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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钦友:朱某取保候审治病申请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2-08-06 22:16:40, 已有人参与

申请人:朱某,男,汉族,19   日生,生于贵州省 县,初中文化,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关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至今。

代申请人:温钦友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重审案辩护人,执业证号:15201201010164967 电 话:13984308181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患脑萎缩,严重脊髓型颈椎病、脊髓型腰椎病病情严重危急,特申请取保候审治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21日申请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关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2010年11月24日经贵院一审开庭,申请人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几经拖延、周折至今,申请人不知不觉在看守所关押长达两年半,而在这里要关押到何时还是遥遥无期。

收押前公安机关及看守所对申请人进行了健康体格检查,符合关押条件给予关押关押后不久,因看守所生活条件差,精神压力大等原因申请人身体开始变得虚弱,身体抵抗能力下降,起初是头痛,耳朵听不见,眼睛昏花,之后出现手脚冰凉、麻木等症状。因看守所生活、活动空间、医疗条件和费用等限制,申请人多次向看守所反应病情,均没有得到看守所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偶尔分发少量止痛药给申请人吃,以缓解病痛。

自2012年3月中旬以来,申请人的病情一天天加重,四肢冰凉、四肢木等症状,手脚乏力,无法站立,握力不足,就是这样的夏天也要穿棉毛衣。接着申请人右腿无法使力着地,造成瘫痪,行动非常困;同时,伴随大小便困难头痛等症状。经申请人多次向看守所提出请求看守所在2012年6月初,将申请人送到贵阳市解放军(368)医院检查,没有查出发病具体原因,经住院观察治疗十天,申请人病情得到控制,身体得到一定有恢复并勉强可以自行行走,由此申请人回到看守所。

回到看守所因不能保障打点滴、吃药,申请人病情又恶化,于是看守所将申请人再次送到公安医院治疗诊断,经检查诊断申请人脑萎缩腰椎肩膀突出。但公安医院明确,该院无法医治申请人的病,要求转到省医等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回到看守所后,于2012年7月26日,申请人被到省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经检查为脑萎缩、脊髓型颈椎病、脊髓型腰椎病该病的临床表现,即四肢麻木无力、活动不灵,与申请人的症状相符,省医要求申请人立即住院治疗并做手术但因在省医没有专门的看管房间,采用公安民警值守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申请人被迫回到看守所。

至目前申请人右脚已完全没有力气,瘫痪并开始萎缩,左腿也渐渐没有力气,行动非常困难,活动必须要两人搀扶;便困难,出现严重的便,三四天才能排一次便,每次排便都要夹钳帮助才能排出排尿困难,排尿时点滴状、中断间隔明显每次排尿要排很长时间这都是脊髓型颈椎病病情加重的症状,病情非常危急。

申请人所述病情完全客观真实,均有相应的病历及诊断报告、影像图片为证。申请人现在是走路、穿衣服、吃饭、喝水,甚至洗脸全靠监室监友帮助。申请人已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长时间没有丢脸、没有换洗衣服,吃饭困难。看守所出于费用、人力和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对申请人的病情至今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如看守所等部门,对申请人的病情再不采取相应措施,申请人将会完全瘫痪,成为废人,甚至危及申请人的生命。

申请人仅因一点点朋友兄弟意气,让申请人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仅与世隔绝已关押两年半,还对申请人的生命健康造成致命影响。如申请人错过治疗时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申请人很快就会成为瘫痪的废人,不仅对即将到来判决显得毫无意义,也给申请人的家庭和社会带来负担。在此,申请人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取保候审治病。申请人申请取保完全没有逃避刑事关押,接受教育改造的意思,而是确实是申请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论从人道角度还是从刑罚目的来看,都应当给予申请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申请人的申请也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家属愿意向贵院和公安机关提供担保或提供保证金。同时,申请人已差不多是个废人,年过半百,申请人无心、无力和无意危害社会,更不会逃避法律责任而流亡他乡,只想能平静过完余生。

因申请人病情危急,为挽救申请人的生命,申请人在此跪求贵院给予准许取保候审,让家人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救治,以挽救申请人性命。

此 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某

                                         代申请人:温钦友

                                         2012年8月2日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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