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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鹏、陈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刑事

作者:范孟兰,更新日期:2019-09-29 15:48:02, 已有人参与

周德鹏、陈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刑初603号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德鹏,绰号“小鹏鹏”,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0年8月6日因抢夺被贵阳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二年,2012年6月13日解除教养;2014年4月30日因赌博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00元;2017年6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400元。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朝进,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林,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程浩,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宇,绰号“小宇”,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卫东,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棵棵,绰号“可可”,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开丹,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忠元,绰号“哈哥”、“老哈”,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和玉、郑峥(实习),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家科,绰号“吴二娃”,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佳、王彬,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治斌,绰号“小兵兵”,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7年7月3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7年5月23日因携带仿真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警告。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阚路遥,贵州诺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海涛,绰号“海涛”,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7年1月20日因赌博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00元。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平,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俊,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市。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李霞、刘志鹏,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海平,绰号“小海平”,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0年5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莲、陆攀峰(实习),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查杰,绰号“小坤坤”,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修文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5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范孟兰、张丹妮(实习),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荣华,绰号“小雨雨”,男,1996年4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7年8月2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博、朱优(实习),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2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德鹏、陈林、王宇、喻棵棵、游忠元、吴家科、龙治斌、谭海涛、冯俊、杨海平、张查杰、张荣华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5月17日召开了庭审前会议,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德鹏、陈林、王宇、喻棵棵、游忠元、吴家科、龙治斌、谭海涛、冯俊、杨海平、张查杰、张荣华及十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周德鹏长期混迹于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及其周边地区,多次在此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010年8月6日因抢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2014年4月30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7年6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告人周德鹏性格暴躁、手段凶残且与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关系紧密,在云岩区市西路及其周边地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非法权威和非法影响。

2016年5月,被告人周德鹏、王宇邀约周德鹏的同学到贵阳市云岩区K某进行消费,在周德鹏因琐事与K某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宇为了在周德鹏面前表现自己,持啤酒瓶将KTV老板胡某某头部打伤。自此之后,王宇表现得到被告人周德鹏认可,其得以跟随周德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德鹏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与被告人陈林合谋,以“蹲守酒后驾车人员,驾车碰瓷酒驾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酒驾者息事宁人想逃避公安机关处罚的心理,通过恐吓、威胁,乃至殴打等方式进行施某索取赔偿”的方法进行敲诈勒索。在此过程中,王某1(另案处理)主动要求加入,并对周德鹏制定的碰瓷、违法所得分配规矩无异议。为了壮大该组织的队伍,经周德鹏决定,被告人吴家科加入到该组织中,逐渐形成了以周德鹏为首,陈林、王某1、吴家科为固定成员的敲诈勒索组织,由周德鹏具体安排每个人的分工、非法所得分配及对碰瓷的作案车辆进行管理。同时,被告人周德鹏要求被告人王宇在周德鹏等人实施敲诈勒索时负责带人赶到现场进行武力炫耀,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乃至殴打,确保以暴力为后盾成功勒索到被害人的财物。该组织及组织成员共计实施了上述敲诈勒索行为17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24万元。

为了稳定和发展该组织,巩固自己在组织中的领导地位,被告人周德鹏经常组织相关成员在娱乐场所进行消费,并在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及周边的枣山路、南明区瑞金南路等地的娱乐场所,通过打杀他人、肆意毁坏公私财物、强拿硬要等行为炫耀其武力和扩大非法影响,造成轻伤1人、轻微伤4人、非法拘禁1人、砸毁2万余元财物的严重后果。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周德鹏为领导者,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家科、谭海涛、龙治斌、张荣华、张查杰、游忠元、杨海平、冯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一定区域内残害群众、破坏经营,严重影响了上述区域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该组织利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收账等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敛财,所得非法收入全部由周德鹏进行分配,用于支撑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组织成员的生活开支。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如下活动规约和组织纪律:一是组织内部事务对外绝对保密;二是组织成员有事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三是敲诈勒索由周德鹏统一安排分工及分配违法所得;四是在敲诈勒索不成功的时候由周德鹏安排组织其他成员到现场聚众对被害人进行滋扰、威胁等。

该组织具体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

2018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德鹏、张查杰、杨海平在贵阳市云岩区K某内,因不满KTV经理杨某1敬酒来迟,与被害人杨某1发生纠纷,张查杰电话通知被告人张荣华赶到现场。周德鹏、张查杰分别使用橡胶棍、三角架对杨某1进行殴打,杨海平对杨某1拳打脚踢,后被告人张荣华在周德鹏的安排下,持刀对杨某1进行捅刺,造成杨某1手臂和臀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左臀部及右上臂损伤为轻伤二级,左额部、右耳廓、左肩部、左上臂及右大腿皮肤挫伤为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罪

1、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周德鹏、王宇与他人在贵阳市云岩区汇金星力广场K某消费时,周德鹏因不满收银员的服务态度,随后用脚踢前台旁边的酒柜展台,并要求收银员通知老板到包房处理,KTV老板胡某1到达包房后,周德鹏和王宇用啤酒瓶将该KTV老板胡某1的头部砸伤。经鉴定,胡某1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2、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王宇、谭海涛在贵阳市云岩区阳光水岸消费时,因不满同在休息室玩耍的被害人余某2等人说话声音较大,电话报告被告人周德鹏后,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游忠元等人赶到阳光水岸,对余某2等人追逐殴打。

