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生于贵州省 县,初中文化,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关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至今。
代申请人:温钦友,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重审案辩护人,执业证号:15201201010164967 电 话:13984308181。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患脑萎缩,严重脊髓型颈椎病、脊髓型腰椎病,病情严重危急,特申请取保候审治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21日,申请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关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2010年11月24日经贵院一审开庭,申请人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几经拖延、周折至今,申请人不知不觉在看守所关押已长达两年半,而在这里要关押到何时还是遥遥无期。
收押前公安机关及看守所对申请人进行了健康体格检查,符合关押条件给予关押。关押后不久,因看守所生活条件差,精神压力大等原因,申请人身体开始变得虚弱,身体抵抗能力下降,起初是头痛,耳朵听不见,眼睛昏花,之后出现手脚冰凉、麻木等症状。因看守所生活、活动空间、医疗条件和费用等限制,申请人多次向看守所反应病情,均没有得到看守所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偶尔分发少量止痛药给申请人吃,以缓解病痛。
自2012年3月中旬以来,申请人的病情一天天加重,四肢冰凉、四肢麻木等症状,手脚乏力,无法站立,握力不足,就是这样的夏天也要穿棉毛衣。接着申请人右腿无法使力着地,造成瘫痪,行动非常困难;同时,伴随大小便困难、头痛等症状。经申请人多次向看守所提出请求,看守所在2012年6月初,将申请人送到贵阳市解放军(368)医院检查,没有查出发病具体原因,经住院观察治疗十余天,申请人的病情得到控制,身体得到一定有恢复并勉强可以自行行走,由此申请人回到看守所。
回到看守所因不能保障打点滴、吃药,申请人病情又恶化,于是看守所将申请人再次送到公安医院治疗诊断,经检查诊断申请人患脑萎缩、腰椎肩膀突出。但公安医院明确,该院无法医治申请人的病,要求转到省医等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回到看守所后,于2012年7月26日,申请人被送到省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经检查为脑萎缩、脊髓型颈椎病、脊髓型腰椎病。该病的临床表现,即四肢麻木无力、活动不灵,与申请人的症状相符,省医要求申请人立即住院治疗并做手术。但因在省医没有专门的看管房间,采用公安民警值守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申请人被迫回到看守所。
至目前,申请人右脚已完全没有力气,瘫痪并开始萎缩,左腿也渐渐没有力气,行动非常困难,活动必须要两人搀扶;大便困难,出现严重的便秘,三四天才能排一次便,每次排便都要夹钳帮助才能排出;排尿困难,排尿时成点滴状、中断间隔明显,每次排尿要排很长时间,这都是脊髓型颈椎病病情加重的症状,病情非常危急。
申请人所述病情完全客观真实,均有相应的病历及诊断报告、影像图片为证。申请人现在是走路、穿衣服、吃饭、喝水,甚至洗脸都全靠监室监友帮助。申请人已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长时间没有丢脸、没有换洗衣服,吃饭困难。看守所出于费用、人力和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对申请人的病情至今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如看守所等部门,对申请人的病情再不采取相应措施,申请人将会完全瘫痪,成为废人,甚至危及申请人的生命。
申请人仅因一点点朋友兄弟意气,让申请人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仅与世隔绝已关押两年半,还对申请人的生命健康造成致命影响。如申请人错过治疗时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申请人很快就会成为瘫痪的废人,不仅对即将到来判决显得毫无意义,也给申请人的家庭和社会带来负担。在此,申请人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取保候审治病。申请人申请取保完全没有逃避刑事关押,接受教育改造的意思,而是确实是申请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论从人道角度还是从刑罚目的来看,都应当给予申请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申请人的申请也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家属愿意向贵院和公安机关提供担保或提供保证金。同时,申请人已差不多是个废人,年过半百,申请人无心、无力和无意危害社会,更不会逃避法律责任而流亡他乡,只想能平静过完余生。
因申请人病情危急,为挽救申请人的生命,申请人在此跪求贵院给予准许取保候审,让家人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救治,以挽救申请人性命。
此 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某
代申请人:温钦友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