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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典型案件-李某某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3-05-18 22:23:19, 已有人参与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59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1974919日出生,无业。1994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6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75723日出生,无业。19948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522日刑满释放。

200710月至2008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顾某某(已死亡)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 “K粉”(氯胺酮),由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寄运至福建省石狮市,李提取后在当地贩卖。李某某、顾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夏某某、马某某提取并向他人出售“K粉”,其中,夏某某提取3次共计8 000克“K粉”,马某某提取8次共计17 000克“K粉”。上述“K”粉大部分被售出,破案后在夏某某租住处查获“K粉”238克,在马某某租住处查获“K粉”5 100克。

20083月下旬,经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夏某某到重庆市购得大麻450克带回石狮市,夏与被告人马某某将大麻掺入香烟,重新包装成大麻烟,除部分贩卖外,破案后查获大麻烟丝100克。

200848日,彭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的物流公司寄运李某某购买的2 000克“K粉”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2008411日,被告人马某某到石狮市的物流公司领取李某某购买的“K粉”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K粉”5 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

2007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石狮市租住处私藏一支仿制“六四”式手枪及子弹3发。同年12月底,李某某将该枪及子弹交由夏某某藏匿,后被查获。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氯胺酮32 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450克。案发后查获氯胺酮12 438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烟10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大麻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某、夏某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均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非法持有枪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夏某某、马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夏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非法持有枪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马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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