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驾车至广东省汕头市,被告人王某某送陈某某至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得毒品后返回汕头。后陈某某、刘某某驾车将毒品运回上海贩卖。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陈某某租用的上海市松江区的一处别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 717.16克、氯胺酮11.22克、咖啡因3.15克、大麻0.64克、尼美西泮0.18克。
同年6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再次驾车至汕头市,被告人王某某将二人接至陆丰市甲子镇。陈某某购得毒品后,与刘某某、王某某携带毒品驾车返沪进行贩卖。
同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携带毒资款一百万元至陆丰市甲子镇交给毒贩。刘某某购得毒品后携带毒品返沪,并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将毒品送至陈的女友赵某某住处。赵某某受陈某某指使,将其中近300克甲基苯丙胺售出。案发后,公安人员在赵某某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987.97克。
同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乘飞机至汕头市,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将陈接至陆丰市甲子镇。陈某某购得毒品后,与王某某携带毒品乘长途汽车返沪。24日中午,公安人员在沪杭高速公路上将陈某某、王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 545.8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某、刘某某积极参与毒品犯罪,亦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某某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刘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