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金县公刑诉字[2013]6号
犯罪嫌疑人:兰某某,男,汉族,198年1月8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身份证号码:52216,住金沙县木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受害人罗某某、梁某某、申某等人分别报案至我局,经审查,我局于2010年12月24日立案侦查,本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08年以来,兰某某以做煤生意、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转让煤坝股份、转让其开办的“贵州杰阳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及合伙经营其代理的金沙县林华煤矿煤炭销售等虚假事实为由,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诈骗罗某某、梁某某、申某、汤某某、穆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彭二某、张某及王某某等13人现金329.32万元。
兰某某借款后,将极少部份钱用于做煤生意,大部分钱用于归还债务及借款利息、个人生活开支等,在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兰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并逃跑到外地,无法联系,至2012年10月15日被我局抓获后刑事拘留。
l、2008年7月份,兰某某以做煤生意为由,向罗某某借款13万,2009年3月30日向罗某某借款22万(22万由罗某某向诚信寄卖行借款并共支付利息24.64万),2009年8月1日向罗某某借款1l。5万。
2009年8月8日通过兰某某授意打款3.5万到曾某账户用于帮罗某某女儿跑读书的事(经曾某证实与兰某某结算时已退还兰某某)。总计四次诈骗74.64万元。
2、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17日,兰某某在与梁某某合伙做煤生意期间,授意梁某某交了10万元给曾某作为做沙煤的保证金(经曾某证实与兰某某结算时已退还兰某某),授意梁某某打款17万到曾某私人账户作为煤款(经曾某证实不知道该笔款进账),17万资金去向不明。2009年11月21日,兰某某以转让“贵州杰阳矿业公司股份”给梁某某妻子王琴为由骗取梁现金5万元。总计三次诈骗32万元。
3、2008年7月至2008年8月,兰某某以合伙做煤炭生意、转让洗煤厂股份为由、参与煤炭经营分红为条件,于2008年7月13日向申某借款5万元,2008年8月23日借款3万元,2009年5月5日借款2万元,2009年8月2日借款6000元,总计四次诈骗申某10.6万元。
4、2008年9月15日、9月24日,兰某某以合伙做煤炭生意为由,分别向汤某某借款1.5万元和8万元,总计两次借款905万元。
5、2009年3月25日兰某某以运煤缺资金为由,以3000元/月的利息作为报酬。向何吉敏借款5万元(以张友权为债权人)。
6、2009年3月至6月兰某某与穆某某合作做煤生意期间,穆某某按兰某某、曾某要求打卦4.04万元到曾某账户(经曾某证实与兰某某结算时已退还兰某某),按兰某某要求于2009年5月至6月两次打款共3.5万元到曾某账户(经曾某证实与兰某某结算时已退还兰某某),2009年3月兰某某以转让煤坝(煤坝实际不存在)10%股份为由,诈骗穆某某现金3万元,2009年3月28日,兰某某以订煤缺资金为由,向穆某某借款7万元,2009年8月29日,兰某某以办理“贵州仁顺矿业有限公司’’买税控机为由,向穆某某借款2.5万元。总计五次诈骗穆某某现金30.04万元。
7、2009年11月25日兰某某以邀约黄某某合伙做煤炭生意为由,向黄某某借款15万元(其中9万打到曾某账户,经曾某证实与兰某某结算时已退还兰某某)。2010年2月8日兰某某以转让其“贵州仁顺矿业公司”10%股份为由骗取黄某某6。5万元。总计两次诈骗黄某某21.5万元。
8、2008年4月份至2008年7月期间,兰某某以做煤炭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办理煤坝为由,以月息3分不等、参与煤炭经营分红为条件,于2008年4月5日向彭二某供款4万元,2008年6月12日借款8.5万元,2008年7月2日借款2元,2009年3月14日借款5万元。总计四次诈骗彭二某现金19.5万元。
9、2008年4月至2009年期间,兰某某以高利息及参与分红为条件,2008年4月5日向彭某某借款5万元,2008年7月4日借款10万元,2008年7月13日借款8万元,总计三次诈骗彭某某23万元。
10、2009年10月11日,兰某某以邀约张某共同经营煤炭生意为由,并以参与分红为条件,向张某借款10万元,2009年12月10日,后又零星向张某借款5。25万元,2010年5月17日,兰某某将向张某借款总额17.75万元打了一张总的欠条给张某。总计多次诈骗张某17.75万元。
11、2009年9月至10月期间,兰某某以邀约做煤炭生意、邀约做林华煤矿第二销售公司为由向王某某借款,分别于2009年9月20日借款10万元,10月16日借款10万元,12月20日借款2.5万元,2010年1月5日借款1.5万元,另零星借款7万元。2010年5月17日,兰某某将向王某某借款总额36万元写了一张总的欠条给王某某,总计多次诈骗王登科36万。
12、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兰某某以帮杨永福办理房产证需要请客吃饭、做资料等为由,多次诈骗杨永福现金共计67900元。
13、2008年期间、兰某某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颜萍借款共43万元。
兰某某向上诉受害人借款后,将部分资金57.5万元打到曾某账户用于委托曾某办煤炭经营许可证手续等,经曾某证实已经与兰某某结算并将兰某某打给他或通过他人打给他的钱于2010年4月1日悉数退还给兰某某,兰某某书面认可其与曾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已全部结清。兰某某到案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态度顽固不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欠条及犯罪嫌疑人兰某某供述等。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66条,涉嫌诈骗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特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贵州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金沙县公安局
(公安局印)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1.本案卷宗一卷页
2.兰某某现被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现在处所。
3.随案移交物品件
4.被害人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所附项目根据需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