吃喝。平时我去上网和抽烟的钱,也都是他给的。
6.何进供称:何杰对兄弟们很关心,兄弟们不管遇上什么麻烦,何杰只要他能够解决的,他都会想办法解决,即使是违法犯罪他也在所不惜,而且何杰通过做生意找的钱都用在兄弟们身上。我除了汪超和孔德发在足生缘带的那几个小崽外,其他兄弟们都喊得动。打架的刀和钢管都是何杰的。杰哥买的钢管和向清镇借的20多把刀是用于兄弟们和别人打架时用的。何进、汪超、孔德发、任学成、陈波、赵德儿、苟宇、王帅这些人都在左肋部纹“生死由命富贵在天”,传递兄弟们都是同**、共患难的。2017年6月,何杰过生日,所有兄弟都参加了他的生日。何杰是我们所有人的大哥,何进、汪超、孔德发、任学成、赵德儿、苟宇、小胡阳、赵柏洋地位差不多。何杰“斗战胜佛”的绰号,意思就是他像西游记里面的孙悟空一样,天不怕地不怕,打哪个都打得赢。我们这帮兄弟,如果哪个在外面惹事了,需要打架,我们只要得到通知或者杰哥安排,我们都要帮忙的。即使是家里的大物事小事,我们只要知道,也要帮忙的。我们这帮兄弟在一起后,杰哥就打招呼不准吸毒,如果要吸毒,就不要和我们这帮兄弟在一起了,我听说陈波因为吸食冰毒,被杰哥知道了,杰哥就打了陈波,并且不准他和我们在一起玩了,陈波认错,杰哥才原谅他。我们在足生缘打完架后,杰哥又叫人来接我们,叫我们跑。
7.陈刚供称:2017年12月,小包车、小黑到汪超开的大众足疗店找小姐嫖娼闹事,何杰为了给汪超出气,就带着我、赵德、任学成、何进、谭永林、陈波等人找小包车,在曲尺找到他们后,把小包车和小黑打了一顿。小包车,小黑被打后不服气,当天晚上又和何杰约架猫山脚,把小包车和小黑带来的兄弟打跑了,车被我们砸了也不敢找我们麻烦。陈波过生日,在“迷吧”酒吧喝酒,当天何杰因为有事没有来,就由他的兄弟何进负责,汪超、赵德、任学成、王帅、苟宇、丁凡、谭永林、彭超等人一起给陈波过生日,也就是这次我知道他们都是何杰带的兄弟,后面陈波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酒吧被孙大伟的朋友打了,我就打电话给周刚刚,叫他把陈波放在他那里的三把刀拿来,我打完电话后谭永林和彭超就到了,不久周刚刚也拿着三把刀到了,大概过了五六分钟陈波就接着王帅到了,我们到了酒吧就和孙大伟他们发生了冲突,只是拳脚冲突,但是在打架的过程中彭超的刀被对方的一个男子抢走,这个男子抢到刀后还误伤了孙大伟的手臂和他们一方的一个男子的耳朵,后面警察来了,我们就跑了。通过这件事情后,我才知道,我们跟着杰哥混的这帮兄弟中的主要成员,谁过生日我们没有事的都要到场给他过生日,汪超过生日也是这样的。我们是小崽,该到场,通知了就要到场,不到场在这个圈子里以后就待不下去了,甚至还有可能被这个圈子里的人欺负,打架的当天我没有动手,也是看王帅的行动行事,他喊不打,我才没有动手的。杰哥是我们这帮兄弟的大哥,听超哥、发哥、任学成、赵德经常给我讲,杰哥为人非常耿直豪爽,他带兄弟们做矿生意,找的钱基本上也是给兄弟们吃喝拉撒睡了,兄弟们在外面惹了事,他都会出面或者安排兄弟们摆平,杰哥不管安排我们打架、做事,我们每个人都要听他的。除了杰哥之外,何进说话的分量仅次于杰哥,汪超和孔德发在足生缘开了一个卖淫窝点,赵德儿、任学成、胡阳等兄弟长期在里面免费住宿,而且还养着我们这帮兄弟,超哥与发哥在我心目中的地位仅次于杰哥与何进,任学成和孔德发是杰哥打架的得力助手,赵德儿脑筋多,也经常在杰哥身边,王帅、苟宇、胡阳、赵柏洋的地位差不多他们都是能够直接喊兄弟帮忙打架的,但是在打架前或者打架后都要对杰哥讲清楚。陈波是杰哥带的这帮兄弟中的幺兄弟,他如果要喊人打架,一般都是通过王帅,然后王帅又喊其他兄弟,我和朱玉贵、谭永林在这帮兄弟中处于最底层,如果我们惹了事,一般都是给超哥或者发哥讲,由他们安排兄弟给我们出头。通过和杰哥的兄弟们共事,杰哥要求我们不能吸毒,我听说陈波因为吸毒被杰哥打过。杰哥在宾馆开有房间,统一给兄弟们住宿,我主要是住在超哥的足疗店里,统一住宿,兄弟些有事,可以第一时间到达处理。杰哥还带我们做矿生意,我们这帮人都没有经济来源,杰哥带大家做矿生意可以解决大家平时的开销。我听说打架的刀具也是杰哥统一安排的,纹身也是他带他们去纹的,兄弟们如果被抓,从看守所或者拘留所出来,杰哥要安排兄弟些给他们接风,还带着打架到处去玩。兄弟们如果有人过生日,杰哥都要安排兄弟们去祝贺,得到通知的兄弟要是没有特殊事情都要参加,我参加过陈波、汪超的生日,陈波的生日是杰哥安排人来给陈波过的。如果兄弟们有人惹了事需要帮忙,我和兄弟们都是接到通知就去,我们这帮兄弟不能相互出卖,我所知道的今年五月,我们在体育馆打架后,王帅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打架就认为他出卖了兄弟,都疏远了他。
8.胡阳供称:我是通过赵柏洋认识了赵德,后面找赵德玩的时候认识了何进、何杰的。何杰是我们当之无愧的大哥,我们做什么事都必须听他的何进是何杰的堂兄弟,在我们这帮兄弟中的地位仅次于何杰,如果他惹事要喊人帮忙,我们也全部都要听他的。孔德发、汪超、任学成、赵德、王帅基本是一个层次的,他们要打架时,也能够喊得动兄弟的,但是在喊人前或者打架后,都要向何杰汇报,我和苟宇、余杰、赵柏洋、谭永林基本是一个级别的人,我们一般都只喊得动自己圈子里的人,如果要喊其他兄弟,必须经过大哥何杰安排。我的圈子里喊得动的兄弟有赵柏洋和赵德,陈波使我们这帮兄弟中的幺兄弟,说话分量最低,胡鑫是老江湖,他有事一般不直接喊我们,都是通过何杰安排。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当时我和孔德发、何杰、何进、任学成、苟宇在朋友圈酒吧喝酒,孔德发接到汪超电话,接完后说让我们出去一下,汪超说有个嫖客说话不好听,要去处理。我和任学成、何进、苟宇就跟着孔德发去六广姑娘浴都,苟宇就打了那个男的一耳光,包房内的其他人就动手打这个男的,我还看到任学成拿了一把小刀划了这个男的手掌一下,后面有人报警了,我们就离开了。之前和小包车约架的事情是因为小包车在汪超开的足疗店内嫖娼发生了矛盾,我和赵德、任学成、谭永林、何进、何杰在一起的,汪超打电话给何杰,后面何杰就喊我们一起去找小包车,小包车和何杰说话,小包车说话太冲了,何进就打了小包车,之后小包车就打电话给何杰约架。后面何杰喊了何进、我、任学成、赵德、谭永林、苟宇等十多个人去和小包车打架。当时何杰带我们去他家的厕所里面拿的钢管和两把刀,这些刀应该是何杰的。还有就是任学成打徐静松的妹妹,徐静松就打电话给任学成约架,何杰知道这个事情后,说要打就打,然后就和徐静松在猫山脚约架。2017年底、2018年初的时候,当时何进和汪超在贵阳市乌当区惹事被拘留了,拘留期满后,何杰就喊上我、赵德、孔德发、任学成、王帅、苟宇一起去拘留所接汪超和何进,回来后何杰请大家在黔城盛宴吃饭,吃完饭又去唱歌喝酒。汪超和何进在行政拘留期间,何杰组织我、赵德、孔德发、任学成、王帅、苟宇去拘留所看望汪超和何进。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王帅和苟宇因为携带管制刀具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拘留期满后,何杰也组织了我、赵德、孔德发、任学成、汪超、何进一起去接苟宇和王帅出来,并且何杰还出钱带我们去塘沽塘吃饭喝酒。在2018年2月份要过年的前两天,何杰给了我、任学成、赵德、王帅、何进我们每人一个红包,每个红包就是一千元钱。孔德发、汪超、王帅、何进、赵德、任学成、苟宇都有纹身,他们的纹身还是统一的,都是纹在上半身左边侧面,纹的“生死有命富贵在天”,证明大家是一帮生死兄弟。何杰还帮我和赵德每个月还信用卡,因此我和赵德的信用卡就都在何杰处。
9.苟宇供称:我和赵德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四五年前我通过赵德认识了胡阳、任学成,后面任学成带我去喝酒的时候就认识了何杰,何杰经常请我和赵德、胡阳他们一起吃饭喝酒,也就把何杰当哥了,后面认识了何杰的兄弟何进、王帅、汪超等人。2017年12月份的时候,何杰带我们到凯里的西江苗寨去玩,吃饭喝酒何杰买单,何杰说花了万把块钱。我身上左肋骨处纹有“生死由命富贵在天”八个字,是何杰让我纹的,后面我通过微信朋友圈看见赵德也纹了这几个字,赵德就说是何杰说的,我们兄弟要纹就纹一样的,这样大家出去玩也有牌面,赵德、任学成、孔德发,王帅、汪超、陈波也纹了同样的纹身。我在快手视频上发过一个作品叫“修文黑老大”,当时应该是2017年12月份左右,何杰已经在修文打响了名声,特别是他敢带起人到三级矿上去找徐静松他们火拼这件事,都晓得何杰很有魄力,我为有这样的大哥而自豪。当时我发这个作品在修文同城里面,有1500多个人点击播放过,还有33个我不认识的陌生人点赞和十多个人的评论,在修文县城来说,也算是个热门视频了。我从拘留所出来后,何杰主动打过我的电话,要给我接风,但我没有去。2017年10月份左右,当时何杰卖矿赚了些钱,他就喊我、何进、赵德、胡阳、汪超、孔德发、任学成、陈波儿、谭永林、王帅、赵柏洋等人去扎佐滚石KTV喝酒,还每人安排了一个包房公主。2017年9月份的时候,何杰打电话给我让我和他一起去接汪超和何进,后面又花钱在黔城盛宴给他们接风。何杰就是我们的大哥,从为人上来说,平时的吃喝玩乐都是他来负责,都是他付的钱,有事也是他来安排,比如打架都是他说打就打,他说不打就不打了。小黑豆相当于二哥,他和何杰的关系比较好,他们是老亲关系。王帅、任学成、汪超、孔德发是何杰的得力干将,每次打架他们都冲锋在前,打得凶也下得手,我和赵德、六盘水的小星星、陈波、谭永林、余杰杰等这些人就是他们的兄弟。
10.何杰供称:2016年,我认识了任学成,和任学成交往一段时间,慢慢的成了好朋友。到2017年春节那段时间,我在老家和人赌钱,事后大家在一起多次喝酒时,我先后认识小黑豆、赵德、苟宇、余杰、汪超、孔德发等人,在这些人中,赵德因为喜欢说话,与我、任学成处得最好,其他人不太喜欢说话,我们是通过慢慢相处,大家都觉得可以,大家才逐渐把关系走近的。何进是我的堂兄弟,和我的关系从小都很好,大家也经常在一起处的。和赵德等人的关系逐步走好了,我们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玩耍。在2017年过完春节,我就带着任学成、赵德、何进、苟宇等人上矿山跑矿生意。到了2017年六、七月份时候,通过赵德的介绍我就先认识了王帅,也是在那段时间,通过赵德的介绍我又先后认识了胡阳、赵柏洋。汪超和孔德发也开始和我交往,陈波经常和汪超、孔德发一起,我们也认识了。认识胡阳、赵柏洋、陈波后,我又带着他们一起上矿山做生意。2017年我到国土局对面的一家五金店割了几根钢管,距第一次我割钢管没多久,我和陈星以及其他人,到修文新大街买了四把柴刀,然后到国土局对面那家五金店请老板焊根钢管在柴刀上面,其中两根钢管是一米八,另外几根要短一些,这些柴刀我都放在我家厕所。在我和王伟打架之后,汪超打电话让我找点东西给他,我就拿了几根钢管给他。汪超和何进被行政拘留了十天,在拘留期间我专门去给何进上了1000元钱的账,何进、汪超出来的时候,我和任学成、孔德发、赵德、苟宇、胡阳、赵柏洋、胡鑫、陈波、谭永红、龙庆国、王帅等人去接他们,花2000元给何进买了一套衣服,又带他到六广姑娘洗澡,当天下午我特意在黔城盛宴包了一间房给何进他们接风,后面又到扎佐滚石KTV喝酒,所有的消费都是我买的单。第二天,我喊了何进、赵德、任学成、孔德发、苟宇、胡阳、赵柏洋、王帅这帮人去西江苗寨玩,又到花溪青岩吃猪脚,吃饭住宿一共花了将近两万元,消费的钱也是我给的。我在响鼓山矿山挖矿期间,我发现陈波吸毒,我还打了他一巴掌。我在城关矿山上做生意期间,我安排了任学成、赵德、胡阳、赵柏洋、陈波等人跟我到矿山上参与管理,这期间我专门给他们在县医院对面的和美宾馆开了两间房供大家一起居住,一共住了十多天时间,期间苟宇、胡鑫、余杰这些人也到我开的宾馆里面来居住,我在和美宾馆开房每间房一天是120元,两间房一天是240元,给大家开房这件事情我总共花费了三、四千元钱。今年我过生日的时候,陈旺、何进、周健、汪超、孔德发、任学成、赵德、赵柏洋、韩刚、胡阳、苟宇、王帅、陈波等人一起为我庆祝,苟宇、孔德发、赵柏洋、陈波等人过生日,只要我知道了我都会去祝贺,并且发红包给他们。2017年9、10月份期间,我在三级收矿,徐静松不准我在三级矿山收矿,他下面的兄弟为此砸了我收矿的场地,我邀约何进、任学成、赵德、孔德发、苟宇、胡阳、赵柏阳、陈波、朱林等人,随后又在白云区、清镇邀约了七八十人准备到三级和徐静松他们火拼时,徐静松最终没有敢接嘴,这次我个人在给车加油、买烟、请吃宵夜等共消费了将近两万元钱。
11.朱玉贵供称:何杰是我们这帮人中的大哥,这帮人平时都尊称他为“杰哥”,能够和他走得近的主要是汪超、任学成、赵德、孔德发、苟宇、陈波,这几个算是他的心腹人员,而我和陈波、陈刚、谭永林、李林、彭超等七八人主要都是听汪超的,但是其他和何杰走得近的人喊到我,我也会积极地去参与,去做。这帮人尊重何杰,尊称他为“杰哥”,一个原因是何杰在这帮人中年龄最大;二是何杰经常带起和他走得近的兄弟吃喝玩乐、带起做生意,带起出门旅游;三是因为何杰打架比较凶残,下得手,而且长期带起兄弟些在修文街上惹事打架,据我所了解的他还带起兄弟些把以前在修文社会上混的比较好的徐静松这样的老牌牌都打下去了,这样就把他在修文社会上的威信和魄力打了出来,兄弟些觉得和他混有面子,而且以后在修文还能横起走,无人敢惹;四是因为下面的兄弟们遇见什么他都能主动站出来帮兄弟们忙,兄弟们也深知他有摆平事情的能力。所以出于这些原因,兄弟们才尊重他,拥护他。很多兄弟有统一纹身,纹身都是统一的“生死由命富贵在天”这八个字,我认为这是何杰对他这些走得近的兄弟们的要求,让他们纹了后,就是和他一个战壕的兄弟,能够跟着同生共死,共患难。
12.胡鑫供称:认识何杰之前我就听说何杰的名声的,在修文社会上比较吃得开,社会上都很买他面子,我也想认识他,有他在社会上罩着起码社会上的人不敢惹我,我是在酒吧认识何杰的,我认识他才知道任学成、赵德、赵柏洋、胡阳、苟宇、汪超、孔德发、王帅、陈波、朱林、余杰也同何杰在一起,跟何杰混。我同何杰在一起的时候,何杰长期开房给我们这帮人住,长期供我们这帮人吃喝。又爱给兄弟出头,兄弟些都买他的账,何杰同小包车他们在猫山脚火拼,就是何杰组织的,是何杰给兄弟出头。不管谁过生日,大家都要一起去庆祝,而且都要发微信红包去祝福,除了苟宇过生日,何杰、陈波过生日我们都去了的,而且都发微信红包祝福了,何杰过生日的时候我们还光着上半身嗨皮,并拍照留念。2017年何杰带着我们收矿,徐静松就喊了一辆铲车把我的路堵了,胡阳就打电话给何杰说徐静松开铲车把我们的路堵了,何杰安排我们各自邀约人,人员到齐之后,何杰安排发了白手套,还安排人发烟,安排统一加油,准备和徐静松打架。
13.任学成供称:2017年的时候何杰带着我还有其他人在国营家电买过钢管。因为我和王帅、何进、苟宇、陈波等人都是杰哥的兄弟,王帅被人威胁,所以何杰要帮他。王帅和苟宇被拘留出来的那天早上,杰哥打电话给赵德儿大家一起去拘留所接他们出来,到了中午的时候杰哥又打电话去搞烧烤给苟宇和王帅接风,搞烧烤的钱全是杰哥出的,当天大概花了四五千元。汪超和何进因惹事被派出所拘留,杰哥喊我们去拘留所接他们,把何进接回修文,杰哥出钱给他买衣服、鞋子,又带何进去六广姑娘浴都洗澡,去黔城盛宴吃饭,杰哥打电话叫汪超,汪超也来了。2017年12月25日杰哥带着我们去西江苗寨玩,当时我们还拍了一张合照,还把这张合照发在我们建的微信群里面,我们各自保存。我身上纹的“生死由命富贵在天”,苟宇、孔德发、汪超也纹了,至于纹了几个我不太清楚,因为我们大家关系都很好,是兄弟,所以才纹一样的。2018年的前几天,杰哥喊去吃宵夜,当时杰哥给了我们几个人红包,红包里有1000元。
14.谭永洪供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何杰喊我到祖师殿他哥家吃饭,我才知道孔德发、任学成、赵德、胡阳、何进、赵柏洋、苟宇、陈波他们都是跟着何杰混的小弟,比较尊重何杰,都是喊何杰叫杰哥,我那时才知道何杰已经在修文的社会上混得好了,就有了以后跟着何杰混的想法,也是通过那次去何杰家中吃饭,才和何杰带的这帮兄弟真正的相处。何进、汪超、任学成、孔德发、苟宇、王帅、赵德、陈波、胡鑫他们纹的“生死由命富贵在天”是说明他们几个人是共患难的兄弟,纹了这个纹身都是何杰的心腹兄弟,何杰最重要的事情都会喊上他们,让他们跟着一起做事,像我这种没有纹的,就和他们不是一个层次的人,遇到重要的事何杰都不会喊我,也不会告诉我,需要人手的情况下,都是何杰给他们有纹身的人说,何杰只会对他们和几个人花大消费,纹身的这几个人基本上住在何进家或者和美宾馆,住了几个月的时间。何杰长期带起和他混的这些兄弟吃喝玩乐,消费都是何杰付,大多时间还要负责这些兄弟的住行,还有兄弟遇到什么事情只要知道都会出面帮兄弟解决。过生日他都会组织其他兄弟去给过生日的兄弟祝贺,比如孔德发、苟宇、陈波等人过生日何杰都和他的这帮兄弟去给他们过生日的;有兄弟犯事从拘留所出来,他都会组织兄弟去接,为从拘留所出来的兄弟接风,去年12月份的时候,汪超、何进因为在新添寨闹事被行政拘留,他们两个出来时何杰带着孔德发、任学成、赵德、胡鑫、胡阳、苟宇、陈波、王帅、还有我开了三台车去拘留所接何进、汪超出所。
15.汪超供称:何杰长期带起何进、任学成、赵德、孔德发、陈波、王帅等人在修文县街上及修文周边和别人打架,而且从来没有打输过,时间一长,这帮人的名声就大起来了,何杰的威望也起来了。何杰是兄弟们共同的杰哥。我和何进从拘留所出来时,何杰安排兄弟们在黔城盛宴酒楼吃饭,所花的钱也是何杰给的。因为大家都是兄弟,平时关系都相处得比较好,过生日大家聚在一起给过生日的祝贺,再给过生日的人发红包,大家也高兴,从而增加了兄弟之间的感情。何杰是大哥、何进排在第二。何进、任学成、孔德发、赵德、赵柏洋、苟宇、王帅等人也能喊其他兄弟打架、做事,但在惹出麻烦后要向何杰汇报,由何杰想办法出面解决。今年6月的一天晚上凌晨一二点,兄弟们纹身“生死由命富贵在天”。打架的钢管和砍刀都是由何杰制作和购买,兄弟们需要用砍刀和钢管的话,必须向何杰请示。
(二)证人证言
1.付立松陈述:2017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何杰及两名男子到我的店面上焊过刀;2016年的热天,何杰带了两名男子到我的店里买过钢管。
2.许英陈述:何杰在我开设的和美宾馆专门开2201号房给其兄弟们居住。
3.黄涛陈述:我电话告知何进公安机关在处理其之前打架的事情,通知其到外面躲几天。2018年7月初,何进打电话给我称公安机关在抓他,让我帮忙办一张新的电话卡,后我拿给何进两张电话卡。7月16日,何杰电话联系我到鱼塘找人拿两千元帮其逃跑。
4.陈旺陈述:黄涛到鱼塘找到自己老婆柴丽芳拿两千元帮何杰逃跑。
5.吴昆陈述:黄涛联系我要其告知何进,公安机关要处理他们,要何进逃跑。
(三)提取笔录
1.何进快手账号视频。证实修文县公安局提取何进手机快手账号内视频,刻录成光盘一张,有多段视频,其中有视频显示组织成员纹身经过,有视频显示组织成员为何杰过生日的情况,附视频截图七张。
2.胡鑫快手账号视频。证实修文县公安局提取胡鑫手机快手账号内视频,刻录成光盘一张,有多段视频,其中有视频显示组织成员纹身照,有视频显示组织成员过生日的情况。附视频截图十张。
3.苟宇快手账号视频。证实修文县公安局提取苟宇手机快手账号内视频,刻录成光盘一张,有多段视频,其中有视频显示组织成员游玩的照片。附视频截图八张。
4.胡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修文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17日对胡阳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提取,发现孔德发邀约胡阳于2018年7月16日到马关帮忙打架以及赵德发给胡阳关于以前打架斗殴的相关聊天记录。附提取照片8张。
5.陈波手机短信记录。证实修文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30日对陈波的手机短信进行提取,发现陈波在任学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发短信给公安机关称“人是自己杀的”,帮任学成顶罪。附提取照片3张。
6.苟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8年8月8日,修文县公安局对苟宇手机依法扣押并对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等进行提取,发现何杰等人多次聚会并裸露上身纹身的照片、视频。
(四)辨认笔录
1.赵德辨认笔录。证实赵德交代其在2017年夏天和何杰在修文县龙场镇国银家电旁一个五金店焊制3、4把砍刀,事后将砍刀藏至修文县龙场镇建新村何进家,赵德辨认焊刀地点。附辨认照片4张。
2.任学成辨认笔录。证实任学成交代其团伙成员统为方便拿刀,将打架所用的刀具统一放置于修文县龙场镇建新村何杰家门口的一个厕所内,任学成辨认藏刀地点。附辨认照片两张。
3.何进辨认笔录。证实何进交代2017年至2018年7月之间,何杰、任学成、何进、赵德等人打架斗殴使用的刀具存放于修文县龙场镇建新村何杰家的杂物间里,何进辨认藏刀地点。附辨认照片三张
4.任学成辨认笔录。证实任学成交代何杰和赵德在2017年的时候,拿了二十多把用钢管焊制的柴刀放在自己的家中,方便团伙成员打架的时候拿取,任学成辨认藏刀地点。附辨认照片二张。
5.何杰辨认笔录。证实何杰交代2016-2017年左右,其带着赵德、何进等人在龙场镇国银家电附近的一家五金店买用钢管焊制了几把杀猪刀,何杰辨认焊刀地点。附辨认照片四张。
6.何进辨认笔录。证实何进交代自己几次打架用的钢管、砍刀等工具放在自己家门口的厕所里,何杰辨认藏刀地点。附辨认照片五张。
二、经济特征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王帅供称:何杰是在修文做起矿生意的,他的为人很好,带着兄弟们在矿山上找钱,兄弟们平时吃喝拉撒,日常开销都是杰哥负责起的,杰哥虽然没有找到多少钱,但找到的钱都是拿给兄弟们吃喝拉撒、进酒吧、洗澡等消费了。而且,杰哥只要手里一方便,就请兄弟们吃饭喝酒,每次都是杰哥买单。杰哥为人豪爽、大方、慷慨,让我从内心,也认定了这个大哥。杰哥带兄弟们和徐静松火拼的原因是那段时间,杰哥带着何进、任学成、赵德、胡阳等人在三级收黑矿,在收矿的过程中,杰哥就和徐静松带的兄弟发生矛盾,还被徐静松带的兄弟打了。何杰被打后,觉得很丢面子,就决定召集兄弟和徐静松火拼,把丢的面子找回来。
2.赵德供称:在2017年夏天的时候,何杰喊我、杨飞飞、胡阳、赵柏洋、何进、任学成去修文三级矿上帮他收矿,说是每个月开我们5000元钱,我们在上面帮何杰收了几天矿后,大约收了几万块钱的矿。因为从收矿开始,何杰就在翠屏宾馆为我们开了两间房,我们总共在翠屏宾馆住了20多天,这些钱都是何杰出的,包括我们这期间的吃饭都是何杰出的钱。就是平时的吃喝、玩乐都是他给的钱。足疗店是汪超和孔德发以及一名我不认识的姐姐开的,在里面卖淫的女生有幺妹、毛幺、小拉拉、小黑妹、小文艳等人,我在店内亲自看见过外面的人来嫖娼,快餐是200元钱,钱是付给那个姐姐,孔德发给我说过,卖淫的妹儿每卖一次收200元钱,他和汪超每人得25元钱。
3.余杰供称:何杰从2018年过完年开始到2018年的五月份,组织了何进、任学成、赵德、苟宇、赵柏洋在修文县龙场镇水塘村山上私自挖黑矿,有时他也会喊上梁星参与其中。何杰组织的何进、任学成、赵德、苟宇、赵柏洋在矿山上的作用就是负责挖矿过程中的招呼看管,防止有人前往闹事。何杰在2017年的过年前,在修文县龙场镇祖师殿何杰家下面的一户人家里开设过赌场,一直开到2017年过年的时候,当时何杰开设这个赌场是和唐肥肥、倪杨一起合伙开的。开设赌场的过程中,何杰组织了何进、任学成、赵德、苟宇、赵柏洋在那里参与管理赌场,维护赌场秩序,安排了我和张勇、谭永洪负责赌场外界的放哨,防止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孔德发喊我和他去足疗城里面,孔德发说汪超在那个足疗城里面带有小姐卖淫,分得股份给他。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是挖黑矿、组织卖淫女卖淫、还有就是开设赌场。
4.赵柏洋供称:我知道何杰带着胡阳、赵德儿、苟宇、何进、任学成等人一起在水塘矿山和三级矿山做矿生意的,在2018年春节前的时候,赵德儿和胡阳就给我说何杰一个拿了一千块钱给他们过年。何杰平时做矿生意和水泥生意,汪超和孔德发去年在修文街上开大众足疗店,他们在足疗店里带了一些小姐从事卖淫活动,今年汪超和孔德发又在修文县城里开了足生缘足疗店,也是带小姐卖淫的地方,他们的经济来源就靠这些赚来的,赵德什么事情都没有做,就是平时和何杰、汪超、孔德发他们在一起混。
5.陈波供称:我跟着汪超到大众足疗店去烤火,我记得这个大众足疗店在体育馆旁边的二楼,我在那里混熟后就认识了里面的老板杨哥和杨哥家女的,还认识了里面的小妹小幺妹、小毛幺、小文燕等人,当时我就晓得这个大众足疗店是杨哥和杨哥家女的以及汪超几个人合伙的,小毛幺、小幺妹、小文燕他们是卖淫的,客人来大众足疗嫖娼,我在大众足疗店烤火期间,就看见过客人来嫖娼,小毛幺、小幺妹、小文燕等人就会把客人带到卧室里面,快餐是150元到200元,客人嫖完娼后就拿钱给小妹,小妹就把钱拿给杨哥,杨哥再和汪超分钱,具体是怎么分的我不清楚。何杰就喊我和谭永洪、赵德、胡阳他们到程关村的矿山上收矿,我和谭永林主要是负责守矿,从早上守到下午,相当于是何杰、赵德、胡阳他们把矿买来后堆在矿山上,我和谭永林就负责守着矿。
6.何进供称:何杰的经济收入主要是在修文县龙场镇三级收矿,何杰在祖师殿开设赌场,大约赚了十来万元,赚取的钱用于放哨人的工资、主人家灯油钱、赌客加油的油钱以及平时的生活开销。
7.胡阳供称:给汪超和何进接风去黔城盛宴吃饭以及去滚石KTV喝酒都是何杰付的钱。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王帅和苟宇因为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拘留期满后,何杰组织我、赵德、孔德发、任学成、汪超、何进一起去接苟宇和王帅出来,并且何杰还出钱带我们去塘沽塘农家乐吃烧烤。我知道汪超、孔德发开了一家足疗店,他们在足疗店组织小姐卖淫的。
8.苟宇供称:我记得在2017年12月份的时候,何杰给我和任学成、孔德发、赵德、胡阳、谭永林、何进进、小鑫鑫说大家兄弟些出门玩一下,至于钱的问题何杰来想办法,于是我们几个就开着一辆租来的面包车到凯里西江苗寨,一群兄弟在一起吃吃喝喝,何杰说花了万把块钱,何杰的经济来源具体的情况我不知道,但我晓得在2017年6、7月份的时候何杰在水塘矿山做矿生意。
8.何杰供称:从2017年下半年起,我和我哥何佳一起做铝矿生意,我们主要是买别人的有手续的矿卖,有时也买没有手续的黑矿,从中赚取差价,一般情况下,一个月能赚2、3万元,只够开支,多的时候,能赚到20万元左右,当然也有亏的时候,有时候一单就会亏10万元左右。总的来说,还是赚的多,亏的少。有时候,我也单独买矿卖,红矿黑矿都有,所得盈利就归我个人所有。我交往的朋友主要都是修文的,第一种是生意上的朋友,这种消费是大家轮流买单。第二种就是修文本地的朋友,如任学成、余杰、孔德发、汪超、尹彦祥、苟宇、王帅、徐军、赵柏洋、赵德、胡阳等人,我和汪超、孔德发的经济条件要好一点,但是因为我为人要舍得点,大家在一起消费时主要都是我买单。如果简单吃顿饭,花费就是几百元,如果进酒吧等娱乐场所,花费从几百元到一千元以上都有。在以前,我经常请大家吃饭喝酒。在拘留期间我专门去给何进上了1000元钱的账,从拘留所出来时我还专门到拘留所接了何进,在修文步行街花了2000元给他买了一套衣服,还在修文县黔城盛宴酒店特意给何进接风。我和何进、赵德从程关矿山上下来,我就想到这久无聊,就想到安排何进、赵德、任学成、孔德发、苟宇、胡阳、赵柏洋、王帅这帮人到西江苗寨去玩。第二天中午,又从西江苗寨到花溪青岩吃猪脚,到了晚上又转到修文扎佐吃晚饭,我共支付了两万元生活费。我找的钱都是通过收矿和挖矿赚来的,还有我和何佳卖金久水泥厂的水泥来赚钱。2017年七、八月份的时候,我带起何进、赵德、苟宇、任学成、胡阳、赵柏洋他们几个在三级矿山和我一起收矿,以135元一吨的价格来收的,当时我带起他们在三级矿山上一共收了5天矿,总共收得400多吨矿,获款三万元钱。当时陈旺拿了一个堂口给我挖,大约也就个把月的时间,总共大约就挖得四、五百吨矿,以130元每吨至18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卖出去的,总共买得六、七万元。到了今年四、五月份,陈旺又在小山村响鼓坡矿山给了一个堂子给我挖,共挖了二十多天,总共挖得白矿150吨左右,二级矿300多吨,高铁高铝有100多吨,当时矿挖出来后全部在矿山上堆起的,这些矿大约价值五六万元。在程关挖矿卖得90000多元;在三级矿山收矿卖得38000元;在响鼓坡挖矿卖得31000元。我在程关矿山上做矿生意期间,我安排了任学成、赵德、胡阳、赵柏洋、陈波等人跟我到矿山上参与管理,有时送饭、送水,我专门给他们几个先在县医院对面的和美宾馆开了两间房间供大家一起居住,一共住了有十多天的时间,期间苟宇、胡鑫、余杰这些人也到我开的宾馆里面来住,后来考虑到人多太嘈杂又让任学成、赵德、胡阳、赵柏洋、陈波他们几个到祖师殿我弟何进家住了十多天。给大家开房我总共花费了三四千元钱。今年我过生日的时候在猫山脚的顺鑫农庄吃饭喝酒,当天去给我过生日的有何进、周建、何佳、汪超、孔德发、任学成、赵德、赵柏洋、韩刚、胡阳、苟宇、胡鑫、王帅、陈波等人,又到98K酒吧喝啤酒给我庆祝生日,当晚喝啤酒都喝了六、七件,花费了千把元钱。苟宇、孔德发、赵柏洋、陈波,他们几个过生日我都去的,以上这些人和我都是朋友,而且关系都特别好,不管是谁过生日,没有什么特殊事情的情况下,我都会前往去给予祝贺,并通过发微信红包给他们祝福。
9.任学成供称:2017年,何杰带着我、胡阳、赵德、杨飞、小星星在三级收了一两个星期的矿,就是从老百姓的手里面收矿。每天至少收一万多块钱的矿。因为和徐静松约架之后,何杰就没有带着我们在上面收矿了,我们在上面收的矿,何杰也把他转卖给别人了。在三级收矿没有挣到钱。后来何杰是以收购的价格转给别人的。杰哥打电话来喊我们去塘沽塘山庄搞烧烤那天大概花了四、五千块钱。何进和汪超从沙子哨拘留所出来的头一天晚上,杰哥请吃饭喝酒共花费约五六千元。因为在2017年我和赵德、何进、胡阳、谭永林、王帅、杨飞飞、小鑫鑫、苟宇跟着杰哥在水塘矿山和三级矿山收矿的时候,杰哥就给我们承诺过要是结到账了,就带我们出去玩,所以才会在2017年12月25日到西江苗寨去玩。何杰带我们做矿生意期间,何杰就管我和陈波、苟宇、胡阳、赵德儿的吃和住,也带我们去喝酒唱歌,没有发过工资。唯一得过一次钱是在2018年春节前几天吃宵夜,杰哥就拿了四个红包给我、赵德儿、胡阳、王帅,每个一千元现金。足疗店是孔德发和汪超合伙开的,但我们这些兄弟如果没地方去了偶尔都会去足生缘过夜。
10.谭永洪供称:在2017年8、9月份的时候,汪超喊我到修文县大众足疗店帮他看管一下,汪超是带卖淫女的,我在大众足疗店里面帮汪超看管一下,主要就是防止有人来闹事,如果有人闹事我就出面,我总共在大众足疗店参与管理半个月的时间,汪超是给过我300元钱的看管费,但是我没有要。孔德发和大众足疗店有什么关系我不清楚,但是孔德发经常来大众足疗店,大众足疗店有什么事情,孔德发也到场的,有一次是客人来大众足疗店闹事,事后听说汪超和孔德发还把客人打伤了。大概在2017年12月还是2018年1月份的时候,汪超就因为在六广姑娘惹事被抓了,没有汪超管着卖淫女,大众足疗店就无法正常经营下去了关闭了。我知道何杰在修文的1028这边做起矿生意的,何进、汪超、任学成、孔德发、苟宇、王帅、赵德、陈波、胡鑫他们纹有“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的几个人是住在何进家的,他们几个人是一起跟着何杰做矿生意,而且何杰因为做矿生意和徐静松发生了矛盾,我听说是因为争矿,最后还打架了的,但是打架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另外我就还知道何杰开过赌场,让我去帮他在赌场上面放哨,我当时没有答应,我当时还看到胡鑫在赌场上面卖烟、卖水,任学成拿着对讲机在赌场上面,如果有赌客吵闹了,任学成要维持秩序,让赌客不要大声吵闹,何进也在赌场上面,何进也和任学成一样在赌场上维持秩序。何杰开的赌场开了2个多月就没有开了。我看到何杰等人在赌场上抽水,但具体怎么抽水我不清楚。
11.汪超供称:在大众足疗店期间,只有孔德发爱在店内住宿,后来开足生缘足疗店时,孔德发、任学成他们爱在足生缘足疗店里面住宿,赵德爱到足疗店去找任学成。孔德发和我合伙足生缘足疗店内组织卖淫女卖淫。任学成、赵德他们和孔德发私交很好,他们即使是在足疗店内睡觉,我和孔德发不收钱。在大众足疗店期间,就我和朱俊芳、杨家俊三人合伙,当时孔德发没有参与,当时分成情况是我个人占一股,朱俊芳和杨家俊共同占一股,卖淫女卖淫所得钱全部由朱俊芳一人来收取和分配,卖淫女卖淫完后朱俊芳把钱收了,直接分配给卖淫女,我该得的钱是和朱俊芳结账。在足生缘足疗店期间,我和孔德发、朱俊芳三人合伙的,我和孔德发占一股、朱俊芳占一股,在足疗店内卖淫所收得的钱以及通过朱俊芳介绍卖淫女出去所得的钱,由朱俊芳统一保管后将卖淫女该得的提成分给卖淫女后剩下的钱由我、孔德发和朱俊芳按股分配,通过我和孔德发介绍卖淫女外出卖淫所得的钱朱俊芳不参与分钱,就由我和孔德发除去卖淫女的钱后我们两人来分。在经营大众足疗期间,我的个人获利也就二万多元,在足生缘足疗店我的个人获利也是和大众足疗店时差不多,也就两万多元,加起来不会超过五万元钱。开足疗店的收入都是我同孔德发分的,谁拿多点都没有关系,其他的人没有分钱,只有李林、陈刚有时候给我讲没钱吃饭了,我就三十、二十的拿给他们吃饭。我们赚的钱平时都拿来吃喝玩乐,吃喝的时候孔德发、任学成大多时间都在的,有很多时候何杰的兄弟些也同我们吃喝的,何杰来的时候都是何杰买的单,何进来的时候也是他买的单,他们没有来就是我同孔德发买的单,何杰和何进来没带钱的时候也是我们给的。
(二)证人证言
1.张小飞陈述:我与何杰是朋友关系,在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与朋友陈刚、李波来到修文吃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我电话联系何杰,称需要三个妹儿到钻石KTV陪他们喝酒,大概过来20分钟,汪超带了三个妹儿到钻石KTV张小飞所在包房,在喝酒过程中我给这三名女子每人500元。喝完酒后我、陈刚、李波分别各带一个妹儿到七彩酒店开房睡觉,到酒店时,我带的女子称睡觉要价1000元,我因喝醉及嫌要价太高,就让该女子离开了。
2.朱俊芳陈述:2017年6、7月份,杨家俊开设大众足疗店,汪超带卖淫女在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所赚取的钱除了卖淫女的提成,余下由杨家俊、汪超平均分配。我与杨家俊系情侣关系,参与足疗店的管理及经营。大众足疗店在经营期间,大概获利十万元左右,杨家俊和汪超各分得两万多元。我、汪超、孔德发共同经营足生缘足疗店,经营模式与大众足疗店经营模式一样,在足生缘足疗店营业期间,共获利76900元,我获利19100元,汪超与孔德发获利19100元。
3.付利松陈述:我系修文县龙场镇一家钢材及炉具加工店的老板。在2017年6、7月份,何杰与两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到店内购买钢管,谈好单价为50元一根,后我为何杰按照一米二的尺寸一共锯了5根,锯完后何杰又要求将何杰提供的5把砍刀焊接在钢管上,焊接完成后其中一名男子就拿了100元给我便驾车离开了。2016年夏天,何杰带着两个人到我店内购买钢管,一共锯了十根,何杰给了我100元。
4.许英陈述:我2015年在修文县龙场镇腾辉花园3栋22楼开设了和美宾馆。在我经营和美宾馆期间,何杰经常带领一帮年轻人到和美宾馆入住,房价是100元一间,之前何杰等人入住时都支付房费的。但在2017年年底时,何杰等人在和美宾馆入住了两天,入住时何杰说房费第二天支付,但一直到何杰离开都未支付200元的房费。
5.陈旺陈述:2018年2、3月份的时候,何杰来找我说他最近恼火得很,叫我找个地方给他挖矿。当时我就带何杰到其承包的矿山,即和尚坡片区的三号窖说:“你要挖就挖这里,但是这里是没有手续的,挖两天就走,不能长期挖”。何杰选矿大约选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就没干了,他挖出来的矿也不是很好,都是一些二级铝矿,不太好卖,他挖出来的矿卖给耐火厂矿山上那些煅烧铝矿的。何杰在我承包的矿山上大约挖了150吨矿左右,单价是240元左右,大约价值36000元人民币,一吨矿可以挣160元左右,大约挣得24000元左右。后来我带起何杰找宋洪明,由何杰帮宋洪明挖矿,何杰在响鼓坡上挖矿有半个月左右,还私自拖了三车矿卖。何杰在响鼓坡挖的矿交了400多吨给宋洪明,这400多吨矿还没有在宋洪明那里结过劳务费,另外,何杰挖的矿还有一堆矿在场地上没有交,宋洪明的儿子宋鑫给何杰20000元直接把场地上的这堆矿收了,实际何杰在响鼓坡上挖矿的劳务费总的应该有60000元左右。
6.徐宴军陈述:2018年6、7月份,何杰和我合伙做矿生意,但是做亏本了,何杰没有分到钱。
7.许中华陈述:我和何杰是亲戚关系,2018年2月份,我以20000元向何杰购买铝矿,铝矿堆放于418,但何杰没有交付该批铝矿。到2018年4月份,何杰让我到响鼓坡矿山,何杰等人在此处采矿,约一个月后,我从何杰处拖了三车矿来抵债。
8.何佳陈述:我2018年8月份和何杰合伙在三级做矿生意,赚的约4万元被何杰用来在清镇购买矿山,剩的钱因收矿山要和徐静松等人打架被何杰用来请人吃饭了。2017年11月,何杰帮我卖水泥,同时何杰和我合伙在程关村挖矿卖;2018年3月份何杰、我、陈旺合伙在响鼓坡挖;2018年6月份,我和何杰帮“小黑”联系矿。2017年春节期间,何杰在他家附近开设赌场一个多月,何杰负责现场秩序,并从中抽取水钱,共计盈利约100万元,何杰还在赌场放高利贷。
9.宋洪明陈述:2018年4月陈旺为我在扎佐林场承包的高山村的土地上挖矿,后我听说是何杰等人为陈旺看采矿的矿山,陈旺安排何杰挖矿,后我发现何杰偷偷拉四车矿出去卖后就没有让何杰继续挖矿了。
10.宋鑫陈述:我和何杰是同学关系,何杰于2018年3月15日至4月10日在修文县龙场镇高仓村响鼓坡为我家挖矿,后何杰偷偷将矿卖出被发现后就没有继续挖了。
11.宋红勇陈述:2018年3月15日左右,何杰在修文县龙场镇高仓村响鼓坡旅途矿山采矿,大约采矿20天,一级矿约170吨,二级矿160吨左右以及未上交的约300吨矿,因被发现其私自将采出的矿卖掉后便没有继续在此处采矿了。矿山还欠何杰约10000元钱。
12.罗培华陈述:我是货车驾驶员,2018年7月5日为何佳从一矿将矿拉至418库利尔水泥厂。2018年6月何佳让我为水塘福建老板拉矿至418库。我还为何佳在响鼓坡拉矿到418库。
13.赵刚陈述:我是货车驾驶员,2018年7月5日我到一矿拉矿,并在先华矿产品公司过磅,后将矿拉到扎佐418库处交给何杰。
14.何先洁陈述:我是赌客,2017年春节期间,何杰在龙场镇王官村祖师殿赌场看场子,我知道该赌场是何杰开设,何杰在赌场进行抽水,一般能抽两三千元。
15.刘家程陈述:我和何杰系同村村民,2017年春节,何杰在我家中开设赌场两天。
16.晏家林陈述:我和何杰是寨邻、同学关系,2017年春节大年三十,我在祖师殿“小白狗”家参与赌博,看见何杰等人在赌场看场子,后听说该赌场系何杰开设。
17.赵朝英陈述:我系修文县龙场镇建新村五组村民,与何杰系寨邻,2017年春节期间,何杰在我家中开设赌场共计三天,何杰等人在场看场子。
18.陈磊陈述:我与何杰系亲戚关系,2017年春节前两天,何杰在祖师殿“小白狗”家开了一个赌场,让我为其邀约赌客。几天后,我到“小白狗”家,现场正在进行赌博,何杰带着赵德儿、任矮子还有几个何杰的小弟在场,何杰开设的这个赌场前后一共开了一个多月,何杰等人现场进行抽红,每次大概都有3000元左右。
19.刘武荣陈述:我是赌客,前年春节期间,何杰及其带的“娃儿”些在“小白狗”家开设赌场,并抽取水钱,白天晚上各抽取一次,多时可以抽两千多,少的时候能抽一千多点。该批人在吴道军家、刘家城家赌过。
20.倪扬陈述:2017年春节后,何杰在祖师殿和诗雨润开过赌场,每天何杰的小崽都要抽红。
21.唐厚毅陈述:2017年春节何杰在祖师殿开设赌场并邀约我合伙,我答应并允诺邀约赌客,何杰的赌场地点不固定,每天都要抽红,大概每天要抽三四千元,期间何杰怕被查获,又在诗雨润开设赌场10天。
(三)书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8年9月4日,公安机关决定扣押被告人持有的折叠刀一把(折叠长约25公分,打开长约50公分)、折叠刀一把(折叠长约30公分,打开约60公分)、黄色纸质过磅单八张。
2.修文县龙场镇先华矿产品经营部过磅单8张。证实被告人何进处扣押的8张过磅单净重共计573.88公斤,过磅单日期均为2018年7月5日。
(四)搜查及辨认笔录
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4日对被告人何进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搜出过磅单八张,编号分别是0014580、0014575、0014969、0014972、0014579、0014577、0014973、0014578,附指认搜查照片4张。
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进对被告人何杰在三级收矿后堆矿的地方,地点位于清镇市麦格乡大谷佐村公鸡山。附指认现场照片4张。宋鑫对陈旺采矿的地点进行辨认,地点位于修文县龙场镇高新村水塘矿山,附指认现场照片2张。
三、危害性特征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陈波供称:汪超开了一家足疗店和一家水站,他开的足疗店是带小姐卖淫的,他在修文混得还可以,从来没有被公安机关抓过,也没有社会上的来砸过他的足疗店,我就跟着汪超混了。后来我认识了何杰,知道何杰是修文社会上的大哥,在修文社会上有杰哥罩着,谁还敢惹我们。汪超的足疗店主要是付林和谭永林在管理,我只是帮他送完水后去足疗店玩,主要是给他撑堂子,社会上的和嫖客看到我们在那里,知道汪超带有小弟,不敢闹事。杰哥召集上百人和修文社会上的老牌大哥徐静松在三级火拼,后来又组织兄弟们把徐静松车砸了,杰哥把徐静松牌牌翻了,一时间社会上像炸开了锅一样,瞬间就传开了,修文社会上没有人不知道,杰哥的名声在修文社会上响得很,也没有人敢惹他,外面的人知道我们是跟杰哥混的,也要让我们一点,我们沾杰哥的光,走在修文大街上,也要觉得有面子一些。
2.朱玉贵供称:我每次参与何杰、汪超等人打架都是在酒吧、洗浴中心、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因为何杰、汪超、何进、赵德等人胆子大,什么人都不怕,什么事都敢做,在这些地方打架能在修文人民心中留下深刻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环境,明显降低了老百姓自己的安全感以及对社会治安秩序的满意度。
3.谭永洪供称:因为我们这帮人都是修文的,长期在修文街上活动,对修文街上及龙场镇的周边都比较熟悉,在这些地方发生打架我们人熟、地熟,在这些地方打架才不容易吃亏,像那次扎佐那边的人约我们去六屯,那边远了,就是担心吃亏才没有去的。
4.陈刚供称:何杰、汪超他们兄弟多,打架又下得起手,社会上的知道是他们的兄弟,也没有谁敢动我们,在社会上也很有面子。我现在很后悔跟着杰哥、超哥他们混社会,一天在修文街上喊打喊杀的,现在好了,把自己也整进来了,还有那些被我们打的人,特别是体育馆那次,人家和我们无冤无仇,我们却打人家,换做是谁都想不通,还有跟着超哥去管足疗店,明目张胆带妹儿些卖淫,确实很不应该。看见汪超他们杀刘能能,跟着孔德发打憨包牛、老袁,我们这帮人比较齐心,只要汪超、孔德发、任学成在,他们一动手,我们其他人就开始动手,且都下得手,打人不计后果,所以在修文只要我们这帮兄弟动手打人,不管什么原因,其他人只要在都会动手的,而且有时候喝醉了还有点想惹事的冲动。我在和汪超混的时候就知道何杰了的,听说在修文没有人敢惹他,2017年12月,在修文混得很好的小黑、小包车到超哥开的大众足疗店嫖娼闹事,何杰为了给超哥出气,就带着我、赵德、任学成、何进、谭永林等人满街找小包车、小黑,在曲尺桥找到他们后把他们扁了一顿,小黑、小包车不服气又和何杰约架猫山脚,何杰带着我们这帮兄弟到猫山脚把小黑、小包车带来的兄弟打跑了,车被我们砸了也不敢找我们麻烦。杰哥和他的兄弟们带着我们打架的地方主要是修文县城,因为杰哥是龙场镇祖师殿的人,修文县城以及县城周边他的名声较大,在这些地方哪个敢惹到杰哥和他的兄弟,杰哥肯定要收拾他,杰哥很少在龙场镇以外去惹事。
二、证人证言
1.王天才陈述:何杰经常到六广姑娘来洗澡,他名气很大,他来了后浴都的服务员就跟我讲:“不要惹他,何杰很凶,惹到他都要被打。”还说何杰带有一帮小弟,经常在修文街上打打杀杀,修文街上是他的天下,没有人敢惹他。有次何杰躺在大厅休息,有个客人来了就去跟何杰打了个招呼,何杰问他是谁,那名客人说:你不认识我了?何杰说:老子凭什么认识你。后来还冲上去打了那名客人。何杰他们一帮来洗澡的时候大多数都是喝了酒来,他们来了后就在大厅大吵大闹,管理人员也不敢去管,来浴都洗澡的其他客人都怕他们,他们只要在里面闹,其他客人澡都不洗就走了,直接影响生意。他们一个个身上雕龙刻凤纹身,一个个凶神恶煞的,来浴都洗澡都不给钱,也不敢问他们要钱,只要问他们要钱,轻的是骂,重点还要被他们打。今年3、4月何杰带着一帮人在浴都和另一帮人打群架,把大厅的凳子、装饰都砸烂了,也不敢喊他们赔。何杰每次来浴都洗澡,服务员都怕伺候不到位,被他找麻烦,被他打,我们甚至不敢直呼他的名字,怕他找麻烦说不尊重他。
2.胡兵陈述:我是六广姑娘浴都的主管,负责客人服务方面的事情。何杰之前经常会带小弟来洗澡,服务员去接待的时候他都会找各种理由或直接无理取闹在前厅发脾气,有时还砸烟灰缸等东西,他都是带一帮兄弟来的,服务员都不敢管,要管理层的来接待他,要让他感觉自己很有面子才会消停。2018年4月的时候,有个客人因为叫了何杰的名字,何杰觉得对方不给他面子就去打了那名客人。何杰他们给人的感觉就像地痞流氓一样,经常在惹事,把自己搞得像个大哥一样,其他客人反映说我们这个水汇很乱,都不敢带家里人来洗澡了,其他客人看见了也很害怕,怕一不小心就惹祸上身,他们严重影响了我们公司声誉,治安环境很差,导致公司生意变差,很多熟客都不敢来了。
