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黑龙江省海伦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海伦市××乡××村×组×××号。2008年8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7月14日以(2009)绥中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0年7月15日以(2009)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李某某的刑事判决部分,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因竞选××村委会主任落选,认为是村党支部书记崔某某(甲)(被害人,男,殁年47岁)偏向他人所致,产生报复崔某某(甲)的念头。为此,李某某多次要求侄子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雇人报复崔某某(甲),李某同意,并表示不用雇人,可找朋友帮忙。2008年5月底,李某向朋友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议抢劫崔某某(甲),李某同意。后李某某与李某单独见面,李某称准备伙同李某抢劫并杀死崔某某(甲),李某某即提供了崔某某(甲)的活动规律、村委会保险柜存放位置等信息。之后,李某、李某购买了军刺、砍刀、卡簧刀、铁管、胶带等作案工具,并于2008年6月1日至5日到××村伺机作案未果。其间,李某某向李某提供资金750元。6月6日晚,李某、李某为了引出崔某某(甲),放火点燃崔某某(甲)亲戚家的柴垛,但仍未见到崔某某(甲)。次日晚,李某某驾车将李某、李某送到××村,李某、李某确认崔某某(甲)在村委会办公室值班后,埋伏在附近伺机作案。6月8日2时许,李某、李某破窗进入值班室内,李某指使李某持铁管将崔某某(甲)打晕,两人用胶带将崔绑住。后李某在室内搜得现金2 200元和村委会的东风风神轿车(价值 121 338元)钥匙,并示意李某再次持铁管击打崔某某(甲)头部,与李某共同将崔某某(甲)的头浸入室内水桶中,致崔头部外伤并溺水窒息死亡。之后,李某、李某驾驶上述东风风神轿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根据同案被告人李某、李某供述提取的两人作案时所穿的休闲鞋和作案工具军刺、卡簧刀、仿真手枪、砍刀以及查获的被劫东风风神轿车等物证的照片,手机通话清单、短信记录、中国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证人崔某某(乙)、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等人的相关证言,足迹鉴定结论、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李某、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故意杀人和抢劫犯罪中,李某某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某报复被害人,与李某共谋后决定抢劫并杀死被害人,提供资金和被害人的相关信息,亲自驾车将同案被告人送到作案现场,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某伙同他人抢劫并杀死被害人,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李某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刑二终字第109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刚
代理审判员 李 波
代理审判员 徐 琛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汀
点评:自国家正式落实村民选举自治以来,此累案件就时不时发生,究其根源,不是村民当个多大的官,而是村委干部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在国家城镇化建设、工业化建设、公路铁路等基础建设中,村集体土地、公共财产等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由此,像村民选举中,贿选、社会恶势力参与、相互报复,村干部暴富现象层出不穷,而正直的受害人却是广大老百姓。更严重者村委干部很大一部分是共产党员,在老百姓心目中村干部就是共产党代表,村委干部的一系列不良行为,被老百姓放大,党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众观此案,无论是受害的村党委书记还是雇凶杀人者,都是村委干部背后巨大经济利益牺牲者的典型。李某作为指使者、雇佣者,除没有参与直接杀人外,其他过程全程参与,虽说报复但其对杀死崔某是明知也默认的,即其本人并不反对这种后果的发生,认定其为本案的主犯,对全案犯罪事实及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符合刑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