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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典型案件-王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3-05-18 22:14:29, 已有人参与

——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后进行贩卖,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572日出生,农民。20039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63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42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65123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81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823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761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3723日出生,农民。

20094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贩卖麻黄碱牟利,租用四川省双流县一废弃厂房,雇佣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利用其非法购得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提炼麻黄碱。201039日,杨某某指使曾某某将提炼出的200千克麻黄碱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同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加工厂内查获一批生产设备和配剂,从厂内水池中查获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液体,另从杨某某的办公室查获28.38余千克的麻黄碱。

20101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处购买麻黄碱后,先后4次组织或者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王某某等人驾车将共计475余千克的麻黄碱从四川省运输至广东省贩卖给他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张某、王某某非法买卖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麻黄碱,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非法制造麻黄碱并贩卖牟利,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贩卖麻黄碱而为其生产制造,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王某某非法购买麻黄碱后多次组织他人并亲自参与贩卖,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某、张某、王某某非法买卖麻黄碱数量大,均系受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杨某某雇佣他人制造并贩卖麻黄碱,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曾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受雇参与制造或者贩卖麻黄碱,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张某、曾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裁判于2012620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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