3.李红陈述:我是六广姑娘水汇经理。何杰每次来水汇洗澡都是洗了澡来的,还会带几个兄弟,每次都要在我们前厅闹一阵子,非要我们管理层的接待他,他感觉自己就像老大一样,他们到休息的地方也会到处乱逛、吵闹,影响其他人休息,我们里面的服务员不敢管他们,怕被打,其他客人也不敢说什么,他们就像流氓地痞一样,一看就是社会上混的人,感觉他就是社会上的老大一样。他们只要一来我们水汇都会在里面吵闹,他们都有纹身,一般人看了就比较害怕,所以客人都反映我们水汇太乱了,很多客人知道了都不会在我们那里洗澡了,对经营有很大影响,听说他们被抓了,大家心里感到很开心,服务员上班也有了安全感。
4.魏良斌陈述: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和吴京津的爸爸黄文俊等人在外面玩,后黄文俊接了个电话就先走了,十多分钟后黄文俊打电话来说他女婿吴京津被杀流血休克了,后来打听后才知道是何杰的人带的一帮人杀伤吴京津的,没有人敢惹他们。何杰这帮人在社会上混的太残忍了,下手太吓人,当时听说没多大点事就被杀成这样子,自己以后在街上走都怕遇到这些混的小仔,他们下手太重,没轻没重的,都不怕把人杀死那种,想想都觉得害怕。
5.黄文俊陈述:2018年5月11日晚上我女婿吴京津被一帮社会上的娃儿杀到,伤到了肺部,现在都不能干重活。吴京津是被何杰带的一帮小弟杀到的,我要求在公安机关讲的话不让何杰他们知道,怕他们报复,希望公安为其保密。其了解到何杰这帮人在修文很凶,他手下动不动就动刀杀人,他经常带小弟在修文街上和附近城镇打架,没哪个敢惹他们,吴京津被他们杀到都不敢找他们要医药费。这事情发生后听说何杰这帮人到处打听我家住址,吓得家人都不敢出门,儿子也不敢去读书。听说何杰他们被抓后,街上还好多人都在议论说抓得好。
6.韦刚陈述:2018年5月我在六广姑娘水汇洗澡时,看到有个娃儿因为喊了何杰名字就被何杰和他小弟打了,这时旁边人就说这人就是何杰,在修文很有名气,平时打架斗狠的,修文街上混社会的都不敢惹他。今年5月何杰这帮人在体育馆打了一架,并把人杀伤了,被杀伤的人是韦刚一个朋友的亲戚,医疗费都是自己垫付的,家属都不敢去找何杰那帮人要医药费,怕被报复,家人每天过得人心惶惶的。何杰这帮人无法无天的,走在街上都怕遇到他们,晚上更不敢去酒吧、桑拿浴室,怕遇见这些人,都不敢大声说,怕惹到他们,被他们打杀。听说何杰他们被抓了,才敢来反映这些事,不然也不敢来,只能敢怒不敢言,怕被打击报复。
7.黎娟陈述:我是在修文曲尺桥做烧烤生意的,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做生意时经常看到客人喝酒后打架,特别是凯撒酒吧开的那段时间,其不认识打架的人,但都是些年轻娃娃,身上雕龙画凤的看到他们都怕,怕惹到他们被无缘无故的打,看到他们打架都要躲远点,最近这一两个月没有看到打架的了。
8.姚华雁陈述:我是修文808酒吧的老板,知道一个叫何杰的人带着一帮小弟,听说他名声很大,惹不起,打架斗狠,下手重,在修文没人惹得起,酒吧街经常都有人打架,住在楼上经常被吵得睡不着,但是又惹不起,更不敢出面劝阻,只能等他们闹完走了才能休息。而且开酒吧的不想做他们生意又不敢叫他们走,只能小心伺候,怕服务员惹到他们,被他们打杀。今年7月听说何杰他们被抓了,酒吧街就好多了,打群架的情况直接没有发生了。
9.张孝琴陈述:我在龙岗社区负责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今年上半年治安不太好,夜间巡逻经常遇到社会上一些无业人员喝了酒一帮一群的,在街上惹事打架,自今年7月以来这种现象没有了,听说是公安机关把这帮人抓了。
10黄宇佳陈述:我是酒吧街时晨迷你酒吧的老板。在其经营酒吧期间,酒吧街时不时都会发生打架,特别是2017年至2018年6月期间,但2018年7月后到现在就没有发生过打架了。听说是修文街上的一帮娃儿被抓了,才明白为什么这段时间这么清静。一帮社会上的娃儿经常在酒吧街打架惹是生非,动不动就要打人,做生意又不敢管,怕他们砸酒吧,怕被打,导致生意都不好做。听说凯撒酒吧经常有一帮社会上的娃儿在那里打架,整得凯撒酒吧都关门了,有一次看到凯撒酒吧门口二十多个社会上的娃儿提着刀打架,吓得都不敢过去看。
11.王瑞琦陈述:我认识何杰,但不熟,知道他在街上混得还可以,爱在修文街上打架,惹是生非。有次到我开的“98K”酒吧来喝酒,但还没开始喝就说要出去打架就走了。何杰他们来酒吧喝酒我们都有顾虑的,一方面是其他客人不愿意和他们在一个地方喝酒,怕被打。另一方面是让他们来的话肯定会在酒吧里闹事。今年7月听说何杰被抓后,就没有听说有打架的事情发生了。
12.段飞雄陈述:我是修文龙岗社区宾阳居委会主任。2017年以来修文治安很乱,晚上打架斗殴很多,特别是打群架的,每次都是一帮一伙的,都喜欢提刀弄斧的,都有纹身,打起来也特别凶狠,都会动刀,杀得血淋淋的,让我们夜间巡逻工作很难开展。这些人喜欢在夜市、体育馆、桑拿浴室、酒吧打架,其住在夜市楼上经常听到下面打架,影响休息。段飞雄知道一个叫何杰的,带着一帮小弟,人多势众,无人敢惹。听说这帮人有一回在体育馆杀伤了一个人,有一回把六广姑娘砸了。自从知道修文有这帮人,觉得自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平时出门都怕惹到这帮人。今年7月听说公安把这帮人抓了,修文治安好太多了,晚上打架的少了,打群架的事直接没发现了。
13.刘开仙陈述:我是虎山居委会主任,负责晚上夜间巡逻,辖区治安总体上是好的,就是县委门口那条酒吧街太乱,经常有人打架,而且还是打群架,巡逻发现有人打架又不敢管,也无法管,那些人又多,手里都拿有刀,不敢去制止,打架不仅打伤对方,还闹得周围的住户不得安宁,但都是普通老百姓,敢怒不敢言,这些人太凶了。但是今年7月份听说这些人被抓了,真是大快人心,来居委会反映那里太乱的住户也没有了,打群架的事情也没有发生了。
14.张文明陈述:我是龙场镇虎山居委会委员。居委会是县城最中心的位置,娱乐场所比较多,一些年轻人喝了酒爱在街上打架闹事,打得都比较凶,影响很大,一般人看到都害怕。居委会的都知道一个叫何杰的年轻人长期在街上打架惹事,带着一帮小兄弟,一天无所事事就爱惹事,在街上打架,打得都比较凶,一般人都不敢惹他,名气很大。今年7月中旬开始,街上打架的事情基本就没有发生了,巡逻的时候也很少看见街上闲散的年轻人聚集的情况,居民出来散步的也比较多了,都没有以前那样担惊受怕,安全感提升很多。
15.任伟陈述:我是修文县龙场镇综治办主任。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这段时间,修文县城治安状况不是很好,因为参加夜间巡逻工作,经常看见街上一帮一伙20多岁年轻人喝酒闹事、打架斗殴,巡逻时看见他们提刀弄斧打架斗殴时,都不敢去劝,这些人打架凶得很,还听老百姓反映说这帮人把凯撒酒吧砸了,并把凯撒酒吧打关门了,还听说他们在六广姑娘、体育馆打人的事,老百姓都说:“晚上都不敢出门,不安全,去街上都是提心吊胆的。”自7月份以来公安机关打击了这些违法犯罪人员,老百姓反映现在修文街上的治安好了,晚上去吃宵夜、逛超市都能放心的去了,同时也减轻了社区巡逻的工作强度。
16.许英陈述:我是在腾辉花园开宾馆的。2017年10月左右,何杰隔三、五天就会来宾馆开一次房,每次都会住一、两天,但每次都只有何杰一个人的身份证来登记,然后就会有5、6个娃儿跟着他来住,一开始让那几个娃儿拿身份证来登记,但他们都不拿,而且他们身上都有纹身,看着都怕,后来就不敢叫他们拿身份证了。何杰来这里开房都不交押金的,而且有一次他直接退房走了没有给房费,本来是想要那200元房费的,但还是没有打电话给何杰,因为不希望他们再来宾馆住了,他们都是雕龙画凤的,我看着都怕,而且偶尔听到他们聊天都是说什么要打这个杀那个的,所以不敢问他要房费,只求他们别再去我的宾馆住宿。
17.荣启华陈述:我是文城逸都曲尺桥岗亭上班的保安,在其上夜班期间,特别是凯撒酒吧营业期间,经常看到一帮年轻娃儿提起刀、钢管打架,看到了也制止不住,他们根本就不听,还看到有些身上有纹身,都是些二十岁左右的娃儿,看到的次数太多了,不知道他们是因为什么原因打架。他们打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作为一个老百姓经常看到这种打架,心里还是有点怕的,但是最近上班都没有看到打架的了,感觉治安好一点了。
18.石强征陈述:我是龙场镇步行街翠屏宾馆的老板,年初的时候一个姓何的胖胖的男子到我们宾馆开了一间房,住了二十多天,但是会有一群社会上的娃儿到他的房间里来休息,他们说话声音大了影响客人休息和经营,但不敢制止。他只登记了一个人的身份证,其他人说是要走的,但根本就不走,也怕被公安机关查到,但他们都是社会上的,不敢招惹他们,惹到了怕宾馆都开不下去。
19.吴莉陈述:我是修文酒吧街的住户,2017年上半年搬到酒吧街住,发现酒吧街那里有一帮年轻人经常打架惹事,大晚上的打架声音很大,听着打得很凶,啤酒瓶砸得噼里啪啦的很吓人,搞得家人晚上都不敢太晚回家,出门散步都有点怕遇到这些年轻人。今年7月左右就没有再听见酒吧街门口有人打架的声音了,后来才知道公安机关抓了一帮爱打架惹事的年轻人,感觉现在酒吧街周围安全多了。
20.顾兵陈述:我是在酒吧街做烧烤生意的。年轻人在酒吧街喝酒的很多,做生意要到凌晨1、2点才休息,但是酒吧街晚上打架的情况太多了,那些年轻人喝多了,几句话说不对头就打起来了,打得还比较凶,基本每次打架都打得头破血流的,有时还准备进店里拿刀,但被我制止了。这些年轻人不管是谁只要让他们不舒服就会被打,所以做生意都是提心吊胆的,怕被他们打伤和破坏到自己的烧烤摊。这两个月打架的事情就没有发生了,清静太多了。
21.张德芳陈述:我是修文酒吧街的住户,住了7、8年了。酒吧街是县城的中心,但是晚上喝酒的这些年轻人太爱打架了,打得又凶,吵得睡不着,而且早上起来都还能看见地上的血迹,看到都怕人。在酒吧街住的这几年晚上都不敢出门,怕遇到这些年轻人。最近这两个月就没有发生过打架的事情了,晚上终于能睡个好觉了。
22.黄会陈述:我是在修文体育馆西门对面开足疗店的,足疗店叫做黄会足疗店。足疗店开始的时候生意一直都可以的,因为开的时间长,很多客人都是熟客,但去年到今年生意有点差,很多熟客都不来了,因为在体育馆周边开了两家足疗店,一家是大众足疗、一家是足生缘,这两家店开了后其生意就不如从前了,因为自己做的是正规足疗,大众足疗和足生缘里面有很多年轻姑娘在里面卖淫,同时还有些年轻娃儿经常出入,好像是看场子的,没办法和他们竞争。虽然知道他们里面有姑娘卖淫,但是都不说的,怕被里面的年轻娃儿报复。因为同行之间存在竞争,都会互相关注,而且离这两家足疗店不远,最近就听说这两家店被公安机关查封了。
23.甘青青陈述:我在修文县龙场镇宾阳路37号开了一家叫“青青足疗城”的足疗店,经营了8年了。足疗店从2010年开业,刚开始的时候生意很好,去年一直下滑,去年到我的足疗店里找小姐的人很多,我经营的是正规足疗,我说没有小姐,客人就走了。有一天有28个客人来问我是否有小姐,然后这些客人就去了大众足疗店,后来大多客人是去足生缘,听说前段时间足生缘被公安查封了,现在我们的生意有点好转了。听说足生缘、大众足疗有小姐卖淫,具体是什么时候我不清楚。担心被报复,听说他们被抓了才敢说的,不然我是不敢说的。
24.钱远伦陈述:我是龙场镇丫丫足疗店的老板。其足疗店开始时生意不错,但后来开了足生缘和公厕那里开了家大众足疗店后,很多客人就去这两家店了,因为这两家足疗店不光是做足疗,还有很多年轻姑娘在里面从事卖淫活动,有很多年轻娃儿在里面不知道是做什么的,因为其单纯做正规足疗,没有办法和他们竞争,但前段时间好像被公安机关查封了,他们被查封后我们的生意就慢慢好起来了。
25.高小波陈述:我在龙场镇龙山路开了家凤凰足疗店,距离足生缘不是很远,就是足生缘斜对面,足生缘以前的老板在前几个月被抓了,因为他们店里有小姐卖淫,当时来了很多警察把店都封了。足生缘有小姐卖淫对其的生意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有个客人来到店里消费时我问过怎么很少来店里做足疗,客人说这条街吵闹得很,尽是些社会小仔在楼下路上东走西窜的,还有就是店里没有小姐卖淫这个服务,好多客人就愿意去足生缘。后来足生缘老板被抓后,这条街就清静多了。
26.王忠惠陈述:我是龙场镇体育馆对面燕龙足疗店的老板,旁边开得有友情足疗店、足生缘、凤凰足疗店、心满逸足足疗店。前段时间生意要差点,近段时间生意好点,因为足生缘店的小妹年轻又多,平时还卖淫嫖娼,店里还有人看场子,就把我们生意抢走了,客人都愿意去他们店,没办法就把足疗店关了开成了火锅店。直到前几个月足生缘被封后,才又继续开足疗店的,现在生意还不错。
27.康平陈述:2016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一个叫李伟的在我店里吃东西时被砍伤了,那个胖子一来就提着刀砍,还把店里的门推坏了,所以记得很清楚。2016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付兆华、郭小磊、李伟、吴四妹几个朋友来烧烤店里吃宵夜,吃到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李伟和吴四妹吵着架走了,过了20来分钟的样子,李伟就跑回来店里面说他被砍到了,我看见他的左手流血了,接着李伟就一下子跑进烧烤店里面那间房里把门关起。接着看见一个胖子提着菜刀跑过来,后面还跟着一个瘦小一点的男子,那名胖子提着菜刀冲进烧烤店里面推门准备上去砍李伟,我当时被吓得跑出烧烤店外面站起,不敢进去拉,那名胖子还用刀砍烧烤店的门,当时吴四妹在提刀男子之后进去的,进去就跪在地上求那个胖子说:“求你不要砍他了嘛”,但是那名提刀的胖子还是继续推门要进去砍李伟,后面不知道哪个说警察来了,那个胖子听见就提着刀跑了。过一会警察就来了,李伟才从店里出来跟着警察走了,等人都走完了以后,我被吓到了就把烧烤店门关了,当天晚上都不敢继续做生意了。
28.刘波陈述:我的弟弟刘涛因捡到李崇军的钱包,在2017年10月7日晚上9点左右,被李崇军及两个不认识的男子持木棍冲到家中打伤了。当天参与打架的有十多个二十来岁的年轻娃儿。李崇军及两个不认识的年轻男子站在刘涛面前,左手拿着一根一米长的木棍,右手正揪着刘涛的头发,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他们就把刘涛按在地上用烟头烫他的脸。因为他们喊了很多人站在门口,我父亲和叔叔不敢反抗。我看到刘涛上身没有穿衣服,右脸脸部有几个烟头烫伤的疤痕,全身都是伤,是被木棍打的,鼻梁骨也骨折了,后来李崇桥就赔了13600元,这件事就私了了。但刘涛家人内心是想让行凶的受到法律的制裁,刘涛被打伤的照片保存在刘波的手机里的,就想哪一天伸冤。
29.刘显德陈述:2017年10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大约晚上八点过,李崇军带着四个年轻人到我家中,将我儿子刘涛打伤,因为害怕刘显德劝不住这些人,也不敢管、更不敢还手,就眼睁睁的看着他们在其家中胡作非为。
30.尹云的陈述:2017年10月的一天,我和王文富、王文明、李国荣和其他七八个朋友在修文斯威特酒吧喝酒,凌晨准备回家走到斯威特外面的桥上时,看见王文明、王文富他们几个被孔德发和谭永洪按住在桥上扯皮,从路边一辆银色的面包车上下来七八个人,手里拿着钢管和砍刀。孔德发就打了王文富一耳光,后来从面包车上下来的人就和孔德发、谭永洪一起殴打王文富、王文明他们。当时人很多,打得很凶。还追着王文明、王文富他们打,一直追到看不见的地方,王文富、王文明被打得脸都肿了,身上全是血,王文富背上被杀了一刀,王文明的屁股被杀了一刀,但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会发生纠纷。听说谭永洪和孔德发经常在街上打架,打的很凶,最好不要惹到他们,不然就会被打。
31.李国荣陈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王文明、王文富被孔德发、谭永洪、汪超等人打,还被杀伤,在修文县县医院住了好几天的院。当天晚上10点,我和朋友王文明、王文富等人从斯威特酒吧出来就看见王文富和王文明站酒吧外面说他们惹到事情了,具体怎么惹到的我不知道。过了会谭永洪就带起10多个人来了,其中有一个叫高飞。谭永洪就和王文富在酒吧外面的桥上理论,双方言语不和就吵起来了,这时和谭永洪一起的一个娃儿就非常凶狠的问王文富:“是哪个要打我兄弟?”接着就大巴掌扇在王文富的脸上,那个娃儿就从身上摸出一把一尺长的刀来,我和王文明看见就跑了。那个娃儿就提刀去追王文明。高飞和一帮娃儿就围起打王文富。后来王文明捂着屁股说被孔德发杀到了。后来我在县医院找到王文富,他说被谭永洪和另外几个娃儿砍到肩膀和腰部。背上还被钢管打。李国荣听说汪超是带小姐卖淫的。孔德发是跟着汪超混的,他们都是在社会上混的,动不动就要提刀砍人杀人,也不敢惹他们。
32.黄小芳陈述:我丈夫吴京津是2018年5月11晚上22时在体育馆二楼平台上被十多个人杀伤。当时对方一个人先向吴京津的脑袋上砸了一瓶矿泉水,一个胖胖的男子就冲上打吴京津,其他人就跟着围攻他,还有的打黄钟霖和魏琨展,听黄钟霖说因为他借电话给他同学打,对方照这个电话回拨,黄钟霖就问对方谁,对方说是黄钟霖爸爸,矛盾就这么产生的。我认为对方这些人太可恶了,本来不是大事情,说清楚就好了,但是对方偏偏小题大做,这个事情后,吴京津被杀伤了,家里生意也没有做,黄钟霖因为怕被报复也不敢去学校读书,一家人提心吊胆的怕被对方再找麻烦。
33.雷天丹陈述:我是潘秀祥的朋友,2018年7月1日凌晨潘秀祥在阳明大道转盘何记烧烤店门口被人杀伤。当天和潘秀祥、小黑点、钻石KTV的一个经理和两个女服务员在阳明大道转盘何记烧烤店吃宵夜,何杰来了就骂潘秀祥,潘秀祥就说“我又认不得你,你找我干啥”,何杰提起啤酒瓶就向潘秀祥头部砸去,何杰的两个小弟也冲过来打潘秀祥。我看见何杰和他的小弟提着刀追潘秀祥,往潘秀祥身上乱杀乱捅。本来都不准备报警的,但是想到何杰这些人太可恶了,大家本来无冤无仇的,他们动不动想打就打想杀就杀,完全不讲道理,搞得大家在街上都没有安全感,后来才报警的。
34.王天伟陈述:我是修文钻石KTV的经理。2018年7月1日凌晨2点潘秀祥在阳明大道转盘何记烧烤店门口被何杰和他的两个小弟杀,何杰提了一把折叠刀,刀身和刀片都是黑色的,他两个小弟也提着刀往潘秀祥身上乱杀乱捅,当时还有一个女服务员受伤了,是何杰用啤酒瓶打潘秀祥的头的时候玻璃破碎后划伤的。也不知道何杰为什么要杀潘秀祥,他们也不讲道理,发生得很突然,何杰问潘秀祥找他干什么,后来就打起来了,潘秀祥还说他找的是杨杰杰不是何杰。他们根本不讲道理,说杀就杀,不分青红皂白。其在劝说的时候都被他一个小弟打了三拳。
35.庞浩陈述:2018年7月1日凌晨2点,我和潘秀祥、雷天丹、王天伟、小黑豆及一个经理和两个女服务员在修文县阳明大道转盘的何记烧烤店吃烧烤。潘秀祥就和王天伟他们说他要去扎佐找杨杰杰,这时候何杰就走过来问潘秀祥说:听说你要找我。潘秀祥就说我要找杨杰杰不是找你,接着何杰就骂潘秀祥,同时拿起桌子上的啤酒瓶子就向潘秀祥砸去,碎片飞起来还伤到了KTV的一个女服务员。何杰左手拿着一把10厘米长的黑色小刀,带着两个小弟对潘秀祥追杀,他们三人提着刀往潘秀祥身上乱杀乱砍,直接是往死里面捅,潘秀祥拼命的逃命。潘秀祥和何杰之前没有矛盾,何杰打潘秀祥很突然,根本就没想到何杰为什么会打潘秀祥,就是听到潘秀祥说要去找杨杰杰,以为是说的他,根本就不听解释,直接就是故意滋事。何杰是混社会的,我们也不敢多说什么,也怕被他们打,另外他们手里都拿着刀,简直不敢过多的制止,怕被他们一起杀,以为他们打人杀人都是往死里打杀的。不讲原因,不讲道理。何杰是混社会的,2013年年底带起一帮小弟到处开赌场。
36.何某银陈述:2018年7月1日凌晨,在修文县阳明大道转盘处的烧烤店内做生意,我给客人上菜后看见一个30多岁的胖男子走到光头旁边斜眼问光头男子“你找我啊”,光头说“我没有找你啊”,从胖子的神态来看,应该是喝了酒。我忙着烧烤就没有管他们了,过一会我就听见外面砸啤酒瓶的声音。我出去就看见一个高瘦的男子追着光头跑远了。光头被打的过程没看见,只听说被杀了三刀。其见过胖子几次,都是大晚上了一大帮人从钻石KTV喝酒出来,闹哄哄的,火药味很重,看起来要打群架。那个胖子是带头混社会的,一般人惹不起,说白了就是社会流氓,做正规生意的小老百姓根本不敢得罪。老百姓感觉到很不安全。同时也希望公安机关为我保密,怕他们知道后报复。
37.王天才陈述:我是六广姑娘浴都的经理,2018年6月26日凌晨,在六广姑娘洗浴中心包房内有一名顾客被打。听说是因为有两名女子跟客人谈招嫖业务没有谈成,发生了矛盾,我没有看见被打的现场,只是在监控视频里面看见7名男子进入包房内。这件事的性质十分恶劣,对六广姑娘洗浴中心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的影响了我们公司正常的经营和公司的声誉,对员工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威胁到公司的员工和客人的人身安全。
38.李斌陈述:我是修文县六广姑娘洗浴中心的服务员,2018年6月26日凌晨一点左右,有一名男顾客在我们洗浴中心五楼包房内被六七个男子打。这帮人其不认识,但是他们经常来,以前来消费的过程中只认识胖子何杰,因为他长期在这里消费,身材又胖,比较明显,时间长了就知道他的名字了。这帮人冲进包房打住宿的客人,严重的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还影响了在我们公司住宿的客人,给客人造成心理恐慌,带来极度的不安全感,还恐吓服务员不准报警,作为服务员也只是敢怒不敢言,只能不情愿的顺从他们。
39.韩承成陈述:我是斯威特酒吧的客服经理,2017年10月份的时候在斯威特酒吧,刘能余和小汪超扯皮的过程中,先是小汪超用右手打了刘能余的脸一巴掌,随后跟着刘能余一起的几个人上前动手打了小汪超,然后小汪超就跑出了酒吧。在十多分钟以后,小汪超喊了五六个人冲进了酒吧,手中还提着杀猪刀,直接冲向刘能余,刘能余见势就起身跑躲,小汪超他们也追过来砍刘能余,还砍坏了酒吧的吧台桌子和DJ台的一台台式电脑显示器,墙面的一块玻璃也被打烂了一个角,小汪超他们打完刘能余就跑了。汪超他们拿的刀是农村用来杀猪的杀猪刀,铁质的,刀柄是用一根长约1米多的铁质钢管焊的。他们打坏了酒吧一、两千块钱的物品,都没有赔偿。汪超喊人来后,气势汹汹,个个手中有杀猪刀,我当时就被吓到了,根本不敢上去拦他们,他们的这种行为太猖狂了,性质太恶劣了,肯定不能让他们再这样猖狂下去了。
40.罗洪叶陈述:2018年的一天凌晨,我和朋友阳阳、赵聪、小龙在老县委门口的V爱酒吧喝酒,一个大概170穿白色衣服的男生从旁边路过时和小龙对视了几眼。那个男生上楼之后小龙也跟着上楼,看到对方有七、八个人,小龙和白衣服的男生准备要打架,我还去拉了一下架,把小龙拉到楼梯口的时候我就听到了啤酒瓶砸碎的声音,因为其害怕被砸到就报警了。这些人太猖狂了,就是对视一下就要发生打架、动刀伤人的事件。
41.高玉林陈述:2018年6月23日凌晨,我朋友小龙在老县委旁边的一个叫V爱的酒吧被人打了。我觉得这个事情太可怕了,认都不认识就把小龙打成这样,从来没有经历过这些事情,想到都后怕,现在晚上都不敢出门了。
42.尹某莎陈述:对方非常的凶恶,我们就这样过马路就被打了,听说殴打贾佐镇的那帮人是混社会的。
43.王某灵陈述:我觉得他们打贾佐镇太恶劣了,非常猖狂,还是在夜市上,人那么多,我们几个女生又没有惹到他们,是他们开车差点撞到我们,还被几个男生这样打和威胁。我们简直不敢惹他们。
44.王滨浩陈述:2018年5月11日。我听黄钟霖说放学时他的同学徐国权和一个人有矛盾,他就将黄钟霖的电话留给对方了,对方打电话过了以为黄钟霖是徐国权,就在电话里骂起来了,产生的矛盾。当天晚上我不在场,但是后来我听说黄钟霖的姐夫吴京津被杀伤了,黄钟霖也没有再来上学。
(三)被害人陈述
1.罗诚的陈述:2017年12月15日凌晨2时左右我在修文县六广姑娘浴都三楼大厅被何杰打。先是用拳头打我的头部一拳,然后用手扇我脸上几巴掌,当时我鼻子被打出血,耳膜被打穿孔了。我没有骂何杰也没有打何杰,我听说何杰是街上混社会的。动不动就要打人杀人的那种,我哪敢打他骂他,当时就想到和他认得到的,开个玩笑,开玩笑都只说他火气大而已,就着他打一顿。我朋友杨真贵看到我着打都不敢帮我的忙。话都不敢替我说一句。看见何杰他们人多都吓得不敢吱声。当时我朋友杨真贵、六广姑娘浴都的经理、服务员和保健师在场。我被打时他们都没有制止,也不敢制止。
2.鲁仕杰陈述:我听说何杰他们被公安机关抓了,今天才敢来公安局反映之前我被何杰他们砍伤的事情。2011年6月14日晚上,我和朋友一起到修文街上夜市吃东西,我看了何杰一眼,何杰看到了我就骂了我,之后我回了一句。后来何杰他们十多个人就朝我们冲了过来,跟在他后面的四五个男的还提着塑料凳子,和何杰一伙的一个男的把我砸趴在了地上,随后砸我的那个男的从他自己身上拿出了跳刀,直接朝我的后脑部位就杀了两刀。我听说何杰他们是修文街上混社会的,我一直不敢提这件事,最近听说何杰被公安机关抓了,关了起来,我才到公安局来说出这件事的。不管是不是何杰动刀杀的我,人是何杰喊来的,就得找他。我怕他报复我,所以我一直不敢说。
3.李园玲陈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文明、王文富、李国荣在修文斯威特酒吧喝酒出来,因王文富和一个娃儿在吵架,对方来了七八个人打架,有三个人提起钢管和刀追我,我在逃跑时跌了一跟头,被其中一个一脚踢我在地上,接着三个人就用手里的东西打我,我左右臂被打了两三钢管,左手膀被打了两三钢管,又被提刀的那个砍了两刀,由于我衣服穿的厚,砍的不老火,可能有一两公分的口子。王文明的屁股上着杀一刀,王文富的头部被砍一刀,背上也被钢管和刀搞伤。手上也受伤了,我不知道什么原因被打。我觉得这些人太可恶了,我们又没有惹到他们,他们就喊起一大帮人打我们,还动不动就提刀和钢管打。我当时还是被吓着了,看到他们都要躲远点怕被打。
4.王文明陈述:2017年10月29日凌晨,我和王文富、李园林在斯威特酒吧外面的桥上被人用刀杀伤。我的屁股被缝了三针,住了3天院。谭永洪他们这些人都是在社会上混的,我又上起班的,也不敢惹他们,怕他们报复我,就没有到派出所报案。今天是听说他们被公安抓了才敢来派出所录口供的。李园铃当时也被谭永洪这帮人杀伤了左手手臂。
5.王文富陈述:2017年10月29日凌晨,我和谭永洪在酒吧聊天,谭永洪摔倒之后就说是我推的他,就想打我的。后来我们出去的时候,谭咏洪就叫了一群人来,对方手上都提着砍刀和钢管。对方一名男子上来打了我一巴掌以后,就开始殴打我们,听说是因为他们当天本来要去扎佐那边打架的,没有打成,就打我们出气。我的腰部被杀了一刀,全身都被拳打脚踢,王文明屁股被杀了一刀,跑的时候又被人从后面杀了一刀。李园铃的手上也被砍了一条口子。谭永洪经常在街上打架,他的大哥叫何杰,打的很凶,名声很大,他们都是长期带刀在身上的,一般人根本不敢惹他们。之前听说他们在街上找我们,我们都是马上跑回家躲着,不敢遇他们,怕被他们找到后被打。之前王文明在小吃街被打了一顿,都算了,不敢追究他们的责任。后来在斯威特酒吧被杀伤后也不敢报警,对方打电话来威胁我们敢报警就让我们在修文街上消失,我们都提心掉胆的,派出所叫我们去做法医鉴定都不敢去做,怕被他们报复。
6.吴京津陈述:我是于2018年5月11日晚上在修文县龙场镇体育馆三颗旗杆对着的楼梯平台上被杀伤的。由于现场没有灯,很黑,我没有看清楚具体是谁杀伤的我。起因是2018年5月11日那天,因为对方中的一个人和我的小舅子黄钟霖有纠纷,黄钟霖借电话给他的同学打电话,但是他同学把手机还给黄钟霖后,他同学打电话过去的那个人回电话过来说他是黄钟霖的爸爸,两边就骂起来了,然后就说晚上出来谈,出来谈第一次的时候没发生打架,第二次就因为与黄钟霖有矛盾的那个男生叫来的人和我发生口角,我被对方围着殴打,打的过程中就被对方杀伤了。这事情导致我被杀伤,因为受伤我的商铺也没有得到经营,一家人都提心吊胆的,就怕这帮人来报复我们,黄钟霖书都不敢去读,耽误了他的学业。
7.魏琨展陈述:我在2018年5月11日晚上10点过,被王帅和七八个不认识的男人用拳头和脚打,右手无名指和小指被刀杀伤了。我哥吴京津的大腿,腰部、胸口、臀部被杀伤,身上还有淤青。是因为我弟黄钟霖和他的同学罗勇豪在学校发生矛盾后,罗勇豪带着王帅和十来个十多岁的小娃娃和十多个二十多岁的年轻男子。王帅在学校读书的时候就横行霸道,还被学校处分,读完书后听说他在修文混黑社会,还是个大哥。这个事情出了以后,有人发短信威胁我弟黄钟霖说要去学校杀他,家里人怕他被报复,都不敢让他去读书。
8.黄钟霖陈述:2018年5月9日我的同学徐国权和一个男生发生了矛盾,然后把我的手机号留给了对方,说“如果你还想扯,就打我的电话,叫我同学联系我”。后来我接到个电话(号码为18285198148),电话接通后我就问对方是谁,对方就说“我是你爸爸,是不是要我带起人来打你?。”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我就打电话给我表哥魏琨展和姐夫吴京津说有人要打我,后来才知道骂我的这个男生叫罗勇豪。晚上21点30分的时候,我和我姐、姐夫、表哥一起在体育馆,罗勇豪就带了五六个人在我们前面来,其中一个又矮又胖的男子就用矿泉水瓶子砸在了我姐夫的头上,然后几个人追着我姐夫打,几个人打我表哥魏琨展,罗勇豪和几个人把我按在地上打,用脚踩我的背。我姐夫吴京津被杀了五刀,我表哥右手被砍了一刀。事后陈刚还打听我威胁我,想对我下手,他也是参与打我的其中一个人。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我心里留下了阴影,怕这帮人报复我,还有我姐姐的商店因为我姐夫被杀伤而停业,我父母也因为这件事情提心吊胆。
9.潘秀祥陈述:2018年7月1日凌晨2点,我和庞浩等人在修文县阳明大道烧烤店吃烧烤,我就说和庞浩喝酒的那名胖子有点像扎佐的杨杰杰。何杰就站起来到我桌子前问我“你找我”。我就给他解释说我不找你,我又不认识你。但是何杰根本不听我解释,一边骂我一边拿起桌子上的一个啤酒瓶子朝我的头部砸过来。这一切来的太突然,我一点防备都没有。我看见何杰和他的两个小弟手上都拿着刀,如果不跑会被他们杀死杀残。我跑到斑马线的那里大腿被杀了一刀,但是为了逃命我还是站起来继续跑。何杰的两个小弟追过来又杀了我的右耳和右脚踝几刀就走了。我不认识何杰,估计是这个人平时横行霸道惯了,听到别人说到“杰杰”两个字就不舒服。我莫名其妙的被杀了几刀,感觉很想不通。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估计他是混社会的。而且混的很好很有面子。下手非常狠而且不计后果。希望公安机关对他们从严处理。
10.刘能余陈述:2018年8月份的时候,我被修文街上混社会的汪超、朱林、陈波儿等七八个人砍伤。因为害怕被他们报复,只有听说他们被公安机关抓了以后才敢过来报案。后来我想到这次没被打死是我命大,我要是报案以后他们肯定会报复我,我就同意调解了。这个事情对我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只要刮风下雨伤口处就会痛,同时我也害怕汪超,看见他都要绕开走,怕他再打我。所以我是听见他们被抓才报案的,希望公安机关为我保密。
11.夏志国陈述:2018年06月08日凌晨四点多,我和我兄弟夏志祥等在修文县龙岗社区“足生缘”足疗店点嫖娼,由于我点的女生脱了衣服不好看就吼了她回去,她就告诉了汪超,汪超骂着骂着就砍我,我被汪超用一把长四五十公分的刀杀伤了,当时他一刀砍在我的前方头部,去医院缝了十三针。当时还有我兄弟夏志祥看见我被砍上去阻拦,他的左手腕被汪超砍了两刀,在医院缝了二十多针。第二天下午六七点的时候我接到汪超电话说是不是要找他报复,我听见他的口气,心想家中还有婆娘娃儿,汪超本身玩社会的,就答应他赔偿我医药费2680元。之后我打电话给汪超,汪超说不会给我钱的,你想咋办我奉陪。之后就没有联系他了。汪超下手狠、毒,如果把他惹火了他把人砍死的心都有,根本就不敢去招惹他。
12.夏志祥陈述:2018年06月08日凌晨四点多,我和夏志国在修文县龙岗社区“足生缘”足疗店嫖娼,我哥和汪超发生了矛盾,然后汪超就用刀砍我哥,后来我在旁边讲了一句:你打我哥干嘛。汪超就用刀砍了我的左手手腕两刀,汪超拒不赔偿医药费,还说随你们怎么处理,我这边没有钱赔偿医药费。至今汪超都没有赔偿夏志国。这件事给我和夏志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家庭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对我和夏志国以后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我认为汪超这类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他的行为很极端。
13.刘晓龙陈述:2018年6月23日凌晨,我在修文县委附近V爱酒吧被几个不认识的男子打伤。后来我听酒吧老板娘说瞪我的那个男子叫任成成。我去找他理论时他就抱着手坐在那里,像一个大哥一样,我感觉他们就像是黑社会。我是2018年3月份才到修文来的,这件事对我的影响很大,现在我走在大街上都怕被人打,现在被杀伤了,也不敢找对方理论,怕被报复,我现在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14.田清海陈述:我在2017年的一天在修文县龙场镇小沙溪被一个叫何杰的人打了。那天中午一点我和朋友在小沙溪搞烧烤,我看见何杰也在,就想和他喝一杯,何杰就说他喝不了酒,我当时喝醉了就没想太多,在旁边的河里舀了一杯水递给何杰。准备他喝水我喝酒意思一下,他就以为我是侮辱他,将我舀的水泼在我的脸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向我的头部砸过来。又继续打我的头。我就抱起头让他打。被打到没有意识。我想到当时被打得也不是很严重,就没有报警,这件事也就这样算了。我本来想是大家认识的打个招呼,但是他不分青红皂白就打我,行为太嚣张了,一点道理都不讲。
15.贾佐镇陈述:听说何杰他们是混社会的,非常猖狂,我们不敢惹。所以我们就不敢去找他们了,这个事情我不想再追究了,怕他们知道了会报复我。
(四)书证
1.修文县打架斗殴类警情对比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07月16日至2018年09月15日期间,修文县公安局110接警台共接打架斗殴类警情23起,其中涉及龙岗辖区警情3起、龙场辖区警情3起,共计6起;2018年05月16日至2018年07月15日期间,修文县公安局110接警台共接打架斗殴类警情50起,其中涉及龙岗辖区警情14起、龙场辖区警情8起,共22起。以上两个时段全局打架斗殴警情环比下降54%,其中龙岗、龙岗辖区打架斗殴类警情环比下降72.72%。打架斗殴类警情明显下降。附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修文县打架斗殴类警情明细、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修文县打架斗殴类警情明细。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何杰、汪超等十五名被告人及其相应的辩护人提出的有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如下分析认定:在该组织中,被告人何杰为明确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汪超为组织者;被告人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赵德、陈波、谭永洪、陈刚、胡阳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余杰、赵柏洋、胡鑫、苟宇、朱玉贵、王帅等人为一般成员。该组织内部结构较为稳定,层次较为分明,内部有约定俗成的帮规。
2016年初,何杰因吸食冰毒结识吸毒人员任学成,并于同年经任学成介绍认识社会闲散人员赵德、胡鑫等人。为壮大自己的势力,何杰先后二次组织其堂弟何进及任学成、赵德等人购买、制作钢管、砍刀等打架工具,打架工具由何杰统一保管存放,该犯罪团伙初步形成。何杰先后带领手下人员有组织地开设赌场、收购铝矿,开始聚敛钱财。在此期间,何杰通过施以小恩小惠、请吃喝玩乐等方法,陆续将社会闲散人员孔德发、朱玉贵、苟宇、王帅、胡阳、陈波、赵柏洋、余杰等人(其中多人是吸毒人员)拉拢到自己手下,以壮大自己的组织力量。其手下兄弟尊称何杰为“杰哥”。
2017年9月,何杰与修文社会老牌“大哥”徐静松一方在修文县龙场镇三级因铝矿收购权发生冲突。何杰准备钢管、砍刀等工具,并召集何进、赵柏洋、胡阳、胡鑫、陈波、王帅、任学成、赵德、苟宇、杨飞等团伙成员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约100余人,准备与徐静松一方械斗,后因徐静松一方未到场而告终。经此一事,何杰在社会中留下了“将徐静松打丢嘴”的名声,使其在修文县威望陡升,以何杰为首的犯罪集团组织初步形成。
2017年8、9月期间,社会闲散人员汪超通过孔德发结识其十分崇拜的何杰后,将其视为社会上的靠山。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何杰通过先后支持汪超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斯威特酒吧砍伤刘能余,带领十余名组织成员到白云区贵州商学院附近帮汪超出头并与当地社会闲散人员田德富等人械斗,帮汪超出头与修文社会闲散人员张毅斗殴等犯罪行为,在其手下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心中树立了强势的社会地位,汪超手下谭永洪、陈刚、陈波对何杰越加崇拜,陆续加入该组织。何杰犯罪集团成员更加壮大、名气愈增。汪超加入该组织后,汪超等人组织卖淫的非法所得也主要用于请组织成员吃喝玩乐,以维系成员之间的“兄弟感情”,该组织部分成员长期在汪超等人开设的卖淫窝点大众足疗店、足生缘足疗店内免费吃住,为卖淫窝点和卖淫女提供庇护,以黑护黄,实现黄、黑合流。
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为了提升该组织的影响力和成员之间的凝聚力,何杰唆使苟宇、赵德、任学成、何进、孔德发、陈波、王帅、汪超、田超、杨飞等人在身体肋部统一刻画“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的纹身。在此期间,何杰还使用积累的涉黑资金,为部分成员提供食宿,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多起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不断的打、杀手段,树立了何杰等人在黑道上的强势地位,助长了何杰等人的嚣张气焰,何杰成为组织公认的组织、领导者。2018年6月,何杰通过何进结识了修文县公安局的警务辅助人员黄涛,为寻求保护和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何杰以请吃喝玩乐、许以矿山分红等手段拉拢黄涛,致使黄涛利用在公安机关工作之机为其通风报信。该组织在不断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结构较为稳定、层次分明的涉黑犯罪组织。
在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过程中,该组织在成员中逐渐形成了以下不成文的帮规、戒律:
1.何杰是组织成员公认的“大哥”,其他成员都必须听从其安排和调遣;2.组织主要成员要统一纹身;3.积极参与成员之间的生日聚会;4.组织成员及其家中有大务小事,被通知的成员都要帮忙;5.统一购买、存放和集中使用砍刀、焊接杀猪刀、钢管等作案工具,使用该工具必须经何杰同意;6.组织成员不能背叛兄弟,要“有福同享、有难我当”;7.组织成员因违法犯罪被打击,在释放后何杰带领组织成员为其接风;8.组织成员不准吸食毒品;9.组织成员违反规矩要受到惩罚。
以上这些帮规戒律得到组织成员的认可和共同遵守,对约束组织成员的日常行为发挥了显著的作用。1.关于组织特征。(1)全案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杰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汪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参加者;被告人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赵德、陈波、谭永洪、陈刚、胡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朱玉贵、苟宇、王帅、余杰、赵柏洋、胡鑫等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十六名被告人的供述均相互印证证实,该犯罪组织内部结构稳定,层次分明,内部有约定俗成的帮规,统一纹身。2.关于经济特征。(1)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上述认定的由何杰组织、指挥的或为组织利益由组织成员直接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证实,该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及非法经营铝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数十万元的财产,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2)该组织将部分聚敛的钱财用于了支持该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上。相关被告人的供述及扣押的记账本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该组织聚敛的钱款主要在何杰、汪超手中,用于了组织成员的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为组织成员发放红包、购买作案工具、处理案件赔偿等方面。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持该组织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之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行为特征。(1)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暴力性、胁迫性等特征。上述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和证据证实,该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该组织实施的组织卖淫之违法犯罪活动兼具暴力性、胁迫性等特征;该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之违法犯罪活动具备社会危害特征。(2)上述认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持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之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危害特征。被告人何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酒吧、KTV、洗浴室等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惧,致使多数被害人和证人敢怒不敢言、因惧怕报复不敢伸张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干扰破坏了该区域的正常经营、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综上,被告人何杰、汪超等十五名被告人及其相应的辩护人提出的有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事实。
(一)聚众斗殴及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1.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杰一方与徐静松(另案处理)一方因铝矿收购权发生矛盾,被告人何杰召集其组织成员被告人何进、孔德发、赵柏洋、胡阳、胡鑫、任学成、赵德、苟宇,同时召集近百名社会闲散人员持钢管、砍刀等赶到约定地点,但因徐静松一方未到场而斗殴未遂。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修文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8日将何杰等人三级聚众斗殴案受理为刑事案件,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徐静松陈述:2017年10月份,何杰同我在矿山上的合伙人万明儿、彭梦因为三级矿上收矿发生纠纷,万明儿、彭梦在何杰的矿场上打了何杰两拳一脚,事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何杰遂召集上百人到三级矿上找万明儿报复,何杰到了三级矿山上没找到万明儿,便将万明儿在矿山上的铲车砸坏。
(2)万勇明陈述:2017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彭梦、王伟到何杰的矿山上玩,期间我同何杰产生口角,我打了何杰脸上一拳,又踢了何杰的腿一脚,事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我因害怕何杰打击报复便逃到了白云区岳母家,何杰给我打电话、发短信约架:“万明儿,我把你全家杀了,日你家妈,我们双方约起人,随你喊好多,地方你来定,找个地方我们来玩一盘”,“日你家妈,来不来说一声”。次日我返回三级矿山时,发现自己在矿山上的铲车被砸坏。
(3)彭琪林陈述:我和万明儿、王伟因为三级矿山收矿的事情找何杰协商,期间何杰骂了万明儿,万明儿动手打了何杰,事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何杰为报复万明儿,遂召集上百人,因万明儿害怕打击报复,便躲到了其岳母家,何杰没找到万明儿后将其在矿山上的铲车砸坏.
