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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钦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2-03-07 23:41:20, 已有人参与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律师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中路 

联系电话:138 00871- 8965 26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李、唐、畅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三证人与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同一商场经营二手手机生意,申请人现申请上述三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申请人经调查发现:陈某某收购时并不知情,并特意问了出售人手机情况,上述三人在场。作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该证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请贵院通知!

此  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2009年4月26日

附:证人详细信息

,男,汉族,196 5 日生,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市龙井沟二手手机商场个体户,电话:

,男,汉族,196  22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区人,遵义市龙井沟二手手机商场个体户,电话:

,男,汉族,196 4月生,湖南省涟源县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区人,遵义市龙井沟二手手机商场个体户,电话: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jpg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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