3、2018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林在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歌迷KTV门口,因驾车刮擦到他人车辆,被在附近的被害人李某1检举后,心存不满,电话报告被告人周德鹏,周德鹏随即通知被告人王宇、喻棵棵、谭海涛、龙治斌、游忠元、冯俊等人赶到歌迷KTV门口,周德鹏、王宇、冯俊等人持木棒、砖头和用拳脚对被害人李某1、申某1等人进行追逐、殴打。经鉴定,李某1、申某1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4、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德鹏带领张查杰等人,在贵阳市云岩区K某消费时,无事生非,随意辱骂该KTV服务员,消费不买单共计九次,强拿硬要及任意损毁该KTV展柜酒品等物品,共造成该KTV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万余元。

(三)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周德鹏因不满被害人王某1退出自己的组织,于2017年11月一天凌晨3时许,带领王宇、喻棵棵、龙治斌、游忠元、杨海平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附近一路边将王某1及其朋友“小伟”强行带至贵阳市阿哈湖水库附近,周德鹏、喻棵棵、游忠元等人对王某1及其朋友“小伟”进行殴打、辱骂、威胁,限制王某1及其朋友“小伟”人身自由达4小时。同年12月一天凌晨3时许,周德鹏再次带领王宇、喻棵棵、谭海涛、龙治斌、游忠元等人到贵阳市观山湖区兰州街一会所将王某1殴打后,将王某1强行带到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附近一路边、花果园等地,进行殴打、威胁、辱骂,控制王某1人身自由达1个多小时。

(四)开设赌场罪

2018年3月16日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周德鹏伙同他人在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龚山坡云岩正文诊所旁一门面内,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具,以推拱、金花拱等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高达人民币145000元。

(五)敲诈勒索罪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谭海涛、龙治斌、张查杰、游忠元、杨海平、冯俊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南明区、云岩区驾车碰瓷酒驾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利用酒驾者息事宁人、想逃避交警处罚的心理,通过恐吓、威胁乃殴打等方式进行施某,以暴力为后盾,实施敲诈勒索。具体如下:

1、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冯俊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某对面交通银行门口,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5800元。

2、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周德鹏带领陈林、吴家科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合肥路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6000元。

3、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吴家科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合肥路与北京西路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余某1人民币15000元。

4、2017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周德鹏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恒大滨湖左岸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叶某人民币15600元。

5、2017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周德鹏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与合肥路交叉口往二铺方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梁某人民币5800元。

6、2017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吴家科、游忠元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某购物中心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0000元。

7、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喻棵棵、龙治斌、谭海涛、杨海平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美食城门口,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董和方人民币6800元。

8、2017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兴义路杭州湾酒店门口,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冷某人民币10000元。

9、2017年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王宇、喻棵棵、吴家科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环保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廖某1人民币10000元。

10、2017年12月4日0时许,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医院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4000元。

11、2017年1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2000元。

12、2017年12月27日3时37分许,被告人周德鹏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茶叶市场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宁某人民币15500元。

13、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王宇、吴家科在贵阳市云岩区浣纱桥香港城门口,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80000元。

(六)其他违法事实

1、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周德鹏在贵阳市云岩区阳光水岸大厅碰撞醉酒的被害人陈某1,双方发生口角,后周德鹏用拳头和背包殴打陈某1,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周德鹏被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400元。

2、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周德鹏先后在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大营坡、万江小区等地摆放水果赌博机20余台,所得违法收益用于周德鹏及其组织成员挥霍消费。

二、其他犯罪事实——敲诈勒索罪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喻棵棵、龙治斌、游忠元伙同周某、杨某3、苏某、陈某8、王某3、王某4(均另案处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利用前述碰瓷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具体如下:

1、2016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喻棵棵、游忠元、龙治斌伙同王某4、陈斗平、王某3、杨某3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二铺收费站与朱昌交叉口处,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7000元。

2、2017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喻棵棵、游忠元伙同周某、杨某3、苏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居然之家门口天桥下,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喻棵棵、游忠元伙同杨某3、周某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瞿某人民币11800元。

4、2017年7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喻棵棵、龙治斌伙同陈某8、王某3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合肥路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3人民币5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德鹏、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谭海涛、龙治斌、张荣华、张查杰、游忠元、冯俊于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海平于2019年1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德鹏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林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喻棵棵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吴家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游忠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治斌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海涛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张荣华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查杰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海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冯俊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依法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周德鹏提出“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殴打王某1,敲诈勒索中多次没有在场,没有叫人去杀杨某1,没有参与阳光水岸打架”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第三桩系犯罪未遂、第四桩未参与,第七桩不属实”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林提出“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第十三桩”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林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罪第二桩,陈林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宇提出“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第十三桩,没有殴打王某1,寻衅滋事的第三桩我到的时候公安已经到现场,我没有打人”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宇在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喻棵棵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的第三桩我到的时候公安已经到现场,第二桩我到的时候,打架的人已经走了,敲诈勒索第一、九桩没参与,2017年7月28日的敲诈勒索没参与”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喻棵棵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敲诈勒索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游忠元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游忠元到达现场时犯罪已经结束,没有非法拘禁王某1,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罪第六桩,被告人游忠元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家科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第六、九、十三桩”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只参与前面几桩”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龙治斌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我去的时候,警察已经到了”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寻衅滋事罪第三桩被告人到达时犯罪已经实施完成,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谭海涛提出“没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第三桩我到了以后什么都没看到,寻衅滋事第二桩我没动手,敲诈勒索第七桩没有参与”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寻衅滋事罪第三桩被告人到达时纠纷已经结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第七桩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冯俊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冯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海平提出“没有参加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我是坐顺风车时他们把我拉去的”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参与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查杰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参加寻衅滋事”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荣华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证据罪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及相关违法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德鹏长期混迹于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及其周边地区,多次在此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010年8月6日因抢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2014年4月30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7年6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6年5月,被告人周德鹏、王宇等人到贵阳市K某进行消费时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宇为了在周德鹏面前表现自己,持啤酒瓶将KTV老板胡某某头部打伤,王宇表现得到被告人周德鹏认可,自此,被告人王宇跟随被告人周德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6月,周德鹏邀约被告人陈林、吴家科、喻棵棵加入组织一起采取对酒驾人员进行“碰瓷”的方式挣钱,王某1也(已判刑)主动加入组织,由于被告人周德鹏在市西路一带“名声”较大,为获得周德鹏的认可能够在社会上得到周德鹏的“关照”,被告人谭海涛、龙治斌、张荣华、张查杰、游忠元、杨海平、冯俊等人也先后加入该组织,跟随周德鹏进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发展形成较稳定的以被告人周德鹏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游忠元、吴家科、龙治斌、谭海涛、冯俊、杨海平、张查杰、张荣华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如下活动规约和组织纪律:一是组织内部事务对外绝对保密;二是组织成员有事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三是敲诈勒索由周德鹏统一安排分工及分配违法所得;四是在敲诈勒索不成功的时候由周德鹏安排组织其他成员到现场聚众对被害人进行滋扰、威胁等。