(4)王伟陈述:2017年热天的时候,徐静松和何杰都在三级收矿,因为收矿这件事双方发生矛盾,徐静松便让庞浩和我找何杰协商未果,万明儿打了何杰一拳,彭梦梦还踢了何杰几脚。事后徐静松让庞浩、我找何杰商谈,何杰不答应,并邀约多人同徐静松火拼,但因徐静松一方人未到场而告终。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胡鑫供称: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杰和徐静松因矿山利益产生纠纷,徐静松一方的彭琪林、万明儿找何杰协商未果,何杰被彭琪林、万明儿殴打,何杰为报复二人遂召集我和杨飞儿、赵德儿、赵柏洋、任学成、汪超、何进等人,我喊了小超、小聂洋、小年生三人,其朋友亚东喊了几十人,并准备几十把砍刀和钢管,何进买了几十双手套,将砍刀、钢管、手套分发完毕之后,何杰带领众人到三级矿山,后没找到彭琪林、万明儿二人。
(2)胡阳供称:2017年9月,何杰和徐静松等人因三级收矿产生纠纷,何杰被徐静松的兄弟扇了耳光,事后何杰约徐静松一方火拼,并召集了我和任学成、杨飞、杨飞的几个朋友、赵柏洋、胡鑫、赵德、苟宇、何进等人,又在白云区、清镇邀约了一帮人,后何杰等人到了三级后没找到人。
(3)赵柏洋供称:2017年8、9月份,何杰因为在三级矿山上收矿的问题与徐静松等人发生矛盾,何杰被徐静松的一个兄弟当众打了几耳光,事后何杰认为有点丢面子所以就打电话给徐静松约架,当时约好在三级打架,约好后何杰就打电话给我们,当时我和胡阳在白云区,接到何杰的电话后我就与胡阳打车到修文来与何杰等人汇合。我、胡阳与何杰是在修文步行街见的面,见面后何杰就说他被徐静松们打了,要喊人去把这个场子找回来,并说他和徐静松已经约好了在三级的矿山上打架,因为当时只有我、胡阳、何杰、任学成、赵德、苟宇、杨飞儿、龙老五,所以何杰就叫我们坐龙老五的车先去白云区商专那里等他们,他和杨飞儿开一个车去喊其他人。我们五个人坐龙老五的车到了白云区商专半个多小时的时间,就看见何杰喊来帮忙打架的人已经到了,大概有十多辆车,五六十个人,其他人我都不认识,只认识与何杰、杨飞儿坐同一辆车的叫老九的一名男子,接着何杰就清点了一下人数,确认他喊的人都到了以后,何杰就叫所有的车排起跟着他坐的一辆车走,何杰先带这十多辆车到了清镇麦格。到了麦格后,我看见也有十多辆车在那里等着我们,我们就陆陆续续的将车停下来,因为我坐的这辆车停在后面,没看清何杰是怎样和麦格这边的人是如何对接的,车停了五几分钟的时间,我就看见有人开始向每辆车的人分发白色手套,人手一只,发完白色手套后又等了五几分钟的时间,车子就开始动了,又开了两三公里的距离,车子又停了,接着我就看见有几名男子开始向车里的人分发打架用的工具,有刀、钢管,基本上都是人手一样,我们车上的六个人得的全是钢管。把工具分发完毕之后,车子又继续向三级矿山上开去,到了约架地点后没有看见对方的人,然后何杰就打电话给徐静松的兄弟彭梦梦,没有说到几句我就听见何杰对着电话骂了起来,骂完以后,何杰就对着电话说在这里等了对方半个小时,说完就把电话挂了。何杰把电话挂了后对我们说,再等对方半个小时,假如对方不来的话就走,就这样我们在约架的地方等了半个多小时都没有等到对方,然后何杰就叫我们走了。
(4)任成学供称:2017年,何杰因为三级收矿的事情和徐静松等人发生纠纷,彭梦打了何杰几耳光,事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何杰打电话约徐静松一方火拼。何杰遂联系同其合伙收矿的亚东,让亚东帮他约人,同时何杰召集修文、白云的人,修文白云的人到了白云区商专汇合后,何杰安排杨飞统一分发白手套,到达清镇麦格同亚东等人汇合,亚东的人分发砍刀,后众人到达三级约架点,并未找到徐静松等人。
(5)何杰供称:2017年七八月份的时候,我带何进、赵德、苟宇、任学成、胡阳、赵柏洋等人在三级收矿,期间因为收矿的事情和徐静松发生矛盾,徐静松的兄弟彭梦梦、王荣鹏、王伟、庞虎、朱仕强、高平、万明儿等人到我的收矿场地上砸坏了过磅显示器、住房门、窗户玻璃、冰柜、电磁炉等砸坏,万明儿、彭梦梦动手殴打了我,事后王伟、庞虎与我协商赔偿未果。我电话约彭梦梦、万明儿等人在三级火拼,邀约何进、胡鑫、任学成、赵德、孔德发、胡阳、赵柏洋、苟宇、陈星等人,同时让白云区的小国庆帮其约了二十几人,清镇的亚东帮其约了三十几人,并在修文准备了二十几根钢管,我们同白云、清镇的人汇合后到达三级约架地点后,没有找到彭梦梦等人。
(6)何进供称:2017年9、10月份,何杰与徐静松因为三级收矿的事情发生矛盾,徐静松的小弟彭梦梦等人将何杰的过磅显示器砸坏,并殴打了何杰。事后徐静松让庞虎、王伟与何杰协商打架赔偿和收矿事宜未果,何杰电话联系彭梦梦在三级约架。彭梦梦打电话给何杰,彭梦梦就在电话中说你找我要搞哪样?何杰就说你打我就这样算了不是嘛,彭梦梦就说你要搞哪样嘛,要打不是嘛,何杰就说随你,要约就约在三级的桥上干架。然后何杰就开始约人,杨飞儿、小黑豆也帮何杰喊得有一帮人,约在猫山脚的一个山庄吃的晚饭,一共有三桌人,我、何杰、任学成、赵德、杨飞儿、小黑豆、胡阳、赵柏洋、孔德发、陈波、苟宇、王帅等都在。杨飞儿、小黑豆还帮何杰约了一帮人,何杰还让清镇的亚东帮其约了三十多个人。同时准备大量钢管、砍刀,并购买、佩戴了白手套以区分阵营,后因徐静松一方等人未到场而告终。
(7)赵德供称:2017年9月份的时候,何杰和徐静松因为三级收矿的事情发生矛盾,徐静松一方的人打了何杰几个耳光,何杰遂邀约任学成、胡阳、杨飞飞、赵柏洋、胡鑫等人,又在白云区、清镇邀约多人,准备砍刀、钢管等打架工具,并分发白手套以区分阵营,事后何杰等人到达三级约架点,因徐静松一方人未到场而告终。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何杰、何进、孔德发、赵柏洋、胡阳、胡鑫、任学成、赵德、苟宇提出该桩聚众斗殴存在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因徐静松一方未到场导致聚众斗殴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杰、何进、孔德发、赵柏洋、胡阳、胡鑫、任学成、赵德、苟宇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苟宇提出其未参与该桩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苟宇申请出庭的证人仅能证实曾在2017年09月与其共同从事装修工作,但被告人苟宇从事装修工作与聚众斗殴的时间并不冲突。该桩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胡阳、赵柏洋、何杰、何进的供述在卷佐证,上述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苟宇参与该桩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苟宇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关于被告人胡鑫提出其未参与聚众斗殴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鑫供述“何杰为报复二人遂召集我和杨飞儿、赵德儿、赵柏洋、任学成、汪超、何进等人,我喊了小超、小聂洋、小年生三人”,被告人胡鑫在庭审中认可其在侦查机关供述属实,足以证实其积极参与打架斗殴,不存在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情形,被告人胡鑫该项辩护理由不成立。被告人何杰为报复徐静松召集其组织成员被告人何进、孔德发、赵柏洋、胡阳、胡鑫、任学成、赵德、苟宇持械斗殴,虽因徐静松一方未到场而斗殴未遂,但被告人何杰、何进、孔德发、赵柏洋、胡阳、胡鑫、任学成、赵德、苟宇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2.2017月9月4日晚,因被告人王帅和李银波发生矛盾,被告人王帅与李银波等人相邀在修文县龙场镇阳明洞附近斗殴。被告人王帅告知被告人何杰后,被告人何杰带领被告人王帅、苟宇等人到其家中拿砍刀后驾车赶到约定地点,行至阳明洞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龙场镇王帅、苟宇等人寻衅滋事案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证实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于2017年9月5日将龙场镇王帅、苟宇等人寻衅滋事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并于2018年10月31日转为刑事案件。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于2018年10月31日将龙场镇王帅、苟宇等人寻衅滋事案受理为刑事案件并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李银波陈述:2017年9月份的一天,刘盼过生日请其朋友李紫航、王帅和我等人吃饭,期间王帅和李紫航发生矛盾,我背部被王帅刺伤,事后我们找王帅赔偿未果。王帅召集多人,并准备砍刀,王帅等人驾车行驶至修文阳明洞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刘盼陈述:2017年9月1日晚,我过生日请朋友王帅、李梦辰、陈倩、朱莎、周春燕、邹耀耀、李银波、王高宇、班涛、吴雪以及男朋友李紫航等人吃饭,期间因为王帅的女朋友任营飞被李紫航骂,王帅被李银波、李紫航殴打脸部,王帅用剪刀刺伤李银波,后李银波等人和王帅协商赔偿未果。王帅邀约数人,并携带钢管、砍刀等工具,王帅等人驾车行驶至阳明洞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3)方涛陈述: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银波联系我,说他被修文一个叫王帅的人把背部刺伤了,让我陪他到王帅家里去要点医药费,到达王帅家中后并未发现王帅便准备驾车回白云,行驶修文转盘时发现一帮人提着砍刀、钢管等工具追过来,同时特警到达,将这帮人抓获。
(4)余光伦陈述:2017年9月4日,我和其朋友夏发祥驾车送何杰等人回修文,到达修文阳明大道后被民警拦住进行检查,后在其车上查获管制刀具5把。
(5)夏发祥陈述:2017年9月4日,我到朋友余光伦家吃饭后跟着余光伦送何杰等人回修文,到达王官村一栋房时,何杰等人下车拿了五把砍刀上车,后行驶至修文阳明大道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当场在车上查获管制刀具5把。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苟宇供称: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王帅电话联系我,称有白云区的娃儿要打他,让我到阳明洞帮忙。我到达阳明洞后,发现王帅在阳明洞门口的一辆面包车上,当时车上有何杰、余杰的父亲、王帅、梁星、六盘水的小星星、还有余杰父亲的朋友夏老者,面包车的中间位置放着5把砍刀,我便上车等白云区的人,随后有警察查车,当场在车上查获管制刀具5把,苟宇、王帅、余杰父亲余老八、夏老者被公安机关抓获。这5把砍刀都是何杰的,但是平时大家都在用,这些砍刀是2017年何杰在修文街上的一家五金店焊制的,焊好以后,何杰还专门给我、王帅、孔德发、赵德、胡阳、何进、任学成、汪超等人说过这五把砍刀平时都是放在他家王官祖师殿旁边的厕所里,谁要打架直接去拖,打完了放回去就行,但是藏刀的地方不能对外人讲。
(2)何杰供称:2017年的一天晚上,王帅电话联系我称要和白云区的打架,我同意了。当晚我带着苟宇、王帅等人到了自己家,在其家中拿了五把砍刀,后王帅等人到了修文阳明大道被公安机关抓获。
(3)王帅供称:2017年的一天我给朋友刘盼过生日,期间我同刘盼白云区的几个朋友发生矛盾,事后双方协商未果,我电话联系苟宇、何杰等人,何杰让王帅、苟宇到修文县王官其家中拿了五把砍刀,我们到达修文转盘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4.辨认笔录:2017年9月6日,王帅辨认何杰照片,附辨认照片。
5.刑事照片
(1)夏发祥指认其面包车载有管制刀具照片6张。
(2)被告人何杰指认其携带管制刀具照片4张。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何杰、王帅、苟宇提出该桩聚众斗殴存在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何杰、王帅、苟宇在驾车前往斗殴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导致聚众斗殴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杰、王帅、苟宇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何杰、苟宇提出该桩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不应重复处罚,即便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期间也应当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不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被告人何杰、王帅、苟宇聚众斗殴被处以行政拘留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刑事责任的追诉,故被告人王帅“一事不再罚”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杰、王帅关于行政拘留天数应当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抗辩理由成立,行政拘留天数应予折抵。被告人何杰为替其组织成员被告人王帅出头召集被告人王帅、苟宇持械斗殴,虽因驾车前往斗殴地点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斗殴未遂,但被告人何杰、王帅、苟宇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3.2017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朱玉贵因琐事与刘能余发生矛盾并告知被告人汪超,为报复刘能余,被告人汪超带领被告人胡鑫等人到被告人任成学家拿钢管焊接的杀猪刀,后被告人陈波、汪超、任学成、陈刚、谭永洪、赵德、胡鑫、朱玉贵到斯威特酒吧(原凯撒酒吧)门口持刀将刘能余砍伤。在被告人何杰的安排下胡鑫等人将刀具藏于何杰家附近的厕所内。经鉴定,刘能余的下唇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肩部、腰骶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2017年7月的一天凌晨,朱玉贵与罗虎路过曲尺桥看见刘能余等人在吵架,朱玉贵看见之后就跟一个叫陈兴的说话,刘能余说朱玉贵装鬼,然后就和朱玉贵发生口角并且殴打朱玉贵和罗虎。朱玉贵将该事告诉汪超和陈波后,汪超带领陈波、朱玉贵就到凯萨酒吧找刘能余报复,汪超在酒吧门口打了刘能余一耳光,随后刘能余的朋友陈伦文等人将汪超头部打伤。汪超说要报仇雪恨,就邀约胡鑫、任学成、朱玉贵、陈波、陈刚、赵德、谭永洪等人,从任学成家拿了5、6把钢管焊接的杀猪刀,汪超使用砍刀在凯萨酒吧门口将刘能余杀伤。该所2018年8月28日受理本案。
(2)立案决定书。证实修文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8日对修文县龙场镇汪超等人聚众斗殴砍伤刘能余案立案侦查。
(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修文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谭永洪、朱玉贵、胡鑫、赵德、汪超、被告人陈刚、被告人任学成及被害人刘能余其下唇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肩部、腰骶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刘能余(曾用名刘能)在2017年10月17日4时许因被人打伤到修文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初步诊断下颌部、右肩部皮肤裂伤缝合术后;腰部皮肤挫裂伤。
2.证人证言
(1)韩承成陈述: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8点,我在斯威特酒吧当客服经理,刘能余喊了3个人正在和小汪超在酒吧内谈论他们之前扯皮的事情。他们谈了半个小时后,小汪超用右手一巴掌打在刘能余的脸上,随后跟着刘能余的几个人就动手打小汪超,汪超就跑出酒吧。因考虑到怕小汪超找刘能余报仇,我和老板及酒店服务员一起到酒吧门口等着,防止小汪超回来找刘能余报仇,影响到我们酒吧生意。我们在酒吧门口大概等了10分钟,我就看见汪超喊了5、6个人冲我们酒吧,当时他们都手中提起杀猪刀,我们酒吧的人看到他们提刀想拦住他们但都不敢拦,小汪超他们冲进酒吧后就朝刘能余方向冲过去,刘能余看见他们拿刀,他就起身跑,小汪超他们就追起砍刘能余。刘能余躲到酒吧的吧台,小汪超他们就追过来砍刘能余,刘能余因躲闪的快,没有被砍到,却砍到了酒吧的桌子,酒吧桌子就被打烂了,放在DJ台那里的一台台式电脑的显示器也被打坏了,墙面的一块玻璃也被打烂了一个角。打完刘能余,小汪超他们就跑了,我就看见刘能余在酒吧门口,他的下巴当时就被杀穿了的,是从下嘴皮杀穿到下颚处,有约2、3公分的刀口,左肩靠背一点被砍了6、7公分长的伤口,看到左肩上的骨头了,酒吧老板就把刘能余送去医院。
(2)尹世力陈述: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10点过,当时我和马金龙、马桃等人在修文县斯威特酒吧的大厅喝酒,刘能余在酒吧喝酒,他和一些我不认识的人坐一桌,期间刘能余到我们这一桌喝过两杯酒,之后各自各玩各的。晚上10点,突然有两个男子提着大约有一米多长钢管焊接的黑色杀猪刀冲到斯威特酒吧,走在前面的是汪超,刘能余看见他们就跑出酒吧,汪超就提起刀追了出去,跟着汪超的男子就用刀砍烂酒吧的第一张桌子,又冲到酒吧点歌台把电脑砍烂,之后这个男子也跟着追了出去。我和朋友就出去看,看见刘能余躺在酒吧门口,全身是血,汪超他们已经跑了。然后我就把汪超送进医院。经检查,刘能余右肩膀被砍伤,背部也被砍伤,嘴巴也被杀破,牙齿都缺了一颗,应该是汪超砍伤刘能余,因为汪超冲进去后刘能余就跑,汪超就提着杀猪刀追了出去。
(3)马桃陈述:2017年8月,尹仕林打电话邀约我、陶致富、马金龙等人到斯威特慢摇吧喝酒,我们是9点到的酒吧。喝酒到10点,酒吧服务员就告诉我们,说他们要打烊了,我们就出了酒吧门口,到了后就看到一帮特警进入酒吧。第二天,我在玩手机,看到刘能余发的快手视频。视频内容就是几张图片组成的一段短视频,共有三张图片,一张图片的内容是刘能余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上身自拍照,刘能余的下颚、左肩膀是用纱布包扎起的,第二张图片的内容是刘能余的下颚伤口包扎的情况,第三张图片是刘能余左肩膀伤口医生正在处理的情况,左肩膀伤口大概有6-7公分长,感觉是被刀砍伤的。我打电话问尹仕林,尹仕林告诉我刘能余是在斯威特酒吧被小汪超砍伤。因为这是在我身边发生的比较重、离我比较近的事,所以我想想都比较怕。
(4)陈伦文陈述:在2017年大概11月份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那两天有点冷了,一个叫刘能的人打我的侄儿子和我侄儿子的朋友,具体是因为什么打的我不知道,我侄儿子给我讲了以后,我就把他们双方喊到彩虹酒店旁边的一个咖啡厅里面去处理这个事情。当时因为没有打伤哪里,我就给他们讲和了,刘能也给我侄儿子道歉了的,处理好后大家就散了。当天晚上,我就和孙建到斯威特酒吧里面去找人,没有找到,就在里面遇见刘能,打了招呼以后我就出来了,出来的时候刘能就送我们出来,在斯威特的大门口遇见汪超,当时我走在前面,没有听见汪超和刘能说了些什么,就看见汪超打了刘能脸上一巴掌,我就过去问汪超,你打人家搞那样,事情都处理好了,汪超就说:日你妈,关你卵事。汪超说完我就一巴掌打在汪超的头上,汪超可能看见我们人多,被我打了以后就往楼梯那边跑了,后来我就和孙建走了。过了三四天以后,我就听说刘能被汪超杀到,具体是因为什么杀到的我不知道,汪超打我就是因为这次他被我打了一巴掌的事情。事情过后,我也没有找汪超处理这个事情,也没有遇见过他,汪超找我妹夫黎春林给我说叫我赔他三万八千块钱,我就给黎春林说,我没有钱,少点可以商量,多了我没有钱,后来就没有谈这个事情了,也没有人打电话给我。
3.被害人陈述
(1)刘能余陈述:在201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当时我和李林(绰号丑丑)、陈兴在李林上班的修文斯威特酒吧喝酒,大约凌晨1点的时候,我们听见酒吧外面有人打架,就和李林、陈兴上去看打架。不知道是因为什么原因陈兴就和当时也在现场的朱林吵起来了,我就上去劝,朱林就说:“你鬼得很勒”,我就说:“我不鬼,要你才鬼”,朱林听到这个话就拿手里的一个塑料饮料瓶打我的头,我就还手打朱林,当时和朱林一起的罗虎也上来打我,我就一个人和他们两个人打,朱林和罗虎就被我打跑了。第二天中午,朱林就打电话给我说要约我打架,晚上9点过的罗虎家叔叔小文打电话给我问我是不是打到罗虎了,这个事情双方都没着打到,大家坐下来把他谈开就行了。我当时怕着打,我就给我家哥刘志说这个事情,于是我哥哥就带着我去初见茶吧和小文见面。经过大家协商,大家都表示不再追究。之后,我就一个人去斯威特酒吧找我朋友李林玩,罗虎和小文他们也在酒吧,喝了几杯啤酒,汪超就带着朱林、陈波儿来斯威特酒吧,汪超看见我后就上来问我:“是哪个打我家兄弟?”同时朱林就用手指着我并说:“就是他。”然后汪超就一巴掌扇在我的脸上,我用脚踢了汪超的大腿一下,我朋友朱林及在场的罗虎、小文就上来把我们劝开了,然后汪超、陈波儿、朱林就离开了,刚走没几分钟罗虎、小文就先离开了。汪超、陈波儿、朱林离开酒吧后,我就接着在斯威特酒吧喝酒,喝了大约二十来分钟,我就看见汪超带着朱林、陈波儿及七八个男子拿着钢管焊的杀猪刀朝我冲过来。我就转身朝酒吧收银台方向跑,我刚跑得几步就感觉到右肩部被捅了一刀,之后后背被砍了一刀,我跑到斯威特酒吧门口的时候,又被追上来的人用脚我踢到在地上,嘴巴就磕在地上就昏死了,等我醒来的时候已经被送到修文县人民医院了。我的身体被杀伤,现在只要刮风下雨伤口处都会疼痛,这个都是小事,主要的是事后我只要看见汪超,我都不敢看他的正面,都要绕开他走,因为我怕他再打我,所以我是听到他被抓了才敢来公安机关报案的。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谭永洪供称:2017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汪超打电话给我说他被人打了,喊我去帮忙打架。我到现场后看到汪超和六七个人提了钢管和杀猪刀焊接的长的砍刀在路边,除了被告人陈刚、陈波、任学成其他人我都不认识。我下车的时候,汪超他们已经提刀往凯撒酒吧方向跑去,等我跑到凯撒酒吧门口的时候,我正好看到汪超提刀砍在刘能的背上,一刀就把刘能砍倒在地上,汪超看到刘能倒在地上后就提刀跑了,其他人也跟着跑了。之后,汪超和刘能双方调解处理,汪超赔了刘能医药费,刘能给汪超写了谅解书。
(2)陈波供称:2017年的一天,我同汪超在修文县凯萨酒吧桥上吃东西,朱林过来给汪超讲他在凯萨酒吧被人欺负了。我就同汪超、朱林来到凯萨酒吧,在酒吧门口遇见了刘伦伦、小文文,就上去问他们是什么事情。小文文就用车钥匙夺了汪超的头两下,当时就把汪超的头夺出血了,我们看见汪超出血,就扶起他走了。走的过程中,汪超打电话给老九、小黑豆,让他们帮他打架。我没有参加打架,因为凯萨是刘飞虎开的,他在社会上有一点出名,我不愿意同他结仇,后来我听说汪超他们去把刘能砍了。
(3)胡鑫供称:在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体育馆打麻将,汪超就打电话给我说:“我着人家打了,你过来哈。”并到体育馆三颗旗杆那里找到我。当时和汪超一起的有朱林,我们汇合后没几分钟,任学成、赵德儿、赵柏洋及两三个我不认识的人也来了。我们就问汪超到底是什么事情,汪超就说:“我着小文打了,小文现在在凯撒。”喊我和任学成、赵德儿、赵柏洋、朱林及两三个我不认识的娃儿一起跟他去报仇打小文。因为汪超晓得任学成家那里有砍刀和钢管,汪超就对任学成说:“走,去你家拿东西。”之后我们几个就打出租车到任学成家楼梯间拿到砍刀和钢管并打出租车到修文实验幼儿园那里下车。下车后汪超就发砍刀和钢管给我们,因为只有五、六把砍刀和钢管,汪超、任学成、赵德儿、赵柏洋、朱林他们拿了后,我手里就没分到东西。然后汪超拿一把砍刀就带着我和任学成、孔德发、赵柏洋、朱林等人冲进凯撒酒吧。我刚走到酒吧门口,我就看见有个男的蹲在酒吧门口,但这个男的是否受伤我没有看见。之后我和赵德儿、赵柏洋就跑了,没几分钟,汪超和任学成分别打电话给我,让我喊大家去王官找何杰,我和赵德儿、赵柏洋就打车到王官何杰家和汪超、任学成、朱林他们汇合了,汇合后他们几个就说刚才蹲在凯撒酒吧门口的那个娃儿就是我们在酒吧要找的人,汪超说他杀了这个娃儿几刀,其他人是拿钢管打的。
(4)任成学供称:2017年冬天的一天凌晨两点来钟,孔德发打电话向我说“汪超在街上被打了,叫我去帮忙”。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又接到小黑豆的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及是否有刀。过了个把小时,小黑豆们就带着汪超来我家拿刀,我拿了十来把何杰统一放到我家的砍刀出来。我们坐出租车到修文三中对面下车,把刀抱下车放在路边,我看到汪超和小黑豆喊的谭永林、孔德发、赵德、朱玉贵、高安军,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汪超分发刀以后带头砍刀冲进凯撒酒吧的大厅,我们冲进去没有找到打汪超的人。我们到凯撒酒吧门口就准备走时,我就看到汪超举起砍刀朝一个男子的头部砍去,汪超一刀砍下去,就把那男子砍睡到地上,又朝那男子身上砍了一刀。我们想到砍到人了,所以我们就想到何杰家找何杰,找到何杰以后,我们把砍到人的事情告诉他,何杰就教训我们说:“明明矿山上的事情还没有处理好,现在打得这么紧,叫你们不要打,不要打,你们就不听,你们偏要打”,何杰说完这话,就和何进开车走了。后来孔德发接到汪超电话,汪超就打车来接我们并让我们去贵阳躲下。然后我、孔德发、汪超、谭永林就开车到新添寨旅社里面躲了三天,汪超就打电话给我说事情已经处理好了。
(5)陈刚供称: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我在斯威特酒吧上班,刘能和4、5个人在斯威特酒吧喝酒,朱林、汪超、陈波来找刘能。我看到汪超在酒吧门口打了刘能一拳,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刘能他们人多,汪超他们三个人打不赢,因为我和陈波关系好,就去斯威特酒吧里面把我那把三十厘米长的折叠刀拿出来,把折叠刀递给汪超,汪超没要就跑了。刘能他们没有追汪超,只是把我的折叠刀抢了,因为我拿刀给汪超,所以刘能他们也打我。之后我就回斯威特酒吧打电话给陈波问他们在哪里,汪超接了电话喊我去三中那边。我到了之后看到汪超、任学成、赵德、朱林、陈波、谭永林、高安军,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每个人都拿了一把砍刀,谭永林和高安军把他们手上的砍刀拿给我,我跑了几步后就顺手丢在身旁的草丛中。我跑到斯威特酒吧门口的时候看到汪超用砍刀砍了刘能的背部,把刘能砍到在地上后就跑了。我回酒吧以后,酒吧里面的人就给我说汪超他们一帮人进了酒吧后用刀砍烂两张桌子,然后就从酒吧里面把刘能打到酒吧门口。
(6)赵德供称:在凯萨酒吧打架是去年的事情,是胡鑫喊我去的,胡鑫打电话给我说:“我弟汪超在凯萨酒吧打架,你喊人去凯萨酒吧帮忙打架。”然后我和杨飞飞的几个朋友及赵柏洋、小龙去到修文实幼门口和汪超会面后,汪超每人分了把刀给我们,当时和汪超一起的还有任学成,我们分完刀后就直接朝凯萨酒吧冲去了,我们到凯萨酒吧后,汪超和任学成、朱林、胡鑫三个首先冲进酒吧里面去打,我和小龙等人没有冲进去,当时我看见一名男子被汪超和任学成砍伤,后来我才知道这名男子叫刘能能。
(7)朱玉贵供称:2017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五点钟左右,我和罗虎从曲尺桥路过,我和刘能吵了起来,刘能就拿起他手中的烤鱼盘中打了我的头一下,还用手打了我脸几下,我看到对方人多就跑了。后来罗虎给我说他叔叔小文去帮助摆平这件事情。晚上九点钟左右,罗虎和“小文”就约刘能在“初见”茶吧处理这件数,处理完以后我就去“雷诺酒吧”,但没找到人。我从酒吧出来正好就遇到汪超和陈波,就把发生的事告诉了汪超,汪超说“哪点就这样算了呢”,就说去找刘能。到“凯撒酒吧”门口正好遇到刘能、罗虎、“小文”,汪超上去就打了刘能一耳光,“小文”看到刘能被打了就上来帮忙,结果对方头十个人也上来帮忙,汪超的头上被“小文”打伤,我们三个就跑了。跑的路上,汪超就说要报仇雪恨,便给胡鑫打电话。胡鑫和我们在体育馆汇合后我们几个就打车去了任学成家,任学成从家里抱了五、六把一米左右长的钢管焊接的杀猪刀。拿了刀以后我们就去了“凯撒酒吧”,汪超一个人在前边走得很快,等我们到“凯撒酒吧”门口的时候看见刘能已经被汪超杀伤了,当时也没有看到汪超,我们几个就走了,然后将刀放到王官何杰家寨子里。
(8)汪超供称: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12点过钟,因为朱玉贵在曲尺桥遇见我就给我说他被刘能余欺负了叫我去帮忙,我就和朱玉贵、栗安建、李凯还有栗安建的四个朋友到凯撒酒吧,到酒吧以后我就被刘能余他们那边一个叫小文的男子用手机砸了我的头部一下。我就打电话给我们朋友栗安建来帮忙,栗安建来了以后就从车子里面提了三把钢管接的菜刀,我拿起刀后我们就冲进凯撒酒吧里面,遇见后我就用砍刀砍了刘能余左边背部,刘能余就往包房里面跑了。我们就在大厅继续找打我的人,但没有找到。我们从酒吧出来后,看见刘能余在酒吧门口站起我又提刀一刀砍在刘能余的后腰部,把刘能余砍摔倒在地上,然后就跑了。这件事发生后任学成、赵德他们是专门给何杰汇报了的,当晚还把打架所用的工具拖到祖师殿给何杰存放的。
5.鉴定意见
(1)(修)公(司)鉴(活)字[2018]90号。证实2018年7月30日,经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能余下唇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肩部、腰骶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附伤情照片9张、鉴定委托表及鉴定资质。
6.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韩承成对被告人陈波、汪超进行了辨认。
(2)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波、陈刚、赵德、朱玉贵、胡鑫、任学成、汪超对在凯萨酒吧门口打架的地方进行了辨认。附辨认现场照片20张。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何杰、汪超、朱玉贵及相关辩护人提出已经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杰确已赔偿被害人刘能余并取得被害人刘能余谅解,被告人何杰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波、谭永洪提出未参与该桩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谭永洪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与证人韩承成对被告人陈波、汪超等人的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陈波、谭永洪参与该桩聚众斗殴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波、谭永洪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汪超为替其组织成员被告人朱玉贵出头召集被告人陈波、任学成、陈刚、谭永洪、赵德、胡鑫、朱玉贵持械与刘能余等人斗殴,并造成刘能余受轻伤及轻微伤,事后被告人何杰安排将刀具藏匿其家中,被告人何杰、汪超、陈波、任学成、陈刚、谭永洪、赵德、胡鑫、朱玉贵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4.2017年10月26日,因被告人汪超等人无故殴打袁彦滔,双方矛盾升级,约定2017年10月29日在修文县龙场镇龙扎线斗殴。被告人汪超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汪超便组织被告人任学成、孔德发、谭永洪、朱玉贵、陈刚、陈波并召集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持钢管赶到约定地点参与斗殴,因对方临时更改斗殴地点,被告人汪超等人因害怕吃亏而未前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29日,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将汪超等人聚众斗殴案受理为刑事案件。次日,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袁彦滔陈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我来到修文县,在新视听ktv门口撞见汪超,被汪超等20多人无故殴打,后来我回到扎佐。第二天中午,我一人来到修文与汪超谈判,汪超说给我一千元,我回到扎佐后便准备与汪超约架斗殴。先是我邀约汪超到扎佐贵钢大道斗殴,汪超未到,后汪超又邀约我到龙扎线斗殴,我未到,后我又邀约汪超到六屯斗殴,汪超未到,双方未斗殴成功。
(2)李权、申振华、王裕松均陈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袁彦涛在修文被人殴打。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汪超供称:2017年10月26日,我和孔德发、陈波、谭永洪、朱玉贵等人在新视听ktv门口殴打一个光头男子,后双方约在龙扎钱斗殴,我答应后就打电话请示何杰,由何杰安排人手参与本次聚众斗殴,但何杰本人未参加。我聚集任学成、孔德发、老九、田斌、陈波、谭永林、朱玉贵等人后,在修文县花费400元购买钢管,并到龙扎线等待光头男子,后光头男子方说约在久长斗殴,我们遂开车准备过去,开到牌坊后对方又说在六屯斗殴,我觉得对方有点扯,就没有去了,本次聚众斗殴没有打成。
(2)谭永洪供称:2017年10月底,汪超与扎佐的人约架,后汪超邀约我和朱玉贵、任学成、孔德发、老九、田斌等人,汪超出资400元钱在修文街上购买了30多跟钢管,汪超电话联系何杰,何杰称其在清镇,无法前来,但最终没有打成。
(3)任学成供称: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当时孔德发打电话给我说扎佐的有人要打汪超,喊我去帮忙打架,当时我们这边又三、四辆车,我坐的是一辆面包车,我坐在面包车的后排,开车的是哪个我也不认识,我跟着他们到修文龙扎线,车停在程官路段那里,停了一会好像是对方没有来找我们就开走了,我没有下车,之后我们又开车到扎佐轮胎厂那里,约汪超打架的还是没有来,之后我们又把车开到久长二关坝火葬场那里,在那里等了半天对方依旧没有来,我们就回家了,这次事情我只晓得是汪超的事情。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何杰、谭永洪、王帅提出该桩聚众斗殴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波、朱玉贵提出该桩聚众斗殴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杰、汪超、任学成、孔德发、谭永洪、朱玉贵、陈刚、陈波与袁彦涛约架后,系在约架对方改变斗殴地点因害怕吃亏离开,导致聚众斗殴未能得逞,其主观上并未放弃聚众斗殴的犯意,不属于犯罪中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被告人何杰、谭永洪、王帅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杰、汪超为泄私愤召集被告人任学成、孔德发、谭永洪、朱玉贵、陈刚、陈波持械斗殴,被告人何杰、汪超、任学成、孔德发、谭永洪、朱玉贵、陈刚、陈波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5.2017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谭永洪与王文富在修文县龙场镇斯威特酒吧发生矛盾,被告人谭永洪邀约被告人汪超、孔德发、陈刚等人到该酒吧附近桥上持砍刀、钢管殴打王文富、王文明等人。经鉴定,王文明、王文富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28日,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将斯威特酒吧陈刚等人聚众斗殴案受理为刑事案件。次日,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谢金柳陈述:2017年10月份左右,我和李国荣(系谢金柳丈夫)、老袁等人一起到修文县斯威特酒吧喝酒为老袁的一个朋友庆生,在喝酒过程中老袁得罪了一名女生,后该女生找了一帮人准备殴打老袁,这一帮人其中一个男生叫谭永洪,是我的同学,我便劝谭永洪算了。后双方没有谈拢,就在斯威特酒吧外面的桥上扯皮,在扯皮过程中,对方一个穿着黑衣服的就上来打了老袁一耳光,接着双方开始殴打在一起,因老袁这边人少被打跑了,也就走了。后我听李国荣说老袁被人杀伤了在修文县医院,我到医院后才知道老袁的腰部和王老弟的臀部被人杀伤了。
(2)李国荣陈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我的朋友付春艳过生日,我和朋友王文明、王文富、其妻子谢金柳等人一起到斯威特酒吧喝酒。晚上11点过,我在酒吧门口看见王文明、王文富与一个穿白衣服的娃儿扯皮。后我看见谢金柳的同学谭永洪带着十多个人来和王文明、王文富在文城逸都桥上理论,后双方发生殴打,王文明的臀部被孔德发杀伤,王文富的肩膀被砍一刀、腰杆被杀一刀。对方参与打架的人有汪超、谭永洪、孔德发等人。
(3)尹云陈述内容与谢金柳、李国荣的陈述基本一致。
(4)李园铃陈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我与王文明、王文富、李国荣等人一起到斯威特酒吧喝酒。后王文富与人在文城逸都桥上发生争执,王文富被打伤。过了一会,对方有十多二十个人提着钢管和砍刀朝王文富等人冲过来,我和王文富、李国荣就分散跑了,跑的过程中我看见王文富被十多人用钢管及刀围殴,左手膀被打了两三钢管、砍了一刀。在打架过程中,王文明臀部被杀了一刀,王文富的头部被砍了一刀,背部也被打伤。
3.被害人陈述
(1)王文富陈述:2017年10月28日,我与几个朋友一起到斯威特酒吧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我与谭永洪扯皮,后谭永洪邀约一帮人殴打我和王文明等人,我腰部后背被杀了一刀,王文明臀部被杀了一刀,李园麟手肘被砍伤。
(2)王文明陈述:2017年10月29日,与王文富、李园铃、李国荣等人一起到斯威特酒吧喝酒,我在酒吧门口和别人聊天,看到王文富和谭永洪在酒吧外面桥上讲话,大概半个小时后我看见有30多个人提着钢管和砍刀从桥的进口那边走过来,直接走向王文富和谭永洪说话的位置,其中一个男生打了王文富一耳光,后其余人全部围殴王文富,我看见此情况后上前帮王文富,臀部就被一个人拿猎刀杀了一刀,然后我就跑到修文县医院,大概20分钟后,王文富也跑到修文县医院,我看见王文富头部与背部都在出血,二人就到县医院治疗。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陈刚供称:201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一点钟左右,我在斯威特酒吧上班,龙庆国、陈波、苏超、谭永洪、孔德发等人在斯威特酒吧喝酒。喝酒过程中,龙庆国与老袁等人发生争执,后我和谭永洪、孔德发、苏超等人向老袁等人讨说法,在文城逸都桥上遇见老袁在质问高飞,我们看到老袁他们拿了两三把70厘米长的砍刀,高飞看到我们过来了,他就抢了对方一把刀,老袁他们就往文城逸都地下停车场方向跑,我们就追他们,在追的过程中我就在地上捡了一根废旧的钢筋,一直追到文城逸都地下停车场就没看到老袁他们了,然后我们找了一下没找到。
(2)谭永洪供称:2018年年初,我在斯威特酒吧喝酒时与小原发生争执,因其害怕被小原殴打,遂电话邀约汪超,并找到孔德发等人殴打小原,对方因打不赢就跑了。
(3)汪超供称:2017年10月29日,谭永洪电话联系我,称其被打了,让我去凯撒酒吧桥头帮忙,我到了后架已经打完了,他没有动手。后来我就转到钻石酒吧找我的朋友喝酒,期间就接到谭永洪打给我的电话,电话中谭永洪就说他被人打了,并让我赶到凯撒酒吧桥头去,我得知这个情况后就打车去到凯撒酒吧桥头对面摆夜市的那个位置,对方已经被打跑了。
5.检查、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王文富辨认被告人谭永洪;王文明辨认被告人谭永洪;尹云辨认被告人谭永洪、孔德发;被告人谭永洪辨认作案现场;被告人陈刚辨认作案现场。
6.鉴定意见
(1)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二份。证实经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文富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王文明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任学成、陈波提出未参与该桩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任学成、陈波未对该桩犯罪事实供述,仅有被告人陈刚供述陈波参与该桩打架斗殴,被害人的辨认笔录中并未指证被告人任学成、陈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学成、陈波参与该桩聚众斗殴的证据不足,被告人任学成、陈波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永洪为泄私愤召集被告人汪超、孔德发、陈刚持械殴打王文富、王文明,导致被害人受轻微伤,被告人谭永洪、汪超、孔德发、陈刚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6.2017年11月,被告人汪超在刘麒麟与他人因“快手直播”发生矛盾,得知对方系袁彦滔(另案处理)等人,双方约定在修文县扎佐镇贵钢大道斗殴。被告人汪超告知被告人何杰此事,被告人何杰组织被告人汪超、何进、孔德发、赵德、陈波、任学成、胡阳、谭永洪等三十余人持刀及钢管赶到约定地点,但对方一直未到场遂将砍刀、钢管放回被告人何杰住处。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29日,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将修文县扎佐镇汪超等人聚众斗殴案受理为刑事案件。次日,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申振华陈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我和李权在扎佐吃宵夜,袁彦滔来找到我,说他被打了,我与李权带袁彦滔买药擦了以后就各自回家了。第三天,我遇见袁彦滔,袁彦滔告诉我汪超约袁彦滔打架。后来我听滚石KTV的张良洪说汪超到扎佐滚石KTV找我打架,因为我在网络上骂汪超,当天汪超还在滚石KTV打错人了。第二天我打电话给刘平,让刘平向汪超解释,我也打电话给汪超解释,汪超在电话中表示认错人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2)袁彦滔陈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我来到修文县,在新视听KTV门口撞见汪超,被汪超等20多人无故殴打,后我回到扎佐。第二天中午,我一人来到修文与汪超谈判,汪超说给我一千元,我回到扎佐后便准备与汪超约架斗殴。先是我邀约汪超到扎佐贵钢大道斗殴,汪超未到,后汪超又邀约我到龙扎线斗殴,我未到,后我又邀约汪超到久长二关坝斗殴,汪超未到,后汪超邀约我到白修线斗殴,我未到,双方未斗殴成功。
(3)李权陈述: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我在扎佐吃宵夜,袁彦滔在电话中给我说其在修文被打了,后袁彦滔找到我,在扎佐买了药擦了伤口,袁彦滔还将伤情照片发到朋友圈,后面几天汪超一直打电话约袁彦滔打架,一次是约在扎佐贵钢大道,一次约在久长二关坝,但是都没有打成。
(4)王裕松陈述: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袁彦滔一起到修文去喝酒,到修文后我到凯撒酒吧喝酒,袁彦滔要去找他哥,二人便各自分开。后我接到袁彦滔电话称他被打了,便和耗儿出去找到袁彦滔,看见袁彦滔眼睛被打伤了,然后我便和袁彦滔一起开车回到扎佐,至于袁彦滔被谁打的我不清楚,后面的事情他也不知情。
(5)刘麒麟陈述:2017年10月底,因我的朋友李桐的女朋友叶梦瑶在快手上与别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就约架,约架过程对方一个叫小申申的人在电话中说打架不要喊汪超,还骂汪超是憨包。李桐便打电话告诉汪超这件事,后汪超邀约人一起到扎佐准备和小申申等人打架,汪超邀约了十多个人一起到扎佐滚石KTV,到酒吧门口后汪超看见一个30多岁男子,便用菜刀背面打了这个男子一下,该男子便喊人准备出来打架,后双方在滚石酒吧老板调解下没有打架,而且是汪超打错人了。第二天7点过,汪超邀约人到凯撒桥头集合,准备到扎佐和小申申方的人打架,汪超一共邀约了三四十个人,带了钢管和刀并放在汪超租的车子上,其中我认识的人有陈磊、李浩、何杰、汪超、杜良成、李桐、谭永林、孔德发,汪超说对方的人约在扎佐轮胎厂打架,直接开车到轮胎厂,汪超等人到轮胎厂后没看见对方的人,也不接电话,等了十多分钟对方的人没有到,汪超等人便开车离开,到修文牌坊处时,对方的人又约在久长二关坝打架,汪超等人遂开车前往久长,到马家桥处时,汪超说对方的人不敢来了,汪超等人便回修文了。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汪超供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因刘麒麟在快手直播与扎佐的一帮人产生矛盾,刘麒麟便和扎佐的一帮人邀约打架,后我电话联系何杰,让何杰帮忙,后何杰带领我和孔德发、赵德、小鑫鑫、任学成、王帅、何进等人来到扎佐贵钢大道斗殴,因对方的人未出现,何杰等人又赶到久长,但对方的人还是未出现,最终都没有打成架。
(2)赵德供称:2017年6、7月份的时候,孔德发打电话给我,称汪超与扎佐的一个人不知道什么原因有矛盾,两方约在扎佐轮胎厂打架,后汪超准备了二十多跟钢管及七、八把砍刀,去的人有我和汪超、孔德发、苏超、李昊、陈波儿、任学成、何进进等二十多个人,一起到轮胎厂后对方的人没有来,后汪超等人又开车到久长火葬场,但是对方还是没有来,后来没有打成就全部回修文了。
(3)任学成供称:2017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当时孔德发打电话给我说扎佐的有人要打汪超,喊我去帮忙打架,当时我们这边有三、四辆车,我坐的是一辆面包车,我坐在面包车的后排,开车的是哪个我也不认识,我跟着他们到修文龙扎线,车停在程官路段那里,停了一会好像是对方没有来,我们就开车走了,我没有下车,之后我们又开车到扎佐轮胎厂那里,约汪超打架的还是没有来,之后我们又把车开到久长二关坝火葬场那里,在那里等了半天对方依旧没有来,我们就回家了,这次事情我只晓得是汪超的事情。
(4)谭永洪供称:2017年年底或是2018年年初的时候,汪超给我说他在快手app上和扎佐的人发生争执,让我第二天中午去阳明洞吃饭,吃完饭去打架。第二天下午2、3点我去香香豆米火锅店找汪超,去了之后看见已经有十多个人和汪超一起,汪超还在喊人来,并拿了400元给一个男生,喊这个男生去买钢管,到了晚上7点左右一共来了三十多个人。吃完饭我们来到约架地点,汪超就喊我们把钢管分了,由于对方都没有来,汪超就喊我们回去了。回修文县城的路上,汪超接到对方的电话说约架在久长镇的二关坝,我们到二关坝火葬场那里后就等对方,对方也没有来,我们就回修文县城了。
(5)胡阳供称: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在210国道朝久长方向,因为汪超和别人发生争吵约架,喊了20多个人一起去扎佐,由于对方没有出现,没有打成。那天打架汪超准备了20至30把钢管,3把砍刀,这些东西汪超是放在他开的那辆车上,走的时候汪超把用来准备打架的钢管和刀都拉回去了。
(6)何进供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汪超因在快手直播与扎佐的人发生矛盾,双方便邀约打架斗殴。后汪超邀约我和任学成、孔德发、王川、赵德、胡阳、苏超、赵柏洋、陈波等人一起开车到扎佐轮胎厂附近等待对方的人,当时何杰也在场的,车上拖了六七把洋铲,五六根钢管,三四把大砍刀,但后来因为对方的人一直没有来,所以没有打成架。
