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律师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中路 楼
联系电话:138 0,0871- 89,65 26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李某、唐某、畅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三证人与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同一商场经营二手手机生意,申请人现申请上述三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申请人经调查发现:陈某某收购时并不知情,并特意问了出售人手机情况,上述三人在场。作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该证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请贵院通知!
此 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2009年4月26日
附:证人详细信息
李某,男,汉族,196 年5月 日生,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市龙井沟二手手机商场个体户,电话:
唐某,男,汉族,196 年 2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区人,遵义市龙井沟二手手机商场个体户,电话:
畅某,男,汉族,196 年4月生,湖南省涟源县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区人,遵义市龙井沟二手手机商场个体户,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