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无业。
2007年底,被告人姚某某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8年7月,姚某某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灌云县其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初,姚某某与被告人林某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5日,姚某某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林某及被告人高某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次日2时许,林某、高某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南京市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姚某某家中将姚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 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某、高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姚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某、高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林某、高某均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