4.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刘麒麟辨认参加本次到扎佐聚众斗殴的人有何杰、陈波、汪超。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波、王帅、赵柏洋提出未参与该桩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超、赵德、任学成、谭永洪、胡阳、何进的供述与证人刘麒麟的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陈波参与该桩聚众斗殴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波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被告人供述对于被告人王帅、赵柏洋是否参与聚众斗殴的陈述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帅、赵柏洋参与该桩聚众斗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帅、赵柏洋参与该桩聚众斗殴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帅、赵柏洋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何杰、谭永洪辩称该桩聚众斗殴存在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桩聚众斗殴因袁彦滔一方未到场导致聚众斗殴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杰、谭永洪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何杰、汪超为泄私愤召集被告人何进、孔德发、赵德、陈波、任学成、胡阳、谭永洪持械斗殴,被告人何杰、汪超、何进、孔德发、赵德、陈波、任学成、胡阳、谭永洪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7.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汪超所管理的卖淫女聂某某与汪欣宇发生矛盾,被告人汪超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安排被告人汪超约对方次日在贵阳市白云区与修文县交界处的六道拐县道上斗殴。被告人何杰组织被告人汪超、赵德、胡阳、孔德发等人持砍刀、钢管赶到约定地点后,得知对方在白云区贵州商学院附近,被告人何杰遂带领上述人员赶到该处持刀具追打对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2月9日,汪超手下的卖淫女聂某群因在贵阳市白云区与汪欣宇发生矛盾,被汪欣宇、田德富等人殴打。事后聂某群将此事告诉汪超,汪超便向何杰汇报,何杰就指示汪超与对方邀约斗殴,双方约定于2017年12月10日在贵阳市白云区与修文县交界处的六道拐县道上斗殴。何杰驾驶一辆面包车带领汪超、苟宇、任学成、胡阳、苏超、孔德发、王帅、陈燃志、聂某群、刘麒麟等人先在何杰家附近的厕所内拿了三把砍刀、两把焊接的砍刀、七八根钢管,然后驾驶该面包车及一辆越野车来到邀约地点,发现对方未到,汪超便通过聂某群的手机微信与田德富共享位置,发现对方的位置在白云区贵州商学院附近的凯旋门KTV门口,何杰便带领成员赶到该处,发现对方有十多个人聚集在一起且还在邀约人员,何杰、汪超等人便持刀具冲向对方,对方猝不及防便逃跑。2018年11月12日,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对贵阳市白云区何杰、汪超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汪欣宇陈述:2017年12月9日,汪超手下的卖淫女聂某群因在贵阳市白云区与我发生矛盾,被我和田德富等人殴打。事后聂某群将此事告诉汪超,汪超便向何杰汇报,何杰就指示汪超与对方邀约斗殴,双方约定于2017年12月10日在贵阳市白云区与修文县交界处的六道拐县道上斗殴。何杰驾驶一辆面包车带领汪超、苟宇、任学成、胡阳、苏超、孔德发、王帅、陈燃志、聂某群、刘麒麟等人先在何杰家附近的厕所内拿了三把砍刀、两把焊接的砍刀、七八根钢管,然后驾驶该面包车及一辆越野车来到邀约地点,发现对方未到,汪超便通过聂某群的手机微信与田德富共享位置,发现对方的位置在白云区贵州商学院附近的凯旋门KTV门口,何杰便带领成员赶到该处,发现对方有十多个人聚集在一起且还在邀约人员,何杰、汪超等人便持刀具冲向对方,对方猝不及防便逃跑。
(2)吴玉军陈述:2017年12月9日,汪超手下的卖淫女聂某群因在贵阳市白云区与汪欣宇发生矛盾,被汪欣宇、田德富等人殴打。事后聂某群将此事告诉汪超,汪超便向何杰汇报,何杰就指示汪超与对方邀约斗殴,双方约定于2017年12月10日在贵阳市白云区与修文县交界处的六道拐县道上斗殴。何杰驾驶一辆面包车带领汪超、苟宇、任学成、胡阳、苏超、孔德发、王帅、陈燃志、聂某群、刘麒麟等人先在何杰家附近的厕所内拿了三把砍刀、两把焊接的砍刀、七八根钢管,然后驾驶该面包车及一辆越野车来到邀约地点,发现对方未到,汪超便通过聂某群的手机微信与田德富共享位置,发现对方的位置在白云区贵州商学院附近的凯旋门KTV门口,何杰便带领成员赶到该处,发现对方有十多个人聚集在一起且还在邀约人员,何杰、汪超等人便持刀具冲向对方,对方猝不及防便逃跑。
(3)刘麒麟陈述:2017年12月9日,汪超手下的卖淫女聂某群因在贵阳市白云区与汪欣宇发生矛盾,被汪欣宇、田德富等人殴打。事后聂某群将此事告诉汪超,汪超便向何杰汇报,何杰就指示汪超与对方邀约斗殴,双方约定于2017年12月10日在贵阳市白云区与修文县交界处的六道拐县道上斗殴。何杰驾驶一辆面包车带领汪超、苟宇、任学成、胡阳、苏超、孔德发、王帅、陈燃志、聂某群、刘麒麟等人先在何杰家附近的厕所内拿了三把砍刀、两把焊接的砍刀、七八根钢管,然后驾驶该面包车及一辆越野车来到邀约地点,发现对方未到,汪超便通过聂某群的手机微信与田德富共享位置,发现对方的位置在白云区贵州商学院附近的凯旋门KTV门口,何杰便带领成员赶到该处,发现对方有十多个人聚集在一起且还在邀约人员,何杰、汪超等人便持刀具冲向对方,对方猝不及防便逃跑。
(4)聂某群陈述:2017年12月9日,我因在贵阳市白云区与汪欣宇发生矛盾,被汪欣宇、田德富等人殴打。事后我将此事告诉汪超,汪超便向何杰汇报,何杰就指示汪超与对方邀约斗殴,双方约定于2017年12月10日在贵阳市白云区与修文县交界处的六道拐县道上斗殴。何杰驾驶一辆面包车带领汪超、苟宇、任学成、胡阳、苏超、孔德发、王帅、陈燃志、刘麒麟和我等人先在何杰家附近的厕所内拿了三把砍刀、两把焊接的砍刀、七八根钢管,然后驾驶该面包车及一辆越野车来到邀约地点,发现对方未到,汪超便通过我的手机微信与田德富共享位置,发现对方的位置在白云区贵州商学院附近的凯旋门KTV门口,何杰便带领成员赶到该处,发现对方有十多个人聚集在一起且还在邀约人员,何杰、汪超等人便持刀具冲向对方,对方猝不及防便逃跑。
(5)张习品陈述:2017年12月9日晚上20时许,我和朋友杨亮、小满意、小白菜、汪欣宇、小狗儿、晏阳、小李恒、王彪、杨登军等其他几个,记得名字的十几个朋友在白云区小吃一条街烤鱼店给我过生日,我们就在烤鱼店内喝酒,一直喝到晚上11时许左右,我的朋友田老二就来到烤鱼店和我们喝酒,田老二喝了两杯酒,就给小白菜说他在合力超市惹了点事,帮大家帮他去打架,之后小白菜就叫上我、小狗儿、小尾巴和田老二叫来的四五个人,就坐车到合力超市,另外的几个也到了,田老二扯皮的对方有五个人在那里,对方有三个女生,二个男生,我们到后就看见对方的一个女生和汪欣宇吵了起来,汪欣宇是打车跟在我们后面一起到的,吵着吵着就看见汪欣宇与对面的三个人打了起来,我们这边的另外几个女生跟着对面的打,双方就开始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就离开了,我就和小白菜、汪欣宇、小狗儿、小尾巴回小吃一条街喝酒,喝酒的时候听他们几个聊天说田老二的一个兄弟还拿刀出来砍到对方的一个男生了。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汪超供称:我开的大众足疗店刚开业不久,足疗店内的妹儿小毛幺在白云区被一个叫田老二的带人打后,我将这件事情告诉了杰哥,寻求杰哥喊人帮我。我给杰哥汇报后,杰哥就答应帮我出头,后来在杰哥的带领下,我和何进、任学成、赵德、孔德发、胡阳、小鑫鑫、陈波等十多个人就去和白云区田老二们那方的人约架在六道拐的老路上,对方一直没有来应战。后通过用小毛幺的手机和对方共享位置发现对方的人在白云区商学院门口,我将此情况给杰哥汇报后,杰哥又带着我们大家赶到商学院那段的凯旋门KTV门口,到后发现对方的十多个人,杰哥就带领我们下车提着砍刀、钢管向对方冲过去,对方看见后就跑了,我们追了几十米没有追到对方,于是当晚就没有打成。
(2)赵德供称:帮汪超的卖淫女小毛幺在白云区打架,有苟宇、汪超、任学成、何杰、胡阳、孔德发、王帅等人参与。
(3)何杰供称:有一天,我和赵德、王帅、苟宇、胡阳我们几个在修文的体育馆附近吃东西,汪超就给我打电话,他在足疗店带的妹儿毛幺被白云区那边的人欺负了,和对方约好架在老六道拐的路上,让我帮他的忙去和对方打架。我得知这个情况后就答应了,后来汪超、孔德发、任学成他们先找到我们,我们就去祖师殿拿钢管和砍刀,汪超他们也事先准备了一些砍刀和钢管,我们把打架工具准备好后,就开车到白云区老六道拐那边等人,等了半个小时也没有人来。后来汪超说对方现在在商学院门口,我们这帮人就开车去商学院门口,就看见有七八个娃儿提着钢管和刀站在商学院门口的路上,我们大家就全部提着打架工具从车上冲下来准备去和对方打,我们一下车就把对方吓跑了,我们追了一段距离没有追到对方,我们就开车走了。
4.辨认笔录
(1)被告人汪超、赵德、胡阳对与白云区等人聚众斗殴现场进行了指认。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胡阳提出该桩聚众斗殴存在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确未掌握被告人胡阳参与该桩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种罪行的,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胡阳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杰、汪超为维护组织卖淫利益召集被告人赵德、胡阳、孔德发持械斗殴,被告人何杰、汪超、赵德、胡阳、孔德发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8.2017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陈波在“大众足疗店”管理卖淫女时,被嫖客张毅(外号“小包车”)和宋林(外号“小黑”)(两人另案处理)殴打。被告人谭永洪得知此事后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与宋林约定在修文县曲尺桥斗殴。后被告人何杰组织被告人谭永洪、胡阳、何进、赵德、任学成、陈波、陈刚等人到约定地点殴打张毅、宋林。
1.书证
(1)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对曲尺桥何杰等人聚众斗殴案受理为刑事案件,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聂某群陈述:一天晚上十一二点,张毅的朋友宋林去大众足疗店嫖娼,他就与足疗店的卖淫女扯皮。扯皮的时候,我不在店内。我到大众足疗店时,看见宋林和朱俊芳一直讲话,朱俊芳一直都给宋林讲好话,张毅在和陈波讲话。张毅见到我后就喊我和他们出去喝酒。我就和张毅、宋林到凯撒桥边酒吧喝酒,喝酒出来后在曲尺桥遇见了何杰、任成学、谭永洪、何进等8、9个人,何杰等人就下车殴打张毅和宋林,张毅和宋林被打摔倒在地上。
(2)张凯陈述:2017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十二点,我在家中接到宋林的电话,宋林告诉我他和张毅在街上被何杰他们打伤。过了半个小时,张毅带着朋友回到家中。张毅就告诉我,说他和宋林被何杰他们打伤,宋林被打躺在地上,刘成宋的面包车被砸坏了,他自己被何杰砍到老壳。看见张毅的伤口不是很深。后来,我听说是何进砍伤张毅。
3.被害人陈述
(1)宋林陈述:2017年11月晚上11点,我和张毅一起去修文街上的大众足疗店找小姐。张毅问接待的男的,快餐多少钱一个。男子回答600元。我和张毅就对对方所说的价格与男子发生争议。张毅和我就到曲尺桥桥头吃宵夜,吃了十分钟左右,何杰、何进、谭永洪带起4、5个人来到夜市。何进、谭永洪等人对我拳打脚踢,我被打趴在地上,张毅就对何进说,你们搞哪样,何杰就用棍子打了张毅,其他人就对张毅拳打脚踢,随后,何杰他们就开车走了。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何杰供称:我从西江苗寨回来到花溪青岩吃猪脚,之后我和何进、任学成、赵德、孔德发、胡阳、谭永洪等人前往众力羊肉粉馆吃羊肉粉。谭永洪接到一个电话后就对我说张毅和宋林到汪超开的大众足疗店内去嫖娼闹事。我听完后就打电话给宋林,对宋林说那个店是他朋友汪超开的,让宋林他们不要闹了,宋林不但没听,宋林还在电话中骂我,何进听到后抢过电话,问宋林在哪里,宋林就回答说五分钟后在曲尺桥头见面。挂了电话后,我和何进、任学成、赵德、孔德发、胡阳、谭永洪等人就开车到曲尺桥上找到张毅、宋林。找到后,何进就问宋林骂他怎么回事,宋林不但不说原因,仍然开口骂,何进、孔德发、胡阳就动手打了宋林。张毅看见后,就帮宋林的忙,然后他们就打了张毅。打完宋林和张毅后,我和何进、任学成、赵德、孔德发、胡阳、谭永洪等人就走了。
(2)何进供称:2017年12月25日,何杰带着孔德发、赵德儿、小胡阳、任学成、谭永洪、王帅等人在西江苗寨玩。后来,何杰又带着大家到花溪吃青岩猪脚,吃完猪脚,何杰开车回修文,我和何杰、谭永洪、胡阳、任学成在夜市上吃烤鱼。期间,谭永洪接到汪超的电话后,对何杰说张毅和宋林到汪超开的足疗店嫖娼,打了陈波几巴掌。何杰就打电话给宋林,打完电话后就到大众足疗店喊上陈波,开车到了曲尺桥桥头,到处找张毅和宋林。过了两分钟,何杰和我还有谭永洪、胡阳、任学成就找到张毅和宋林,小肥羊就打了宋林。同时,有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和张毅扯皮,何杰以为该男子要打我,何杰就用棍子打了那个男子,把男子打出血了。张毅就过来打何杰,我就冲上去打了张毅几下,之后何杰等人开车离开。
(3)任学成供称:2017年冬,谭永洪和张毅扯皮,然后谭永洪就邀约我和何杰、何进、胡阳、赵德开车到曲尺桥,到了曲尺桥后就找到张毅。张毅和一帮人在曲尺桥那里吃宵夜,找到后,何进就冲上去殴打张毅。
(4)胡阳供称:2017年11月,何杰、何进、赵德、任学成和我在小吃街地摊上喝酒吃宵夜。当天,张毅的哥哥在大众足疗店嫖娼后不给钱,还在店内闹事。因这家店是汪超开的,何杰为汪超出头。何杰听说这件事情后,何杰带着何进、赵德、任学成和我就开车找张毅哥,后在曲尺桥头找到张毅5、6个人吃宵夜,何杰问张毅,张毅的哥哥在哪。张毅就说不给钱又怎样。张毅还打电话让人拿刀来。何杰觉得张毅太猖獗了,何杰就说话挑事,何进就动手打张毅,接着赵德、任学成、何杰和我就帮忙动手打张毅。
(5)谭永洪供称:2017年12月的一天,我和何杰、何进、任学成在扎佐滚石酒吧喝酒,回修文路上,我接到小毛幺打来的电话说和小包车们扯皮,我当时就问小毛幺在哪里,她也没有告诉我她在哪里。挂了电话后,我就给何杰说:“杰哥,小毛幺们出了点事情”,何杰当时就问我和哪些?我说和小包车们。何杰就安排何进、谭永洪、任学成到大众足疗店看一下。何进、谭永洪、任学成三人到后没有看见小毛幺,陈波对三人说小毛幺被张毅带走了。何进、谭永洪、任学成、陈波、陈刚五人来到贵阳银行那里找到和杰。陈波对何杰说在街上找一下可以找到张毅他们,何进开车,谭永洪、任学成、陈波、陈刚、何杰都上了车。后在曲尺桥找到了张毅、张毅的朋友及小毛幺。下车后何杰就二话没有说就上前去一巴掌打在和小包车一起的那个男的脸上,接着又是一大脚踢在这个男的身上。我们看见何杰动手后,我和何进、任学成、陈波、陈刚就上前参与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打了大约三分钟的时间,小包车和何进又扯进来,然后就对打了起来,打了大约一分钟的时间。当何杰、何进等人要离开时,张毅就骂了何进几句,何进就提了一把长约三十公分的匕首下来拿在手中,他把匕首提下车后,直接就拿着敲了小包车的背上几下以及头部后脑勺一下。
(6)陈波供称:我被张毅和宋林打的那天,何杰带着任学成、赵德、王帅、谭永洪、龙庆国、何进等人从西江苗寨回来那一天晚上,他们回来后,谭永洪到大众足疗店,他看到我被打了,就对何杰说了这些事情,这就引起了何杰带着他们去曲尺桥打张毅。
(7)赵德供称:2017年8、9月的时候,张毅和宋林在汪超开的足疗店闹事,谭永洪就将此事告知了何杰。何杰就问宋林在哪,宋林说在曲尺桥。何杰就带着我和胡阳、任学成、何进到曲尺桥找到张毅、宋林他们。何杰就用一根棍子打张毅、宋林的朋友,我和胡阳、任学成、何进就对宋林拳打脚踢。张毅劝大家不要打,何进就骂张毅,二人就争吵起来,何进打了张毅几耳光。张毅就打电话,何进就用匕首背面殴打张毅的头部,就把张毅头部打出血了。
(8)陈刚供称:2017年12月,张毅和宋林去汪超的“大众足疗”店闹事,张毅和宋林把陈波打了,之后,何杰就到处找张毅和宋林,陈波喊我去帮忙打架。我到曲尺桥找到陈波,看见何杰和何进打张毅,何杰提着棍子打张毅,任学成、赵德拳打脚踢打宋林。我和陈波、谭永洪、龙庆国、小阿新没有动手打人。
5.检查、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
1)2018年7月21日,被害人宋林对被告人谭永洪进行了辨认。附辨认图片。
2)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何杰、何进、谭永洪对聚众斗殴地点进行了辨认。附辨认图片。
3)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波、赵德、任学成、胡阳对聚众斗殴地点进行了辨认。附辨认图片。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何杰为维护组织卖淫利益召集被告人谭永洪、胡阳、何进、赵德、任学成、陈波、陈刚殴打被害人张毅、宋林,被告人何杰、谭永洪、胡阳、何进、赵德、任学成、陈波、陈刚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9.2017年12月27日凌晨,张毅被打后不服气,再次邀约被告人何杰在修文县龙场镇猫山脚(小地名)斗殴。被告人何杰组织被告人何进、谭永洪、陈波、胡阳、赵德、任学成、陈刚等人持砍刀及钢管到猫山脚。后张毅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猫山脚,被告人何杰便组织上述人员持砍刀和钢管打砸对方面包车,对方未敢下车便驾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因被告人何杰带领被告人谭永洪、胡阳、何进、赵德、任学成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曲尺桥殴打张毅和宋林,后张毅电话给何杰约到猫山脚斗殴。张毅等人开着车来到猫山脚后看见何杰一方等10余人都提着钢管,便驾车逃离现场,后何杰等人将张毅一方的面包车砸坏。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在2018年8月28日在工作中发现并受理本案。
(2)立案决定书。证实修文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8日对修文县龙场镇猫山脚何杰等人聚众斗殴及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刘成松陈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借面包车给张跃使用,第二天该车被砸坏在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旁长征桥旁边,我联系不上张跃后联系张毅(小包车),张毅告知是张毅开车出去和何进打架的时候被何进他们砸坏的。事后何杰主动找到我赔偿了2000元钱,我换玻璃花了860元,修理费因为是熟人没有收钱。
(2)宋林陈述:2017年11月份,我和张毅到大众足疗店嫖娼和对方发生口角,后在曲尺桥被何杰等人殴打。我离开后,到第二天张毅告知昨天晚上张毅和何杰们约在猫山脚打架,还没下车就被何杰的人围着车子打,面包车玻璃被砸坏。
(3)张凯陈述:2017年10月份一天晚上十二点钟,宋林电话告知我张毅在街上被殴打。我未能联系张毅,张毅回家后告知我,张毅和宋林被何杰他们打伤,刘成松的面包车被砸坏了。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陈刚供称: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张毅(小包车)和宋林(小黑)在汪超开设的大众足疗店与陈波发生矛盾。当晚被告人何杰、何进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曲尺桥找到张毅后与张毅发生打架,后张毅电话邀约何杰在修文县龙场镇猫山脚进行斗殴。何进用面包车载着何杰、陈刚、赵德、任学成、谭永洪、陈波、“任羊儿”、“龙庆国”、小阿新到何杰家拿钢管和砍刀后赶到猫山脚。当张毅一方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现场后看见何杰等人不敢下车,何杰一方的人持刀和砍刀砸坏该面包车,张毅等人驾驶面包车逃走。
(2)何进供称:2017年12月26日,张毅、宋林在大众足疗店与陈波发生矛盾,何杰、何进等人在曲尺桥与张毅和宋林发生打架。张毅后与何杰约定在猫山脚打架,何杰带着何进、胡阳、谭永洪、任学成、赵德以及汪超足疗店里的两个兄弟到何杰藏刀的地方拿上钢管和菜刀到猫山脚,张毅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猫山脚后看见何杰等人就未敢下车,何杰一方的人便持菜刀和钢管砸该车玻璃,张毅一方开车逃走。后何进等人知道张毅开的面包车是刘松松的,隧到刘松松家找张毅等人但未找到。
(3)谭永洪供称:在我离开大众足疗店的两三个星期后的一天晚上,张毅在大足疗店里扯皮。我向何杰汇报后,何杰等人在曲尺桥打了张毅及另一男的,我和何杰、何进、任学成、陈波、陈刚参与打架。后张毅电话邀约何杰打架,何杰带着我们几个拿上四根钢管和2把砍刀到猫山脚,后张毅等人驾驶面包车到猫山脚,何杰等人就用砍刀和钢管砸张毅等人的面包车,张毅等人驾车逃走。参与猫山脚斗殴的有何杰、何进、任学成、谭永洪、陈波、陈刚。
(4)任学成供称:去年冬天,谭永林和小包车扯皮,然后谭永林就邀约我。何进、何杰、谭永林、胡阳、赵德去到曲尺桥打小包车,小包车和一帮人在正在曲尺桥那里吃宵夜,找到后何进就冲上去殴打小包车,我们其他人都没有动手。
(5)胡阳供称: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因为张毅(小包车)等人在大众足疗店闹事,后何杰等人在曲尺桥于张毅发生打架,后张毅与何杰在猫山脚斗殴,何杰带着胡阳、何进、赵德、任学成、苟宇及5、6个我不认识的人持钢管到猫山脚,对方驾车来没下车,何杰等人冲过去砸对方的车辆。
(6)赵德供称:2017年,何杰打电话说小包车和小黑去汪超开的大众足疗店闹事,还和谭永林吵起来,何杰就要求我们一起跟他去找小包车和小黑帮谭永林找回面子,后来何杰就带上我、胡阳、何进、陈波、谭永林、任学成等人在修文曲尺桥桥头吃宵夜的地方找到了小包车和小黑,何杰就带头打了小包车和小黑,我们都跟着打了的,期间小包车打电话约人,还在电话里说叫一些人拿刀过来帮忙的事情,何进听后就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把打了小包车,打完后我们就走了。我们走后不久小包车就打电话给何杰问我们在什么地方,还喊我们等到,他马上过来找我们,意思就是找我们打架,打完电话后,何杰就带上我们开车去王官何杰家中拿了四、五把刀还有一些钢管,然后何杰就和小包车约在猫山脚等他们,我们到猫山脚后,我们在猫山脚等了小包车他们十多分钟左右,就看见一辆面包车缓缓向我们开来,当时我们一帮人在猫山脚路边的,可能是小包车他们见我们人多就开车掉头准备跑,何杰就叫我们冲上去打,接着我们就冲上去朝着那辆面包车打砸,对方可能见我们人多,没敢下车就开车跑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7)何杰供称:我们从西江千户苗寨回到修文后,因张毅在汪超开的大众足疗店内闹事,后双方在曲尺桥发生打架。打完架后,张毅和我邀约在猫山脚斗殴,我叫上何进、任学成、孔德发、赵德、胡阳、谭永洪到我家拿上钢管和砍刀后到猫山脚,张毅一方驾驶面包车赶到现场后我们将该面包车砸坏,张毅等人驾车逃跑。
(8)陈波供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毅(小包车)和宋林(小黑)在大众足疗店打陈波,陈波、谭永洪、何杰等人在夜市桥头殴打张毅,打完后陈波离开,第二天陈波听谭永洪说后来何杰等人和张毅又在猫山脚打了一架。
4.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刚、赵德、何进、任学成、何杰、胡阳对猫山脚和张毅聚众斗殴的地点进行了辨认。附照片14张。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谭永洪辩称该桩聚众斗殴存在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杰、何进、谭永洪、陈波、胡阳、赵德、任学成、陈刚持械前往殴斗地点,对张毅等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已经实施了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张毅等人未下车互殴不构成犯罪未遂,被告人谭永洪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何杰为泄私愤召集被告人何进、谭永洪、陈波、胡阳、赵德、任学成、陈刚持械斗殴,被告人何杰、何进、谭永洪、陈波、胡阳、赵德、任学成、陈刚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10.2018年1月20日凌晨,因贾佐镇被打伤一事,被告人何杰与徐静松邀约在修文县龙场镇猫山脚(小地名)斗殴。被告人何杰组织被告人任学成、赵柏洋、余杰、何进等人持砍刀及钢管来到猫山脚将对方打跑,后被告人何杰安排上述人员将对方遗留在现场的两辆猎豹牌越野车(贵AY556M,蓝色;贵A9D20E,白色)砸坏。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3533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7月16日,修文县公安局将何杰等人聚众斗殴及故意毁坏案转为刑事案件,于同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并立案侦查。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何杰等人猫山脚聚众斗殴砸坏的蓝色贵AY556M号猎豹牌汽车系王荣鹏本人所有,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名字为其妻子张福丽;何杰等人猫山脚聚众斗殴砸坏的白色贵A9D20E号猎豹牌汽车系周毅所有,汽车行驶证所登记的名字为其老表曾俊。
(3)贵阳通利汽配销售单、修文县瑞丰汽车修理厂维修结算单、汽车修理费发票。证实2018年3月3日,王荣鹏所有的蓝色贵AY556M号猎豹牌汽车维修费为人民币19295元。
(4)黔城汽修维修接车单、贵州鼎威风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修单、汽车修理费发票。证实周毅曹俊白色贵A9D20E号猎豹牌汽车维修费为16500元。
(5)现场方位图。证实何杰等人聚众斗殴及故意毁坏财物案案发现场方位图。
2.证人证言
(1)王伟陈述:因徐静松的妹妹贾佐镇被何杰的小弟任学成殴打,徐静松的妹夫周江(周毅)让王伟出面联系何杰协商解决问题,后何杰在修文白修线猫山脚约架周江等人,周江、王荣鹏等人到达猫山脚后,何杰等人提刀追打周江、王荣鹏等人,并将周江、王荣鹏二人开的车辆砸坏。
(2)彭琪林陈述:因徐静松的妹妹被人殴打,徐静松手底下的兄弟王伟打电话给何杰后得知打人者是何杰手底下的兄弟任学成,便叫何杰交人,何杰遂约架徐静松等人于白修线猫山脚聚众斗殴,并将徐静松一方开的两辆车砸坏。
(3)徐静松陈述:2018年1月份的时候,徐静松的妹妹贾佐镇被何杰手底下的兄弟任学成打伤,贾佐镇的丈夫周毅、干哥哥王荣鹏等人为要医药费到白修线猫山脚找何杰等人,后何杰等人将周毅、王荣鹏等人开的两辆越野车砸坏。
(4)周兵陈述: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贾佐镇被何杰手下的任学成打伤,其丈夫周毅电话联系周兵,并邀约罗松、鲜方重、王鹏、王伟等人携带木棍到白修线猫山脚找何杰等人,何杰等人携带砍刀、钢管追打周兵等人,并将王鹏、周毅开的两辆越野车砸坏。
(5)罗松陈述: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罗松接到其女朋友的电话说她们被打了,罗松到达派出所后得知其女朋友尹莎莎和鲜方重的老婆、周毅的老婆贾佐镇在修文转盘吃宵夜的时候被何杰的兄弟任学成殴打,周毅让罗松、鲜方重、周毅的老表小吉吉同他一起找何杰谈判,期间王伟打电话告知周毅“何杰在猫山脚”,周毅等人赶到猫山脚后见王伟(绰号:蛤蟆儿)等人开的三辆车已经到了,车上的人下来时手里都拿了钢管和大砍刀,何杰一方的二十多人页拿着钢管和砍刀冲了过来,蛤蟆儿等人刚下车,比较仓促,便被何杰等人追赶,周毅等人比较靠后,就及时离开了现场,何杰等人没追到蛤蟆儿一方,遂将其开的三辆车砸坏。
(6)鲜方重陈述:2017年12月份左右,鲜方重的妻子王晓灵及其朋友贾佐镇、尹莎莎、邓书燕被何杰一方的几人殴打,事后贾佐镇的丈夫周毅与鲜方重、周兵、小杰杰准备找何杰讨要医药费。期间周毅接了蛤蟆儿的电话告知他们何杰在猫山脚,周毅等人到达猫山脚时,发现已经有两辆越野车到达现场,车上下来7、8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何杰一方有30余人,双方经过简单几句话交涉之后,何杰等人便持木棒追打过来,周毅、罗松、周兵从车上拿了木棍和何杰等人殴打,后何杰等人将两辆越野车砸坏。
3.被害人陈述
(1)周毅陈述:2018年1月份的某天晚上,我老婆贾佐镇和她的朋友王晓玲、尹莎莎、邓书艳在文城逸都里的酒吧喝酒出来准备回家,在过阳明大道曲尺桥处斑马线的时候,一辆面包车车速很快的开过来,车上的人骂我老婆他们几个,我老婆就问他们为什么骂她们,车上的四、五个人就下车说我老婆她们挡他们路了,车上下来的人就动手打了我老婆然后就开车跑了,之后王某玲、尹某莎、邓书艳几人就打电话给我说我老婆被人打了。事后周毅邀约罗松、鲜方重乘坐其开的猎豹越野车到猫山脚找何杰讨要医药费,周毅等人到达猫山脚后发现王荣鹏也开着他的越野车到了,周毅、王荣鹏等人刚下车,从顺鑫农庄门口就冲下来一群人,将周毅的白色猎豹牌CS10型越野车、王荣鹏的蓝色猎豹牌CS10型越野车砸坏,周毅修理被砸坏的两辆车花费三万七千元。
(2)王荣鹏陈述:2018年1月20日,周毅的妻子贾佐镇被何杰的小弟任学成殴打,周毅电话联系王荣鹏,让王荣鹏帮和他一同到猫山脚找何杰讨要医药费,王荣鹏和彭梦开车到达猫山脚之后,被一群人手提砍刀追打,并将周毅和王荣鹏所开的车辆砸坏,事后王鹏修理车辆花费19295元。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何杰供述: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任学成殴打徐静松的妹妹贾佐镇,事后王伟电话联系何杰,协商到猫山脚解决问题,何杰遂邀约何进、任学成、赵柏洋、余杰杰、陈星在其家中携带钢管、砍刀到猫山脚等王伟等人,王伟等人到达猫山脚后持砍刀、钢管和何杰、何进、任学成、赵柏洋、余杰杰、陈星等人火拼,后何杰等人将王伟一方开的两辆越野车、一辆面包车砸坏。
(2)何进供称: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任学成殴打徐静松的妹妹贾佐镇,王伟电话联系何杰,让何杰交被告人任学成出来,何杰遂与王伟等人在猫山脚约架,后何杰、何进、任学成、余杰、陈鑫(绰号小鑫鑫)等人持钢管、砍刀在猫山脚追打王伟、徐静松等人,将王伟一方开的两辆车砸坏。
(3)任学成供称:2017年快过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天晚上是我的朋友苟宇的生日,有我、赵柏洋、胡阳、余杰、何杰、何进、小鑫鑫、龙庆国等,共有二十多人在修文铭都一号KTV帮苟宇过生日。我们喝完酒,打算去凯撒慢摇吧玩,我们到曲尺桥的夜市摊处斑马线停车,我下车的时候,有几个姑娘,其中有个姑娘就对着我骂,我就看不惯这些小私儿些。当时我认为他不是骂我,我也没有理她,她继续骂,我就问她:“美女,你是骂哪样?”我问完这句话她就跳上来打了我一巴掌,我就一脚踢在她的肚子上,她退了两步,她滚坐到地上。我又踩了她肩膀一脚,我就走了,我回头的时候,我看到余杰用巴掌铲了她两三巴掌。她继续日妈娘的乱骂我,我又走回去,想继续打她,这时一辆巡逻车从文广楼开过来,我和余杰就往广浴龙庭门口跑过去,跑到长征桥,我打电话叫龙庆国开车来接我和余杰,龙庆国告诉我,我们在打那个女生的时候,何杰站在旁边看的,我就接到何杰的电话,他在电话里面告诉我,我打到的人是徐静松家妹,他叫我去六广姑娘找他。然后龙庆国开车来接我和余杰去找何杰,我们与何杰见面后,何杰就告诉我说对方是徐静松家妹,对方叫我们过去谈判,龙庆国就说他家有个哥蛤蟆儿是徐静松的小弟,龙庆国不好意思见到蛤蟆儿,他就走了,我和余杰就上了何杰的车,当时何杰的车上有何进、小鑫鑫、赵柏洋、何杰四个人。我上车的时候,何杰接到对方徐静松一个小弟王伟的电话,叫何杰把我交给他们处理,何杰就不愿意把我们交给对方,对方就问我们在哪里,打来除,何杰就说打来除就打来除,就与对方邀约打架。然后何杰就叫何进开车到何杰家,当时把车停在何杰家院坝里面,何杰和小鑫鑫就下车去何杰家中拿了六把用钢管焊接的砍柴刀,把砍刀抱上车以后,何杰就和对方王伟邀约在修文体育馆打架。我们到了体育馆等了几分钟,何杰又接到王伟的电话,王伟说到体育馆没有找到我们,然后何杰又和王伟邀约在猫山脚打架。王伟还说如果在猫山脚找不到我们,就叫我们不要在修文玩了。何杰接完电话后,就安排何进开车带领我们到猫山脚,我们到猫山脚后,何进把车停到白云区修文方向的车道,何杰接到王伟的电话说他们马上到了,过了几分,对面马路上七个车,都是打起双闪灯的,对面的人有人在骂我们:不要走,我们马上掉头过来。何杰就骂对方,我们等到你们的。他们半天没有掉头过来,何杰就骂对方:我们等到你们的,如果不掉头过来,你是我儿。他们半天都没有掉头过来,我们在车上每人拿着一把刀等他们掉头过来,看了半天他们都没有掉头,我们以为他们是报警来抓我们,然后何杰就安排我们把刀丢在草棚里面,我们就蹲在旁边,过了七八分钟,我怕他们报警,所以我们打算上车离开,他们掉头过来,他们车子停到我们车前面五六米,从车上下来二十来个人提着刀往我们这边冲过来,何杰就发令:打死这些杂种些。我们就提起刀往对方冲过去,我们双方就对砍起来,我们才砍了几下,对方就被我们冲散,对方后面的是的三个车看到前面的四个车的人都被我们砍散了,后面的的三个车加起油门就跑了。对方人的人全部跑了,我们提着刀追了六七米,没有追到对方,何杰就下令不要再追了,我们就没有再追了,何杰下令把对方车给砸了,何杰就带头用我们用来焊接砍刀的钢管把对方停在我们前面的三台车的车窗全部给砸了。这时警车来了,有一辆车停在我们的后面,我们没有来得及砸,我们就上车掉头往白云方向跑了,到了六道拐隧道的时候,何杰说我们带得有刀,怕被警察抓,叫我们把刀丢到六道拐过去的山上,我们就往白云区方向开车走了。
(4)赵柏洋供称:任学成在文城逸都打那个女生的时候,我们一开始不知道她是徐静松家妹,打完后我和余杰杰、小星星、胡阳、赵德几个人在六广姑娘后面吃东西,坐了大约半小时左右,任学成和何杰跑过来坐在我们吃东西的桌子边给我们讲被打的那个女的是徐静松家妹,对方的人已经打电话过来喊处理,任学成还说没有钱赔得,接着任学成就接到电话问约在哪里打架、当时何杰就说:“约蛮就约嘛,告诉他们在猫山脚”,任学成就在电话里告诉对方到猫山脚,过了十多分钟何进就开了一辆灰色的轿车到了六广姑娘后面,何杰就喊上车,当时上车的有我、何杰、任学成、小星星、余杰、何进开车,我们六个人就去了猫山脚。我们的车子到了猫山脚以后,我们几个就下了车,任学成打开车子的后备箱从里面拿出六把用钢管焊好的砍刀,我们六个人每个人提了一把,因为当时对方的人还没有到,何杰讲:“怕他们报警,先把砍刀放在路边”,我们几个就把砍刀藏在了路边,然后我们几个又回车上坐了几分钟,这时有个人开着一辆车过来停在路口,何杰看见那辆车后就喊何进往下面开,何进开车往下面走了二十米左右在路口那里,我们就看见对方开了4、5辆车过来,对方车子停下后就从车上下来人提着东西,具体提的是什么东西我没有看清。看见这个情况后,何进也把车子停下来,我们六个人就立即下车往我们藏刀的地方去拿砍刀,我们跑到藏刀的地方后,每人捡起一把砍刀就往对方那里跑去,当我捡起刀转过身来后,我就看见何杰、何进、任学成、余杰和后面开车过来的那个人提起刀往前冲,对方的人就被他们几个追着往后跑散了,但是他们有两辆面包车还停在路边的,我和小星星提着刀跑过去后,何杰就喊说:“把车砸了”,随后他就先提着刀把第一辆面包车的挡风玻璃砸坏了,我们看见何杰都动手后,大家就拿着手中的刀一起砸两台面包车,我们就把两台面包车和所有玻璃和车身周围都砸烂了,砸完车子后,胡阳就和赵德、孔德发三个人打了一辆出租车过来,我就和胡阳打车回家了。
(5)余杰供称:2018年1月20日晚,我开车从文广楼门口的红绿灯掉头过来停在文成逸都出口的路边,我下车就看见任学成在殴打站在路边的两个女生中的一个。当时我们跑了以后,我和任学成就把车开来停在长征桥上,可能停了五分钟左右的时间,何杰就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在长征桥上,接着何杰说他在曲尺桥上,叫我开车过去拉点人,他今天晚上要和彭梦梦们打架。我挂了电话后,何杰又打电话给任学成,问任学成在哪里,任学成说和我在一起的,何杰叫马上过去,然后就挂电话了。我和任学成就开起车到曲尺桥那里,何杰们全部都走了,任学城就打电话给何杰们问他们在那里去了,何杰说他们在县医院旁边白修线上,我和任学成就开起车过去后,孔德发、朱林就从何进开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上下来坐我的车。何进开的,面包车上有何杰、何进、汪超、赵德儿、苟宇、老九,汪超是何杰打电话喊他来的,我和任学成到白修线的时候,汪超都在何进的车上了,何杰就喊我们先到他家去拿东西,就是打架用的钢管和刀,然后我们就开起车到王官祖师殿何杰家,在何杰家一楼的卧室里面拿了七根钢管和三把刀出来,何杰、何进、汪超拿的是刀,我们其他人拿的是钢管。我们刚拿起东西上车,龙庆国就打电话说他要用车,叫我把车还给他,我们把车还给龙庆国以后,我们全部人就坐何进开的面包车一起从白修线到猫山脚去,到了猫山脚以后,我们全部人就下车站在路边,大家就在那里商量如何打,何杰就说,他们一来,我们就冲上去打,不要让他们下车,何杰就打电话给彭梦梦说:“日你家妈的杂种些,你们来了没,我们在这里等到你们的”,我们在那里大约等了二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彭梦梦他们才来,这段时间何杰在那里打了四个电话给彭梦梦,说的都是一些挑衅的话,也就是挑战的意思,彭梦梦他们开了两个车拉起人来,看见他们转弯过来了,准备要停车,何杰就说:他们来了,打这厮儿些,然后我们就提起钢管和砍刀冲上去,当时彭梦梦看见我们冲过去了,就全部下车往对面马路上跑,我们就追,追到路口中间的时候,何杰就喊不要追了,追过去怕吃亏,他们车在这里,砸他们车。大家就转回来,何杰就先砸对方停在前面一个车的挡风玻璃,接着大家就跟着一起砸,我们把车砸了以后,看见他们的车上有柴刀、钢管放在车上的,砸完我们就走了。
5.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修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猎豹牌贵A9020E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价格为16380元。2)猎豹牌贵AY556M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价格为18950元。
6.辨认笔录
(1)被告人何杰的辨认笔录。证实何杰辨认猫山脚同王伟等人打架斗殴地点,附辨认照片2张。
(2)被告人何进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进对2018年1月何杰等人在猫山脚聚众斗殴及故意毁坏财物案案发现场进行辨认,附辨认照片3张。
(3)被告人任学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任学成对2018年1月何杰等人在猫山脚聚众斗殴及故意毁坏财物案案发现场进行辨认,附辨认照片2张。
(4)被告人赵柏洋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柏洋对2018年1月何杰等人在猫山脚聚众斗殴及故意毁坏财物案案发现场进行辨认,附辨认照片4张。
(5)被告人余杰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余杰对2018年1月何杰等人在猫山脚聚众斗殴及故意毁坏财物案案发现场进行辨认,附辨认照片4张。
(6)被告人余杰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余杰辨认参与猫山脚聚众斗殴的小星星本名陈燃志,系六盘水人。
7.视听资料
刑事照片11张。证实王荣鹏、周毅车辆被故意损坏。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何杰为泄私愤召集被告人任学成、赵柏洋、余杰、何进持械斗殴、故意毁坏私人财物,被告人何杰、任学成、赵柏洋、余杰、何进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
11.2018年5月11日,因罗勇豪与黄钟霖发生矛盾,为报复黄钟霖,被告人何杰、赵德、朱玉贵、胡鑫、余杰、孔德发、王帅、陈波、陈刚等人赶到修文县体育馆打伤黄钟霖、吴京津、魏琨展等人。事后被告人何杰安排上述人员藏于胡阳家中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经鉴定,吴京津的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多处体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魏琨展的损伤程度为显著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现场处警记录。证实2018年5月11日22时03分,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接警报在体育馆有人被杀伤。该所出警,现场了解系黄钟霖与罗勇豪发生矛盾相约在修文县龙场镇体育馆讲和,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打架,吴京津被对方杀伤臀部、腰部、胸部。吴京津转至贵阳进行治疗。
(2)受案登记表、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5月11日22时04分,被害人吴京津电话报警,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受理该案,并立行政案件处理。现场了解,系黄钟霖与罗勇豪发生矛盾相约在修文县龙场镇体育馆讲和,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打架,吴京津被对方杀伤臀部、腰部、胸部。2018年7月2日,修文县公安局将修文县龙场镇吴京津被杀伤案转立为刑事案件。
(3)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吴京津因刀刺伤于2018年5月12日1:24到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出院日期为2018年5月26日,入院诊断为1.胸部锐器伤:左侧开放性血气胸;2.腹部刀刺伤;3.左臀部刀刺伤;4.全身多处刀刺伤。
(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修文县公安局将魏锟展的轻微伤的损伤结果告知被害人魏锟展、被告人余杰、孔德发、朱玉贵、陈刚、赵德、胡鑫(拒签)、王帅。将吴京津孙杀过成都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结果告知被害人吴京津、陈波、陈刚、王帅、朱玉贵、余杰、赵德、孔德发、胡鑫(拒签)。
2.证人证言
(1)罗勇豪陈述:2018年热天的一天晚上,罗勇豪因偶发矛盾与黄忠林“黄钟霖”约架,彭超电话邀约陈波,和陈波一起到的有十多个人,双方发生打架,有人被杀伤。在场的人只认识陈波、被告人陈刚、王帅、彭超。
(2)黄文俊陈述:2018年5月11日21时30分,黄文俊接到黄小芳的电话说要与黄钟霖谈事情。黄文俊大约在当晚22时赶到体育馆,双方发生打架,其女婿吴京津被杀伤送医院治疗。
(3)黄小芳陈述:2018年5月11日20时许,黄钟霖电话说有人要打他,吴京津、魏琨展先找到黄钟霖。黄小芳后赶往修文县体育馆,吴京津等人已经处理好,当返回家时,对方再次打电话邀约黄钟霖。吴京津等人到体育馆,对方有十多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对方有人扔瓶子过来后,对方一个胖胖的男子就冲上来打吴京津。后双方发生打架,吴京津往体育馆二楼平台跑,后魏琨展喊吴京津被杀到了。吴京津受伤被送往医院。
(4)胡阳陈述:2018年5月11日,何杰、何进、王帅、赵德、小黑豆(胡鑫)、孔德发、朱林(朱玉贵)、老九等十多个人在体育馆打群架,孔德发持刀将对方肚子杀伤,后何杰等人逃亡胡阳家,王帅在胡阳家居住,胡阳明知王帅等人在体育馆打架的事情。
(5)黄钟霖陈述:因黄钟霖的同学徐国权与他人发生矛盾,2018年5月11日,对方通过拨打黄钟霖的电话联系徐国权,后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黄钟霖电话告诉其姐夫吴京津及表哥魏琨展,对方道歉后离开。在当晚21时30分左右,对方罗勇豪电话邀约黄钟霖到体育馆,黄钟霖及其姐夫吴京津等人再次回到体育馆,罗勇豪叫来约15、6人,后双方在体育馆发生打架,其姐夫吴京津被杀伤住院、魏琨展受伤。黄钟霖认识对方有彭超、陈波、被告人陈刚、罗勇豪。自从这件事发生以后,我都不敢去上学了我心里留下了心里阴影,怕这帮人报复我,还有就是我姐姐,姐夫家的商铺都因为我姐夫被杀伤而暂停营业,经济上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我父母也因为这件事情提心吊胆的,怕这些人不放过我们家。
(6)朱锦豪陈述:2018年5月12日晚上,也就是黄钟霖的姐夫被杀伤的事情发生的第二天晚上,一个名叫“废人”的QQ用户,加上好友后我就问对方是谁,对方也不说,对方问:“昨天晚上在体育馆打架你有没有在场”,我说我在场的,他说:“我们打的小的那个叫什么名字,不是我们杀的那个”,我说:“我晓得咯,是黄钟霖”,对方又问黄钟霖是不是在二中读书,我说:“你问他干什么?”他说:“你再问的话下个躺下的就是你”,他发完这句话我就因为害怕把他的QQ删了。
(7)彭超陈述:2018年5月的一天,罗勇豪与黄钟霖发生矛盾,罗勇豪向黄钟霖道歉后因为心里不舒服,便电话约黄钟霖在体育馆打架,后罗勇豪电话邀约他人帮忙打架,来帮忙打架的有陈波、陈刚、王帅、孔德发、赵德、朱玉贵等人,后双方发生打架,彭超、陈波、陈刚、王帅、孔德发、赵德、朱玉贵等人追打黄钟霖的姐夫。
3.被害人陈述
(1)吴京津陈述:2018年5月11日,吴京津因其姻弟与他人发生矛盾,与家人前往体育馆出面讲和,后被对方殴打,吴京津左边腋下、左边大腿、左边臀部、两边腰部被杀伤,后听说对方当中有叫“王川川”、“陈波”,“被告人陈刚”的。
(2)魏琨展陈述:2018年5月11日晚上9时许,魏琨展和吴京津接到黄钟霖电话说因琐事和对方发生矛盾,对方要来打他。魏琨展、吴京津在河滨公园找到黄钟霖,叫黄钟霖和对方说清楚。当晚,罗勇豪等人来到体育馆,向黄钟霖道歉,后双方离开。黄钟霖接到罗勇豪的电话,邀约我这里去体育馆。吴京津、黄钟霖、黄小芳、魏琨展回到体育馆篮球场,罗勇豪带着一群人过来,其中一个是王帅。双方在交涉过程中,一名男子用矿泉水瓶子砸在吴京津的头上,吴京津等人被对方殴打。当魏琨展逃脱后回到体育馆,看见王帅带着七、八个男子围在体育馆二楼、魏琨展到体育馆二楼后看见吴京津满身是血躺在走廊上,王帅及另外几个男子手里拿着大约二十来公分长的弹簧刀。吴京津被扶起后指着王帅说:“可以的,你拿刀杀我”。经医院检查,吴京津的大腿、腰部、胸口、臀部都被杀伤,全身淤青。魏琨展的右手无名指及小手指受伤。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王帅供称:2018年5月11日晚,陈波电话邀约我到修文县体育馆打架,现场朱林(朱玉贵)先向对方扔瓶子,“赵德儿”(赵德)喊打后双方发生打架,我和陈波、朱玉贵、孔德发、陈刚、彭超追着殴打该男子到体育馆梯子的平台,该男子被杀伤,孔德发、陈波身上有刀。
(2)陈波供称:2018年5月的一天小罗勇(罗勇豪)打电话给孔德发让我们去体育馆帮他打架,我电话邀约王帅。我和彭超、余杰、朱玉贵动手打对方高个子,对方被孔德发等人杀伤。
(3)何杰供称:2018年5月的一天陈波找到赵德等人,我当时与赵德在一起。我离开赵德等人后去往县委,后期经过体育馆时看见赵德、孔德发、陈波、王帅、胡鑫(小黑豆)正在和别人打架,未参与打架。
(4)陈刚供称:2018年5月其受罗勇豪邀约在体育馆参与黄钟霖等人打架,在场的有罗勇豪、朱林(朱玉贵)、陈波、赵德、小黑豆(胡鑫)、王帅、老九、孔德发。黄钟霖的哥被孔德发用刀捅伤,陈波也持有刀,但没有杀人。
(5)朱玉贵供称: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波向何杰汇报其和他人扯皮的事情,后我和孔德发等人赶到体育馆。赵德喊打后双方发生打架。何杰在场坐镇,我知道参与动手打架的有我和赵德、陈波、孔德发、陈刚、彭超、胡鑫、余杰,孔德发用折叠刀将对方杀伤。何杰这种老哥子根本就不需要他出手,他也根本不会出手,只需要在旁边坐镇就行了,如果像这种情况他都参与动手的话,就有失他作为大哥的风范了。
(6)余杰供称: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波找到何杰等人说在体育馆有事情,我和何杰、小黑豆(胡鑫)、孔德发、朱林(朱玉贵)、“老九”和陈波去到体育馆,王川(王帅)先动手打对方一男生,朱玉贵用矿泉水瓶子砸对方,双方发生打架,陈波、孔德发、王帅、朱玉贵等人追打该男子至体育馆二楼平台,我准备冲上去打的时候,对方男子喊自己被杀伤。该男子系被孔德发杀伤,何杰在场坐镇没有亲自动手。
(7)赵德供称: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孔德发接到电话说体育馆出事了,后和我还有胡鑫、余杰、朱林(朱玉贵)和“老九”等人赶到体育馆,在赵德喊“打这个斯儿”后双方发生打架。王帅、孔德发、朱玉贵、余杰、陈波、“老九”就追着对方一名男子到体育馆二楼进行殴打,后对方被杀伤。孔德发称对方系被自己用刀杀伤,同时孔德发持有带血迹的卡纸刀。打架过程中,何杰在场,因人多有胜算,何杰便没有动手,事后,何杰出钱安排我们逃跑。
(8)胡鑫供称:2018年5月11日,孔德发接到电话后邀约在一起的胡鑫、何杰、朱玉贵等人去体育馆,陈波和王帅等人在体育馆,在赵德喊“打死这个厮儿”后发生打架,胡鑫知道参与打架的有孔德发、王帅、朱玉贵、任学成,胡鑫辩解其与余杰、何杰都没有动手参与打架。
(9)孔德发供称: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波找到孔德发和何杰说自己被打,让何杰和孔德发去帮忙打架,何杰和孔德发同意后赶到体育馆,实际为罗勇豪和他人发生矛盾,孔德发、何杰等人赶到体育馆时王帅、彭超、陈刚、高飞、罗勇豪在场,后双方打架,孔德发动手打的,有人喊派出所的来了后,孔德发、陈波、陈刚等人逃离现场,打架当天陈波带有卡子刀。
