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史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蒙某某,男,布依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农民。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杨某、宋某某、夏某某先后与被告人蔡某某、史某等人共同出资,由宋某某联系上家,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购买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蔡某某、史某、蒙某某等人运输至浙江省余姚市,交给杨某、夏某某进行贩卖。其中,杨某、宋某某、夏某某出资贩卖“麻古”4次,共计约18 360克;蔡某某贩卖、运输“麻古”3次(1次受雇运输、2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6 200克;史某贩卖、运输“麻古”2次(1次受雇运输、1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2 420克;蒙某某受雇运输“麻古”1次,约3 780克。2010年2月22日,公安人员根据夏某某的指认从余姚市蔡某某的租住处查获“麻古” 3 370.5克。
2010年一二月间,被告人宋某在余姚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杨某、夏某某处购得“麻古”共计约675.8克后进行贩卖。同年3月1日,公安人员在余姚市宋某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51.8克、海洛因25.588克。
201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宋某从事贩毒活动,仍介绍宋某向他人贩卖“麻古”约4.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宋某某、夏某某、宋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贩卖毒品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某某、史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某、宋某某、夏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蔡某某、史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蒙某某运输毒品、宋某贩卖毒品数量大,陈某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宋某某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某某、蔡某某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史某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蒙某某、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