该组织在被告人周德鹏的领导下,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组织敲诈勒索等手段,大肆聚敛钱财,为组织活动提供经济保障。2018年3月16日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周德鹏伙同李某8、王某5、王某1黄某2、王某12等人在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龚山坡一门面内,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具,以推拱、金花拱等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该赌场营业一个多月期间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45000元,周德鹏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成员的吃喝玩乐;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谭海涛、龙治斌、游忠元、杨海平、冯俊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南明区、云岩区驾车碰瓷酒驾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通过恐吓、威胁等方式进行施某,以暴力为后盾,实施敲诈勒索共计十三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8100元,并将部分用于组织成员的吃喝玩乐。周德鹏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一是用于支付租赁车辆的租金、油费等;二是用于租赁车辆的维修费用;三是购买用于碰瓷的车辆。

从2016年5月24日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德鹏伙同王宇、陈林、谭海涛、喻棵棵、吴家科、游忠元、龙治斌、冯俊在贵阳市云岩区汇金星力广场K某、贵阳市云岩区阳光水岸、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歌迷KTV门口对服务员及他人进行追逐殴打,无事生非,随意辱骂该服务员,强拿硬要及任意损毁该物品。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谭海涛、龙治斌、游忠元、杨海平、冯俊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南明区、云岩区驾车碰瓷酒驾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通过恐吓、威胁等方式进行施某,以暴力为后盾,实施敲诈勒索共计十三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8100元。2018年3月16日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周德鹏伙同李某8、王某5、王某1黄某2、王某12等人开设赌场,并由周德鹏安排组织成员负责看守赌场,防止其他人来影响生意,抽头渔利14500元。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周德鹏、张查杰、杨海平因与K某经理发生纠纷,通知被告人张荣华赶到现场持刀、橡胶棍、三角架等器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2017年底,被告人周德鹏因不满王某1退出自己的组织,先后两次带领王宇、喻棵棵、游忠元、龙治斌、谭海涛、杨海平非法拘禁限制王某1及人身自由,并对王某1及朋友进行殴打、辱骂、威胁。

除此以外,周德鹏及其领导的犯罪组织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周德鹏在本市云岩区阳光水岸大厅碰撞醉酒的被害人陈某2,双方发生口角,后周德鹏用拳头和背包殴打陈某2,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周德鹏被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400元。

2、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周德鹏先后在本市云岩区市西路、大营坡、万江小区等地摆放水果赌博机20余台,所得违法收益用于周德鹏及其组织成员挥霍消费。

从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周德鹏领导该组织先后多次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实施有组织、有安排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由于该组织长期在K某员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了该KTV的正常营业,只要周德鹏等人到KTV消费,员工们都怕为其提供服务,动辄就被辱骂、殴打致轻伤或轻微伤,导致KTV员工不断离职,顾客不敢前来消费;在阳关水岸消费时,只要被服务员要求登记身份证,就会辱骂服务员。对组织退出人员采取非法拘禁、殴打方式解决,从而让其他组织成员不敢轻易退出,起到了稳定组织和震慑其他成员的作用。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扩大了组织声誉,对本案被害人及其亲属、人民群众制造了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一定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当庭过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有关组织特征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3前的陈述,证实2017年2、3月份开始跟着周德鹏。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周德鹏负责具体安排碰瓷,我是跟着他的,我要拉人进来,要征求他的同意,跟着他时就是好兄弟,不跟着他,他就要收拾你。

(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周德鹏的供述,供认我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想找点钱用,2017年6月左右,我通过朋友喻棵棵得知,以选择酒驾人员作为作案对象,故意开车对其车辆进行刮擦,后要求其赔偿为手段敲诈勒索的方式可以赚到钱,离开喻棵棵开的租赁公司后,我对陈林提议用此方法赚钱,陈林说可以试一下,我认为要先找一个类似的组织学实际操作,就拉上陈林、吴家科、王某1成立这个组织;我定的规矩,具体内容是每一次敲诈所得到的钱都统一交到我的手上之后由我平均统一分配,每一次无论是谁收到的钱都必须交给我,由我视情况扣除租车费用和修理费用之后平均分配给个人,租来用于敲诈勒索的汽车由王某1负责保管和维修,因私事用车必须报告给我,我同意之后可以使用车辆;不管我是否有钱,是否请客,只要我喊他们都会到。