5.鉴定意见
(1)(修)公(司)鉴(活)字[2018]73号、法医临床医学检验鉴定委托表。证实吴京津左胸部、右髂前上棘,左大腿、左臀部受伤,且符合锐器所致。经委托,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京津的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吴京津的多处体表损伤程度评定为二级。附吴京津伤情照片十五张。
(2)(修)公(司)鉴(活)字[2018]78号、法医临床医学检验鉴定委托表、鉴定资格证书。证实魏琨展右手环指近端指节背侧有0.5cm×0.1cm损伤愈合癍、右手小指近端指节背侧有0.4cm×0.1cm损伤愈合癍,符合锐器所致。经委托,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琨展的损伤程度评定为显著轻微伤。附魏琨展伤情照片四张。
6.提取、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魏琨展、吴京津、证人黄钟霖、黄小芳对被告人王帅进行了辨认,证人黄钟霖对被告人陈刚、陈波及彭超进行了辨认。
(2)提取笔录、提取照片5张。证实2018年5月12日QQ名为“废人”的向徐国权打听杀伤黄钟霖的情况。
(3)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帅、朱玉贵、赵德、陈波、陈刚、胡鑫、何杰、余杰对在体育馆打架的地点进行了辨认。附辨认照片23张。其中胡鑫在其辨认笔录中供述:“这就是我向公安机关交待的2018年5月11日我晚上我和赵德、王帅等人杀伤人的地方。”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何杰、赵德、朱玉贵、胡鑫、余杰、孔德发、王帅、陈波、陈刚为替罗勇豪出头,持械斗殴,被告人何杰、赵德、朱玉贵、胡鑫、余杰、孔德发、王帅、陈波、陈刚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杰现场坐镇指挥、善后,被告人孔德发邀约他人参与,两人均起组织、指挥、实施作用,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赵德、朱玉贵、胡鑫、余杰、王帅、陈波、陈刚均系被邀约后持械积极参加者。
12.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汪超为帮张小飞(另案处理)等人打架,遂邀约被告人孔德发、朱玉贵、任学成、胡阳、赵德、赵柏洋、陈刚等数十人赶往修文县龙场镇营关村(原马关村)参与打架,上述人员在途经修文县龙场镇马家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1)扣押何永江持有的折叠刀一把(刀身长约20公分、刀手把约25公分、银色、可折叠)。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7月16日早上11时许,汪超、孔德发等人邀约10多人一起到修文县龙场镇马家桥与对方约有20余人,汪超、孔德发等人去打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该案。同日对修文县龙场镇汪超、孔德发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
(2)扣押决定书。证实2018年7月16日,修文县公安局决定扣押何永江持有的折叠刀一把(刀身长约20公分、刀手把约25公分、银色、可折叠),扣押被告人任学成持有的折叠卡子刀一把(黑色金属材质,刀身约15cm,刀身见‘日美’字样,自带固封装置)。
(3)管制刀具认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8年11月16日,修文县公安局告知被告人任学成其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7月17日,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对刘晓超、彭超、杜良晨、尹彦祥、李飞、叶佳琨、何永江、肖劲林、徐启发、栗安林、文德勇、田超12人处10-15日行政拘留不等,原因均系上述人员在2018年7月16日参加聚众斗殴在修文县龙场镇马家桥被公安机关抓获。
3.证人证言
(1)田超陈述:2018年7月16日我和朱玉贵在修文被汪超(经辨认)邀约去打架,去的人约20人。我在面包车上听说是到一个寨子和另一帮人打架,对方是在贵阳市大营坡、龚家寨喊的人,我们驾驶车辆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2)肖劲林、叶佳琨、李飞、何永江、文德勇、粟安林、尹彦祥、彭超、杜良晨、刘晓超、徐启发等人陈述:2018年7月16日,汪超、孔德发邀约上述证人一起到修文马关打架斗殴,但开车到中途时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未打成架。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胡阳供称:2018年7月份张小飞的幺妈被其邻居殴打,张小飞让付勇(绰号:巴克)帮其喊人打架,付勇喊的是何杰的手下汪超等人,汪超等人在去的过程中在马家桥被公安机关查获。
(2)赵德供称:2018年7月16日赵柏洋电话邀约赵德说孔德发让他们去马关打架。2018年7月16日,胡阳、赵柏洋、赵德开车前往马关过程中在马家桥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3)孔德发供称:2018年7月14号,疤哥(姓付,名字不知道,他是修文马关人,平时别人都称呼他叫疤克)打电话给我,叫我星期一中午给他邀约头二十人去马关张飞家门口聚集,说张飞和本寨的人因为田沟放水的事情引发了矛盾,对方本寨的人也在外面邀约得人来参与这次打架。疤哥给我讲了这件事情后,我就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邀约了朱玉林、小宝、付林、叶佳坤、小皮鞋、彭涛、李林、李林的一个朋友,通过孔德发邀约了任学成、胡阳、赵德儿、赵柏洋、陈刚和陈刚带的两个朋友,粟安林及粟安林带的一个朋友、高飞、老九。召集人的过程中,我们告知所有被邀约人中午11点半从广浴龙庭一起走,到了早上我电话联系付林、叶佳坤,让他们各自开他们自己的车来接人去,付老二的车我事先就和他联系好的,付林开车送我去青龙把车开过来,我们把车都开来后就到修文长征桥满园楼对面的停车场把人集中后就开车往马关出发了。当时我们集中走时,胡阳、赵德、赵柏杨他们还没有到,孔德发就打电话给他们几个讲说我们先走,让他们三个随后赶来。然后我就和任学成、叶佳坤我们三个就坐叶佳坤所开的越野车,其他人就分别坐付林和小宝开的面包车。当我们出发到马家桥街上进口位置就被你们公安人员拦截抓获了,随后就将我们所有人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接受审查了。
(4)汪超供称:2018年7月14日“疤哥”打电话给我让其找人到马关与张飞打架。我邀约了朱玉贵、“小宝”、“付林”、“叶佳坤”、“小皮鞋”、“彭涛”、“李林”、李林的一个朋友,通过孔德发邀约了任学成、胡阳、赵德、赵柏洋、陈刚和陈刚带的两个朋友,粟安林及粟安林带的一个朋友、高飞、老九,我及上述人员在马家桥街上被查获。
(5)任学成供称:2018年7月15日,孔德发邀约我打架。2018年7月16日,我和汪超等人在赶往马关的途中在马家桥街上被公安机关查获,我随身携带水果刀。
(6)陈刚供称:2018年7月15日,孔德发邀约我打架,并让我在叫点人,我便邀约栗安林,杜良晨、“小飞”,后陈刚、孔德发、朱玉贵、汪超等人在开车去扎佐镇时在修文县龙场镇马家桥被公安机关查获。
(7)赵柏洋供称:2018年7月15日,孔德发邀约我去马关“办点事”。赵柏洋辩解称是去为“疤哥”收账、赵德、胡阳、赵柏洋在马家桥被查获。
(8)朱玉贵供称:2018年7月16日,我来到修文找汪超,汪超、孔德发遂邀约我一起到修文马关打架斗殴,后我们一帮人驾驶两辆面包车、两辆小车、一辆摩托车从修文县城往马关方向行驶,行驶至马家桥工兵团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5.鉴定意见
(1)贵阳市修文县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2018年11月6日,经修文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任学成携带的道具属于管制刀具。
6.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1)证人田超对2018年7月16日一起被抓的汪超、朱玉贵进行辨认。2)证人栗安林对2018年7月16日到马关聚众斗殴的被告人陈刚、孔德发及徐启发进行了辨认。3)证人付林对2018年7月16日准备到马关聚众斗殴的朱玉贵、汪超进行辨认。4)证人何永江对2018年7月16日去马关的孔德发、汪超进行辨认。5)证人李飞对2018年7月16日邀约自己去马关参与聚众斗殴的朱玉贵、汪超进行辨认。6)证人叶佳琨对2018年7月16日邀约自己去马关打架的汪超及任学成进行辨认。7)证人肖劲林对2018年7月16日邀约自己去马关的汪超、孔德发进行辨认。8)证人文德勇对2018年7月16日邀约自己和“丑丑”去马关打架的汪超进行辨认.9)证人徐启发对2018年7月16日邀约去其马关打架的孔德发进行辨认。10)证人张小飞对付方勇(绰号巴克)进行了辨认。
(2)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任学成在马家桥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搜出黑色金属材质的折叠卡子刀一把。附被告人任学成指认刀具照片2张、何永江指认刀具照片2张。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朱玉贵辩称该桩聚众斗殴存在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桩聚众斗殴因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前往聚众斗殴途中将其查获,导致聚众斗殴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朱玉贵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汪超为帮张小飞出头,召集被告人孔德发、朱玉贵、任学成、胡阳、赵德、赵柏洋、陈刚持械斗殴,被告人汪超、孔德发、朱玉贵、任学成、胡阳、赵德、赵柏洋、陈刚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超得知嫖客胡述军、胡坤在“大众足疗店”与卖淫女发生矛盾后召集被告人谭永洪等人赶到该足疗店内殴打胡述军和胡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修文县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将受理为刑事案件并于同日立案。
2.被害人陈述
(1)胡坤陈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胡坤与胡述军在修文县小吃街大众足疗城嫖娼完毕时,胡述军和足疗店老板发生口角,后胡坤和胡述军被一群人用拳脚殴打。
(2)胡述军陈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过,被害人胡坤与胡述军在修文县小吃街大众足疗城嫖娼完毕时,胡述军因自己还没有射精卖淫女就停止卖淫不合理便和足疗店老板发生口角,后足疗店老板打了一通电话后,一群年轻人来到店里对胡坤和胡述军拳脚殴打。
3.被告人谭永洪供述及辩解:2017年八九月份汪超安排谭永林在“大众足疗城”管理卖淫女,谭永洪参与管理足疗店的半个月期间,一次因嫖客未射精卖淫女结束卖淫服务发生口角,卖淫女电话联系谭永洪,谭永洪随即赶往大众足疗店,并电话告知汪超,汪超到达后与人谭永洪一起殴打该嫖客。
4.勘验、辨认等笔录:证实被害人胡述军对在2017年八九月份在“大众足疗城”殴打其与胡坤的男子进行辨认,辨认结果为该男子系谭永林。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2.2017年1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何杰因罗诚在修文县龙场镇“六广姑娘”洗浴中心与其开玩笑,便殴打罗诚致其鼻子出血、左耳膜穿孔。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何杰在修文县龙场镇六广姑娘浴都无故用拳头打了罗诚头部一下,之后用右手扇了罗诚5、6巴掌,导致罗诚鼻子出血,左耳膜穿孔。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8日将本案受理为刑事案件,同日立案侦察。
2.被害人罗诚陈述:2017年12月15日凌晨的时候,我和我的朋友杨真贵去六广姑娘浴都洗澡,洗完澡出来,我和杨真贵就来到三楼大厅里做保健按摩,刚做几分钟,给杨真贵做保健的保健师就说杨真贵的火气太大了,意思就是说杨真贵的内火有点重,正在这个时候,何杰和三四个人正好也是洗澡出来刚走到三楼的大厅,我就指着何杰开玩笑说:“那个的火气才大”,何杰就向我走过来指着我说:“你说哪样”,我说你的火气有点大,我当时就给何杰解释是开玩笑的。我当时是躺起的,何杰就一拳打在我的头上,我就从迥起的床上坐起来,说:“大家都是认得到的,没有必要这样做嘛”,何杰就说:“哪个认得你是哪个”,接着何杰用右手巴掌扇我左脸部五、六巴掌,当时鼻子就打出血了,边扇我边骂我,骂我的话记不到了,记得他说:“正好我今天心情不好,你还来惹我”。当时他们人又多,何杰又是喝了酒的,我也不敢惹他们,就白着他打了,和何杰一起的人看我也不敢惹何杰,其他的人就没动手打我,何杰打了我之后他就走了。何杰走了后,我怕他在楼下等到我,还要打我,我不敢下楼,我就在三楼上报警了,报警后派出所的警官就带我到派出所去了。后来通过派出所给我们调解了,何杰赔了我医药费,赔的医药费具体是多少记不到了,到底是赔我1800元或是2800元我记不清了。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何杰供称:2018年3、4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王帅、胡阳、赵柏洋等人在六广姑娘三楼大厅洗澡,当天我喝了酒的,我光着上半身在三楼大厅休息,同在六广姑娘的朋友说了一句:“这个莽子更鬼,衣服都不穿,还拔过火罐。”因为我背上有以前拔火罐的印子,我又没穿上衣,我就晓得他说的是我。我就走到他跟前说了一句:“你说我是哪样意思?”这个男的怎么说的我忘记了,我就用手扇了他的脸几耳光,我扇了之后我就走了,过了两三天的时间龙岗派出所的通知我去处理这件事情,然后经过协调我赔了对方2800元,这件事在派出所签得协议的。对方名字我记不清了。
4.辨认笔录
(1)被害人罗城对被告人何杰进行了辨认。
(2)被告人何杰对2017年12月在修文县六广姑娘浴殴打罗城的现场进行了指认(附指认照片3张)。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何杰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杰提出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的辩护意见,但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2018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汪超在修文县龙场镇“朋友圈”酒吧喝酒时被罗永龙无意撞了一下,被告人汪超、孔德发等人随即殴打罗永龙,并持啤酒瓶殴打前来了解情况的陈汝杰、陈汝贵,致使三人受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现场处警纪录。证实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修文县龙场镇“朋友圈酒吧现场,经了解系陈汝杰于2018年1月6日凌晨1时在“朋友圈”酒吧被汪超等4人殴打,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调查。
(2)受案登记表、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修文县龙场镇“朋友圈酒吧现场,经了解系陈汝杰于2018年1月6日凌晨1时在“朋友圈”酒吧被汪超等4人用拳脚及啤酒瓶殴打,左前额,双手侧掌,有明显伤痕。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调查。2018年7月25日修文县公安局将修文县龙场镇陈汝杰被打案转立为刑事案件。
2.证人证言
(1)陈汝贵陈述:2018年1月6日凌晨1时,被告人汪超、孔德发、聂某群三人到龙场镇“朋友圈”酒吧喝酒。与此同时,龙场镇新寨村七组村民罗永龙和朋友陈汝杰、张扬也在龙场镇朋友圈酒吧喝酒。罗永龙和张扬去酒吧吧台拿瓜子时,无意撞了汪超一下,汪超、孔德发、聂某群就先用拳脚殴打罗永龙,陈汝杰将被殴打的情况告诉哥哥陈汝贵后,陈汝贵就来看情况,还没有问清情况,就和陈汝杰一起被汪超、孔德发、聂某群三人用啤酒瓶乱砸,导致罗永龙、陈汝杰、陈汝贵三人受伤。
(2)罗永龙陈述:2018年1月6日凌晨1时,被告人汪超、孔德发、聂某群三人到龙场镇“朋友圈”酒吧喝酒。与此同时,龙场镇新寨村七组村民罗永龙和朋友陈汝杰、张扬也在龙场镇朋友圈酒吧喝酒。罗永龙和张扬去酒吧吧台拿瓜子时,无意撞了汪超一下,汪超、孔德发、聂某群就先用拳脚殴打罗永龙,陈汝杰将被殴打的情况告诉哥哥陈汝贵后,陈汝贵就来看情况,还没有问清情况,就和陈汝杰一起被汪超、孔德发、聂某群三人用啤酒瓶乱砸,导致罗永龙、陈汝杰、陈汝贵三人受伤。
(3)聂某群陈述:2018年元月的一天晚上十点过钟,当时我在大众足疗店内,汪超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六广姑娘对面的朋友圈酒吧喝酒,于是我就和阙某艳、刘某玲一起就去了朋友圈酒吧二楼,我们去的时候就看见汪超和孔德发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已经在二楼的包房内喝酒了,于是我们就和他们一起喝,我们在一起喝了大约一个小时的时间,汪超他们就喊走了,当我们走到朋友圈酒吧一楼大厅内时,在一楼大厅内喝酒的一个男的不小心走路撞到了汪超,汪超被撞到后就一巴掌给撞倒他的那个男子扇去,我们看见汪超动手后,我和孔德发以及和汪超们一起喝酒的另一名男子就也跟着动手打撞到汪超的那名男子,我在动手的过程中随手捡了啤酒瓶砸那名男子,汪超、孔德发他们也拿啤酒瓶砸的。当时我们在打这名男子的过程中,和被打的那名男子一路的有名男子上前来劝架,又被汪超和孔德发一阵的拳打脚踢,当时打的过程中直接把那两名男子打蹲在地上,其中撞到汪超的那个还被我们把他的头部打出血,另外劝架的那个也直接被打得抱头蹲地,整个打的过程持续了大约十分钟的时间我们就停手了。
3.被害人陈汝杰陈述:今年一月份,具体几号我忘记了,我被打伤的时候应该是凌晨,被打伤的地点是在“朋友圈”酒吧的一楼大厅里,当时的灯光不太好,我没有看清对方的长相。当时有一个人来打罗有龙,我看见以后就打电话给我哥陈汝贵,我喊我哥来看一下是否认识对方,如果认识就去劝一下,我哥来了以后刚进“朋友圈”酒吧还没有讲话就就被三个男的围起来打,其中还有一个人拿着一把刀,好像是一把30公分长的匕首,我看见拿三个男子打我哥,我就去打打我哥的三个中其中一个,然后他们连我一起打。他们先是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上后,我倒在地上后有两三个就用啤酒瓶往我头上砸,我当时躺在地上我感觉我脸上都是汗水,我一模一看全是血,我才意识到我的头被打破了,我被我哥还有旁边的几个人扶起来去县医院包扎,之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被打伤还没有去医院包扎的时候,听见打我们的其中一个人叫汪超,去医院的包扎的时候我我听罗永龙讲打我们的人的其中一个叫汪超,一个姓孔,这些人我都不认识。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汪超供称:在2018年元月份的时候,我和孔德发、小毛幺在修文县龙场镇朝阳路“朋友圈”酒吧喝完酒后,我们下楼来买单,我在一楼收银台处买单时,被我们殴打的其中一个男子提着东西无意撞到了,撞到我后离开时我喊他站到,但他转过身来楞了我一眼后并没有站到就继续往一楼的里面走。于是我就跑进去把这个男的拉住,拉住后我就给他说:“你撞到我了”,他看见后不说话,于是我就动手打了,我是用拳头一拳打在这名男子的脸上,接着就用脚一脚给他踢去,当时就把这名男子踢摔倒在地上。这名男子被我打摔倒在地上,另外一名年轻一点的个子相对较矮的男子看见后,就上前来帮忙,并用他的拳头一拳打在我的嘴上,被孔德发看见后,孔德发就上前又一脚把个子较矮的这名年轻男子踢摔到在地上,接着撞到我的那名男子就从地上爬起来,爬起来后小毛幺就提啤酒瓶砸这两个男子,我和孔德也跟着拿啤酒瓶砸这两名男子,我们几个连续砸了这两个男子十多个瓶酒后,这两个男子就跑来躲藏在一楼的一个角落下,我们才停止下来的。我们三个出后就遇见老九,老九看见我用手捂着嘴就问恼火不,我给他说没有事的,他就去“朋友圈”酒吧二楼去了。接着我们站在路边拦车,在这个过程中,就看见路边有个人在打电话,在电话中听见这个人说了一句“把东西拖过来”,我听见这个话后就不舒服,我就上前推了这个男的一下,并说:“你是不是喊人拖东西来打我嘛”,但我问这个男的时,这个男的并没有说话。这时田斌就上前来跟我说这个男的是他的兄弟,他喊人拖东西不是针对我,然后我才没有对这名男子再动手,接着小毛幺和孔德发就把我拉上出租车离开了。
5.辨认笔录
(1)汪超对2018年1月伙同孔德发等人在修文县朋友圈酒吧殴打他人的现场进行了指认(附指认照片3张)
6.刑事照片
(1)陈汝杰伤情照片2张。证实陈汝杰受伤情况。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汪超、孔德发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汪超、孔德发均行为积极,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分别予以处罚。
4.2018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汪超在修文县龙场镇“六广姑娘”洗浴中心遇见与其有矛盾的陈伦文,被告人汪超、孔德发就对陈伦文拳打脚踢,被告人汪超用砖头将陈伦文头部打伤。经鉴定,陈伦文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现场处警纪录。证实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系陈伦文被汪超于2018年1月18日下午15时许在修文县龙场修文姑娘洗浴中心内用砖头打伤头部,现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立行政案件调查。
(2)受案登记表、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陈伦文电话报警,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受理该案,并立行政案件处理,现场了解,系陈伦文被汪超于2018年1月18日下午15时许在修文县龙场修文六广姑娘洗浴中心内用砖头打伤头部,现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立行政案件调查,2018年7月25日修文县公安局将修文县龙场镇陈伦文被打案转立为刑事案件。
2.证人证言
(1)韦琪陈述:2018年元月份的一天中午,有三个客人下楼结帐,在沙发上换鞋。这时我看见两个年轻男子走进我们六广姑娘浴都,其中一个男子手是背在背后面的,这个手背在背后的这个年轻男子就走到换鞋的客人的侧面,就用手上捏着的东西打在换鞋客人的额头上,被打的客人额头上就出血了,被打的客人的一个朋友就问他们:“你们要搞那样”,这个问话客人就推了进来的这两个年轻人一下,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其中一个就守在大厅大门说:“你们今天一个都不准走啊”,手上捏起东西的那个年轻人看到对方是三人,就用手上捏的东西向其中一个人砸去,客人让开了,我看到一个杯子大的砖头把玻璃砸烂了。
(2)孙建陈述:2018年1月18日,我同陈伦文、李举星三人在六广姑娘洗浴中心洗澡,我们洗完澡在大厅穿鞋的时候就遇见汪超等五六人,我们彼此不认识,我们就弯腰穿鞋,汪超就从外面拾起砖头进来,二话没说就往陈伦文的头上一砖头,当时把陈伦文头打出血,陈伦文就晕倒在地上,李举星就去护到陈伦文。同汪超来的人就打起来了,我把汪超拉到,我叫他不要打,然后他们就没有打了。
(3)李举星陈述:2018年元月,我和陈伦文去六广姑娘浴玩,第二天中午走的时候,我和陈伦文正在一楼大厅穿鞋,孙建当时在前台那里准备付帐,就有一个人影用什么东西拍了一下陈伦文,随后陈伦文就用手抱着头,头上还流了很多血。我抬起头来才看见拍陈伦文的是一个年轻男的,这个男子手中还有一块巴掌大石头,后来我听说拍陈伦文的那个年轻男的叫汪超,汪超后面还有十七、八个年轻人,有五、六个手里还拿着烟灰缸、石头、扫把等工具,汪超骂了陈伦文几句又准备打陈伦文,我就上去拦住,最后都被带到派出所去了。
(4)胡兵陈述:2018年元月份的时候一天中午,有两个客人到我们六广浴都洗浴,第二天去结帐的时候,两个客人正在换鞋,大约在20岁多一点,身高在一米七左右,其中一个手上拿起砖头。两个年轻人就从外面冲到正在换鞋的客人的沙发处,拿起砖头的年轻人就一砖头打在其中一个客人的头上,当时客人的头上就流出血了,接着两个客人就和两个年轻人打了起来,被砖头打的那个就打电话通知人来打架,过了五、六分钟就有几个人,其中有两个人的手上提着五、六十公分的黑色砍刀就冲进我们店里,当时来打我们客人的已经跑到我们店的楼上去了,所以没有打成。
3.被害人陈述
(1)陈伦文陈述:我当天和孙建、小星星一起在六广姑娘里面洗澡,洗完澡出来,我们三个正在大厅里面穿鞋子,我正在弯起穿鞋子,汪超就和四五个人一起冲进六广姑娘里面,汪超就一砖头给我打在头上,我当时有点蒙,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顿时把我打蹲在地上。我就问汪超为那样打我,汪超就说:“你记不到你打我了”,小星星看见我被打了以后,就和汪超他们抓打起来,孙建还起来拉架,当时孙建还被汪超他们的人打了几下,汪超用砖头打了我以后,他们就几个人围上来打我,我站起来就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砸汪超他们,就砸到和汪超一起的其中一个男的。当时有点混乱,孙建就把汪超抱住,叫他们不要打了,孙建就被汪超他们边的人打了几下,汪超他们边的另外两个还在和小星星抓打起的,然后我又拿起烟灰缸过去帮忙打汪超他们边的人,当时我就用烟灰缸砸到一个人的肩膀上,然后把他们打散开了,就没有打了。我就回到沙发上坐起穿鞋子,这个时候小星星就出去了,我女朋友打电话给我,问我搞哪样咯,因为之前汪超打我的时候,我正在和我女朋友视频聊天,我被打后就把电话挂了,于是我女朋友又打电话过来问我哪样事情,在这个时候我就出来接电话,就看见小星星和他的朋友提着刀进六广姑娘里面,我就喊他们不要拿刀进去,怕整出事情。我当时接起电话的,我还把小星星他们装刀的包包提来放到旁边的一家店里面,小星星他们当时没有听我的,但小星星他们进去后,汪超他们就跑到六广姑娘包房里面去躲起了,小星星他们进去没有找到汪超他们,然后就把刀拿出来到旁边小店去放在他们装刀的包里面,没过多长时间,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看见我头部出血,就喊我先到医院去缝针,情况就是这样的。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汪超供称:2017年10月份的时候,朱林在修文凯撒酒吧门口被刘能余欺负,事后我得知这件事,当时的想法去给兄弟出头,哪知反而被和刘能余一起的小文(陈伦文)一起欺负,被小文用手机砸我。我当时不服气这件事情,随后邀约了赵德、小黑豆、谭永洪、任学成、陈波、陈刚等人拿砍刀和钢管去凯撒酒吧找刘能余和小文报复,最后只看见刘能余,我就把他砍伤了。2018年的元月初的时候,我和孔德发带起足疗店的小妹小毛幺在修文的朋友圈酒吧喝酒出来,我被人撞到,又和孔德发、小毛幺一起收拾撞到我的人,后来有人来找我们理论,又被我和孔德发、小毛幺一起用啤酒瓶砸伤。过了头十天的时间,我因在凯撒酒吧砍伤刘能余,一直没有找到小文报复他,但我要报复小文的事情一直在心里没有忘记,在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和孔德发去六广姑娘浴找赵德,恰巧遇见我一直要报复的小文,于是我和孔德发动手打了小文。
5.鉴定意见,(修)公(司)鉴(活)字[2018]91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鉴定存根。证实陈伦文头右后颞部损伤,边缘呈不规则形,其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砖头打击可以形成),陈伦文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6.辨认笔录:被害人陈伦文与证人李举星、韦琪、孙建分别对汪超进行了辨认,汪超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
7.刑事照片:被害人陈伦文伤情照片4张,现场照片2张。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汪超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被告人孔德发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超、孔德发均行为积极,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分别予以处罚。
5.2018年6月8日晚,被告人汪超在“足生缘”足疗店与嫖客夏志国、夏志祥发生纠纷,被告人汪超随即持刀将夏志国头部砍伤,将夏志祥手部砍伤。经鉴定,夏志国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夏志祥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行政案件受案登记表、行政案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6月8日,公安机关对汪超杀伤夏志国、夏志祥立为行政案件,2018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对汪超杀伤夏志国、夏志祥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2018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对汪超杀伤夏志国、夏志祥立案侦查。
(2)疾病证明书。证实2018年6月8日,被害人夏志祥被修文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腕裂伤,2018年6月8日,被害人夏志国被修文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面部皮肤裂伤。
(3)现场处警记录。证实2018年6月8日4时30分,龙岗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被打伤。接到报警后,杨华南处警,到现场后了解相关情况:2018年6月8日,夏志国、夏志祥、王进超相约到修文县龙场镇街上体育馆来找嫖娼,三人来到“足生缘”足疗店,夏志国与店服务员发生纠纷,服务员将夏志国、夏志祥砍伤。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后,以“行政案件”调查。
(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8年10月28日,修文县公安局将夏志国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夏志祥人体损伤程度轻微伤告知夏志国、夏志祥、汪超。
2.证人证言
(1)朱俊芳陈述: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朱俊芳去遵义,当天晚上,她打电话给陈姐,陈姐对朱俊芳说:小汪超把客人砍伤了。汪超的朋友带来的客人,汪超给客人打折,只是收100元,醉酒客人说妹儿态度不好,客人就与妹儿发生矛盾,汪超就提刀将客人的头部及手部砍伤了。朱俊芳从遵义回来后,朱俊芳就对汪超说不要在店里打架,不要因为小事打别人,汪超说不关朱俊芳的事情,他已经作了赔偿。
(2)袁某红陈述:汪超今年6月份去六广姑娘和客人发生纠纷,他带人去把客人砍伤了,这次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是后来听姐姐讲的。还有一次就是两个喝醉的人在店里面发生纠纷,他带刀将一个客人的头部砍伤、另一个客人的手部砍伤,这次我也是不在店里面,是我回来后店里面的人告诉我的,其他他打架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3)阙某艳陈述:2018年6月的一天凌晨2点,两名客人来到足疗店,其中一名胖、一名偏瘦。身材偏瘦的问有妹儿吗?姓朱的妹儿说有。汪超就安排阙某艳与偏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偏胖的说换人,汪超就安排袁某红去,袁某红不去。汪超向偏胖的男子说今天没人做,偏胖的客人就用拳头打了汪超的脸,汪超就和客人打起来。后来,汪超就用刀砍了偏胖的手,后来偏瘦的人来打汪超,汪超又砍了他的头部。
(4)王进超陈述:2018年6月8日凌晨4时,王进超、夏志国、夏志祥在新视听KTV喝酒,喝完酒后,三人来到修文县龙场镇老快吧车站的一家洗脚城。来到洗脚城,夏志国问服务员有没有小姐,服务员说有小姐。夏志国、夏志祥两人各自找了包房点了小姐。王进超在外面沙发坐着,汪超过来招呼王进超,二人聊了几句。有名小姐进了夏志国包房后两分钟就出来和汪超说了两句话,汪超就走了。后来,王进超听见通道有人争吵过去看,看见夏志国头部受伤,夏志祥左手受伤,汪超手上拿着一把刀,这把刀长20厘米,黄色刀把,是削水果的到。王进超就过去拦住汪超让他们不要打架。然后王进超送夏志国、夏志祥去医院。
3.被害人陈述
(1)夏志国陈述:2018年06月08日凌晨四点多,我和夏志祥等在修文县龙岗社区“足生缘”足疗店点快餐(嫖娼),由于我点的女生脱了衣服不好看就吼了她回去,她就告诉了汪超,汪超就砍我,当时他一刀砍在我的头部,去医院缝了十三针。当时还有我兄弟夏志祥看见我被砍上去阻拦,他的左手腕被汪超砍了两刀,在医院缝了二十多针。第二天下午六七点的时候我接到汪超电话说“是不是要找他报复”,我听见他的口气,心想家中还有婆娘娃儿,汪超本身是玩社会的,就答应他赔偿我医药费2680元。之后我多次打电话给汪超,汪超说不会给我钱的。
(2)夏志祥陈述:2018年06月08日凌晨四点多,夏志国和夏志祥、王进超在修文县龙岗社区“足生缘”足疗店点快餐(嫖娼)。在足疗店夏志国和小汪超发生了矛盾,然后小汪超就用刀砍夏志国,后来夏志祥在旁边讲了一句:你打我哥干嘛。小汪超就用刀砍了夏志祥的左手手腕两刀,夏志国的额头中间位置也被小汪超砍伤。第二天,汪超打电话给夏志国说让昨天的事私了,之后达成协议汪超赔偿夏志国2600元,约定2018年06月18日拿钱。2018年06月18日夏志国打电话给汪超,汪超拒不赔偿医药费,还说随你们怎么处理。至今,汪超都没有赔偿夏志国。这件事对夏志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家庭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对夏志国以后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夏志国认为小汪超这类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他的行为很极端。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汪超供称:2018年六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两三点,我和小文艳、小黑妹、朱姐在足疗店,夏志国、夏志祥、王进超三人进入店内。夏志国问店内有小姐吗,我说有的,快餐200元。我安排了阙某艳到夏志国包房,夏志国不要阙某艳,要求换一个小姐,阙某艳就将此事告诉我。我就对夏志国说没有妹儿了,妹儿下班了。夏志国要求解释,我就说不想做夏志国的生意并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我从厨房提了一把三十公分的水果刀,夏志祥出来挡我,我就用刀砍到那名男子的手腕处。夏志国看到夏志祥被砍就跑过来,我就用刀砍到夏志国头部。
5.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夏志祥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夏志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检查、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
1)2018年7月5日,被害人夏志国对被告人汪超进行了辨认。
2)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汪超对被害人夏志国进行辨认。
7.视听资料
(1)刑事照片。证实2018年6月8日,修文县公安局对夏志国、夏志祥被打现场及伤情进行拍照。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6.2018年6月23日01时许,因被告人任学成与刘晓龙发生矛盾,被告人汪超、任学成、孔德发、朱玉贵在修文县龙场镇“V爱酒吧”持啤酒瓶、灭火器、刀追打刘晓龙。经鉴定,刘晓龙头部、面部、左肩背部、左肩胛下角外侧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晓龙左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修文县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12日将本案转为刑事案件受理并于次日立案。
(2)现场处警纪录。证实2018年6月23日0时许,刘晓龙报案至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称其在修文县龙场镇V爱酒吧遭到四名男子的殴打,刘晓龙头部、背部受伤。
2.证人证言
(1)罗洪叶陈述:2018年06约23日凌晨0时左右,我和我朋友阳阳、赵聪、小龙在老县委门口的V爱酒吧喝酒,一个个子大概170穿白色衣服的男生从我们旁边路过时和小龙对视了几眼。那个男生上楼之后小龙也跟着上楼,看到对方有七八个人,小龙和白衣服的准备要打架,我还去拉了一下架,把小龙拉到楼梯口的时候我就听到了啤酒瓶砸碎的声音,当时我害怕砸到我就放开小龙独自一个人下楼报警了。后来我听阳阳说小龙被打流血了,我当时也没问是哪里流血,就想赶紧离开那里,心里十分的害怕。打了一辆车就赶紧回家了。对方我不认识,听阳阳说小龙被刀杀伤了头,肩膀,腰部,阳阳的脚也被玻璃划伤。我认识对方一起的一个女生叫姜庆英。这些人太猖狂了,就是对视一下就要发生打架、动刀伤人的事件。
(2)高玉林陈述:2018年6月23日凌晨0时许,我的朋友小龙在老县委旁边的一个叫V爱的酒吧被人打了。当天晚上我和安雨、小龙、阳阳等人一起在那个酒吧喝酒。11点过的时候,二楼的一个男生下来上厕所,不知道什么原因和小龙发生了口角,凌晨0点时候,小龙一个人就上楼去了,当时我怕发生什么事情,就和阳阳安雨也跟了上去,看见小龙站在一张卡座那里和之前与他发生口角的那名男子争吵,对方那桌有7个人,有几个女孩,对方越来越激动。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提起一个啤酒瓶子想打小龙,我拦都拦不住,等我回过神来,看见四名男子将小龙围在一楼的楼梯口殴打,打完后我看见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手上提着一个灭火器。等这些男子走了以后我看见小龙浑身是血,我害怕对方再来报复我或者伤着我,就和安雨先走了。我觉得这个事情太可怕了,认都不认识就把小龙打成这样,我从来没有经历过这些事情,想到都后怕,现在晚上都不敢出门了。
(3)陈红陈述:2018年6月23日0时,我弟任成来我开的酒吧里与他朋友们喝酒,在楼梯间的时候就和一个正在看球的男子说“你看我做什么”那名男子没有说话,我就上楼去问我弟什么事情,他说“没什么事情,可能认错人了”我就下去给这名男子道歉,过一会我就看见这名男子去二楼了,不知道和我弟说了一些什么,我弟的朋友们就站起来用啤酒瓶打这名男子的头部,我看情况不对就把这名男子往楼下拉,我弟这边的一个男子不知道从哪里拿出一把刀,人太多把我挤到楼梯拐角,殴打的过程我没有看到,后来这名男子被啤酒瓶打伤了头。
3.被害人陈述
(1)刘晓龙陈述:2018年6月23日凌晨0时许,我在修文县委V爱酒吧被几个不认识的男子打伤。当天我和几个朋友在那个酒吧喝酒。晚上10点过就来了四个男生和3个女生直接到二楼喝酒去了,0点左右,四个年轻男子其中的一个就下楼来上厕所,我看见这名男子用眼睛盯着我,嘴巴一直在动,我当时心里就很不舒服。过了几分钟,我还是有点憋屈,就上楼找那名男子理论,他们就骂我并且朝我靠过来,这时酒吧老板就叫我快走并且把我往门口推,到楼梯拐角的地方就有七八个啤酒瓶子从二楼砸下来,全部砸在我的身上和头上,把我逼到一楼的厕所旁,这四名男子就从二楼冲下来打我,一个穿花T恤的右手握着一把十五公分长的匕首朝我身上扎了几下。瞪我的那名男子用啤酒瓶打我的头,把瓶子都打爆了,另一个右手臂有纹身的男子提着一个灭火器打我的头部,这四名男子把我打晕之后就走了。后来我听酒吧老板娘说瞪我的那个男子叫任学成。我去找他理论时他就抱着手坐在那里,像一个大哥一样,我感觉他们就像是黑社会。我是2018年3月份才到修文来的,这件事对我的影响很大,现在我走在大街上都怕被人打,现在被杀伤了,也不敢找对方理论,怕被报复,我现在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任学成供称: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汪超、孔德发在修文县委V爱酒吧喝酒。我因为瞪和我嫂子在一桌喝酒的男子与该男子发生口角。和汪超、孔德发一起用啤酒瓶殴打该男子。
(2)朱玉贵供称: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朱玉贵、任学成、汪超、孔德发在修文县委V爱酒吧喝酒。因为任学成瞪和其嫂子在一桌喝酒的男子与该男子发生口角。后任学成、汪超、孔德发一起殴打该男子。汪超用灭火器砸、孔德发用刀扎、任学成用啤酒瓶砸。这次打架的原因是任学成怀疑被我们打伤的男子和他的嫂子有奸情,就带着我、汪超、孔德发打伤了这个男子,因为我们是兄弟,看见兄弟动手,肯定要帮忙,这也是杰哥对我们大家的要求,不帮忙的兄弟要被大家唾弃看不起,因此我也参加了。
(3)汪超供称: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朱玉贵、孔德发、还有几个女生一起在修文县酒吧街V爱酒吧喝酒,晚上十一点半后任学成就到了,来了之后给我们说下面有一个喝酒的男的像嫖他嫂子的那个男的,他就一直盯着这个男的看,这个男生也一直盯着他看。当时我就给任学成说叫他快喝酒,不要再惹事了,快到十二点的时候,那名外省男子就跟他的朋友到二楼来了,用手拍朱玉贵的肩膀并叫他起开,我就上去推了这个男子肩膀一下问他什么意思,他也推了我一下,我就一拳打到这个男子的头部,孔德发打开他随身携带的刀子,并打了这个男的一巴掌,朱玉贵看见以后也动手,这名外省男子就往楼下跑,我和朱玉贵就拿着桌子上的酒瓶往楼下楼梯口的位置不停的砸去,接着我们下楼去,看见任学成和孔德发已经追上这个男子并对他拳打脚踢,我顺手拿起楼梯拐角的灭火器瓶向他的肩膀和头部砸了两下。
5.辨认、勘验等笔录
(1)被害人刘晓龙对2018年6月22日凌晨在修文县龙场镇酒吧街V爱酒吧殴打其的四名男子进行辨认。其中三名为任学成、汪超、孔德发。
(2)被告人汪超对2018年6月22日凌晨在修文县龙场镇酒吧街V爱酒吧内与被告人任学成、孔德发、朱玉贵殴打的外省男人进行辨认,辨认结果为10号刘晓龙。
(3)被告人任学成、朱玉贵、汪超对在2018年6月22日晚殴打刘晓龙的修文县V爱酒吧进行了辨认。
(4)朱玉贵对孔德发辨认,称就是孔德发杀伤对方两刀,还在监控下告诉对方,我叫孔德发,我杀了他两刀。
6.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晓龙头部、面部、左肩背部、左肩胛下角外侧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晓龙左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7.视听资料
(1)光碟一张、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V爱酒吧监控视频两段,当晚事故发生全过程。
(2)刑事照片。证实刘晓龙被打伤情照片5张,被打现场照片3张。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任学成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被告人汪超、孔德发、朱玉贵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轻伤及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任学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汪超、孔德发、朱玉贵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7.2018年6月26日01时许,因嫖客陈飞与“足生缘”足疗店卖淫女在“六广姑娘”洗浴中心五楼发生口角,被告人汪超带领被告人朱玉贵、孔德发、苟宇、任学成、何进、胡阳等人赶到“六广姑娘”五楼包房内殴打陈飞,被告人任学成持刀将陈飞右手小指割伤。经鉴定,陈飞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手小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行政案件受案登记表、行政案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证实2018年6月26日01时10分,被害人陈飞报警称其在修文县龙场镇六广姑娘美容浴都5011号房间内遭人殴打。2018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对陈飞被殴打案立为行政案件,2018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对陈飞被殴打案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25日,修文县公安局对修文县汪超、任学成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3)疾病证明书。证实2018年6月26日,被害人陈飞被修文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右手小指皮肤裂伤。
(4)现场处警记录。证实2018年6月26日1时11分,陈飞电话报警称其被殴打,值班民警吴维勇立即赶到现场,现场位于修文县龙场镇六广姑娘洗浴中心五楼5011号包房。经了解,系陈飞在六广姑娘洗浴中心五楼5011号包房内被一群陌生男子无故殴打,造成陈飞头部、右手小拇指及背部受伤。
2.物证
(1)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证实2018年7月16日,修文县公安局在被告人任学成车内搜到刀具一把,被告人任学成承认该把刀为杀伤陈飞的刀,该刀随案移送。
3.证人证言
(1)李斌陈述:2018年11点至12点的时候,李斌安排陈飞来到5011包房,当时陈飞喝了酒,走路有点晕。李斌问陈飞需要保健吗,陈飞未予答复。过了四十分钟,两名女生上了5011包房。她们与陈飞谈论卖淫嫖娼价格,两分钟后,二十多岁的年轻女子气愤地从包房出来。大约2分钟后,四十多岁的女子也从5011包房出来坐电梯走了。过了二十分钟,有六七个男子找到5011包房的陈飞,这些男子用拳脚殴打陈飞,陈飞用手护住头部躺在床上的,被告人任学成用一把十公分左右长的水果刀割那个顾客的右手小指割了一刀。这些人打架给我们洗浴中心的顾客造成了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我们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给我们公司员工造成心理上的伤害,现在我们公司员工已经有了心理阴影,也对我们公司名声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很多客人都害怕,对我们的收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甘佳陈述:2018年6月26日00时30分,甘佳在六广姑娘洗浴中心前台看见两名女子进入5011包房找陈飞,过了5分钟后,两名女子很生气下来。过了20分钟,甘佳看见7-8人到5011包房找陈飞,并在外面听到有人在殴打陈飞。
(3)张文义陈述:2018年6月26日0时30分,张文义看见两名女子来到洗浴中心找朋友,其中一名年轻的。另外一名年龄较大。过了三四分钟,其中一名年轻女子生气地下楼。又过了一分钟,年龄大的生气的离开。过了大约20-30分钟,洗浴中心来了7名男子,过了5-6分钟,这7名男子就离开了。后来到了五楼,才知道5011包房的客人被殴打了。该起打架事件对洗浴中心员工及客人产生了阴影,并对洗浴中心生意造成影响。
(4)王天才陈述:2018年6月26日1时许,王天才来到洗浴中心办公室看球赛,10分钟后,李斌打电话告诉他有两名女子在与5011包房的客人谈招嫖业务。王天才让李斌告诉这两名女子不要在这地方卖淫。过了20分钟,甘佳发了短信给王天才,告诉他五楼出事了。警察来了后,王天才带着警察查看监控,发现有7名男子进入5011包房。该起打架事件对洗浴中心员工及客人产生了阴影,并对洗浴中心生意造成影响。
(5)袁某红陈述:汪超于2018年6月在六广姑娘洗浴中心砍伤客人。
4.被害人陈述
