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851-85864366

死刑典型案件-忽某某贩卖毒品案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3-05-18 22:13:02, 已有人参与

——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重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忽某某,男,回族,194721日出生,农民。19923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1013日被假释,20091212日假释考验期满。

20101229日,被告人忽某某在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购得2块海洛因,准备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中市贩卖。次日,忽某某携带所购海洛因从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乘坐长途汽车,当车行至云南省南华县南永公路南华收费站时,公安人员当场从汽车行李厢中忽某某的旅行包内查获海洛因700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忽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忽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忽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忽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忽某某于20126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编辑:唐德律所
分享到

法律咨询电话:0851-85864366 微信二维码 涉外业务咨询电话:13765191999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851-85864366  13765191999    QQ咨询:10407584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大十字时代广场南楼(名仕楼)11楼

Copyright © 2008-2022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黔ICP备18007903号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0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