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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典型案件-刘某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3-05-18 22:22:49, 已有人参与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026日出生,无业。1988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10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迂某,男,汉族,19771121日出生,无业。2005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9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侯某,男,汉族,1964323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2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聂某,男,汉族,198010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关某某,男,满族,196468日出生,无业。2007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5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2111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某某(fán),男,汉族,197113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某,男,回族,19651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与迂某合谋制造海洛因勾兑液牟利。200611月至20078月,由刘某出资,二人共同或由迂某单独数次购买海洛因共1 050克,用作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刘某先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伙同被告人侯某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又在新城子区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将勾兑液装瓶封口,制成针剂。至案发时,刘某等人共制造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3 560支(1.8/支,共96.408千克)、600毫升瓶装勾兑液13瓶(约600/瓶,共7.8千克)、矿泉水桶装勾兑液2桶(17.7千克)、2升瓶装勾兑液19瓶(约2千克/瓶,共38千克),合计约160 千克。其中张某某参与制造海洛因勾兑液2桶(重17.7千克)及针剂47 560支。

200611月至20079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沈阳市向被告人迂某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20 500支、600毫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3瓶(折合针剂约3 900支)、2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9瓶(折合针剂约19 000支),向周某、靳某某分别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 000支、17 000支。

2007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将制成的海洛因勾兑液贩卖给被告人迂某,并将买毒“下线”介绍给迂某。迂某在沈阳市向靳某某、周某、王宏和被告人关某某分别贩卖1500支、1000支、240支和500支,并指使被告人聂某向靳某某、周某、关某某分别贩卖960支、2000支和300支。

200612月至20076月间,被告人聂某在沈阳市多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16 000余支。

20077月至9月间,被告人关某某在沈阳市3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800支。

2007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2次向被告人迂某贩卖海洛因共计80克。

20075月间,被告人刘某与高某某合谋制造氯胺酮。高某某在互联网上获悉被告人张某某发布的出售氯胺酮制造技术的信息后,由刘某出资,高某某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向张某某学习制造氯胺酮技术,后高某某据此制造出氯胺酮1 54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迂某违反毒品管制规定,结伙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进行贩卖,刘某还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侯某、张某某、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聂某、关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传授制造毒品的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刘某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迂某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小于刘某,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侯某、张某某、高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聂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协助抓捕同案犯关某某的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关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刘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张某某为牟利,利用互联网发布出售制造毒品技术的信息,并向高某某传授制造氯胺酮的具体方法,高据此制造氯胺酮1 540克,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迂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侯某、张某某、高某某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五年,对被告人刘某某、聂某、关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和十年,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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