2、被告人陈林的供述,供认我和周德鹏、王某1、吴家科是2017年6、7月份纠集在一起的,一开始周德鹏和我偶尔参加他人的酒驾碰瓷组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识了王某1,王某1说想和我们一起碰瓷,周德鹏说我们自己干,我和王某1同意了,之后周德鹏喊吴家科加入,我们四人就基本确定了,周德鹏确立规定,负责租车,每次碰瓷所得的钱,扣除租车费、喊来帮忙的人的钱等费用,剩下的我们四人平分,王某1、吴家科负责开车,我和周德鹏负责“调线”,周德鹏负责谈判收钱、分配欠款、保管公账,如果对方不配合,也是周德鹏喊人来威胁对方,迫使对方屈服赔钱,不出力就不分钱;因为做碰瓷是周德鹏提议的,车是他出面租的,租金也是他付的,我和吴家科与他的关系都很好,所以周德鹏安排我们做什么我们都会同意。

3、被告人王宇的供述,供认周德鹏说大家一定要保密,不要对外面的人透露,我们自己兄弟有什么需要帮助的时候,要第一时间出来帮忙;周德鹏带我们赚钱,所以钱怎么分配都听周德鹏的;陈林、吴家科、喻棵棵、游忠元在我之前加入碰瓷,我之后加入的有谭海涛、冯俊、小山山、小雨雨、小坤坤、小斌、毛某,我们经常出去帮人打架占人头,在社会上打出名堂,就慢慢吸引了小山山、小雨雨、小坤坤这样的小兄弟加入;平时都是周德鹏组织、安排我们做事,他让谁和他去敲诈勒索,谁就去,让谁出来凑人头打架,谁就出来,大家兄弟在一起需要帮忙的时候就站出来帮忙打架;谁出事了,都打电话给周德鹏,他会带着其他人来帮我们出头;周德鹏他们经常打架,开赌场,慢慢的名声大了,就有很多的兄弟加入进去;我觉得他混的不错,在社会上有地位,我就想跟着他一起混,跟着他一起出去打架和敲诈勒索,加入了他的圈子。

4、被告人喻棵棵的供述,供认周德鹏说话的分量是最重的,大家都听周德鹏的安排;我们都是一个群体,喊到了就要互相帮助,以后我有事情的时候他们也会站出来帮我,周德鹏是这个群体的大哥,平时都是他在招呼大家,他被打,我们肯定要去帮忙;周德鹏在社会上混了十来年,市西路一带就是他的名声混的最响最大,手底下有一帮兄弟;我刚出来混社会,想多认识几个人,感觉他在社会上可以,所以想加入他的圈子,可以得到他们的照应;市西路及附近周边的人知道我们是经常跟着周德鹏玩的一帮人,我们有时候有点出格的举动,对方也会忍下来不来惹我们。

5、被告人吴家科的供述,供认周德鹏说让我去帮他开车,我听说他在做酒驾碰瓷,我考虑了几天就同意加入了他们的圈子;周德鹏叫小王教我碰瓷的方法,要求我电话保持畅通,每天决定要碰瓷前会通知我,调到线要立刻行动,如果更换位置,我要及时开车往周围待命,要求我碰瓷成功后不能和对方谈,称车是老板的,然后通知周德鹏来和对方谈;周德鹏是我们四人中的核心人物,负责安排好车、人员分工及流程,碰瓷得到的钱先处理租车、修车、油费等,有剩下的平均分给大家,周德鹏规定的出力才能分钱。

6、被告人龙治斌的供述,供认王宇喊我加入的,我主要听喻棵棵安排,喻棵棵听王宇安排,王宇、谭海涛都是跟着周德鹏的,周德鹏是搞赌博挣钱,还在外面打架,我跟着王宇、喻棵棵去站人头,打架的时候就冲上去,加入他们我就不怕别人欺负我,每次去打架凑人头,可以得到钱财和一起享乐,我遇到麻烦事也可以喊王宇来解决。

7、被告人游忠元的供述,供认周德鹏在市西路的一间赌场占有股份,在市西路摆放水果机,酒驾碰瓷;王宇经常让我、龙治斌、喻棵棵送他们去帮周德鹏打架或造势;王宇听周德鹏的,周德鹏有事情需要打架的时候,就让王宇喊人。

8、被告人谭海涛的供述,供认周德鹏在市西路、头桥一带有名气,基本是都是做违法的事情,包括开赌场、摆赌博机、碰瓷敲诈、打架;我们去打架、碰瓷都是周德鹏说了算,周德鹏如果要打架,就会喊王宇喊人,王宇通知我们几个,我们就过去;周德鹏带人去碰瓷主要是为了钱,组织人去打架有时候是为了钱,有时候是为了朋友,目的是提高自己的威望,让朋友认可他,以后名声大了就更好带兄弟,打架收拾对方是小事情,有周德鹏在是能赢对方的。

