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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刘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范孟兰,更新日期:2019-09-29 15:52:12,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19)黔0103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外号“小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3年4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仕梅,贵州红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贵阳市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外号“刘某某”,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因诈骗,分别于2012年3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于2017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范孟兰,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贵阳市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尚某某,外号“小静”,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大方县。2018年4月19日因诈骗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波,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贵阳市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中平”,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2年3月16日因诈骗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2013年6月24日再次因实施诈骗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行政拘留。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开丹,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贵阳市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大方县。2017年1月9日因诈骗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2018年11月24日被抓获羁押在杭州市西湖区,2018年11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和玉、郑峥(实习),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刘、尚某某、杨某某、陈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刘、尚某某、杨某某、陈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伙同杨某某、尚某某、陈、陈、冒某某(另案处理)等11人,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轮胎厂人行天桥上,由冒某某坐庄,被告人陈、陈、杨某某、尚某某等人冒充参赌人员相互配合,采用“丢石子”猜数量的方式进行作弊赌博,骗取被害人袁某现金2700元及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一条(共重20余克,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刘、尚某某、杨某某、陈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各被告人陈、刘、尚某某、杨某某、陈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陈、刘、尚某某、杨某某、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参与赌博有一定的过错,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刘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陈的辩护人均提出该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坦白,系初犯、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伙同杨某某、尚某某、陈、陈、冒某某(另案处理)等11人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轮胎厂人行天桥上,由冒某某坐庄,被告人陈、陈、杨某某、尚某某等人冒充参赌人员相互配合,采用“丢石子”猜数量的方式进行作弊赌博,骗取被害人袁某现金2700元及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一条(共重20余克,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刘、尚某某、杨某某、陈在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刘、尚某某、杨某某、陈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冒某某供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刘、尚某某、杨某某、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共计价值87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刘、尚某某、杨某某、陈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五被告人在共同作案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五名被告人在实施本案之前或之后,均因实施其他诈骗行为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不宜从轻处罚,涉案的赃款赃物亦未追回发还被害人,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35天,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涉案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进行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田素珍

人民陪审员  罗华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云

 

 

 

 

 

 

 

 

 


编辑:石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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