(1)陈飞陈述:2018年6月25日,陈飞和朋友来到足生缘足疗城,陈飞留下老板朱俊芳的电话。然后,陈飞来到六广姑娘洗浴中心五楼5011房间,就打电话给朱俊芳让她带小姐过来。朱俊芳就带着袁某红来到洗浴中心5011包房找到陈飞,因双方在嫖娼时间长度问题上发生口角,袁某红及朱俊芳先后负气离开。朱俊芳离开时对陈飞说:“你鬼得很,你等到”。陈飞关门睡觉,后来陈飞睡觉中感觉有人打他,陈飞发现一帮年轻男子对陈飞头部及身上一阵拳打脚踢,后来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拿了一把水果刀割伤陈飞右手指。
5.被告人供述
(1)汪超供称:2018年6月28日凌晨一点左右,汪超和朱玉贵在“鹏友网咔”网吧内上网。朱俊芳打电话给汪超,告诉汪超有个客人微信让她带姑娘到六广姑娘5011包房,她带袁某红到客人房间,客人不满意袁某红,要其他姑娘,不带就把足生缘足疗城关了。汪超向朱俊芳要了客人的房间号及联系方式。汪超打电话给袁某红,袁某红说客人很凶。汪超打电话给孔德发,告诉有人要关他们的店,让孔德发和他一起去找客人。后来,汪超、朱玉贵、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苟宇、胡阳七人来到六广姑娘5011包房。朱玉贵、胡阳在外面守门,汪超、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苟宇就对客人拳打脚踢,后来任学成拿了一把卡子刀割了这名客人的右手小指一刀。
(2)任学成供称:2018年6月,我和孔德发、何杰、朱玉贵、赵柏杨等人在六广姑娘对面的98K酒吧喝酒,孔德发接到汪超的电话,接了电话之后孔德发就说汪超有事情,喊这些人和他走。他们到了六广姑娘门口就遇见汪超和胡阳。汪超就说有人在六广姑娘找他扯皮。扯皮的人在六广姑娘的包房里面。然后,汪超、孔德发、朱玉贵、苟宇、何进、胡阳和我进到六广姑娘。他们上到五楼,汪超就问服务员房间号,他们找到陈飞后,他们就冲去对这个男的拳打脚踢,任学成踢了陈飞的腿上一脚,陈飞没有动手。他们打完之后,在准备走的时候,陈飞就转身来看他们,嘴巴里面不知道说些哪样,我就割了陈飞的右手小拇指一刀,然后他们就走了。
(3)苟宇供称: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凌晨,苟宇、任学成、何进三人在“98K”的酒吧内喝酒,任学成接到汪超的电话,汪超让任学成、苟宇、何进三人去六广姑娘帮忙,可能要打架。任学成、苟宇、何进三人到了六广姑娘后,孔德发、胡阳、汪超已经在门口等他们。汪超对他们说,有个客人和他开的店老板扯皮。汪超问了服务员客人的房间号,找到客人后,客人已经睡着了,他们对客人进行拳打脚踢,任学成用刀划伤了客人的手。第二天在情缘酒吧,何杰、何进、赵德、孔德发、汪超、胡阳、朱林、汪超在一起聊天,何杰说那个杀伤的客人报警了,让打架的人出去躲一下。
(4)胡阳供称:2018年6月26日晚上12点左右,胡阳、任学成、孔德发、朱玉贵、赵柏洋、苟宇、何进在六广姑娘洗浴中心对面的‘朋友圈’喝酒,汪超就打电话给孔德发说在“六广姑娘”有事情,然后孔德发他们就与汪超会面。会面后,汪超说有个男的因在六广姑娘招嫖小姐没有谈拢,这个男的要让汪超开的店开不成,大家去吓一吓他。胡阳、任学成、孔德发、朱玉贵、苟宇、汪超、何进等人来到六广姑娘洗浴中心找到陈飞,胡阳和朱玉贵站在门口,苟宇动手扇陈飞的耳光,后任学成、孔德发、汪超、何进用拳头和脚乱打这名男子,任学成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划伤了这名男子的手掌心的部位。
(5)朱玉贵供称: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朱玉贵和汪超在网吧上网。汪超接到一个电话,就喊朱玉贵与他去六广姑娘那里找一个吼他妹儿的人。朱玉贵、汪超下楼后遇到了孔德发、胡阳、何进、任学成、苟宇。孔德发对汪超说:“我都给他们说了叫他们不来了他们还是要来。”这些人一起到了六广姑娘洗浴店就直接上了五楼找到那个客人,朱玉贵在门口未参与打架,听见里面发生打架,后来在门口看见客人头上和手上出血。
(6)何进供称: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12点,何杰、苟宇、任学成、何进、胡阳、孔德发在98K酒吧喝酒。汪超打电话给孔德发告诉他到六广姑娘去帮忙。孔德发将汪超的事情对其他人说了,其他人就准备去帮忙,何杰准备去的,何进让何杰不要去。在十字路口,何进、孔德发、任学成、苟宇、胡阳与汪超、朱玉贵碰面。汪超带着这些人来到陈飞在六广姑娘开的包房内,汪超等人对陈飞实施殴打,任学成用随身携带的刀割了陈飞右手小指一刀。
(7)何杰供称: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当时我和何进、任学成、孔德发等人在六广姑娘斜对面的一个小酒吧喝酒,这家酒吧名字叫98K酒吧,我们几个喝了一会啤酒后,何进、任学成、孔德发等人就起身准备离开。我就问:“你们去哪里?”,他们几个中的哪个就给我说了一句:“有点事。”我什么话都没有说,之后何进、任学成、孔德发等人就从酒吧离开了。他们几个去了大约二十来分钟,何进和刚才一起喝酒中的另外一个又回到酒吧来喊我:“走了,哥,回家。”我就说:“有哪样事,我还要喝酒。”何进又对我说:“我们打到人了。”我听见何进这样说了后就起身和何进等人离开酒吧,到酒吧楼下后,我和何进又和孔德发、任学成、汪超等人会面,会面后何进就开着平时在矿上用的车号为601的面包车,与孔德发、任学成、汪超等人往白云区方向行驶。因为我喝了一些酒,才上车一会我就睡着了,醒来的时候,我们已经到白云区商专门口,到白云区商专门口后孔德发、任学成、汪超等人就开着我的那辆面包车往白云区走了,之后我和何进又开车回王官祖师殿休息了。
(8)孔德发供称:汪超曾经邀约孔德发到六广姑娘打了一个男子,任学成杀了那男子一刀。
6.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飞头部及右手小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修文县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认定被告人任学成随身携带的刀具属于“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7.检查、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
1)2018年7月3日,证人李斌对被告人汪超进行了辨认。附辨认图片。2)2018年7月4日,被害人陈飞、证人张文义对卖淫女朱俊芳进行了辨认。附辨认图片。3)2018年7月6日,证人张文义对被告人赵德进行了辨认。附辨认图片。4)2018年7月6日,被害人陈飞对卖淫女袁某红进行了辨认。5)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汪超对被害人陈飞进行了辨认。附辨认图片。6)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汪超、朱玉贵、胡阳对殴打陈飞的地点进行了辨认。附辨认图片。7)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何进、被告人任学成、苟宇对殴打陈飞的地点进行了辨认。附辨认图片。
8.视听资料
(1)刑事照片。证实2018年6月26日,修文县公安局对陈飞被打伤情及案发现场进行拍照。附伤情及案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何杰提出其未参与该桩寻衅滋事犯罪,经查,上述被告人的供述中均未供述被告人何杰参与本次寻衅滋事犯罪,被害人及证人亦未对被告人何杰进行指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杰参与该桩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被告人何杰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玉贵提出未参与该桩寻衅滋事以及2018年06月26日被告人朱玉贵尚未年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朱玉贵参与该桩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朱玉贵出生于2000年1月2日出生,2018年06月26日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故对被告人朱玉贵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汪超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被告人朱玉贵、孔德发、苟宇、任学成、何进、胡阳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超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任学成起主要实施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朱玉贵、孔德发、苟宇、何进、胡阳起辅助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8.2018年7月1日2时许,被告人何杰知晓潘秀洋说其坏话,便组织被告人任学成、孔德发等人到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何记烧烤店找到潘秀洋,被告人何杰持啤酒瓶打潘秀洋头部,被告人任学成持匕首连续捅杀潘秀洋。经鉴定,潘秀洋右耳廓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大腿、左踝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修文县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1日将本案转为刑事案件7月25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
(2)现场处警纪录。证实2018年7月1日2时许,群众报案至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称有人在修文县阳明大道转盘处打架,民警现场处警了解到系潘秀洋在何记烧烤店吃烧烤时遭到一名男子用啤酒瓶砸伤,并被两名男子追杀,造成潘秀洋的头部、大腿、脚踝受伤。
2.证人证言
(1)庞浩陈述:2018年7月1日凌晨2点,我和潘秀洋、雷天丹、王天伟、小黑豆及一个经理和两个女服务员在修文县阳明大道转盘的何记烧烤店吃烧烤。潘秀洋就和王天伟他们说他要去扎佐找杨杰杰,这时候何杰就走过来问潘秀洋说:听说你要找我。潘秀洋就说我要找杨杰杰不是找你,接着何杰就骂潘秀洋,同时拿起桌子上的啤瓶子就向潘秀洋砸去,当时把酒瓶都打碎了,碎片飞起来还伤到了KTV的一个女服务员。何杰左手拿着一把10厘米长的黑色小刀,带着两个小弟对潘秀洋追杀,他们三人提着刀往潘秀洋身上乱杀乱砍,直接是往死里面捅,潘秀洋拼命的逃命。潘秀洋和何杰之前没有矛盾,何杰打潘秀洋很突然,根本就没想到何杰为什么会打潘秀洋,就是听到潘秀洋说要去找杨杰杰,以为是说的他。根本就不听说。直接就是故意滋事。何杰是混社会的,我们也不敢多说什么,也怕被他们打,另外他们手里都拿着刀,我们简直不敢过多的制止,怕被他们一起杀,以为他们打人杀人都是往死里打杀的。不讲原因,不讲道理。何杰没有具体工作,我只知道他是混社会的,2013年年底带起一帮小弟到处开赌场。何杰当天打潘秀洋就说在故意滋事,整天带着“小弟”到处打杀,无疑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社会上谁见到他们都害怕的目的。要求大家按照他们的方式来办事,谁不顺他们的意,就要打要杀。
(2)王天伟陈述:我是钻石KTV的经理。2018年7月1日凌晨2点潘秀洋在阳明大道转盘何记烧烤店门口被何杰和他的两个小弟杀,何杰提了一把折叠刀,刀身和刀片都是黑色的,他两个小弟也提着刀往潘秀洋身上乱杀乱捅,当时还有一个女服务员受伤了,是何杰用啤酒瓶打潘秀洋的头的时候玻璃破碎后划伤的。我也不知道何杰为什么要杀潘秀洋,他们也不讲道理,发生的很突然,何杰问潘秀洋找他干什么,后来就打起来了,潘秀洋还说他找的是杨杰杰不是何杰。他们根本不讲道理,说杀就杀,不分青红皂白。我也不敢多说什么,怕被他们打,而且他们手上还拿着刀,我在劝说的时候都被他一个“小弟”打了三拳。如果再劝,可能要被杀,他们打人杀人都很狠,往死里面杀的那种,根本不计后果。
(3)雷天丹陈述:我是潘秀洋的朋友,2018年7月1日凌晨2点钟潘秀洋在阳明大道转盘何记烧烤店门口被人杀伤的。当天我和潘秀洋、小黑点、钻石KTV的一个经理和两个女服务员在阳明大道转盘何记烧烤店吃宵夜,何杰来了就骂潘秀洋,潘秀洋就说“我又认不得你,你找我干啥”何杰提起啤酒瓶就向潘秀洋头部砸去,何杰的两个“小弟”也冲过来打潘秀洋。我看见何杰和他的小弟提着刀追潘秀洋,往潘秀洋身上乱杀乱捅。本来我们都不准备报警的,但是想到何杰他们这些人太可恶了,大家本来无冤无仇的,他们动不动就把人往死里整,想打就打想杀就杀,完全不讲道理,搞得大家在街上都没有安全感,想到他们还会动刀杀人,万一把人杀死了。我们才来报警的。
(4)何某银陈述:2018年7月1日凌晨3点左右,我在修文县阳明大道转盘处的烧烤店内做生意,我给客人上菜后看见一个30多岁的胖男子走到光头旁边斜眼问光头男子“你找我啊”,光头说“我没有找你啊”。从胖子的神态来看,应该是喝了酒光头不舒服。我忙着烧烤就没有管他们了,过一会我就听见外面砸啤酒瓶的声音。我出去就看见一个高瘦的男子追着光头跑远了。光头被打的过程我没看见,只听说被杀了三刀。我没见过光头,见过胖子几次,都是大晚上了一大帮人从钻石KTV喝酒出来,闹哄哄的,火药味很重,看起来要打群架。我明白这些是混社会的,根本不敢看他们是怎么处理冲突的。从那个胖子问光头的神态我能够感受得出,那个胖子是带头混社会的,而且很有面子,一般人惹不起的那种,说白了就是一个社会流氓,我们做正规生意的小老百姓根本不敢得罪他们,否则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隐患。那天晚上打架使我损失了88元,我每天的利润也就在200元左右,如果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我的生意也无法做下去了。我们老百姓感觉到很不安全。同时也希望公安机关给我保密,我怕他们知道我们这些老百姓的想法以后报复我们,我们招惹不起他们。还要正常的生活。
3.被害人陈述
(1)潘秀洋陈述:2018年7月1日凌晨2点,我和庞浩、雷天丹、王天伟、小黑豆及一个经理和两个女服务员在修文县阳明大道转盘的何记烧烤店吃烧烤。等上菜的过程中,我就说和庞浩喝酒的那名胖子有点像扎佐的杨杰杰。何杰就站起来到我桌子前问我“你找我”。我就给他解释说我不找你,我又不认识你。但是何杰根本不听我解释,一边骂我一边拿起桌子上的一个啤酒瓶子朝我的头部砸过来。啤酒瓶当时就碎了,我的头被打流血,何杰打我来的太突然,我一点防备都没有。我头昏得厉害,但是看见何杰和他的两个小弟手上都拿着刀,如果不跑会被他们杀死杀残。跑到斑马线的那里大腿被杀了一刀,但是为了逃命我还是站起来继续跑。何杰的两个小弟追过来又杀了我的右耳和右脚踝几刀就走了。我的伤情很重,要住半个月才能下床。我不认识何杰,估计是这个人平时横行霸道惯了,听到别人说到:杰杰两个字就不舒服。我莫名其妙的被杀了几刀,感觉很想不通。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估计他是混社会的。而且混的很好很有面子。下手非常狠而且不计后果。希望公安机关对他们从严处理。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何杰供称:2018年六月底七月初的一天晚上其与任学成、孔德发、胡阳一起时在钻石KTV喝完酒,胡阳就给我说刚才在KTV的一个光头男子要找我的麻烦,我心里就非常不舒服。就在阳明大道转盘处烧烤店门口看见他和小黑豆、庞虎等人在吃烧烤,我就过去挨着胖子坐着,就问光头“听说你找我?”光头不知道说了什么话,我喝昏了没听他解释,只是觉得心里不舒服,我就拿起桌子面前有一瓶没开过的啤酒砸在光头的头上,啤酒瓶当时就碎了,任学成看见我打光头,就帮忙追着打,并把光头追到对面马路上,什么打他的我没看见,我也打开我的一把猎刀找光头。后来任学成回来我们就打了一辆车回去了。第二天任学成就告诉我他把光头的腿部杀伤了,并且告诉我光头没有找我,我才知道我打错人了。后来我找了一个叫杨马蜂的朋友协调向赔偿光头38000元,但是还没赔付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2)任学成供称:2018年七月初的一天晚上任学成与何杰、孔德发、胡阳一起时胡阳说有个光头要找何杰的麻烦。四人在阳明大道转盘烧烤店门口找到光头,何杰用一瓶啤酒砸了光头男子的头,孔德发帮忙用啤酒瓶打光头,任学成用随身带的水果刀杀光头的腿。之后任学成又追着光头杀。
(3)孔德发供称:2018年7月1人晚上孔德发与何杰、任学成、胡阳一起时何杰突然要去钻石KTV找一个人的麻烦,到阳明大道转盘烧烤店处找到那个人。何杰用一瓶啤酒砸了那个男子的头,孔德发与任学成也帮忙打光头,孔德发还打了来劝架的一个钻石KTV经理两拳,任学成拿了一把刀子与何杰又追杀那名男子。
5.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王天伟对2018年7月1日凌晨2时在修文县阳明大道转盘何记烧烤店门口用啤酒瓶殴打潘秀洋的男子进行了辨认,结果为何杰与任学成。被害人潘秀洋对2018年7月1日凌晨2时在修文县阳明大道转盘何记烧烤店门口用啤酒瓶殴打其的男子进行了辨认。
(2)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杰对2018年6月在阳明大道转盘何记烧烤店门口殴打一个光头男子的地点进行辨认。
6.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潘秀洋左耳廓为锐器所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潘秀洋右大腿、左脚踝部被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7.视听资料
(1)刑事照片。证实潘秀洋被打及受伤情况。
(2)监控视频、随案移送清单、证据来源说明。证实2018年7月1日凌晨2时许在修文县阳明大道转盘何记烧烤店门口发生的斗殴事件全过程。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何杰提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何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杰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被告人任学成、孔德发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何杰起组织、指挥、实施作用,为主犯。被告人任学成、孔德发起辅助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杰提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何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19日晚,被告人何杰、任学成、余杰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铭都1号KTV为苟宇过生日。2018年01月20日01时许,被告人任学成、余杰从铭都1号KTV出来乘坐龙庆国的车去斯威特酒吧喝酒。当车辆行至龙场镇曲尺桥头时,被告人任学成等人便将车直接停在斑马线上准备下车,因当时车速较快差点撞到正在过马路的贾佐镇、邓书艳、尹莎莎、王晓灵等人,贾佐镇和被告人任学成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任学成就一脚踢在贾佐镇腹部并将贾佐镇踢倒在人行道上,然后被告人余杰和被告人任学成一起对贾佐镇拳打脚踢,致使贾佐镇受伤。整个过程中,被告人何杰在一旁助威、壮胆。经鉴定,贾佐镇因外伤导致左侧气胸,左肺压缩约百分之九十五,其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修文县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2日将本案转为刑事案件受理并于同日立案。
(2)现场处警纪录。证实2018年1月20日1时许,群众报案至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称有人在修文县思源路口打架,民警现场处警了解到系贾佐镇在思源路与路边越野车上的两名男子发生口角,后遭到两名男子的殴打,造成贾佐镇的胸部受伤。
2.证人证言
(1)尹某莎的陈述:1)2018年1月20日凌晨00时许,我的朋友贾佐镇在修文县阳明大道贵阳银行门口的斑马线上被两名男子殴打。当天我和贾佐镇、尹莎莎、王晓灵、邓书艳我们四个从修文县七彩酒店对面的一个酒吧里喝酒出来,准备吃宵夜,走到斑马线的时候,我和邓书艳走在前面,王晓灵和贾佐镇走在后面,这时开来一辆面包车速度非常快,贾佐镇走在最后,一只脚刚踏上人行道,那辆面包车就停在斑马线上,副驾驶下来一个矮个子的男生,接着又下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是何杰。那个矮子一下车就对着贾佐镇日妈操娘的乱骂。然后这个男的用力的一脚踢在贾佐镇的左边胸口上,贾佐镇本来是站在斑马线边上的,被这个男的一脚踹飞到人行道上摔在地上,我感觉贾佐镇直接被踢闷起了,都讲不出话,我看见那个男的太凶了,非常怕,站在旁边不敢动,就躲在路边上哭,何杰就靠在路边的栏杆上笑嘻嘻的看。王晓灵去扶贾佐镇,她已经站不起来了,就求对方“求求你们不要打了嘛”。看对方没有理她,就叫我报警,对方听见就对我们说“随你喊哪个来我都不怕”,这个矮子又冲过来对贾佐镇乱踩乱打,另外一个男的也跟着用脚踩贾佐镇。看见警察来了以后他们两个就跑了,何杰还是靠在那里看,警察来了问我是谁打的我就指着何杰说是他们的人打的,何杰就当着警察的面吼我“你说是我打的就是我打的啊”,我说“我没说是你打的,是和你一起的人打的”说完以后我都是怕的,怕何杰之后来找我的麻烦。贾佐镇当天肺受伤了,进了重症监护室,还开刀做手术了,住了半个多月的院。2)我感觉对方非常的凶狠和恶劣,贾佐镇被平白无故的被打成重伤,我当时一直在旁边哭,怕他们连我一起打,公安通知我来做笔录我都不敢来,怕被何杰报复,希望你们替我保密。
(2)王某灵的陈述:1)当天晚上我和贾佐镇、尹莎莎、邓书艳几个从文城逸都的酒吧喝酒出来准备吃宵夜。我们过完马路,贾佐镇还在斑马线的位置一辆越野车就从转盘的方向开过来,停在贾佐镇的背后,离贾佐镇非常近,停好之后就从上面下来三个男子,其中一个25岁左右的男子就日妈操娘的骂贾佐镇,意见就是贾佐镇挡着他们的车了,贾佐镇就问他们骂乃样,这个男子就跳起来一脚踢在贾佐镇的胸口,把贾佐镇踢倒在地上,我上去扶贾佐镇,这名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继续殴打贾佐镇。一会儿看见警察来了就开着他们的越野车走了。其中一个叫何杰的和他们一起但是没有动手还留在现场,后来有人说是他的兄弟打的,他还很凶的大声吼我们。贾佐镇被殴打了头部、胸部、后背等位置,在县医院重症监护室住了几天,医生说她的肺不能呼吸。2)对方非常的凶恶,我们就这样过马路就被打了,听说殴打贾佐镇的那帮人是混社会的。
(3)邓书艳的陈述:1)2018年1月20日凌晨12点我和贾佐镇、王晓灵、尹莎莎从修文县斯威特酒吧出来通过阳明大道旁边的斑马线,贾佐镇走到最后,这时候突然开来一辆越野车,车速很快,我立刻把贾佐镇拉过来躲到旁边行人道上让这个车,这个车就一脚刹在我们旁边,从副驾驶下来一个矮子对贾佐镇日妈操娘的骂,说贾佐镇挡着他们的路了,贾佐镇就还嘴,那个矮子就用手扇了贾佐镇一耳光,又一脚将贾佐镇踢摔倒在地上。然后对他拳打脚踢,不仅不听我们劝,还要打我们,这时候又一名男子加入一起殴打贾佐镇。看见警车来了就跑了。贾佐镇被打伤得比较严重,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住了个把个月。2)我觉得他们打贾佐镇太恶劣了,非常猖狂,还是在夜市上,人那么多,我们几个女生又没有惹到他们,是他们开车差点撞到我们,还被几个男生这样打和威胁。我们简直不敢惹他们。
3.被害人陈述
(1)贾佐镇陈述:1)2018年1月19日的晚上,我和王晓灵、尹莎莎、邓书艳一起在修文县龙场镇文城逸都酒吧出来打算过马路到银行贵阳银行门口吃宵夜。过马路时我走在最后,我走在马路边,一辆车就停在我旁边,从车上下来一个男子就骂我“日你家妈,你是瞎了哦,挡到我了嘛”我就问他骂乃样。他就一拳打在我的左眼角,我被他们踢摔倒在地上。我摔倒之后,他们继续对我拳打脚踢。打了我几分钟,他们看见警车来就走了。之后我听邓书艳说打我的是何杰他们,据我老公说他去找何杰,不但没有赔医疗费,还把我老公开的车子砸了。我住院花了几万元,我老公修车花了几万元。2)听说何杰他们是混社会的,非常猖狂,我们不敢惹。所以我们就不敢去找他们了,这个事情我不想再追究了,怕他们知道了会报复我。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任学成供称:2018年年前的一天晚上,我和余杰在修文县阳明大道门斑马线上殴打了一名女生。我一脚踢在那个女生肚子上,将她踢摔倒在路坎下面。又过去踩了她腰几脚,余杰也上去踩了她几脚,何杰在旁边看。
(2)余杰供称:2018年1月20日晚上我们给苟宇过完生日,我开起商务车打算载大家到曲尺桥吃宵夜。我就将车停在文城逸都门口的斑马线上,他们下车的时候我就看见任学成在打路边的一个女生。任学成把那个女生打睡在地上,那个女生就拉着任学成的脚不放。我就上去帮忙用手推那个女生。我没有打她。后来有人说派出所的来了我们就跑了。
5.勘验、辨认、勘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邓书艳对2018年1月20日凌晨殴打贾佐镇的“矮子”进行了辨认。辨认结果为“矮子”系被告人任学成。
(2)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任学成辨认殴打贾佐镇的地方为修文县阳明大道曲尺桥头斑马线上;被告人余杰辨认被告人任学成殴打贾佐镇,其推贾佐镇的地方为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曲尺桥头贵阳银行门口斑马线。
6.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佐镇外力至左侧气胸。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附伤情照片5张。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何杰、余杰提出自己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任学成供述了余杰也上去踩了她几脚,何杰在旁边看。证人王晓灵证实这名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继续殴打贾佐镇。何杰就靠在路边的栏杆上笑嘻嘻的看。看见警察来了以后他们两个就跑了,何杰还是靠在那里看,警察来了问我是谁打的,我就指着何杰说是他们的人打的,何杰就当着警察的面吼我“你说是我打的就是我打的啊”,我说“我没说是你打的,是和你一起的人打的”说完以后我都是怕的,怕何杰之后来找我的麻烦。证人邓书艳证实那个矮子就用手扇了贾佐镇一耳光,又一脚将贾佐镇踢摔倒在地上。然后对他拳打脚踢,不仅不听我们劝,还要打我们,这时候又一名男子加入一起殴打贾佐镇。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余杰参与殴打被害人贾佐镇的事实及被告人何杰在现场的事实,故被告人余杰提出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贾佐镇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杰虽然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贾佐镇,但被告人何杰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客观上起到为被告人任学成、余杰殴打被害人贾佐镇在现场助威壮胆的作用,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任学成的行为致被害人贾佐镇重伤二级,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何杰、余杰系从犯。
四、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杰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建新村祖师殿附近村民家中、修文县龙场镇放马坪村诗雨润山庄的后山等地开设赌场,聚众以“摇包谷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何杰负责提供场地,并安排被告人胡鑫、何进、余杰等人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及放哨,同时被告人胡鑫、何进等人负责在赌场内抽头并售卖烟水等物。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何杰团伙抽头渔利共计约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修文县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2日将本案转为刑事案件受理并于同日立案。
2.证人证言
(1)何先洁陈述:大概是2017年春节的那段时间,因为在家无聊,后面听说龙场镇王官村祖师殿那边有人赌包谷子,我就过去玩了一下去之后我就在祖师殿有一家家中看见很多人在那里赌包谷子,大概有三、四十人,玩的赌资有大有小,大的有上千在赌,小的有一两百的,每次输赢大概有四五千的样子,当时我看见祖师殿一个叫何杰的在那里看场子,应该就是他在那里开的场子,听说他们还在抽水的,我就在那里玩了一个来小时就回家了,输了几千块钱。
(2)晏佳林陈述:2017年大年三十晚上我家旁边的小白狗家里聚集了一些人在他家的堂屋里赌钱,我去了小白狗家,我看见何杰和修文街上的几个小崽子在那里招呼场子,参与赌钱的人有十多个,我认识的有莽老三,高成英,有一个罗三毛家妈在里面,还有一个刘红霞家妈,这两个人的名字我不知道,还有十多个我不认识的。摇官是修文街上的人,我去砸了四至五盒,我当时没有输赢我就回家了,后来听莽老三讲,这个赌场是何杰他们开的,第二天中午的时候何杰他们又在小白狗家开堂子了,我去赢了300元左右就走了。
(3)陆明海陈述:2017年春节期间,我接到一个小娃的电话说:“王官这里在赌钱,你要来赌钱不?”我问他在什么地方,对方告诉我在王官祖师殿,我放下电话大概半小时我就去了祖师殿找到了赌钱的那家人家,我进去的时候屋里大概有10多人,但是我一个都不认识,我就坐在宝官的位置摇了几盒,我赢了700元钱就走了,给我打电话的人我不认识,我和何杰没有交情,也没有来往。
(4)赵朝英陈述:2017年春节,具体那天记不清了,我们寨子的何杰找到我说在我家赌几天钱,赌完之后他那点灯油钱给我,我说可以,因为我家旁边有一个大院坝,方便停车,白天和他说好后,天黑吃完饭何杰就带了五六个人来到我家,我都不认识,他们拿起赌钱的木板架好,他们就用摇包谷子的方式赌钱,赌到晚上10点过钟就收场了,第二天他们又来了五六人,我认识的有我们寨子的何进进,他们在我家连赌了三天,然后他们就去其他家赌了。
(5)唐厚毅陈述:2016年底快到2017年年初春节的时候何杰找我和他合伙开赌场,但是我给他说我不搞,但是我可以带人去赌,然后他说他开在祖师殿。一天晚上我开车和黎阳一起去王官的祖师殿,我到祖师殿的路口时遇到何杰安放在路口放哨的小崽,他给我说了赌场的地点,从我去祖师殿那里开始赌钱之后,我去了一个月,何杰开的赌场不是固定地点,经常换地方,都是祖师殿的住户家中,每天都有30多个人在那里赌钱,何杰每天都要抽红,大概每天抽3000到4000元左右,具体多少只有何杰知道,每天都是何杰的一个兄弟来抽的,钱每次都是装在一个塑料筐里面拿走的,都是交给何杰的,他中途在“诗雨润”赌过十多天,换地方都是头天晚上赌完钱之后,何杰私下通知的。
(6)尹怀波陈述:我知道修文县祖师殿那里开了一段时间的赌场。我准备去但事实都没有去成,第一次去的时候我坐的是敖斌斌的车子,结果车子在进祖师殿的路上翻车了。第二次我去的时候被一个叫灰狗的不准我进去,因为他们赌假钱怕我去搅乱他们的堂子,但是我知道是哪几个合伙开的赌场,有一个外号叫灰狗的,还有一个叫小骚骨的学名我不知道。因为灰狗跟我讲过他们开赌场,叫我不要去搅堂子。其他的我都不知道了。
(7)陈磊陈述:2017年春节前两天,何杰打电话给我说他在祖师殿小白狗家开了一个赌场,叫我帮他喊人去赌钱。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何杰打电话给我,我就开车去小白狗家,我到了之后看见有20多人在小白狗家堂屋里赌钱,何杰当时带着赵德儿、任矮子、还有几个何杰的小弟都在现场,他们是采取摇包谷子的方式赌钱,摇官的是唐肥肥,我玩了一会我就走了。大年初二的一天下午4点钟的时候,何杰打电话给我说赌场人少,叫我去站一个人头,第二天我和唐肥肥、倪扬就去了小白狗家,过了一会何杰就带来一帮人来到小白狗家,然后他们开始赌钱,摇官是卷毛,他名声不好,他会摇假包谷子,所以我们就没有赌钱,当天我们就走了。大年初四我又去祖师殿,我去的时候小白狗家有30人在赌钱,摇官的又是何杰在贵阳喊来的保六,我就在旁边看了半个小时就走了。大年初九的时候,我又去小白狗家,当时还是保六在当摇官,何杰就指着摇官说:“大家不要怕,这是我保六哥,尽管押,他有的是钱赔。”到了晚上十点我就走了。走的时候我才知道何杰和保六合伙开的赌场,赌场总共开了一个多月,期间怕警察来抓,还在诗雨润开了十多天,我前后去了何杰开的赌场5、6次左右,看见何杰抽红有6、7次,每次大概有3000元左右。何杰抽的红钱除安排给放哨的发钱,剩下的就是何杰和他喊来的那个叫保六的,何杰安排放哨的人我认识的有赵德儿、任矮子、还有祖师殿一个脑筋有问题的人,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8)刘武荣陈述:前年春节那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听寨子上的人说有人在小白狗家赌钱,于是我就过去看,当时天都黑了,我见一大帮人在小白狗家炉子边摇包谷子猜单双赌钱,保官我不认识,在场的大多数是我们寨的,外面也有五六个娃了,那几个娃儿是何杰带来的,但那几个娃儿不赌,就站在边上看,现场也不热闹,没有几个人在赌,看热闹的人多,在小白狗家赌了三天,就没有在小白狗家赌了。然后他们又到我们寨子的吴道军家、刘家城家赌,他们是采取摇包谷子猜单双来赌钱。参与赌博的人中,外面来的人我都不认识,赌的人每次都是押二三千元,少时有二三百元。这个赌场是何杰带着这些娃儿开的,那些娃儿我都不认识,只认识我们寨子上的何进,何杰开赌场的时候每天大约抽二次水,白天抽一次,晚上抽一次,多的时候金额可以抽两千多元,少的时候可以抽一千多元点。
(9)倪扬陈述:2017年春节过后的一天中午,我和唐肥肥在县委吃东西,遇到何杰,喊我去赌钱,何杰说他开了一个赌场,让我去玩,当天晚上我和唐肥肥就去祖师殿玩,到了祖师殿的一户农民家,我去的时候何杰已经在那里了。我玩了一个多小时我就走了,之后我有时间就去,都是和唐肥肥一起去的,他们每天都要抽红,抽多少我不清楚。在赌场上的人我认识的有唐肥肥,卷毛、王建筑,还有外面来的人,但是这些人都不固定,有的是贵阳那边的人,有的是本地人。
(10)杨时兵陈述:三四年前春节的那几天,我听说祖师殿有人赌钱,我就过去玩,当时是在祖师殿小白狗家,我认识的有卷毛、卢老三、何军等人参赌,我去的时候王建筑在当摇官,是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赌的,赌的人些就买单双,多时押2000元,少时三五十元,我也参与押注,我去玩了三天,每天都有人抽红钱,就是抽钱的意思,每次能抽二千五六的样子,一天抽二次,有四五千元抽出来给抽红钱的人。我认识的人有卢老三、何军、卷毛、熬天兵、王建筑是保官,抽成的人我不认识,都是一些小年轻。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11)刘家程陈述:在2017年春节的那段时间,何杰来找我借房子开赌场玩两天,到时候拿点烟钱给我,我想到何杰是社会上混的,他来找我不答应我怕被他报复,心理上有点畏惧他,我就让他们在我家赌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在我家又赌了一天才走的,来赌的人大多都是寨子里的人,只有几个面生的人。
(12)汪超陈述:何杰在2016年要过年的那段时间在他王官祖师殿的家中开设过赌场。给何杰照看和招呼赌场的是任学成、余杰杰、陈波、小鑫鑫他们几个。余杰杰、陈波和小鑫鑫负责外围放风,任学成负责抬板和现场的赌博秩序的维护。
(13)谭永洪陈述: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杰打电话给我说他在修文县龙场镇祖师殿那里开了个赌场,让我帮他在赌场上放哨,我当时没有答应,我之后还去过何杰开的赌场,我当时还看见胡鑫在赌场卖烟、卖水,被告人任学成拿着对讲机在赌场上面,如果有赌客吵闹,被告人任学成要维持秩序,让赌客不要大声吵闹,何杰也在赌场上面,何进也和任学成一样在赌场上维持秩序,何杰开了两个多月就没开了。
(14)任学成陈述:2017年年初春节的时候,我从贵阳回到修文,赵德、余杰、苟宇他们几个就给我说何杰在王官祖师殿开赌场,我想到既然是杰哥开的赌场,也想上去找点钱过年,但我在赌场上待了一天没有找到钱,我觉得没意思就没有去了。参与赌博的有祖师殿的一些老百姓,还有一些社会上专门赌钱的,他们赌的是包谷子,赌单双的,最低押注100,我看见最高的1万的都有,但这些人我都不认识。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何杰的供称:2017年过完大年三十的正月间,我和倪扬、唐肥肥、陈磊、王家海约起在祖师殿刘白狗家赌了二十多天的钱,我们是采取以包谷子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金额小注三五十元,大注到两千元,每天的输赢情况小的时候就几万元,输赢大的情况就达到十多万元,我们邀约赌钱有提成的,大注的每注提成二百元,反正一天下来就是三四千元,二十多天共得了十多万元左右,在赌博过程中轮流来当庄家的主要是倪扬、唐肥肥、李伟他们几个,设计的赌客每天就三十人左右,都是修文周边和我们寨上的人,名字记不起来了,在赌博过程中我怕警察来查,安排了何进、赵德、任学成、陈星,还有陈磊也安排了其他三个人参与放哨,同时安排得有人接送赌客。每天赌博的抽水主要是胡鑫和倪扬负责,每天抽水所得的钱都是我们几个和放哨的人共同分成,算下来一个人每天能分到几百元钱。还有何进、胡鑫他们卖烟水赚钱。
(2)何进的供称:1)2017年1月份的时候,杰哥在电话里给我说他在祖师殿开了个赌场,如果不忙的话回来给他招呼一下赌场。我是2017年春节前五六天回祖师殿的,回来后我就看见杰哥开了一个赌场在祖师殿大院坝旁边的小白狗家,在小白狗家开了几天又把赌场搬到我们后山一个叫小义威的家中开,总的开了大约十多天,是摇包谷子赌单双的,赌场是杰哥和一个叫唐肥肥的人开的,是否还有其他人合伙我不清楚,小黑豆、小鑫鑫是参与赌场管理的,但王帅、苟宇、赵德、任学成是肯定没有参与的,余明和余杰是否参与我不敢确定,我回来后就帮杰哥管理赌场,因为前几天赌场生意不好,所以杰哥没有分我钱,后来生意好了,杰哥分了800元给我。2)我在赌场上没有具体的工作,我主要是在赌场上卖烟和饮料,这个钱赚来是我自己得,但如果赌场上有人闹事肯定是要帮忙的。杰哥也专门给我和小黑豆、小鑫鑫说过,他准备了几把砍刀放在他家旁边的老房子那里,如果有人闹事有几把砍刀要方便一点。3)参赌的人最低押一二十元的可以,押几百几千元的也可以,但很少有人押上千的,赌客除了祖师殿本寨的老百姓,还有杰哥在修文街上认识的社会上的人,本寨的老百姓都是些五六十岁的老年人,我喊不出名字。4)一开始杰哥开赌场的时候除开放哨、以及赌客的油钱以及主人家的灯油钱,基本是没有赚钱的,如果多少赚了点都被我们几个吃宵夜消费了,后来一个叫李小虎的来找杰哥,答应一天给杰哥一千块钱,赌场上的所有的开支都与杰哥无关,这个李小虎从杰哥手里接这个赌场过来搞了三四天,我之前卖烟酒赚了大约3000元,加上杰哥给我的800元,总的赚了4000余元,李小虎没接手之前,杰哥开了十多天,每天要开给放哨的工资一千多元,每天要开给赌客加油的油钱起码也是一千多块钱,每天要开支给主人家的灯油钱,算下来每天要开支三、四千块钱,这些钱都是赌场的利润,算下来杰哥开这个赌场赚了大约十来万,但除开所有开支费用,他给我说他只赚了一万块钱左右。
(3)余杰供称:在2017年过年前,何杰在修文县龙场镇祖师殿开设过赌场,一直开到2017年过年的时候,何杰开设的这个赌场是和唐肥肥、倪扬一起合伙开的。开设赌场的过程中,何杰组织了何进、任学成、赵德、苟宇、赵柏洋在那里参与管理赌场,维护赌场秩序,安排了我和张勇、谭永洪负责赌场外界的放哨,防止赌场被警察查了。我参与放哨的两天还得了400元的工资。
4.辨认笔录
(1)何杰、何进分别对在2017年2至3月份在修文县龙场镇祖师殿组织人聚众赌博的现场进行辨认。附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何杰、何进、余杰、胡鑫及其相应的辩护人提出: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何杰负责提供场地,并安排被告人胡鑫、何进、余杰等人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及放哨,且大部分非法利益由其获得,系主犯,被告人胡鑫、何进、余杰等人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及放哨,且被告人胡鑫、何进同时负责在赌场内抽头并售卖烟水等物,系从犯。
五、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朱俊芳伙同其情人杨家俊(在逃)在修文县龙场镇良知路开设大众足疗店,为了牟利,杨家俊、朱俊芳和被告人汪超商议,由被告人汪超组织卖淫女进入该足疗店进行卖淫,卖淫所得除卖淫女提成后双方均分。被告人汪超通过卖淫女聂某群介绍,先后组织聂某群(未成年人)、杨某迪(未成年人)、阙某艳、袁某红(未成年人)、刘某玲(未成年人)、杜某林(未成年人)、邹某秀(未成年人)等卖淫女进入大众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汪超安排被告人谭永洪、陈波和付林等人主要负责对卖淫女的日常监管和对大众足疗店内经营秩序的维护。在开设大众足疗店期间,被告人汪超和朱俊芳、杨家俊通过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共盈利80000余元,被告人汪超个人获利20000余元。
2.2018年4月28日至7月16日期间,朱俊芳在修文县龙场镇龙山路一居民楼三楼开设足生缘足疗店,其与被告人汪超合谋,组织杨某迪(未成年人)、聂某群(未成年人)、杨拉拉(未成年人)、陈昌秀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汪超又通过聂某群的介绍组织卖淫女阙某艳、袁某红(未成年人)、刘某玲(未成年人)等人参与卖淫活动。在该足疗店经营期间,足疗店的相关开销费用由朱俊芳自己承担,朱俊芳主要负责接待前来嫖娼的嫖客并为嫖客介绍、安排卖淫女,同时还负责收取嫖资和记账。被告人汪超、孔德发、陈刚和李林、彭超(二人另案处理)主要负责对卖淫女的日常监管和对足疗店内经营秩序的维护。该足疗店有两种卖淫服务,一是快餐服务,快餐服务分为店内快餐和店外快餐,店内快餐收费200元,由卖淫女提成100元,朱俊芳为一股提成50元,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为一股提成50元。店外快餐收费300元,由卖淫女提成200元,朱俊芳一方和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一方各提成50元。二是包夜服务,凌晨0时前的包夜收费1200元,由卖淫女提成500元,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一方和朱俊芳一方各提成350元;凌晨0时以后的包夜收费800元,卖淫女提成500元,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一方和朱俊芳一方各提成150元。
为了加强对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日常管理及牟取更大利益,被告人汪超、孔德发还组织卖淫女进行足生缘足疗店外的卖淫活动,并建立了名为“巭孬嫑昆”的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统一管理。被告人汪超等人先是通过中间人周尚林、李美等人确定招嫖人数、地点及价格,然后在该微信群内向卖淫女刘某玲、聂某群、杨拉拉、阙某艳、袁某红发布外出卖淫地点、中间人及嫖客电话号码等相关卖淫信息,并安排卖淫女外出卖淫,卖淫女外出卖淫结束后,在该微信群内向被告人汪超汇报卖淫结果,被告人汪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中间人或嫖客收取嫖资后,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中间人、孔德发、卖淫女发放提成。因外出卖淫活动由中间人或嫖客直接联系被告人汪超或孔德发,卖淫地点不在足生缘足疗店内,所以朱俊芳不在该微信群内,也不参与分成。在开设足生缘足疗店期间,被告人汪超、孔德发和朱俊芳通过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共盈利82500元,其中被告人汪超、孔德发共同获利2135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1)2018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对2018年5月至7月朱俊芳伙同汪超、孔德发在修文县龙山路老快巴车站旁三楼开设足生缘足疗店,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受理为刑事案件。2)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对袁某红等四人多次在修文县进行卖淫受理为行政案件。3)2018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对2018年6月至7月修文县龙场镇钻石年代KTV销售经理李美先后三次通过汪超为钻石年代KTV男性客人提供卖淫女,李美通过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共获利500元受理为刑事案件。4)2018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对2017年9月初至2017年12月底,被告人汪超伙同朱俊芳、杨家俊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良知路设立“大众足疗城”组织阙某艳、杜某林、杨某迪等卖淫女在该足疗城进行卖淫案受理为行政案件。5)2018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将“大众足疗城”案受理为刑事案件。
(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21日、2018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对修文县龙场镇朱俊芳等人组织卖淫案、修文县龙场镇李美介绍卖淫案、修文县龙场镇汪超等人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
(3)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袁某红出生于2002年2月8日、阙某艳出生于2000年2月24日、刘某玲出生于2002年10月28日、杜某林出生于2001年2月18日、邹某秀出生于2001年1月28日,聂某群出生于2001年12月24日,被组织卖淫时均系未成年人。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卖淫女阙某艳、刘某玲、袁某红、陈昌秀、杨某迪进行行政处罚;对介绍卖淫者卢凯文、薛建刚、林伟进行行政处罚;对容留卖淫者李阳进行行政处罚;对嫖客文海波、文昌银、何恒恒、唐勇、谢杨、马龙兵进行行政处罚。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见证人陈宝华的见证下,2017年7月16日在朱俊芳处扣押一大一小两个笔记本。
(6)房屋租赁协议。1)大众浴室房屋租赁协议,证实2017年1月1日,王怀玉与邵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住宅二楼全层租赁,用途为居住和开洗脚店。2)足生缘住房租赁合同,证实2018年5月5日,秦孝碧与朱俊芳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将修文县龙场镇龙山路19号一栋三层两套住房租赁给朱俊芳。
2.证人证言
(1)朱俊芳陈述:1)2017年6、7月份,朱俊芳和杨家俊开设大众足疗店,汪超带小姐在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除卖淫女得到本身该有的提成外,所赚取的钱由杨家俊和汪超共同平分。汪超的职责就是负责组织、引进小姐在大众足疗店内来从事卖淫活动,对卖淫女的管理,当卖淫女在卖淫活动中和嫖客发生矛盾由汪超出面处理,孔德发和汪超是关系很要好的兄弟,所以发生问题时孔德发也参与帮忙处理。大概估算,获利十万元左右,杨家俊和汪超个人分别也就两万多元钱,其余的都归卖淫女提成了。2)2018年4月,朱俊芳和汪超、孔德发三人一起共同经营足生缘足疗店,朱俊芳的职责就是负责平时店面及卖淫女的管理,记账、收银,接待嫖客和安排卖淫女接单,汪超、孔德发的职责就是管理卖淫女及卖淫女和嫖客之间发生矛盾后由他们两个出面处理,职责分工也是按照经营大众足疗店期间的模式来进行的。用账本亲自过账的,足生缘总的获利是76900元,朱俊芳获利是19100元,汪超、孔德发分成获利也是19100元。3)做生意期间,嫖客与卖淫女小幺妹在六广姑娘五楼包房内发生矛盾,朱俊芳告诉汪超后,汪超带人去六广姑娘包房内打嫖客。有三个男的到足生缘足疗店内去嫖娼,其中有个嫖娼的男子在嫖娼的过程中,嫌弃卖淫女长得丑,要求换人,因为此事就得罪了汪超,导致汪超后来提刀将其中的两个男的砍伤。
(2)付林陈述:付林协助汪超在大众足疗店管理卖淫活动,与卖淫女同吃同住,如有人闹事,要及时通知汪超处理。卖淫盈利由卖淫女、老板娘朱姐和汪超分成,付林大概得了1000元。