9、被告人冯俊的供述,供认周德鹏不直接喊我,都是喊王宇,王宇再喊我,因为我是跟着王宇混的,王宇都听周德鹏的。

10、被告人杨海平的供述,供认不管是打架还是去干什么,人多好办事,万一真的打架不吃亏;我是听喻棵棵、龙治斌的安排。

11、被告人张查杰的供述,供认我称呼周德鹏为鹏哥,我把他当大哥,他安排分配做事,大家都是跟着周德鹏的,很自觉都听他的,不会自己讨论,不然怕他报复。

12、被告人张荣华的供述,供认我听周德鹏的安排,冲上去打人表现给他看,向周德鹏表明我讲兄弟义气,他才会更看重我,才会一直带着我玩,认识他以后遇到麻烦可以请他帮忙;我想周德鹏在市西路混的不错,我将张查杰介绍给周德鹏,让他好好跟着周德鹏混。

二、有关经济特征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3前的证言,证实周德鹏在市西路摆放有赌博机,还开有个赌场,也搞酒驾碰瓷;周德鹏会给我钱用,也会带我吃喝玩乐,他有事喊到我,我也会做。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钱都是由周德鹏除去开支后,基本平分,偶尔他会说暂时要钱急用,之后再分;周德鹏是大哥,都是他在安排,即使他不在,大家都会分钱给他;我总共分得了六、七万元左右。

(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周德鹏的供述,供认我、王某1、陈林、吴家科各出3000元钱来付首付,购买一辆宝马3系轿车,之后每个月的按揭款由敲诈勒索得的钱中抽出,后来王某1把车开走导致这个团体无法出去碰瓷而断了经济来源;有钱的时候我会带他们吃饭、喝酒、唱歌。

2、被告人陈林的供述,供认王某1提出买一辆二手宝马车,大概存了一个月没有分敲诈得到的钱,就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碰瓷共分得18000元至20000元。

3、被告人王宇的供述,供认周德鹏带我们赚钱,怎么分钱我们都听他的,参加碰瓷的人可以分钱,多劳多得,分给我们以后,剩下的他自己处理。

4、被告人喻棵棵的供述,供认周德鹏从2014年开始就一直在市西路摆放赌博机,行人和周边的住户去赌博,他就可以从中赢钱,听说一个月可以赚四五千元,赢得的钱带着大家一起出去吃饭、唱歌、喝酒、洗澡,还有一部分钱分给几个小兄弟;敲诈勒索得到的钱,都是周德鹏说了算;开设赌场周德鹏能赚一万元左右。

5、被告人游忠元的供述,供认帮周德鹏做事,周德鹏得钱的时候,会给我们分一点辛苦费,我总共得了800元和一包烟;周德鹏在赌场有股份能分红,在市西路摆了水果机,碰瓷酒驾来挣钱。

6、被告人吴家科的供述,供认周德鹏说他在市西路摆放有水果机,在一个市西路赌场占有股份;我们四人碰瓷都收过钱,收钱后除去开支再转账给大家,主要还是周德鹏收钱;安排分工和分钱都是周德鹏说了算,每次都会将修车费、租车费、油费、饭钱留下来,由周德鹏保管,喝酒、唱歌由周德鹏组织,从碰瓷得到的钱出;王某1提出买一个车专门碰瓷,我出了3000元,结果因为车的事情我们四个人扯皮;碰瓷我大概得了不到2万元。

7、被告人龙治斌的供述,供认碰瓷我得过钱,不一定每次都有,200元至500元不等,必须要去凑人头才会有,有时候是王宇把钱给喻棵棵,喻棵棵再分给我们,有时候是王宇把钱分给我们,平时会买点烟给我们,办完事也会吃宵夜,偶尔请大家唱歌、喝酒;周德鹏在市西路摆赌博机挣钱。

8、被告人谭海涛的供述,供认周德鹏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赌场、碰瓷、打架;碰瓷得到的钱都是周德鹏分配,先给王宇,王宇再分给我,一般我只能得到200元至300元;有时和周德鹏、王宇等一起吃喝享乐,出去吃玩我不用拿钱。

9、被告人冯俊的供述,供认王宇带我去打架、占人头,可以分得一点钱,平时王宇也会给我钱用,吃饭喝酒都是王宇来付款;周德鹏是市西路一个赌场的股东。

10、被告人杨海平的供述,供认听说周德鹏是市西路赌场的其中一个股东;他们做成酒驾碰瓷后,就会发几百元给现场帮忙的人。

11、被告人张查杰的供述,供认在碰瓷中分得500元,周德鹏平时出钱请手下吃饭来拉拢大家,安排在KTV喝酒,不让手下付钱;周德鹏还摆放赌博机。

12、被告人张荣华的供述,供认周德鹏经常在我们面前炫耀他在外面挣了几万元,他还说市西路大多数水果机都是他开的,他在市西路开有赌场;有一次周德鹏喊我出去,聊天时我说最近比较困难,他拿了500元给我;K某准备开分店的时候,周德鹏说他准备拿10万元进去占股。

三、有关行为特征的证据: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周德鹏等十二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周德鹏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自首、开始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四、有关危害特征的证据:

(一)书证

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德鹏等人长期到K某打砸、辱骂、威胁、殴打服务员,导致服务员纷纷流失,客人不敢前往消费,严重影响正常营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涂某等人证言,证实因为周德鹏长期在K某闹事,导致员工纷纷要求离职,员工都很害怕他们,很多客人被吓着,不敢来消费;因为怕影响生意,每次一都按周德鹏要求免单、送酒、打折;周德鹏在市西路没有人敢惹他。

2、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阳光水岸的人都知道周德鹏等人是混社会的,这伙人在洗澡时,只要我们要求登记身份证,他们就乱骂人。

