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12)第152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一九八 年 月 日生于贵州省惠水县,
布依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惠水县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八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抢劫罪,于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因需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O一二年七月八日十三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本市彭家湾73路公交车终点站旁,正在盗窃杨某某停放路边的二轮摩托车时,被杨某某等人发现,被告人樊某某为了逃离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杨某某右臂杀伤,后被群众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损伤属于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陈述;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
四、抓获经过;
五、法医鉴定;
六、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入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人轻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加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现押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预审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