(3)李林供述:2018年6、7月份,李林协助汪超在足生缘足疗店管理卖淫活动,负责不让他人在店里面闹事。如有人闹事,不能制止时,要及时通知汪超处理,由汪超带人把闹事的客人打一顿。陈刚、孔德发也在足生缘当看管。李林听汪超说过有二次喊人用刀把客人砍伤事情,一次是在足生缘汪超用菜刀砍伤两个人,一次在六广姑娘。除了分给小姐的钱以外,剩下的钱是朱俊芳和汪超、孔德发的,平时汪超、孔德发、任矮子还有汪超的其他一些社会上的朋友经常在一起吃喝,这些开销基本上都是汪超和孔德发花钱。
(4)彭超陈述:我是跟到陈波混的,陈波经常带我和汪超、孔德发们在一起玩,所以大家都很熟悉,我就经常去足生缘足疗店里面找他们玩,慢慢的就发现汪超带有小姐,有一次丑丑还喊我帮他们放过一天哨,也就是在一楼观察,如果有人来了就打电话通风报信,主要是防止有警察来查。
(5)李美陈述:2018年3月至7月,李美多次为龙场镇钻石KTV客人介绍卖淫女,提供卖淫女的是小超超。
(6)陈宗信陈述:铭都一号KTV的客户经理陈宗信三次为客人介绍卖淫女并获利,提供卖淫女的是一名男子,其微信名是“几多爱”。
(7)周尚林陈述:周尚林明知汪超、孔德发专门带有一帮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和修文铭都一号KTV的陪酒女的领班陈小静认识后,陈小静联系周尚林要求提供卖淫女出台,周尚林又再联系汪超、孔德发安排卖淫女出台,由周尚林把卖淫女带到铭都一号KTV交给陈小静,周尚林从中获利。
(8)卢凯文陈述:卢凯文二次帮周尚林开车接送卖淫女到铭都一号卖淫。
(9)聂某群陈述:1)2017年6月起,卖淫女聂某群经汪超介绍到大众足疗店、足生缘足疗店卖淫并介绍卖淫。2)汪超、孔德发建立微信群对卖淫女出台进行管理,经汪超安排,聂某群等卖淫女曾经到钻石KTV等地从事卖淫活动。3)大众足疗店因为嫖客嫖娼的事情发生过二次打架,在足生缘足疗店嫖客嫖娼发生过一次打架。原因是小包车和小黑在大众足疗店内嫖娼与我们足疗店内的卖淫女扯皮,导致何杰、任学成、谭永洪、何进等人在桥边殴打小包车、小黑,后双方约架持械在王官猫山脚聚众斗殴。4)2017年10月左右的一天凌晨三点钟左右,一名男子醉酒后因嫖娼与卖淫女发生纠纷,汪超等人将该男子从店里面拉出来到一楼的过道上拳打脚踢打一顿。5)2018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因嫖客与卖淫女纠纷,汪超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西瓜刀出来将嫖娼的那名男子和他的兄弟砍伤了,嫖娼的男的头部被砍伤,另外一个人被砍伤的是手。
(10)刘某玲陈述:2017年8月刘某玲到朱俊芳店内卖淫,汪超,孔德建立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群里每天除了报卖淫的次数外,孔德发、汪超还经常在群里通知卖淫女去哪里卖淫等。老板娘朱俊芳也会用专门的笔记本记录卖淫收益情况。
(11)陈昌秀陈述:2018年6月份左右,陈昌秀在朱俊芳足生缘的足疗店卖淫。
(12)袁某红陈述:2018年5月份左右,袁某红在朱俊芳足生缘的足疗店卖淫。朱俊芳主要在负责收钱,汪超、孔德发、李林主要是看场子,卖淫女挣得钱,除开卖淫女自己得的那一部分,剩下的钱都是朱俊芳和孔德发、汪超他们分。孔德发、汪超建立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汪超在微信中通知袁某红到龙场驿大酒店卖淫。汪超让袁红玉等卖淫女免费为汪超的老大何杰的朋友等人提供性服务。
(13)杨拉拉陈述:2018年6月卖淫女杨拉拉到足生缘足疗店卖淫。朱俊芳主要是在店内守店、收钱,同时也联系客人来玩,汪超和孔德发两人主要管理卖淫女和联系外面的客人,丑丑(李林)在足疗店内看管我们,汪超专门建了一个微信群管理卖淫女的。
(14)杨某迪陈述:卖淫女杨某迪在大众足疗店、足生缘足疗店卖淫,朱俊芳、汪超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付林进行看管。
(15)邹某秀陈述:邹某秀2017年8、9月在大众足疗店卖淫,汪超就在足疗店后面一条街的大众浴室四楼租了一套房子给卖淫女住,汪超喊付林、谭永林、孔德发、陈波等人在那里管理卖淫女,期间邹某秀不愿卖淫,被汪超手下小弟打,还被被告人谭永洪威胁。
(16)阙某艳陈述:卖淫女阙某艳在大众足疗、足生缘足疗店卖淫。汪超建了一个微信群的,为了统计卖淫女每天的盈利情况。小勇、丑丑、付林、谭永林看管店面。平时都是付林在,出事情后汪超和谭永林才来。
(17)薛建刚、李阳、王友海、吴学贵、胡坤、胡述军、唐勇、魏良友、唐厚毅、李文鹏、袁茂军、**清、吴昌银、何恒恒、林伟、马龙兵、谢杨、胡建智、刘祖明、王兴、冯波、文海波等人证实了通过KTV的小静介绍卖淫女嫖娼或到足生缘足疗店嫖娼的事实。
(18)杨玲勇陈述:心满意足疗店在足生缘足疗店楼下。足生缘足疗店是在2018年5月1日左右开业的,但几天后杨玲勇发现足生缘足疗店实际是卖淫窝点,经常会有客人到自己店里问有没有卖淫小姐,而且三楼在2018年5月底还是6月初有打架动静,第二天看到楼梯有很多血而且下午有人还来自己店里面问是不是昨天在我的店里发生打架。足生缘足疗店卖淫事情对自己店影响较大,一是经常有客人到店里找小姐影响店的声誉;二是大半夜经常有客人上楼,影响附近商户和住户休息;三是足生缘足疗店会经常发生矛盾。
(19)王安全、张帮华陈述:租赁房子给别人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汪超的供称:1)2017年的8月到12月,汪超、朱俊芳、杨家俊组织卖淫女在大众足疗卖淫,汪超安排付林看管场子。2)2018年汪超和孔德发及“足生缘”的老板娘朱俊芳三个人组织卖淫,卖淫女有杨某迪、小文艳、小黑妹、小拉拉、小幺妹(小媛媛)、毛幺、小琪琪等人。朱俊芳平时在店里管理这帮卖淫女,负责看店、接待、收钱。孔德发平时大多时间也在店里睡,招呼和监管卖淫女,汪超平时没有什么事的情况下也要去店里面管理和招呼,汪超和孔德发还有一个主要的职责就是卖淫女在从事卖淫活动中和嫖客发生了矛盾,就由汪超和孔德发出面去处理。卖淫女在店内卖淫或者由朱姐带出去的收益,由卖淫女、朱姐、汪超、孔德发分成;由汪超联系出去的卖淫的收益,不分给朱姐。3)为了管理这帮卖淫女,汪超还专门建立了一个微信群。2018年7月,汪超安排李林、被告人陈刚、彭超、小皮鞋对卖淫女进行看管。4)2018年6月,因嫖客与卖淫女产生矛盾,汪超用水果刀将两嫖客的头部和手部砍伤。2018年6月28日汪超从朱姐处得知嫖客与卖淫女发生纠纷,就带着朱玉贵、任学成、苟宇、孔德发、胡阳、何静到六广姑娘楼上打伤客人。5)在大众足疗店,共获利8万余元,其中杨家俊、朱俊芳获利2万余元,汪超获利2万余元,汪超曾喊付林、谭永洪一起参与管理足疗店和卖淫女。
(2)孔德发供称:均未供述涉及组织卖淫相关犯罪事实。
(3)谭永洪供称:1)2017年,汪超喊谭永洪管理大众足疗店。大众足疗店是杨哥和姐姐的,陈波在汪超喊谭永洪去之前就在大众足疗店了的,他是什么时候去的我不清楚,陈刚是后来谭永洪离开大众足疗店以后汪超才安排他来参与管理卖淫女的。2)谭永洪和陈波、陈刚的职责就是在店内平时看管好卖淫女,还有就是防止嫖客来店内嫖娼的过程中因为嫖娼的事情和卖淫女之间发生矛盾。汪超对这帮卖淫女进行上班管理,上班时间必须在店内,一般上班时间就是在中午的十二点到第二天凌晨三点,在上班期间如果卖淫女要出去的话,必须给店老板娘姐姐请假。汪超还专门给卖淫女在大众浴室上面的四楼给她们租了一套三室一厅一厨一卫的房屋供这帮卖淫女居住。3)汪超不支付劳动报酬,只是有时会带谭永洪等人去吃饭喝酒,所消费的钱就来源于他组织的这帮卖淫女卖淫过程中所得的获利。4)大众足疗经营期间,一次因为嫖客与卖淫女发生矛盾,谭永洪告知汪超后,汪超赶到店内与谭永洪殴打嫖客。还有一次也是因为卖淫女与嫖客小包车等人的矛盾,谭永洪将情况告诉何杰后,何杰带人打了小包车,最后双方在猫山脚聚众持械斗殴。
(4)陈刚供称:1)2017年6月份我认识汪超后,我就知道汪超和一个中年妇女开了一个大众足疗店,汪超带了五个卖淫女在足疗店卖淫,也可以由他们和嫖客联系好了后,在足疗店外卖淫,快过年的时候,汪超就没有开足疗店了。到2018年3月份,汪超和孔德发以及之前那名中年妇女合伙在体育馆旁边一个民房的三楼开了一个足疗店,主要是由孔德发和汪超带卖淫女来,女老板负责收取嫖资,然后卖淫女和女老板、汪超、孔德发一起算账,我只知道卖淫女卖淫一次是200元,卖淫女得到100元,女老板得到50元,汪超和孔德发各得25元,具体的卖淫价格我不是很清楚,卖淫女在足疗店卖淫,也可以出去在酒店等其他地方卖淫,一般都是女老板联系嫖客,嫖资也是由女老板收取,汪超和孔德发都叫过我,让我看一下足疗店,一是担心嫖客在足疗店闹事,或者和卖淫女发生冲突,二是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2)汪超和孔德发打我和刘麒麟是因为我们和卖淫女出来喝酒,当时汪超和孔德发是打电话给卖淫女让她们去接客卖淫,卖淫女没有理他们两人,他们就觉得是我们喝酒耽误了卖淫女卖淫,所以就打我们了。
(5)陈波供称:谭永洪因与陈波关系好,让陈波带大众足疗店的卖淫女去化妆。2018年7月因卖淫女与小包车等人矛盾,陈波被小包车等人殴打,后陈波告诉谭永洪这件事,谭永洪又告诉何杰此事,导致小包车与何杰双方再猫山脚打架一事。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提取等笔录
(1)辨认笔录
第一组辨认地点笔录
1)朱俊芳辨认组织卖淫地点笔录,附指认照片6张。证实经朱俊芳辨认其组织他人卖淫地点为修文县龙场镇龙山路一住宅楼三楼“足生缘”足疗店。
2)朱俊芳辨认组织卖淫地点笔录,附指认照片7张。证实经朱俊芳辨认其组织卖淫地点为修文县龙场镇良知路二楼。
3)李林辨认协助组织卖淫地点笔录,附指认照片11张。证实经李林辨认其协助组织卖淫的地点为修文县龙场镇龙山路19号三楼足生缘足疗店。
4)汪超辨认组织卖淫地点、安置卖淫女居住地点笔录共三份。证实经汪超辨认,其组织卖淫的“足生缘”足疗店位于修文县龙场镇龙山路三楼;组织卖淫的大众足疗店位于修文县龙场镇良知路二楼;在大众足疗店组织卖淫期间租赁给卖淫女居住地点为修文县龙场镇永安巷大众浴室楼上四楼。
第二组辨认作案工具
1)卢凯文辨认接送卖淫女车辆笔录。证实经辨认,卢凯文用于接送卖淫女车辆为贵AV675Y号白色长安牌轿车。
第三组组织者、协助者辨认笔录
1)朱俊芳辨认足生缘卖淫女笔录三份。证实经朱俊芳辨认,“陈姐”系陈昌秀、“小黑妹”系刘某玲、“幺妹”系袁某红。
2)李林辨认卖淫女笔录四份、辨认组织卖淫汪超、孔德发笔录一份、辨认朱俊芳笔录一份。证实经李林辨认,“小文艳”系阙某艳、“小娜娜”系杨拉拉,“小黑妹”系刘某玲、“小幺妹”系袁某红;能辨认出组织卖淫的是汪超、孔德发;在“足生缘”足疗店负责管理卖淫女及盈利的女子系朱俊芳。
3)彭超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经彭超辨认,叫去帮助到足生缘放哨的“丑丑”系李林。
第四组介绍卖淫者辨认笔录
1)李美辨认笔录三份。证实经李美辨认,2018年6月份带了两名卖淫小姐及转账500元好处费的女生系聂某群;带卖淫小姐“小超超”系汪超;叫其帮忙给朋友介绍卖淫女的“小林伟”系林伟。
2)周尚林辨认笔录三份。证实经周尚林辨认,与其联系介绍卖淫的人是孔德发、“小汪超”系汪超、卖淫女“小拉拉”系杨拉拉。
3)陈宗信辨认笔录四份。证实经陈宗信辨认,在铭都一号KTV二次联系安排的卖淫女系杨拉拉;为其安排卖淫女的男子系周尚林;帮朋友找其联系卖淫女的人系薛建刚;2018年7月7日找卖淫女的嫖客系李阳。
4)卢凯文辨认笔录两份。证实经卢凯文辨认,其辨认出铭都一号KTV陈小静系陈尚林;安排其接送卖淫女的人系周尚林。
第五组卖淫女辨认笔录
1)卖淫女阙某艳辨认笔录四份。证实经阙某艳辨认,一起在足生缘卖淫的陈姓姐姐系陈昌秀;联系嫖客收取嫖资姓朱姐姐系朱俊芳;汪超的兄弟丑丑系李林;足生缘老板“三哥”系易德荣。
2)卖淫女陈昌秀辨认笔录三份。证实经陈昌秀辨认,在足生缘“小幺妹”系袁某红,另一个十多岁年轻女子系阙某艳,足生缘足疗店老板娘系朱俊芳。
3)杨拉拉辨认笔录六份。证实经杨拉拉辨认,“小毛幺”系聂某群;负责看店丑丑系李林;在世纪酒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福建男子系何恒恒;在足生缘足疗店一起卖淫的姐姐系陈昌秀;足生缘足疗店老板系朱俊芳;带自己去世纪颐和酒店和百姓医院附近卖淫的男子系周尚林;在铭都一号带自己回家中嫖客系李阳。
4)刘某玲辨认笔录六份。证实经刘某玲辨认,一起卖淫的“小拉拉”系杨拉拉、遵义姐姐系陈昌秀、“小幺妹”系袁某红、“小文艳”系阙某艳;带领卖淫女卖淫的系汪超、孔德发;足生缘足疗店老板系朱俊芳。
5)袁某红辨认笔录八份。证实经袁某红辨认,足生缘老板系朱俊芳;卖淫女阙某艳、刘某玲,卖淫女“拉拉”系杨拉拉;并辨认出了在足生缘足疗店上班时看场子的汪超、孔德发、李林。
6)杜某林的八份辨认笔录。证实经杜某林辨认,带他们到大众足疗店上班的小毛幺系聂某群;大众足疗店杨家俊的女朋友且系老板之一女子系朱俊芳;组织在大众足疗店卖淫汪超系汪超;负责足疗店看管人谭永林系被告人谭永洪、陈波儿系陈波;大众浴室老板负责放哨的杨家俊系杨家俊;大众足疗店卖淫女“小文艳“系阙某艳、“小珠珠”系朱燕、“小可儿”系杨某迪;足生缘三哥系易德荣。
7)杨某迪辨认笔录五份。证实经杨某迪辨认,大众足疗店管理卖淫女系汪超;大众足疗店老板“杨哥”系杨家俊;同住大众浴室三楼宿舍系付林;大众足疗店女老板“姐姐”系朱俊芳;大众足疗卖淫女“小毛幺”系聂某群。
8)邹某秀辨认笔录六份。证实经邹某秀的辨认,大众足疗店杨姓男子女友、老板之一系朱俊芳;带领卖淫系汪超;在大众足疗店负责看管的陈波、孔德发、谭永林(系被告人谭永洪)、付林;大众足疗店一起卖淫的杜某林、“小文艳”系阙某艳;带其到大众足疗上班的小毛幺系聂某群。
第六组嫖客及相关证人辨认笔录
1)胡建智辨认笔录两份。证实经胡建智辨认,2018年7月11日在足生缘足疗店卖淫女系袁某红;安排卖淫女卖淫的女老板系朱俊芳。
2)王兴的辨认笔录三份。证实经王兴辨认,2018年7月11日其带朋友去足生缘足疗店,该朋友在足疗店选了一名卖淫女嫖娼,该朋友系胡建智;另2018年7月份,其带朋友冯波、谢杨去足生缘足疗店,朋友谢杨在足疗店选了一名卖淫女嫖娼,其辨认确认谢杨身份;辨认二次带朋友去足生缘足疗店,足疗店老板系朱俊芳。
3)冯波的辨认笔录两份。证实经冯波辨认,2018年7月9日其与朋友王兴、谢杨去足生缘足疗店,其中谢杨选了一名卖淫女嫖娼,辨认确认谢杨身份;辨认出足生缘足疗店老板系朱俊芳。
4)吴昌银辨认笔录两份。证实经吴昌银辨认,2018年7月13日在足生缘足疗店卖淫女系袁某红;收取嫖资的女老板系朱俊芳。
5)王友海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经王友海辨认,2017年其与朋友吴学贵在龙场镇大众足疗店嫖娼,并支付300元嫖资给男老板,该男子系杨家俊。
6)吴学贵辨认笔录3份。证实经吴学贵辨认,吴学贵二次到龙场镇大众足疗店嫖娼,其辨认处与其发生性关系卖淫女为聂某群、未被挑中卖淫女为阙某艳、二次收取嫖资女老板为朱俊芳。
7)唐勇的三份辨认笔录。证实经唐勇辨认,与其一起到大众足疗店嫖娼的系吴学贵,2018年5月至6月其去足生缘足疗店嫖娼的卖淫女系陈昌秀。
8)薛建刚辨认笔录两份。证实经薛建刚辨认,2018年7月7日晚上,介绍卖淫女给朋友系李阳,其系委托铭都一号KTV陈小静帮忙联系卖淫女,陈小静系陈尚林。
9)马龙兵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马龙兵辨认,2018年7月10日凌晨在修文三楼足疗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系刘某玲。
10)文海波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文海波辨认,2018年7月11日凌晨,与其在龙场镇足生缘足疗室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系陈昌秀。
11)袁茂军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经袁茂军辨认,2018年6月初其嫖娼“足生缘”足疗店女老板为朱俊芳。
12)**清的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经杨永清辨认,2018年年初起到“足生缘”足疗店洗脚后,足疗店女老板介绍卖淫女给杨永清嫖娼,该女老板系朱俊芳。
第七组房东辨认笔录
1)王安全辨认笔录两份。证实2017年年底在大众足疗的代管的杨姓男子系杨家俊、杨姓男子妻子也是代管人之一系朱俊芳。
2)王开英辨认笔录两份。证实经王开英辨认,2017年9月17日与朱燕一起来承租永安巷四楼房子姓汪男子系汪超;2017年10月中旬,与朱燕一起补签租房协议的姓聂的女子为聂某群。
3)张帮华辨认笔录两份。证实经张帮华辨认,2018年5月5日与自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开足生缘足疗店的老板系朱俊芳;朱俊芳被抓后一自称系朱俊芳老公男子来找张帮华处理足疗店并叫开锁王来开锁男子,该男子系杨家俊。
第八组被告人笔录
1)汪超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经汪超辨认,其在大众足疗店安排管理卖淫女的人系付林。
2)谭永洪辨认笔录四份。证实经谭永洪辨认,大众浴室男老板“杨哥”系杨家俊,女老板“姐姐”系朱俊芳,卖淫女“小毛幺”系聂某群,孔德发系孔德发。
2)朱玉贵辨认笔录两份。证实经朱玉贵辨认,足生缘足浴店卖淫女“小幺妹”系袁某红;足生缘足浴店老板“姐姐”系朱俊芳。
3)赵德辨认笔录五份。证实经赵德辨认,足疗店卖淫女“小拉拉”系杨拉拉、不知姓名和外号的卖淫女系阙某艳、足疗店女老板“妈咪”系朱俊芳、足疗技师同时也卖淫女子系陈昌秀、卖淫女“小幺妹”系袁某红。
4)陈刚辨认笔录四份。证实经陈刚辨认,2017年6月份开始与汪超一起开大众足疗店带领卖淫女卖淫,2018年3月又开一个足疗店带领卖淫女卖淫的女老板为朱俊芳;其中一名卖淫女“小文艳”系阙某艳。同时陈刚辨认出了汪超、孔德发。
(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2018年7月16日经对修文县龙城镇龙山路老快巴车站处“足生缘”足疗店卧室进行搜查,在朱俊芳所睡床头枕头下搜出一大一小两本笔记本,依法予以提取扣押。
(3)提取陈宗信与周尚林的微信聊天记录笔录,附:陈宗信指认聊天记录照片4张,微信提取照片15张,提取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系陈宗信2018年7月10日至11日凌晨联系周尚林找卖淫女的微信聊天记录,要二个但最后客人没有选上。
(4)提取卢凯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笔录。证实2018年7月8日收到来自周尚林的150元转账来款。系周尚林转账150元给卢凯文转账记录。
5.视听资料
(1)修文县龙场镇“足生缘”足疗店现场搜查照片共12张。
(2)嫖资微信转账账单截图
1)谢杨(三张)。证实2018年7月9日23:23:36扫二维码支付200元、22:56:35扫二维码支付248元。
2)王兴(五张)。证实2018年7月9日23:02王兴微信转账50元给“心太软”;次日3:51转账230元给“心太软”,其中“心太软”微信头像即为本案被告人朱俊芳。
3)薛建刚(四张)。证实2018年7月7日23:37转账2300元给“小静”;同日23:37收到“来自傻逼阳”2300元。
4)周尚林(三张)。证实2018年7月7日23:39收到“小静”转账来款2000元,同日23:57转账1700元给“丙”。
5)林伟(三张)。证实2018年7月13日7:08:56收取1200元,同日7:09:07支出1200元。
6)李美(六张)。证实一是2018年7月13日7:09:07收到“钻石小林伟”1200元转账来款;同日8:52:55李美将1200元转账给“修文。小超超”(昵称:丙);二是2018年6月5日00:55收到“来自A.群g!”500元。
7)马龙兵(二张)。证实2018年7月10日1:19微信扫码付款给“心太软”。
(3)汪超等人微信群聊天截图十张。证实汪超等通过微信群管理卖淫女,主要表现为卖淫女在群内报告接客人数;汪超要求卖淫女好好上班;安排卖淫女外出卖淫等事宜。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本桩事实,被告人何杰及其辩护人刘世燕提出:被告人何杰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庭审中没有直接证据指向被告人何杰组织卖淫。
被告人孔德发及其辩护人张斌提出:被告人孔德发在足生缘经营期间,并不具备召集卖淫女、投资的行为,被告人孔德发在其中参与了一些工作,属于协助组织卖淫。
被告人何进及其辩护人张正英提出:被告人何进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陈波及其辩护人龙军提出:被告人陈波没有参与管理,也没有从中获利、分钱。
被告人谭永洪及其辩护人张丽提出:被告人谭永洪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陈刚及其辩护人王世明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刚具体实施了什么组织行为,被告人陈刚没有管理经济收支,没有处理纠纷,也没有获利,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针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朱俊芳证实:朱俊芳和汪超、孔德发三人一起共同经营足生缘足疗店,汪超、孔德发的职责就是管理,卖淫女及卖淫女和嫖客之间发生矛盾后由他们两个出面处理,汪超、孔德发分成获利19100元。(2)李林证实:被告人陈刚、孔德发也在足生缘当看管。除了分给小姐的钱以外,剩下的钱是朱俊芳和汪超、孔德发的,平时汪超、孔德发、任矮子还有汪超的其他一些社会上的朋友经常在一起吃喝,这些开销基本上都是汪超和孔德发花钱。(3)周尚林证实:汪超、孔德发专门带有一帮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陈小静联系周尚林要求提供卖淫女出台,周尚林又再联系汪超、孔德发安排卖淫女出台。(4)聂某群证实:汪超、孔德发建立微信群对卖淫女出台进行管理。因小包车和小黑在大众足疗店内嫖娼与我们足疗店内的卖淫女扯皮,导致何杰、任学成、谭永洪、何进等人在桥边殴打小包车、小黑,后双方约架持械在王官猫山脚聚众斗殴。(5)刘某玲证实:汪超、孔德发建立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群里每天除了报卖淫的次数外,孔德发、汪超还经常在群里通知卖淫女去哪里卖淫等。(6)袁某红证实:汪超、孔德发、李林主要是看场子,卖淫女挣得钱,除开卖淫女自己得的那一部分,剩下的钱都是朱俊芳和孔德发、汪超他们分。孔德发、汪超建立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汪超让袁红玉等卖淫女免费为汪超的老大何杰的朋友等人提供性服务。(7)杨拉拉证实:汪超和孔德发两人主要管理卖淫女和联系外面的客人,汪超专门建了一个微信群管理卖淫女。(8)邹某秀证实:汪超喊付林、谭永林、孔德发、陈波等人在那里管理卖淫女,期间邹某秀不愿卖淫,被汪超手下小弟打,还被谭永洪威胁。(9)阙某艳证实:为了统计卖淫女每天的盈利情况,汪超建了一个微信群。小勇、丑丑、付林、谭永林看管店面。平时都是付林在,出事情后汪超和谭永林才来。(10)汪超的供述证实:2018年汪超和孔德发及“足生缘”的老板娘朱俊芳三个人组织卖淫,汪超和孔德发还有一个主要的职责就是卖淫女在从事卖淫活动中和嫖客发生了矛盾,就由汪超和孔德发出面去处理。卖淫女的收益,由卖淫女、朱姐、汪超、孔德发分成。为了管理这帮卖淫女,汪超还专门建立了一个微信群。2018年7月,汪超安排李林、陈刚、彭超、小皮鞋对卖淫女进行看管。2018年6月28日汪超得知嫖客与卖淫女发生纠纷,就带着朱玉贵、任学成、苟宇、孔德发、胡阳、何静到六广姑娘楼上打伤客人。在大众足疗店,共获利8万余元,其中杨家俊、朱俊芳获利2万余元,汪超获利2万余元,汪超曾喊付林、谭永洪一起参与管理足疗店和卖淫女。(11)谭永洪的三次供述证实:1)2017年,汪超喊谭永洪管理大众足疗店。陈波在汪超喊谭永洪去之前就在大众足疗店了的,陈刚是谭永洪离开大众足疗店以后汪超才安排他来参与管理卖淫女的。2)谭永洪和陈波、陈刚的职责就是在店内平时看管好卖淫女,还有就是防止嫖客来店内嫖娼的过程中因为嫖娼的事情和卖淫女之间发生矛盾。3)汪超不支付劳动报酬,只是有时会带谭永洪等人去吃饭喝酒,所消费的钱就来源于他组织的这帮卖淫女卖淫过程中所得的获利。4)大众足疗经营期间,有一次因为嫖客与卖淫女发生矛盾,谭永洪告知汪超后,汪超赶到店内与谭永洪殴打嫖客。还有一次也是因为卖淫女与嫖客小包车等人的矛盾,谭永洪将情况告诉何杰后,何杰带人打了小包车,最后双方在猫山脚聚众持械斗殴。(12)陈刚的二次供述证实:汪超和孔德发以及之前那名中年妇女合伙在体育馆旁边一个民房的三楼开了一个足疗店,主要是由孔德发和汪超带卖淫女来,女老板负责收取嫖资,然后卖淫女和女老板、汪超、孔德发一起算账,汪超和孔德发都叫过我,让我看一下足疗店,一是担心嫖客在足疗店闹事,或者和卖淫女发生冲突,二是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13)陈波的供述证实:谭永洪因与陈波关系好,让陈波带大众足疗店的卖淫女去化妆。2018年7月因卖淫女与小包车等人矛盾,陈波被小包车等人殴打,后陈波告诉谭永洪这件事,谭永洪又告诉何杰此事,导致小包车与何杰双方在猫山脚打架一事。(14)李林辨认笔录证实:李林辨认出组织卖淫的是汪超、孔德发;周尚林辨认笔录证实:经周尚林辨认,与其联系介绍卖淫的人是孔德发、“小汪超”系汪超;刘某玲辨认笔证实:经刘某玲辨认,带领卖淫女卖淫的系汪超、孔德发;袁某红辨认笔录证实:经袁某红辨认,其在足生缘足疗店上班时看场子的是汪超、孔德发、李林;杜某林辨认笔录证实:经杜某林辨认,负责足疗店看管人谭永林系被告人谭永洪、陈波儿系陈波;邹某秀辨认笔录证实:经邹某秀的辨认,在大众足疗店负责看管的陈波、孔德发、谭永林(系被告人谭永洪)等人;谭永洪辨认笔录证实:经谭永洪辨认出大众浴室男老板系孔德发;陈刚辨认笔录证实:陈刚辨认出汪超、孔德发。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与朱俊芳合伙开设足生缘足疗店且参与管理该足疗店的事实以及被告人何杰、谭永洪、陈刚、陈波负责对卖淫女进行日常监管、对足疗店经营秩序负责维护、发生矛盾后帮助处理的事实,被告人汪超与朱俊芳合伙开设大众足疗店、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与朱俊芳合伙开设足生缘足疗店且参与组织管理卖淫女,系主犯。被告人何杰、谭永洪、陈刚、陈波系从犯。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六、违法事实
(一)2017年7、8月份的一天13时许,修文县谷堡乡村民田清海与其朋友在修文县龙场镇沙溪村河边烧烤时遇到被告人何杰,田清海便主动上前向何杰敬酒,因何杰称其不能喝酒,田清海想让何杰以水代酒便在河里盛了一杯水递给何杰,何杰觉得被田海清侮辱便将杯子里的水泼向田海清并殴打田海清,后何杰又从烧烤摊拿起一把菜刀欲砍田海清,但被人拦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田清海的陈述:证实2017年的一天,受害人田清海在小沙溪烧烤时被何杰用啤酒瓶殴打,头部受伤。
2.证人李作飞的陈述:证实2017年7、8月份的一天,何杰在修文县沙溪村上田坝用拳脚殴打了一名男子。并用啤酒瓶砸了那名男子的头。并拿了烧烤摊的菜刀想砍那名男子。后被和他一起的人些拉着把刀抢过来还给烧烤摊。
3.何杰的辩解:证实2017年7、8月份的一天,何杰在修文县沙溪村上田坝用拳脚殴打了一名男子。
4.证人李作飞对何杰的辨认笔录:证实李作飞对2017年7、8月份的一天在小沙溪打人的男子进行辨认,辨认结果为该男子为何杰。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二)2017年12月14日05时许,何进、汪超等人在贵阳市乌当区富康路钟坡街留一手烤鱼店内吃烤鱼喝酒,烤鱼店服务员告知何进等人要打烊关门,但何进等人无理取闹,动手殴打服务员,汪超将烤鱼店内七张饭桌掀翻。后汪超、何进因寻衅滋事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12月14日,汪超因寻衅滋事被修文县公安局处10日行政拘留。
2.汪超笔录:证实汪超、胡鑫、苟宇、任学成在乌当区人民医院下面夜市一条街吃烤鱼,期间因为留一手烤鱼的服务员说要收摊了,何进因不满服务员的态度,就将该店的二张桌子全部掀翻,并且何进还跑去收银台闹,后因该店的人员报警,公安民警将汪超和何静带回派出所进行行政处罚。
3.何进笔录:证实几名被告人一同在乌当区的一家烤鱼店吃烤鱼,后因不满该店的人撵他们走,就与该店的人发生争吵,且在争吵的过程中将该店几张桌子掀翻,后公安民警将几名被告人带到派出所,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2017年12月24日,汪超、何进行政拘留期满被释放。当晚,何杰组织其团伙主要成员在修文县扎佐镇滚石KTV为何进、汪超接风。次日0时许,该KTV服务员前来告知因“平安夜”要提前打烊,汪超、孔德发便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被修文县公安局珍珠河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何杰等人至今一直未向该KTV支付当晚消费的33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何杰笔录:证实何杰等人一同去拘留所接何进、汪超,出来以后为给何进、汪超接风,就安排去滚石酒吧喝酒,后因不满滚石酒吧在十二点前关门,就与酒吧的人员发生矛盾,后来派出所的赶到酒吧将汪超等人带到派出所。在滚石酒吧喝酒的钱共计两千多元,是当天晚上给的还是第二天给的记不清楚。
2.汪超笔录:证实汪超、何进因寻衅滋事被乌当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人在出来的当日,何杰等人为二人接风,就到滚石KTV去喝酒唱歌,后因不满KTV在十二点关门,就骂了滚石KTV看场子的,后因派出所及特警巡逻人员来了,将汪超等人带回珍珠河派出所。
3.何进笔录:证实何杰为给汪超、何进接风,将汪超等人带到扎佐滚石KTV唱歌喝酒,后因不满KTV在十二点清场,汪超的女朋友就跟老板发生矛盾,汪超看见KTV的老板与自己女朋友发生矛盾,就跟老板发生争吵,后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但因汪超喝醉酒,一直不听民警说话,后民警准备将汪超、孔德发、何进等人全部带到派出所。
七、组织之外其他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1.2011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何杰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夜市一条街烙锅店吃烙锅时,因路人鲁仕杰看了被告人何杰一眼,后被告人何杰等人便持械追打鲁仕杰,将其打伤。经鉴定,鲁仕杰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现场处警纪录。证实2011年6月16日,修文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接警后,值班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系鲁仕杰、王大国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小吃一条街中间路口处与何杰等人因琐事发上口角,后发生打架,鲁仕杰的颈部、手部均被砍伤。
(2)受案登记表、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6月16日许被害人鲁仕杰电话报警,修文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受理该案,2018年9月9日修文县公安局将修文县龙场镇陈伦文被打案转立为刑事案件。
2.证人证言
(1)任海陈述:2016年6月14日任海、鲁仕杰、王凯、杨家军在夜市准备吃烙锅时,鲁仕杰与何杰发生口角,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娃儿来劝架。最后就散了,再返回来吃东西的途中看见和鲁仕杰发生口角的何杰带了四五个人走了过来,何杰以及带来的人和鲁仕杰、王凯、杨家军、王大国开始追逐、殴打,导致鲁仕杰被砍伤。
(2)王大国、王凯、杨家军的陈述与证人任海的陈述基本一致。
(3)晏佳林陈述:2011年春节期间,何杰喊我去夜市吃烤鱼,我到烤鱼店称好烤鱼后,我上到二楼点菜就听见一楼门口有人打架,我下来看见何杰和一个男生在打架,何杰和一个叫阿杰的人在打那个男生,我下去的时候就听见有人在喊“杀到人了”,我当时看见烤鱼店门口地上有一把长约10公分的卡子刀,我看见被何杰和那个叫阿杰的打的人脖子在出血,何杰就对我说:“快走,杀到人了”我就和何杰回祖师殿了,后来才知道被何杰杀伤的人叫鲁仕杰,因为何进和鲁仕杰扯皮,何杰为了给何进出气才打鲁仕杰的。
3、被害人陈述
(1)鲁仕杰陈述:2011年6月14日晚上11点30分许,我和杨家军、王凯、任海、王大国等人一起到修文街上夜市吃东西,在夜市街中间的位置就遇到了何杰、张光义等10多个人吃夜宵,看样子像是喝昏了,我看了何杰一眼,何杰看到了我就骂了我,之后我回了一句。之后何杰和他身边的十多个人就一起过来骂我。冤枉我是昨天和他在党校打架的人。我回复说:你们是不是认错人了。当时何杰就准备过来打我,正好宋光路过。由于宋光认识何杰,就拦着何杰说:大家都认识不要闹了。当时何杰他们还一直辱骂我,但我看到何杰他们人多就不敢还嘴。后我就和杨家军、王凯他们走到夜市街的一家铁板烧店吃宵夜,吃了半小时的时候,何杰他们10多个人就朝我们冲了过来,何杰冲在第一个,跟在他后面的四五个男的还提着塑料凳子。何杰指着我说:“就是这个斯儿”。我当时担心被打到,就顺手拿起了旁边的一家罗锅店的茶几上的菜刀。当时王凯、王佳俊就拉住了我,铁板烧老板就把我手中的菜刀拿走了。同时何杰他们冲到了铁板烧店的门口,和何杰一伙的其中一个男的用塑料凳子砸在了我的后脑部,我当时就被砸趴在了地上,感觉到头昏,随后砸我的那个男的从他自己身上拿出了跳刀,直接朝我的后脑部位就杀了两刀,我用手去摸全是血,这时王大国就叫我跑,我知道我受伤了就朝县医院方向跑,何杰他们十多个人一直在后面追我,同时我还听到后面有人说:“站住,你这个小杂种,老子今天杀死你。”我跑到体育馆三颗旗杆对面小区门口的时候我就跑不动晕倒在地上了,等我醒来已经在县医院抢救室了。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何杰供称:2011年左右的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寨里的晏加林、河南人阿杰,在龙场镇夜市一条街的张记烙锅店吃烙锅,阿杰因为喝醉了,说话声音很大,龙场镇马关的鲁仕杰8、9个人从夜市下来,不知说什么话,阿杰就骂他们。当时鲁仕杰他们已经往夜市的瓦罐汤那里走了,阿杰追上去,因为阿杰和我关系很好,我们就追了上去,阿杰就问鲁仕杰是那个,我记不清鲁仕杰怎么说了,只记得没讲几句话,就有人动手了,当时鲁仕杰那边的人多,把我们围住,晏加林先打了鲁仕杰脑壳一塑料板凳,板凳都打烂了,阿杰也拔出一把猎刀,杀了鲁仕杰的头部、颈部几刀,我打了鲁仕杰身上两拳,鲁仕杰他们也动手打了我们,晏加林和我的头部都被打伤,我们大约打了几分钟。我们就跑了,当时因为我还小,杀伤鲁仕杰怕被公安机关追究,我就去找路绍兵出面找鲁仕杰协调了,鲁仕杰也没有追究我的责任。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经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修)公(司)鉴(活)字[2018]049号,鲁仕杰头右左颈部损伤达10.5cm*0.1cm、后枕部损伤达8cm*0.1cm,右手掌及手背分别有1cm*0.1和0.8cm*0.1损伤合斑,累计长20.3cm,且边缘整齐,起损伤程度特征符合锐器所致,鲁仕杰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附伤情照片7张)
6.辨认笔录:证实何杰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附照片3张。
7.刑事照片:鲁仕杰伤情照片7张。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2.2016年8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何杰在曲尺桥头夜市吃烧烤时误认为李伟骂自己,被告人何杰持菜刀将李伟左手砍伤。经鉴定,李伟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修文县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9日将本案转为刑事案件受理并于同日立案。
(2)现场处警记录。证实2016年8月31日02时许,吴道莲报案至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称有人在修文县明河花园被砍伤,民警现场处警了解到系李伟在曲尺桥夜市吃宵夜时被一名男子用菜刀砍伤手臂,后该男子逃逸。
2.证人证言
(1)吴道莲陈述: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凌晨,李伟、吴道莲夫妻二人在修文县思源路口吃宵夜时发生争吵,遇到一个喝了酒的胖子以为李伟是在骂他,随后拿起一把菜刀追砍李伟。李伟的左手手臂被砍了一刀。
(2)康平陈述: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李伟、吴道莲夫妻二人在其在修文县思源路口开的烧烤店里吃宵夜时发生争吵,二人离开其烧烤店20分钟后,李伟被一个胖子拿着一把菜刀追砍,李伟的左手手臂被砍了一刀,随后躲进其经营的烧烤店内用门堵住,胖子继续用脚踢门想砍李伟。民警到达后胖子逃逸。
(3)付照华陈述:证实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付照华与朋友李伟、郭小磊、吴道莲在思源路口康平开的烧烤店吃烧烤,李伟、吴道莲夫妻二人发生争吵,随后离开烧烤店,过了四十分钟左右,李伟抱着流血的左臂跑进烧烤店里面把房间门关上,后面追进来一个提着菜刀的胖男子,胖子用脚踢门想要砍李伟,吴道莲也追进来跪在地上求胖子不要砍李伟了。随后有人说警察来了,那名胖子就提刀跑了。
3.被害人陈述
(1)李伟陈述: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李伟、吴道莲夫妻二人在修文县思源路口吃宵夜时发生争吵,遇到一个喝了酒的胖子以为李伟是在骂他,随后拿起一把菜刀追砍李伟,李伟的左手手臂被砍了一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何杰供称:2016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我老亲他们在凯撒酒吧对面的宵夜摊摊上吃宵夜喝酒,喝到凌晨两三点,有一家两口子在吵架,女的一个就往我的方向走了过来,对方家男的就跑过来骂,问我要把他家女的带到哪里去,我就说你想多了,误会了,然后他就问我要搞乃样,在修文街上搞死我是分分钟的事情,我被骂寒心了,就在旁边的宵夜摊上拿起菜刀冲过去砍这个男的,他朋友想上来帮忙,都被我拿刀吓跑了,我砍了他的手一刀,砍完之后我就走了。这个事情之后就没有说法了。
5.勘验、辨认等笔录:证实吴道莲与被害人李伟对2016年8月份在修文县思源路口烧烤摊拿菜刀砍李伟的胖男子进行了辨认。该男子系何杰。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伟的左前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附伤情照片2张。
7.刑事照片:李伟伤情照片两张。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3.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赵德、苟宇、王帅、熊伟(另案处理)等人因在龙场镇文成逸都凯撒酒吧推销啤酒时被老板王祥鱼拒绝。2015年11月3日22时许,上述人员持砍刀将凯撒酒吧大厅和包房的玻璃酒台、茶几等物品砸坏,后该酒吧因此事倒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现场处警记录。证实2015年11月4日0时许,被害人王祥鱼报警称修文县凯萨酒吧被砸。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处警,现场有桌子以及其他物品被砸坏,经了解系4名陌生男子来到酒吧持刀将店内物品砸坏,龙岗派出所受理本案。
(2)受案登记表、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4日0时许,被害人王祥鱼电话报警,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受理该案,并立行政案件处理。处警发现凯萨酒吧现场有桌子以及其他物品被砸坏,经了解系4名陌生男子来到酒吧持刀将店内物品砸坏。2015年11月10日,修文县公安局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受理。2015年11月23日,修文县公安局将修文县龙场镇文城逸都凯萨酒吧被砸案立案侦查。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证实修文县公安局2018年7月31日向贵州蓝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调取装修清单及收据三张,2018年8月3日向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赵朝斌、王祥鱼交租金表一份、收款收据一份。赵朝斌、王祥鱼交租金表一份、收款收据一份证实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3日收到凯萨租金32847元,2016年3月18日收到凯萨租金2万元。
2.证人证言
(1)熊伟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德邀约熊伟砸凯萨酒吧,熊伟答应了,一起去的还有苟宇和三、四个熊伟不认识的人。到凯萨酒吧门口时,赵德分发钢管和砍刀,后熊伟持刀砸了凯萨大厅DJ台的桌子。赵德、苟宇及其他人用砍刀和钢管砸凯萨酒吧大厅的桌子板凳,起因系赵德欲供应乐堡啤酒给凯撒酒吧,凯萨酒吧不给钱。
(2)何奎陈述:证实2015年11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德、苟宇与熊伟、潘狗到凯萨酒吧,将凯萨酒吧财物砸毁,起因系向该酒吧推销何奎代理的乐堡啤酒。
(3)杨书友陈述:证实凯萨酒店被砸后,经营受影响,王祥鱼没有再经营下去。杨书友包括租金、维修费等共计损失72000元,该酒吧三个月后才转租出去。
3.被害人陈述
(1)黄镜蓉陈述:证实黄镜蓉是凯萨酒吧的股东之一,2015年8月何奎和该酒吧谈找人看场子的事情没谈成,2015年11月的一天,该酒吧被砸毁5张茶几,7、8张高台,收银台的玻璃被砸坏了一块,中间舞台背景,舞台的地板砖被砸坏了一块,该酒吧停业四天。黄镜蓉等人不能、不敢正常经营酒吧。
(2)王祥鱼陈述:证实2015年11月,赵德想在我开的凯萨酒吧看场子,我不同意,后赵德就带人来把我的店砸了。我的店被砸后就停业了,过了一段时间就转让出去了。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王帅供称:证实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德邀约王帅去凯撒酒吧。后赵德、王帅、苟宇、熊伟、“憨狗”、“杨舟舟”持刀砍砸凯萨酒吧大厅的桌椅。
(2)苟宇供称:证实2015年11月份熊伟因要推销乐堡啤酒给凯萨酒吧被拒绝,遂邀约王帅、赵德、苟宇到凯萨酒吧,同时熊伟到何奎家拿了6把60公分长的砍刀到凯萨酒吧,由“杨洲”开车,到凯萨酒吧后,熊伟、苟宇持刀砸酒吧的桌子,参与砸的人有苟宇、熊伟、赵德、王帅、“杨飞飞”,共砸了5张玻璃桌子。
(3)赵德供称:证实2015年赵德、熊伟、苟宇、王帅为何奎推销酒到酒吧,持刀将酒吧的茶几、玻璃砸毁。
5.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祥鱼对被告人赵德进行辨认。被害人黄镜蓉对证人何奎进行了辨认。
(2)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德、熊伟、王帅、苟宇对被砸的凯萨酒吧地点进行辨认。附现场辨认照片16张。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二)聚众斗殴罪
2018年3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陈波在修文县龙场镇迷吧酒吧被何国军无意碰撞产生纠纷。被告人陈波邀约陈刚、王帅、谭永洪等人到现场持刀殴打何国军,致何国军朋友陈伦文被误伤。经鉴定,陈伦文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在2018年11月12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
2.证人证言
(1)孙伟的陈述:证实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我在修文玩到22时许,我朋友大军在酒吧街开了一家酒吧,他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在他酒吧喝酒不付钱,我就从酒塾酒吧出来,走到迷吧酒吧的门口时,大军就对我说他和陈波发生了一点矛盾,后面大军的朋友陆陆续续的来了,我弟弟孙建不知道从哪里来问我在这里干嘛,我就给他说我朋友在这里扯皮我看一下,孙建就在旁边等我,接着我就看见陈波和大概四五个人就来了,开始的时候没看见他们带刀,等走近了看见陈波他们那边的人从衣服里拿出五把刀,一个拿三把,一个拿来两把都是五十公分左右的砍刀,具体什么刀我没看清楚,接着我看见陈波准备打大军,我就上去劝他们不要打了,大军那边人也在中间拉住大军不要打架,因为我们的拦住就没打成,陈波那边的人就乱骂大军他们,挑衅他们,我就把陈波拉过去劝他不要闹,拉陈波的过程中我的左手被挂破了皮,拉的过程中不知道什么时候大军就从陈波那边人的手里抢到了一把砍刀拿在手里面,陈波有准备打他们,大军就拿抢过来的刀乱砍,砍的过程中大军砍伤了自己的一个朋友,砍在头部的左侧,当时就看见出血了,我就说人都整到了,赶紧送医院。
(2)何国军陈述:证实2018年4月彭超、刘东军、周招旭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酒吧一条街迷吧酒吧给陈波过生日,陈波和孙大伟发生矛盾双方不舒服就准备约架,陈波打车去接王帅,还约了被告人陈刚、杜良成。并喊被告人陈刚拿刀来,被告人陈刚打电话喊周刚刚拿了三把砍刀来迷吧酒吧,陈波提了一把砍刀,陈刚提武士刀、王帅提了一把砍刀,然后就去找孙大伟,在迷吧酒吧门口遇见孙大伟,对方一个人来拦,陈波、王帅、被告人陈刚、周刚刚、彭超、杜良成就冲上来去打对方,刀被孙大伟抢了过去,孙大伟这边有人受伤。
3.被害人陈伦文的陈述:2018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我朋友孙大伟、李举星三人在酒吧一条街路过,我们看见迷吧酒吧门口有人在扯皮,李举星看见扯皮的一方是他的老表,另一方的人叫陈波,刚好孙大伟认识陈波,所以我和李举星、孙大伟就去问他们扯什么皮,然后李举星的老表就告诉我们是在酒吧中喝酒时看了陈波一眼,之前两个都不认识,然后因为陈波不舒服就闹了起来,我们三个就上去劝,叫他们快回家睡觉,但是陈波不肯这样就算了,意思是想打李举星老表。过了一会,陈波这边又来五六个人,就问陈波说:“是哪个?”陈波就指着李举星家老表说:“那个。”然后我就看见这个人从身上拿出了大概5、6把长约50公分的砍刀出来,孙大伟就过去从陈波这些人的手中抢了2、3把刀,目的就是不要动刀,我和孙大伟、李举星站在中间劝架,当时情况有点混乱,这个过程中李举星家老表就从孙大伟手中拿了一把砍刀,在和陈波打的过程中就砍到我的头部,当时就砍到我头部的右边,还流了好多血,然后他们就跑了。我就被送到医院了。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王帅供述:今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过钟,我和赵德、任学成、何进以及何进的一个朋友在何进家喝酒睡觉,我接到陈波的电话,他说他和别人扯皮,叫我们去打架,我说我在何进家睡觉,叫他打车过来接我,过了十分钟陈波来何进家接我,其他人都喝醉了没有喊他们,我就和陈波到了酒吧一条街的迷吧酒吧那里,见到陈波这边有6、7人,我认识的有陈波、彭超,其他不认识,他们是陈波的朋友,喊不出名字来,对方有5、6个人,我认识的有小文文、小拜子、孙大伟,其他的不认识,陈波和对方的一个不认识的在吵架,两个人就说要搞哪样?是不是要打架之类的话,孙大伟就把他们拉开,对方的人就拿出一把砍刀来,拿在手上一挥刀,站在旁边的小文文就被砍到了,当时砍在小文文的头上,砍出血了,对方把小文文送到医院我们就走了。
(2)陈刚的供述: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凌晨一点左右,陈波那天过生日,我和陈波、任矮子、任羊儿、赵德、彭超、何静静、何吉吉、谭永林、王帅等人在龙场镇迷吧酒吧喝酒,后来我们就出来了,陈波说他返回去拿充电器,他回到酒吧后就被一个男生侮辱和扇了两耳光,陈波就打电话给我们说他被打了,对方有四五个人,我就打电话给周刚喊周刚拿东西到酒吧街,我所说的东西就是陈波放在周刚处的三把刀,分别是两把70厘米长的砍刀和一把半米长的武士刀,刀拿来之后,我拿了一把武士刀,陈波和彭超各自拿了一把刀,然后我们就去迷吧酒吧找对方了,对方当时在酒吧门口,彭超就拿刀冲了过去,但是没有用刀砍,是用拳头打对方,但是刀被对方抢了,抢刀过去的人就是刚才打陈波的那个男子,这个男子把刀抢过去之后,因为喝醉了,就砍到他们自己人,我认识被砍到的这个人叫孙大伟,他被砍到了手臂,但是没有被砍伤,对方还有个男子被砍伤,被砍伤耳朵处,我看到流血了我们就跑了。
(3)陈波的供述:2018年3月24日是我的生日,我请了汪超、孔德发、何进、王帅、任矮子、赵德、彭超、陈刚、高飞、刘中军和几个女生在老县委门口k9酒吧喝酒,喝了二个钟头的样子,大概在晚上12点来钟的样子,我的朋友都走完了,就我一个人在酒吧里面,我在酒吧里认识了一个女生周迪,我就带她出去吃东西,我们在吃东西的时候就遇见周迪认的一个哥,他认的这个哥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看见我们两在一起,他就不舒服,他就恨我,我问他恨我干什么,他问我要搞哪样嘛?我问他要搞哪样嘛?他讲:“我在这里等你五分钟,你去把你的人喊来”。他的意思就是叫我叫人打架。我讲:“可以的”。我就去找到陈刚,我们就打出租车去接王帅,我们是在王官何进家接的王帅。我们在接王帅的时候,我也同时打了电话给彭超,我讲我有事情,叫他在步行街等我。我们接起王帅来到步行街,彭超、陈刚、谭永洪已经到步行街了,彭超拿了两把开山刀、一把东洋武士刀,他拿了一把开山刀给我,拿了一把武士刀给陈刚,他拿了一把开山刀。我们在步行街集合后,就去了酒吧一条街,我们去的时候那个和我邀约打架的男子同孙大伟、孙建建、小文文等人在一起。我们去后王帅问这个男的是不是要打我,然后孙大伟、孙建建同我们认识的,他们就叫我们算了,他喝多了,他们在劝的时候,这个男的就把彭超的刀抢了,他抢刀去后,用刀一挥,就把孙大伟的手砍到一刀,他的另外的一个朋友就去拉,他又用刀砍到他的朋友的头一刀。然后我们看见这种情况,我们就走了。