3、证人胡某1的的证言,证实周德鹏多次到K某消费,消费完之后不给钱,还多次打伤、杀伤工作人员,辱骂其他客人,说黑白两道他们通吃,导致离职了很多人。

4、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周德鹏在市西路混得很好,很多辖区居民和做生意的都怕他。

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自从看见胡某1被打,觉得没有安全感,害怕被打,从K某离职。

6、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胡某1说想好好做生意,不敢得罪周德鹏等人。

以上证言证实了该组织在市西路及周边地区横行霸道,以暴力相威胁,在K某消费后威胁服务员及老板免单、打折、肆意殴打、辱骂K某服务员,严重干扰破坏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对市西路K某工作人员及消费者造成心理强制、威慑。在阳光水岸无故打骂在阳光水岸消费的客人,肆意打砸阳光水岸收银台电脑,殴打阳光水岸服务员及保安,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扰乱社会治安,造成阳光水岸服务员身心受到重创,多人因为害怕、恐慌而辞职。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廖某1、罗某、梁某、刘某1的陈述,证实本案被害人在被敲诈勒索时,均被恐吓、威胁、控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赔偿。

2、被害人胡某1、余某2、李某1、申某1的陈述,证实周德鹏等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扰乱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喻棵棵的供述,在市西路一带没有人敢惹周德鹏,K某就在市西路旁边,属于周德鹏的势力范围,好像红馆的老板都被他打过,所以他们都怕周德鹏。

2、被告人游忠元的供述,周德鹏在市西路摆水果机赚了点钱,有点面子,再加上他脾气有点冲,市西路基本没人惹他。

第二部分该组织具体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8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德鹏、张查杰、杨海平在贵阳市云岩区K某内,因不满KTV经理杨某1敬酒来迟,与被害人杨某1发生纠纷,张查杰电话通知被告人张荣华赶到现场。周德鹏、张查杰分别使用橡胶棍、三角架对杨某1进行殴打,杨海平对杨某1拳打脚踢,后被告人张荣华在周德鹏的安排下,持刀对杨某1进行捅刺,造成杨某1手臂和臀部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杨某1左臀部及右上臂损伤为轻伤二级,左额部、右耳廓、左肩部、左上臂及右大腿皮肤挫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当庭过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杨某1自愿对被告人周德鹏、杨海平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在812房间内,杨某1被周德鹏等人踢了几脚,就被拉开了,在电梯里又发生纠纷,几个人拉着杨某1打,其中一人使用橡胶棍殴打杨某1,后来不知道是谁拿出一把刀对着杨某1杀了几刀。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看见杨某1在房间被客人殴打,下班的时候听说被人杀伤。

3、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看见几名男子用铁棒殴打杨某1,接着一名拿刀的男子冲进来杀伤了杨某1的手等部位。

4、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看见杨某1在包房内被踢了几脚,在周德鹏离开时又威胁杨某1,双方就发生冲突,之后听说杨某1被杀伤了。

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看见杨某1抱着手,头发和衣服乱七八糟的,他说被人打了,我调取监控,看见打人的其中一个人是周德鹏。

6、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听说杨某1被周德鹏等人杀伤。

7、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听说杨某1被杀伤,调取监控发现是周德鹏等人杀伤杨某1的,打了几分钟,外面进来一名男子用刀杀伤杨某1。

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听说杨某1被周德鹏等人杀伤。

(三)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我到了812房间后,周德鹏给其他人使眼色,就有人踢了我一脚,有人拿酒瓶准备打我,李某8将他们拉住,我就送他们坐电梯出去,在电梯里面,他们就威胁、挑衅我,我就打了踢我一脚的那名男子一耳光,电梯门一开,就有四、五名男子围着我打,有人拿铁棍、橡胶棍打我,从外面跑进来一名男子,他拿了一把刀向我杀来,杀到我右手手臂和左侧臀部,我就往头桥方向跑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周德鹏的供述,供认2018年3月份一天,我在K某唱歌,我叫经理杨某1来喝酒,他到包房后我叫他喝了几杯酒,之后我们大家都离开了,在一楼电梯口的时候杨某1突然踢了张查杰一脚,我准备劝的时候也被杨某1打了,我还手打他,后来被人拉开了,我在地上拿起一根橡胶棍殴打他,被拉开,张查杰准备拿东西打,也被拉开了,这时张荣华就跑来问我怎么回事,我说张查杰被打了,我看见张荣华手里拿了一样东西对杨某1手臂和臀部捅了几下,后我们就被拉开了。

2、被告人张荣华的供述,供认接到张查杰电话说他和周德鹏与红馆的人发生了冲突,让我喊人去帮忙,我到了后周德鹏一直在骂,张查杰和一名男子在电梯口打了起来,我问周德鹏怎么回事,他说那个男子打张查杰,我问怎么办,他说搞他,我冲上去打该男子,在打的过程中我掏出一把猎刀将其杀伤。

3、被告人张查杰的供述,供认与K某的人发生打斗,周德鹏使用一根橡胶棍打,我用一个三脚架打,随后张荣华赶到,问周德鹏杀不杀,周德鹏说杀,杀出事他负责,张荣华就用刀杀向对方。

4、被告人杨海平的供述,供认电梯到了一楼我就走了出来,刚走几步就听到电梯里传出很大动静,我看见杨某1和周德鹏打了起来,我准备去踢杨某1,但被其他人挤分开了,周德鹏拿了一根棍子打,杨某1骂我一句,我就往杨某1身上踢了两脚,周围有很多劝架的,我看见一名男子突然出现,跑到周德鹏身边交谈,该男子问是谁,周德鹏指着杨某1,结果该男子直接拿出一把刀朝杨某1冲过去,我想要出事,就离开了现场。

