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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典型案件-王某某、朱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3-05-18 22:22:08, 已有人参与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5127日出生,无业。1983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6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8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812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翟某某,男,汉族,19792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76417日出生,农民。1997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5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4817日出生,农民。

20083月初,被告人朱某某指使帅某某(已另案判刑)从缅甸走私毒品。帅某某将毒品携带入境后,在云南省景洪市将毒品交给尹某某(已另案判刑),并安排尹乘客车运往云南省开远市。同月100时许,当客车途经云南省宁洱县一收费站时,公安人员当场从尹某某携带的旅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 000克。

同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缅甸组织毒品货源后,由被告人朱某某安排孙某某(已另案判刑)在缅甸接取毒品。同月9日,孙某某指使他人将毒品运至境内,在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交给马某某(已另案判刑),由马某某运往景洪市。当日1820分,马某某在打洛镇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1.821千克。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缅甸安排被告人朱某某让孙某某将上批剩余毒品运至境内。同月19日,孙某某指使他人在缅甸将毒品交给张某某、刘某某(均已另案判刑),由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前探路,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跟随,运往景洪市。当日2153分许,张、刘在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5 430克。

同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将一批毒品偷运入境,并让被告人朱某某派人到云南省昆明市接货后运往湖北省武汉市。62日,朱某某指使被告人翟某某到昆明市接收了毒品,并于同月4日下午交给被告人胡某某带来的被告人王某,胡又让王某将毒品交给与王某同来的黄某某(另行处理),由黄携带毒品乘客车运往开远市,翟某某同车监视。后翟、胡、王、黄四人在昆明市汽车客运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黄某某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 910克。同年710日,朱某某在云南省临沧市被抓获。

同年10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缅甸将毒品藏在一件女式塑身衣内,让张某某(另案处理)交给蔡某某(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带入境内运往武汉市,并指使杨某某(另案处理)监视蔡某某。同月2715时许,蔡、杨乘客车行至昆曲高速公路乌龙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蔡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10克。

同年1027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分别藏在两件塑身衣内,让张某某将毒品分别捆绑在李某(已另案判刑)、李妹(另案处理)身上带入境内运往武汉市,并安排熊某某(已另案判刑)监视。次日1840分许,李某、李妹乘客车行至景洪市小勐养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二人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 712.2克。同月30日,王某某在缅甸被抓获。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先后5次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35.7832千克;被告人朱某某先后4次指使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38.161千克。案发后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2.7832千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违反毒品管制规定,将甲基苯丙胺走私入境并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翟某某、胡某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某、朱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某还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运输毒品,且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翟某某、胡某某、王某运输毒品数量大,鉴于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王某系从犯,对翟某某、胡某某酌予从轻处罚,对王某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翟某某、胡某某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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