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后产生错误认识,持刀杀死一人,
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女, 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夜总会服务员。
2009年12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吸食氯胺酮后给朋友林伟(男)打电话、发信息,林未回复,李又与同事华某某(被害人,女,殁年21岁)联系,得知华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一酒吧包房与人饮酒。李某某怀疑华某某与林伟在一起,认为华欲勾引林,遂产生杀死华某某之念。李某某携带菜刀来到华某某所在的酒吧包房,将华骗至卫生间,持菜刀向华的头、肩、臂等部位砍击100余刀,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某作案后用菜刀砍伤自己的左手腕,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某吸食毒品后误认为被害人勾引其朋友,持菜刀砍击被害人10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李某某于2012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