(五)鉴定意见

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1左臀部及右上臂损伤为轻伤二级,左额部、右耳廓、左肩部、左上臂及右大腿皮肤挫伤为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周德鹏、王宇与他人在贵阳市云岩区汇金星力广场K某消费时,周德鹏因不满收银员的服务态度,随后用脚踢前台旁边的酒柜展台,并要求收银员通知老板到包房处理,KTV老板胡某1到达包房后,周德鹏和王宇用啤酒瓶将该KTV老板胡某1的头部砸伤。经鉴定,胡某1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2、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王宇、谭海涛在贵阳市云岩区阳光水岸消费时,因不满同在休息室玩耍的被害人余某2等人说话声音较大,电话报告被告人周德鹏后,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喻棵棵、吴家科、游忠元等人赶到阳光水岸,对余某2等人追逐殴打。

3、2018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林在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歌迷KTV门口,因驾车刮擦到他人车辆,被在附近的被害人李某1检举后,心存不满,电话报告被告人周德鹏,周德鹏随即通知被告人王宇、喻棵棵、谭海涛、龙治斌、游忠元、冯俊等人赶到歌迷KTV门口,周德鹏、王宇、冯俊等人持木棒、砖头及用拳脚对被害人李某1、申某1等人进行追逐殴打。经鉴定,李某1、申某1所受伤情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周德鹏支付被害人李某1、申某1医疗费人民币30000元。

4、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德鹏带领张查杰等人,在贵阳市云岩区K某消费时,无事生非,随意辱骂该KTV服务员,消费不买单共计九次,强拿硬要及任意损毁该KTV展柜酒品等物品,共造成该KTV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治安调解协议书、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周德鹏与被害人李某1、申某1达成协议,由周德鹏等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

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德鹏等人自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共计9次在K某消费后未结账金额约2万余元,2016年5月24日打砸K某物品价值3513元,向K某索要干股,收取保护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是K某的服务员,被他人殴打后,是周德鹏代替对方出面进行调解。

2、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实看见周德鹏这边有五、六个人殴打代驾师傅,打了几分钟,对方也来了几个人,双方就开始对打,现场很混乱,周德鹏他们手上都有木棍,追着对方打,后来警察来了,把所有人都带走了。

3、证人陈某3前的证言,证实因为陈林在歌迷KTV与代驾人员发生口角后双方打架,我们赶到歌迷后,周德鹏和代驾发生口角,继而我们就和代驾打了起来,打了十多分钟,我就走了。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偶尔跟周德鹏在K某,都是他安排。

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周德鹏等人经常来K某,每次都会大吵大闹,要求我们老总给他们免单、送酒,否则就骂人,我们也害怕不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会打架闹事;K某老总胡某1及服务员被周德鹏等人殴打,周德鹏等人故意损毁KTV内物品。

6、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周德鹏等人经常来K某,需要我给他送东西,或者免单,如果不给他送东西或者免单,他就在KTV闹事、辱骂服务员、打砸KTV,大家都怕给他提供服务。

7、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听说周德鹏等人经常在K某闹事,不买单,殴打工作人员和胡某1。

8、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周德鹏这帮人凶神恶煞,对服务员态度非凶,经常消费了不付钱,在KTV闹事,听周德鹏说他把胡某1打了,他可以随时把KTV砸了,KTV员工都非常怕他。

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周德鹏经常要求服务员送酒,消费后不买单,周德鹏在KTV闹过七、八次,辱骂我们的工作人员、砸杯子和啤酒瓶。

10、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周德鹏长期在K某闹事、砸东西、辱骂服务员,经常不买单,殴打过公司老总胡某1和杨某1,还有服务员。

11、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殴打了K某的服务员,最后通过周德鹏处理此事。

1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以来,周德鹏等人经常在K某玩,要求送东西或者免单,如果不同意,就会砸东西、殴打员工;K某服务员谷某被殴打。

1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谷某被殴打,周德鹏经常到K某玩,因为送酒、打折、免单等问题闹事、辱骂服务员。

1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开始,周德鹏等人就开始经常来K某,每次都会要求我们免单、送东西,如果不同意就会闹事、打砸东西,看见员工谷某被殴打。

15、证人秦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德鹏等人打砸阳光水岸内物品的情况。

1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在阳光水岸,有三名客人在大厅说话声音太大,旁边的客人让他们不要这样大声说话,被吵到的客人就打电话喊周德鹏来现场帮他们打人。

17、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听说有三名客人和马某发生口角,后周德鹏等人来把三名客人打了。

18、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在阳光水岸有三名客人被周德鹏等人殴打。

19、证人王某8、王某3的证言,证实一位代驾告诉我们准备开走的车挂到别人的车,我们把事情处理完后,挂到车的驾驶员就骂代驾,隔了半个小时,几名男子冲过去打代驾,代驾的朋友就过来帮忙,马路上就跑过来几名男子拿着木棍殴打代驾及其朋友,之后警察就来把双方带走了。

20、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通过监控发现杨某1被周德鹏等人杀伤,股东胡某1被周德鹏等人殴打,周德鹏经常来K某闹事、打服务员、要求免单或赠送东西。