(4)谭永洪供述:2018年4月份左右,当天是陈波过生日,晚上陈波喊我、陈刚和3个我不认识的人在酒吧一条街的一个酒吧喝酒,我记不清楚是“酒熟酒吧”还是“迷吧酒吧”了,喝完酒后,我们大家都各自离开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陈波打电话给陈刚说他被人打了,陈刚又打电话给我,让我去酒吧街帮陈波打架,当时我去酒吧街的时候,陈波和陈刚还有之前一起喝酒的3个人都在的,对方有3个人,其中一个人是我哥孙伟,我看到对方里面有我认识的人,我就没有出面,我躲在旁边看,当时陈波还喊了一个男生去拿刀,过了一会,这个男生拿了三把刀来,陈波拿了一把刀,另外两把刀是谁拿的我没注意,对方有个男生把陈波这边的刀抢了一把,然后对方抢到刀的这个男生误伤了他们那边的一个男生,我看见有人被砍伤了,我就离开了。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修)公(司)鉴(活)字[2018]96号,证实经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伦文头右颞部有4.5cm*0.2cm损伤愈合斑,边缘整齐,其损伤特征符合锐器所致,其评定为轻微伤。6、辨认笔录
(1)何国军对陈波进行了辨认。被告人陈刚、王帅、陈波、被告人谭永洪对现场进行了指认(附指认照片9张)
7、视听资料,刑事照片3张:证实陈伦文伤情。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三)非法拘禁罪
2017年10月6日,因怀疑刘涛捡到李崇桥钱包,被告人陈波伙同李崇军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放马坪村持砖头、木棒对刘涛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经鉴定,刘涛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10月12日,受害人刘涛收到李崇桥13600元,自愿谅解李崇军、陈波、龙朝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现场处警记录。证实2017年10年10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2017年10月7日22时许李崇军、陈波等人因琐事将刘涛殴打。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0月10日,修文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将李崇军等人非法拘禁案受理为行政案件。2018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同日,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3)谅解书及收条:证实受害人刘涛收到李崇桥13600元,自愿谅解李崇军、陈波、龙朝林。
2.证人证言
(1)龙朝林陈述:2017年10月7日下午,李崇军邀约龙朝林以及他自己的两位朋友,到放马坪找到一个偷钱包的男子,李崇军扇了对方几下又用脚踢对方屁股,龙朝林也动手打对方。在偷钱包的男子家,李崇军打对方耳光。其中李崇军的一个穿白色衣服的朋友也动手打对方耳光踢对方的屁股。
(2)李崇军陈述:2017年10月7日,我和龙朝林、陈波一起吃饭,我就说要去找刘涛说一下他捡到我哥李崇桥钱包的事情,于是我们在晚上21时许找到刘涛,在路上刘涛一直不承认捡钱包的事情,我就打了刘涛一耳光,后来我和我的两个朋友一起打了刘涛,我们三个用拳头打刘涛的背,打刘涛的耳光,在这过程中刘涛一直往前走,我们还把他的衣服撕烂。刘涛承认捡到钱包,说带我们去找,然后我们三个就带着刘涛去他家里面换衣服,刘涛在家换完衣服就一直不愿意走,我脾气又上来了,就顺手提起他家的木质扫把打在刘涛的背上,打了几下就断了,之后刘涛的哥刘波就回来了,看见我们就报警了。
(3)刘显德陈述:去年10月一天晚上8点过钟,李崇军带着四个年轻人到我家找刘涛,我说没在家,没过几分钟我就在家中听见房子后面闹起来了,我就出去看,正看见李崇军抓着我儿子刘涛在打,李崇军用木棒打刘涛的头部和手,另外两个年轻人也在打,还捡石头打,我就过去拉刘涛,喊他们不要打了,李崇军说刘涛捡到李崇桥的钱包,刘涛说没有,然后李崇军和另外两个年轻人继续打刘涛,我去劝不住,他们把刘涛往车上拉,说不还钱就把他诛灭了,刘涛往家中跑,李崇军和那四个年轻人又追到家中,在烤火那间,李崇军和先前动手那两个年轻人又抓着刘涛打,拿起我家扫把打刘涛,棒棒都打断了,其中一个年轻人还拿起我家的菜刀想砍刘涛,还说老子一刀把你诛灭了,他们在我家屋中打了刘涛1、2个小时,李崇军还在我家中乱翻,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
(4)刘显华陈述:去年10月一天晚上8点钟,我侄儿刘涛在我家玩,李崇军到我家来找刘涛,刘涛就和他走到我家坎脚的路上,当时李崇军带了4个年轻人开了车来的,一到路上我就听见李崇军对刘涛说把钱包拿来,刘涛说没有,李崇军就和另外2个年轻人打刘涛,把刘涛按在地上、用砖头、石头、棒棒打,我见他们打我侄儿,就去拉他们,不准打侄儿,但拉不住,其中一个还把我推到在地上,于是我就不敢说话了,然后我就回家了,回家我还哭了,因为刘涛被打得老火,全身打青了,鼻子、口都在出血。
(5)刘波陈述:刘涛是我亲弟弟,智商有问题。2017年10月6日下午李崇桥打电话给我说我弟弟刘涛捡到他钱包,还发了一张监控视频截图给我。2017年10月7日晚上9点,我的一个兄弟刘健打电话给我说小军儿冲到屋里打刘涛。我赶到家中,看见刘涛缩在家中沙发角落,李崇军及两个不认识的年轻男子站在刘涛面前,李崇军左手拿着一根一米长的木棒,右手揪着刘涛的头发,家里东西被翻得乱七八糟。我父亲刘显德站在旁边哭着,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兄弟刘涛上身是没有穿衣服的,上半身全是伤,右脸脸部有几个烟头烫伤的疤痕。2018年10月12日,在派出所达成协议,李崇桥赔偿了我13600元。
(6)周璐陈述:证实周璐到医院看望刘涛时,看见刘涛的鼻子被打伤、脸上有烟头印、身上、手臂上都被打得青紫。
3.被害人陈述
(1)刘涛陈述:去年10月7日晚上9点钟左右,我从我叔刘显华家出来准备回家,走到边沟桥的时候,我就看见一辆蓝色的小车停在边沟桥旁的路坎边,我走到离车子大概一米左右的距离,看见从车上下来五个人,其中我只认识李崇军,其他的四个人我不认识,李崇军就对我讲“你捡到我哥的钱包就拿出来”,我说我没得,李崇军就给了我一个耳光,接着跟着李崇军一起来的人都喊打,接着其中的两个冲上来把我按在地上,三个人从地上捡起松树棒往我身上乱打,刘江就在旁边劝他们不要打了,李崇军就对刘江讲你再劝连你一起打,刘江就走了,刘江走了以后,李崇军就用他手上的烟头往我脸上戳,我被烫痛了,就用手去挡,我的脸和我的左手臂被烫了,李崇军用烟头烫完我以后,李崇军还有跟着李崇军打我的那两个人他们三个人又把我拖到他们开来的车上,我就挣扎往回家的方向挣。李崇军他们三个人又把我按在路边的包谷地里,那三个人就捡地上的石头、砖头往我头上打,当时我的头上被打出血,鼻子和嘴巴都在出血,那三个打我的人把我拖到路上,又继续打我,我趁三个人不注意,我就跑回家,我到家后,来的五个人一起冲进来,李崇军拿起我家里的扫把棒,往我头部左面打了许多棒,我就被打扑在沙发上,和李崇军来的另外两个人,就是之前和李崇军一起动手打我的那两个又把我按在沙发上用拳头朝我的头上、背上、胸上乱打,具体打了多少下我也记不清楚了,当时我被打吐血,李崇军继续用木棒朝我的头上打,然后李崇军手上的木棒打断了,李崇军就把他穿的皮鞋脱下来拿在手上继续用皮鞋打我的头,后来我哥刘波回来了他们三个人就停手了,后来我就被送医院了。只有三个人动手打我。
4.被告人陈波供述及辩解:2017年某日,陈波与李军军等人因徐军军之哥的钱包被偷一事,找到怀疑偷钱包之人,并进入该户人家殴打偷钱包的一名20多岁的男子。李军军、李小宝动手,陈波否认自己动手。
5.鉴定意见:经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涛鼻部、眼部、右面部、右上臂外侧中上段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6.检查、勘验、辨认笔录:陈波对殴打刘涛的地点进行辨认。
7.视听资料
(1)刘涛被殴打现场照片。证实受害人刘涛被殴打的地点。
(2)刘涛被殴打照片。证实受害人脸部、身上有伤。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波及其辩护人龙军提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波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和限制被害人自由的行为,被告人陈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李崇军证实:我们在晚上21时许找到刘涛,在路上刘涛一直不承认捡钱包的事情,我就打了刘涛一耳光,后来我和我的两个朋友一起打了刘涛,我们三个用拳头打刘涛的背,打刘涛的耳光,在这过程中刘涛一直往前走,我们还把他的衣服撕烂。刘涛承认捡到钱包,说带我们去找,然后我们三个就带着刘涛去他家里面换衣服,刘涛在家换完衣服就一直不愿意走,我脾气又上来了,就顺手提起他家的木质扫把打在刘涛的背上,打了几下就断了,之后刘涛的哥刘波就回来了,看见我们就报警了。(2)现场处警记录证实:2017年10年10日,公安机关接刘波报警,称当日22时许李崇军、陈波等人因琐事将刘涛殴打。(3)刘显德证实:他们在我家屋中打了刘涛1、2个小时,李崇军还在我家中乱翻,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4)刘显华证实:李崇军就和另外2个年轻人把刘涛按在地上,用砖头、石头、棒棒打,全身打青了,鼻子、口都在出血。(5)刘波证实:我赶到家中,看见刘涛缩在家中沙发角落,李崇军及两个不认识的年轻男子站在刘涛面前,李崇军左手拿着一根一米长的木棒,右手揪着刘涛的头发,家里东西被翻得乱七八糟。(6)被害人刘涛陈述:三个人从地上捡起松树棒往我身上乱打,后李崇军就用他手上的烟头往我脸上戳,我被烫痛了,就用手去挡,我的脸和我的左手臂被烫了,李崇军用烟头烫完我以后,李崇军还有跟着李崇军打我的那两个人又把我拖到他们开来的车上,我就挣扎往回家的方向挣。李崇军他们三个人又把我按在路边的包谷地里,那三个人就捡地上的石头、砖头往我头上打,当时我的头上被打出血,鼻子和嘴巴都在出血,那三个打我的人把我拖到路上,又继续打我,我趁三个人不注意,我就跑回家,我到家后,来的五个人一起冲进来,李崇军拿起我家里的扫把棒,往我头部左面打了许多棒,我就被打扑在沙发上,和李崇军来的另外两个人,就是之前和李崇军一起动手打我的那两个又把我按在沙发上用拳头朝我的头上、背上、胸上乱打,具体打了多少下我也记不清楚了,当时我被打吐血,李崇军继续用木棒朝我的头上打,然后李崇军手上的木棒打断了,李崇军就把他穿的皮鞋脱下来拿在手上继续用皮鞋打我的头,后来我哥刘波回来了他们三个人就停手了,后来我就被送医院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波等人在路上找到刘涛后,一直对刘涛进行殴打,且到刘涛家中后依然继续殴打刘涛,结合报警记录的时间,被告人陈波等人非法限制刘涛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以上,且有多次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诈骗罪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波在修文县龙场镇聚众殴打吴京津等人后,因怕被公安机关打击便逃离修文,后被告人陈波经何博介绍进入卢树志(另案处理)团伙充当“键盘手”实施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8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对陈波诈骗王京松案受理为刑事案件,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卢树志陈述:2017年5月,卢树志被男同事拖入酒托群。酒托群目的是带客人到弧度酒吧去高价消费,然后和酒吧老板分红。卢树志加入群后,以女生名义注册三个微信号,让男生上钩后,再让群中女生带男生消费。卢树志一个月能挣1000多元。后弧度酒吧被封,群中一个男生带着卢树志搞其他的,也就是把骗到的男生带到蒋二哥开的珠宝店消费。加入后,蒋二哥教卢树志如何在网上骗取客人方法,以女生名义和对方男生聊天,以结婚为目的要求对方来贵阳,谈论婚嫁,交换定情信物,安排女生带被骗男生到蒋二哥开的珠宝店消费。负责聊天的男生叫“键盘手”、见面女生叫“接单姑娘”,珠宝店的叫老板,被骗的叫“老表”。卢树志开始是当键盘手,提成15%,接了几单后,2017年下半年,卢树志在云岩区租了房子,找接单姑娘、键盘手,配电脑,当上组长。卢树志和蒋二哥约好,除成本外,蒋二哥得到35%,接单姑娘20%、键盘手25%,其余为卢树志的。2018年4月,蒋二哥出事,珠宝店被封。卢树志就找到翡翠缘珠宝店的老板徐海,一起实施诈骗。这个过程中,吴娟、童雪、何博、李金武、刘富民、雷兴文、王大清、陈波、高飞、杨天军、江米、小分等人也陆续加入进来当键盘手和接单姑娘。诈骗方式也是以买翡翠和玉为定情信物为由实施诈骗。2018年7月的一天,修文的一个叫陈波的键盘手在卢树志的这个组,他骗到一个广西柳州的老表,这个老表来贵阳找陈波,陈波安排吴娟去见面,之后,吴娟就带着老表到徐海开的翡翠缘珠宝店花了12000元,骗到的钱被陈波、吴丽娟、徐海、卢树志平分。陈波是由何博介绍进来的。
(2)吴丽娟陈述:2018年,吴丽娟是3、4月参与进诈骗集团,加入时婚托女有萱萱、童雪、吴丽娟,键盘手有波儿、油条、猫猫。诈骗组组长是卢树志,玉器店老板也是组织者。卢树志负责骗老表到玉器店消费,玉器店老板下面有几个诈骗组。卢树志是其中一个诈骗组。玉器店老板开始是蒋二哥,后来是徐海。如果骗到老表在玉器店消费,键盘手分到利润的23%或25%,女托能分到20%,剩下的由卢树志和店老板分配。卢树志作为组长主要负责管理女托和键盘手,并指导他们与老表聊天。2018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陈波用吴丽娟的照片和一个广西的老表聊天,后吴丽娟将广西老表带到徐海开的翡翠缘玉器店消费,老表给吴丽娟买了12000元手镯,卢树志冒充吴丽娟的叔叔,老表又给卢树志卖了一条烟,老表还给吴丽娟买了一双鞋。这次盈利10000元,吴丽娟得到了2000元左右。
3.被害人陈述
(1)王京松陈述:2018年6月22日,王京松按照公司安排到广西柳州市工作。第二天晚上,王京松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与一个微信名为“她的眼睛会下雨”的女生加为好友。成为好友后,这名女生向王京松主动介绍她叫陈雪,是贵阳人,和闺蜜到广西参加朋友订婚宴,今年她26岁,是少数民族,从小没有父母,跟着叔叔长大,现在在一家连锁店卖衣服。这名女生还问了王京松每个月工资。加入微信后,陈雪就与王京松天天联系。陈雪说愿意做王京松的媳妇,她说她们少数民族有个习俗就是确定关系后要互换定情信物,王京松答应互换定情信物。二人视频聊天次数很少。陈雪让王京松去贵阳找她,彼此相互了解。2018年7月2日,陈雪催王京松去贵阳找她。2018年7月5日,王京松来到贵阳与陈雪第一次见面。见面后,陈雪带着王京松到河滨公园、商场游戏厅玩。玩完后,陈雪又带着王京松来到一家翡翠店看首饰,王京松给陈雪买了11600元的玉镯。王京松付了7000元现金,有4600元信用卡支付。陈雪给王京松买了一串手链。陈雪又约了她叔叔和王京松见面。王京松又买了250元的烟。王京松与陈雪叔叔见面后,王京松在鞋店又花150元给陈雪买了一双高跟鞋。买完鞋后,陈雪就带着王京松到喜洋洋宾馆开房休息了。
4.被告人陈波供述:2018年5月,陈波和王帅在修文县体育馆打完架后,陈波打电话给何博,让何博帮其找工作。何博就带陈波到贵阳做键盘手。陈波加入后,何博教陈波在电脑上下载一个夜神模拟器,这个模拟器可以虚拟微信城市位置,陈波下载好后,就注册三个微信账号,就把吴娟、欢欢、轩轩的照片、视频、想找男朋友、想找老公之类的敏感词添加上去。卢树志就让陈波把三个微信号分别定位到广西柳州、湖南怀化、湖南娄底三个城市,何博让陈波三天后再登陆微信。陈波在卢树志教导下转成女性和对方聊天,一般套路就是自己父母双亡,是爷爷叔叔带长大的,现在陪闺蜜到广西柳州、湖南怀化、湖南娄底旅游,自己本身是在贵阳开服装店的,通过暧昧聊天搭讪两三天后,取得对方一定的信任后,陈波就会告诉对方要回贵阳上班了,邀请对方来贵阳玩。2018年7月的时候,陈波使用微信名为“她的眼睛会下雨”和一个广西柳州的男子的聊天,通过聊天,陈波知道广西男子叫王京松,27岁,柳州人,陈波是拿吴丽娟的照片骗对方的。在聊天过程中,陈波称自己叫陈雪,之后,王京松从柳州来贵阳找陈波。然后,吴娟就和王京松见面吃饭,吴娟带王京松去翡翠缘珠宝店消费,王京松买了一万多元的珠宝,这一次陈波分到2560元。
5.检查、勘验、辨认笔录:2018年9月13日,被害人王京松对吴丽娟进行了辨认。附辨认图片。2018年8月31日,吴丽娟对被害人王京松及键盘手陈波进行了辨认。附辨认图片。
6.视听资料:聊天记录截图、高铁订票信息及转账、刷卡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显示:王京松与陈雪经常在微信聊天,并有视频聊天记录。微信内容谈及到二人父母见面及订婚的事情。转账记录显示花费11600元。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波及其辩护人龙军提出该桩诈骗罪涉案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波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波作为键盘手,在诈骗过程中分工明确,行为积极,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综合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何杰、孔德发、汪超、任学成、赵德、胡阳、朱玉贵、陈刚、赵柏洋于2018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余杰于2018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帅于2018年7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胡鑫于2018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波、谭永洪于2018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苟宇于2018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何进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聚众斗殴罪中的第3桩,被告人朱玉贵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何杰提出在寻衅滋事第二桩中与被害人达成调解,经庭审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户籍信息:1)被告人何杰,男,出生于1988年12月8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告人汪超,男,出生于1997年10月26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被告人孔德发,男,出生于1995年1月15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被告人任学成,男,出生于1994年9月4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被告人何进,男,出生于1995年1月22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被告人赵德,男,出生于1995年5月15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被告人陈波,男,出生于2000年3月24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但被告人陈波于2018年3月24日之前所涉嫌的犯罪系未成年人犯罪。8)被告人苟宇,男,出生于1995年11月14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被告人谭永洪,男,出生于1999年2月1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被告人朱玉贵,男,出生于2000年1月2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但被告人朱玉贵于2018年1月2日之前所涉嫌的犯罪属未成年人犯罪。11)被告人胡阳,男,出生于1996年7月17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2)被告人王帅,男,出生于1997年7月22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3)被告人胡鑫,男,出生于1994年6月19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4)被告人余杰,男,出生于1995年6月24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5)被告人赵柏洋,男,出生于1996年2月6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被告人陈刚,男,出生于1998年12月19日,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1)被告人何杰系修文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16日在清镇市百花新城抓获。2)被告人何进系修文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8月27日在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抓获。3)被告人胡鑫系修文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27日在修文县龙场镇百信医院旁抓获。4)被告人陈波系修文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30日在贵阳市云岩区红边门抓获。5)被告人苟宇系修文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8月8日在白修线上一辆开往金阳的公交车上抓获。6)被告人汪超、孔德发、任学成、赵德、朱玉贵、胡阳、赵柏洋、陈刚系修文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16日在修文县马家桥抓获。7)余杰系修文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26日在贵阳市南明区火车站附近抓获。8)谭永洪系修文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31日在修文县牌坊处公路旁一水上乐园抓获。9)被告人王帅系于2018年7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体检材料、贵州省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健康档案:证实经修文百信医院体检,十六名被告人身体均无明显外伤,无影响羁押的疾病。
(4)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9月4日,修文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何进位于修文县龙场镇建新村住处进行搜查。2018年9月4日,修文县公安局将何进持有的折叠刀2把、过磅单8张依法扣押。
2.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王帅,称其是在体育馆参与聚众斗殴的成员之一。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任学成,称其是在体育馆、阳明大道转盘以及在曲尺桥夜市多次和他人聚众斗殴的成员之一。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何进,称其是在曲尺桥、六广姑娘、体育馆等地多次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骨干成员之一。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何杰,称其是整个组织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组织者,我们都听他的。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朱玉贵,称其是长期在何杰的带领下参加聚众斗殴等行为的成员。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余杰,称其是去年在阳明大道牌坊在何杰的召集下携带管制器具到白云区和白云区的社会人士打群架的成员之一。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胡鑫,称其就是在六广姑娘等地多次参加聚众斗殴的成员之一。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赵柏洋,称其是一直参与六广姑娘、体育馆等地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之一。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孔德发,称其就是伙同汪超一起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的组织者,也是跟着何杰一起多次在体育馆、转盘、曲尺桥等地实施聚众斗殴的主要成员之一。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赵德,称其就是和胡阳一起共同参与聚众斗殴的参与者之一。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苟宇,称其就是多次参与体育馆、六广姑娘等地实施聚众斗殴的积极者之一。被告人胡阳辨认被告人汪超,称其就是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的老板,并且多次参与何杰召集的聚众斗殴以及自己组织召集他人聚众斗殴。
被告人赵柏洋辨认被告人何杰、胡阳、任学成、王帅、苟宇、汪超、孔德发、赵德、陈波。
被告人朱玉贵辨认被告人汪超,称汪超于2018年7月16日邀约人去修文县龙场镇马关凑人头,吃餐饭,做这件事情的邀约者,在今年的六月中旬汪超在修文县酒吧街V爱酒吧因被告人任学成和其他男子吵架,汪超吼他们,后来在酒吧二楼被告人任学成与对方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汪超提起从V爱酒吧二楼提起灭火器追到一楼砸对方,但是没有碰到对方,还有次在一个月前,因为他们带的卖淫女在修文县六广姑娘洗浴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他邀约了孔德发等人殴打了对方,将对方头部和右手掌打出血。
3.作案折叠刀两把:证实组织团伙所持有的刀具。
量刑证据:
1.违法、犯罪、一贯表现材料:2017年9月7日,何杰因结伙斗殴被修文县公安局处5日行政拘留。2017年5月24日,何杰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17年12月14日,汪超因寻衅滋事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处10日行政拘留。2018年1月19日,汪超因结伙殴打他人被修文县公安局处14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1月13日,孔德发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任学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修文县公安局处14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12月14日,何进因因寻衅滋事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处10日行政拘留。2017年4月26日,赵德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14年10月14日,陈波因犯抢劫罪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系未成年人犯罪)。2018年1月31日,陈波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元。2018年3月28日,陈波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县公安局处5日行政拘留。2014年11月7日,苟宇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县公安局处10日行政拘留。2017年9月5日,苟宇因聚众斗殴被修文县公安局处5日行政拘留(李银波与王帅、苟宇等人阳明洞聚众斗殴案,刑期可扣除此处被拘留时间)。2017年10月29日,谭永洪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7年1月9日,朱玉贵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11年4月15日,胡鑫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17年3月20日,余杰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县公安局处10日行政拘留。2017年4月26日,赵柏洋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
汪超辩护人提交:1)情况说明,证实汪超家庭情况。2)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汪超情况。
朱玉贵辩护人提交:1)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在刘能余案中朱玉贵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被告人何杰提出在寻衅滋事第二桩中与被害人达成调解,经庭审查证属实。
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多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致多人轻微伤至轻伤不同程度损伤;其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经营矿产,开设赌场作为组织经济来源;因组织卖淫、争夺矿产经营多次与他人发生矛盾并聚众斗殴;组织内成员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组织多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何杰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汪超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因组织卖淫与他人发生矛盾多次寻衅滋事,此外被告人汪超还组织、参与多起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孔德发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七次聚众斗殴、五次寻衅滋事,致多人轻微伤至轻伤不同程度损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任学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九次聚众斗殴、三次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何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五次聚众斗殴、一次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伙同何杰等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八次聚众斗殴,致多人轻微伤至轻伤不同程度损伤、伙同他人寻衅滋事,将他人财物砸毁,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波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参与七次聚众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谭永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七次聚众斗殴、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参与八次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六次聚众斗殴、一次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玉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四次聚众斗殴、二次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苟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二次聚众斗殴、二次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四次聚众斗殴、一次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三次聚众斗殴、并伙同何杰等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余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二次聚众斗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协助被告人何杰等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柏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四次聚众斗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对十六名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帅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波在2018年3月24日前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朱玉贵在2018年1月2日前系未成年人,该时间前的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杰、汪超、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赵德、陈波、谭永洪、陈刚、胡阳、朱玉贵、苟宇、胡鑫、余杰、赵柏洋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何杰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汪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积极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赵德、陈波、谭永洪、陈刚、胡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朱玉贵、苟宇、王帅、余杰、胡鑫、赵柏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杰、汪超、何进、孔德发除有指控的犯罪外,还有其他违法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对各被告人之其他量刑意见依所犯之罪分述如下:
对所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何杰、汪超、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赵德、陈波、谭永洪、陈刚、胡阳、朱玉贵、苟宇、王帅、余杰、胡鑫、赵柏洋到案后对该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部分被告人当庭虽有部分翻供或对该行为的性质提出无罪之辩解意见,但该辩解均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对所犯聚众斗殴罪:本院以各被告人参加斗殴的次数,并结合既遂、未遂、赔偿、自首、认罪、未成年人等情节予以量刑,十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对该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虽提出部分辩解意见,但该辩解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杰参与十桩,六桩既遂、四桩未遂;被告人汪超参与六桩,三桩既遂、三桩未遂;被告人孔德发参与七桩,三桩既遂、四桩未遂;被告人任学成参与八桩,四桩既遂、四桩未遂;被告人何进参与五桩,三桩既遂、二桩未遂;被告人赵德参与八桩,五桩既遂、三桩未遂;被告人陈波参与七桩,五桩既遂、二桩未遂;被告人谭永洪参与七桩,五桩既遂、二桩未遂;被告人陈刚参与八桩,六桩既遂、二桩未遂;被告人胡阳参与六桩,三桩既遂、三桩未遂;被告人朱玉贵参与四桩,二桩既遂、二桩未遂;被告人苟宇参与二桩,二桩未遂;被告人王帅参与三桩,二桩既遂、一桩未遂;被告人余杰参与二桩,二桩既遂;被告人胡鑫参与三桩,二桩既遂、一桩未遂;被告人赵柏洋参与三桩,一桩既遂、二桩未遂。
对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杰认定主犯。被告人任学成、何进、余杰、赵柏洋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杰、任学成、何进、余杰、赵柏洋到案后对该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当庭自愿认罪,对该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对所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任学成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何杰、余杰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杰、任学成、余杰到案后对该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当庭自愿认罪,对该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对所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杰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胡鑫、何进、余杰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杰、何进、余杰、胡鑫到案后对该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四名被告人均对构成该犯罪提出异议,且当庭翻供,对该罪本院不予从轻处罚。
对所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杰参与四桩,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汪超参与六桩,有五桩认定为主犯,有一桩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孔德发参与五桩,有二桩认定为主犯,有三桩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任学成参与三桩,有二桩认定为主犯,有一桩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何进参与一桩,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赵德参与一桩,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帅参与一桩,认定为共犯,不分主从犯;被告人胡阳参与一桩,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朱玉贵参与二桩,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苟宇参与二桩,有一桩认定为主犯,有一桩认定为从犯。
对所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汪超、孔德发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何杰、陈波、谭永洪、陈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上述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对该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虽提出部分辩解意见,但该辩解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指控的非法拘禁犯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陈波从重处罚;该案已经进行了调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陈波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波在诈骗犯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杰、汪超、孔德发、任学成、何进、赵德、陈波、谭永洪、陈刚、胡阳、朱玉贵、苟宇、王帅、余杰、胡鑫、赵柏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何杰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五日,折抵刑期五日,即被告人何杰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38年7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汪超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汪超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十四日,折抵刑期十四日,即被告人汪超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37年7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孔德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孔德发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35年7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任学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任学成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34年7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何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进的刑期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30年8月2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赵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德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陈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波的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8年7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陈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刚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谭永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永洪的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胡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阳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余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杰的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朱玉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玉贵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胡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鑫的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四、被告人赵柏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柏洋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五、被告人苟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苟宇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五日,折抵刑期五日,即被告人苟宇的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六、被告人王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帅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五日,折抵刑期五日,即被告人王帅的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七、对以被告人何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责令退赔或予以追缴;对用于犯罪的工具(包括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姚俊安
审 判 员  郑永周
人民陪审员  刘光芬
人民陪审员  杨 雷
人民陪审员  朱海涛
人民陪审员  李祥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家志
书记员朱瑾
书记员陈海江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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