21、证人斋长远的证言,证实周德鹏殴打K某的胡某1、杨某1,经常要求送东西,辱骂、殴打服务员。

22、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周德鹏殴打K某的胡某1、杨某1,经常辱骂、殴打服务员,打砸物品。

2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看见周德鹏等人砸坏KTV内物品,殴打胡某1。

24、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周德鹏殴打K某的胡某1、杨某1,经常辱骂、殴打服务员,打砸物品。

2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周德鹏等人经常到K某,经常要求免单、送酒,打砸KTV东西,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周德鹏等人殴打胡某1、杨某1。

26、证人张某2、付某的证言,证实周德鹏等人殴打胡某1。

27、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周德鹏等人殴打胡某1,经常要求免单、送酒,打砸KTV东西,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28、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德鹏等人殴打杨某1。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实周德鹏不满收银员,对K某进行打砸,在房间内被周德鹏的朋友用啤酒瓶打伤。

2、被害人申某1的陈述,证实看见李某1正在被人殴打,我跑过去,不让他们离开,几分钟后,对方来了几个人,拿起木棍和砖头对我、李某1、刘某4进行殴打,之后警察来了才制止住他们。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我在歌迷KTV附近代驾,看见一男子驾车挂擦了一辆白色车辆,我把事情给保安说了,该男子就辱骂我,大约20分钟,来了几名男子围着我拳打脚踢,他们准备逃跑,被我朋友拦下来了,我叫保安帮我报警,之后他们又叫来20多人,有人拿着木棒,对我和我朋友殴打。

4、被害人余某2的陈述,证实在阳光水岸因和朋友说话声音较大,与两人发生口角,随后他们叫来十多个人来殴打我们。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周德鹏的供述,供认2016年年初我和王宇去K某唱歌,我遇见张善,他们准备要走,张善给我一张卡叫我去买单,我到前台的时候,服务员说已经买了,我比较生气服务员态度,就一脚踢在旁边的架子上,踢掉了一瓶酒,我回到包房,我们准备离开时看到一帮工作人员把门踢开,我和王宇一边推搡一边往外走,在这个过程中我看见王宇拿了一个啤酒瓶砸在对方一个人的头部,之后我们就离开了,第二天张善说被打那个人是KTV的胡某4。

2017年年中的时候,凌晨2时许,我接到王宇电话说他在阳光水岸有事,叫我赶快去,陈林也接到谭海涛电话,说和王宇在一起,我和吴家科、陈林、王某1来到阳光水岸,我们就上三楼,我和王某1走在后面,我上去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人了,出来时喻棵棵、游忠元、“嘎子”准备进来,王宇说没事了,我就先走了;

2018年1月份一天晚上,陈林打电话叫我喊人去歌迷KTV,陈林开车时刮擦旁边的车,代驾告诉车主,陈林认为对方多管闲事,我打电话给王宇、“小三儿”,叫他们叫人到歌迷KTV打架,我到的时候,“小三儿”带着“小四”还有三个我不认识的人在KTV门口等我,陈林已经走了,我确定一位代驾是陈林说的人后就打了他一巴掌,对方有几人冲上来把我们拉开,于是双方都开始叫人来打架,过了十多分钟,对方来了十多个代驾把我们围住,双方就开始殴打,不到一分钟警车就来了,我上车后看见王宇和谭海涛刚刚赶到。

2、被告人陈林的供述,2017年10月份左右,我和王某1、周德鹏、吴家科在金阳,周德鹏接到王宇电话,说王宇和别人扯皮打架,叫我们去帮忙,我们四个到了阳光水岸,看见王宇和谭海涛在大厅等我们,他们将周德鹏带上楼去了,过了几分钟我和吴家科、王某1就一起上去找他们,王宇、周德鹏、谭海涛在殴打一名男子,我、王某1、吴家科也围上去,我没有动手,一会保安就来过劝我们,我们就停手了,我和周德鹏、吴家科、王某1就离开了。

2018年1月5日晚上我和朋友在歌迷KTV喝酒,我开车离开的时候挂到了旁边一辆车,被一位代驾师傅看见了,他告诉了保安,我认为他多管闲事,就骂他,他就和我对骂,相互抓扯,我们各自打电话叫人,我打电话给周德鹏让他过来帮忙,我朋友就劝我把我拉走了,过了一个小时,派出所通知我周德鹏把人打伤了。

3、被告人王宇的供述,供认2016年5月份,周德鹏带我去K某唱歌,凌晨,有名男子把门推开,就有服务员把他拉出去了,过了一会他又推门进来和周德鹏吵了起来,周德鹏就用啤酒瓶打他,我想在周德鹏面前多表现一下,让他觉得我够兄弟,也跟着拿啤酒瓶打该男子,直到我们把他头部打出血后被服务员拉开,我们就停手离开了。

2017年7月的一天,我和谭海涛在阳光水岸洗澡,在大厅有三名男子说话太大声了,谭海涛叫他们小声点,随后双方开始对骂,对方就打电话叫人,谭海涛也打电话给周德鹏,大概十分左右,周德鹏、陈林、吴家科、王某1就来了,我们在三楼找到他们,周德鹏、陈林、吴家科、王某1就冲上去打其中一名男子,我和谭海涛去追另外两个,但没追上,我们回去的时候,看见周德鹏他们已经打完了。

2018年1月的某天晚上,周德鹏打电话给谭海涛说他在歌迷KTV被打了,叫我们去帮他,我和谭海涛到了以后,看见一堆人在歌迷KTV门口打架,“老傻”、喻棵棵、龙治斌也到了,他们说是周德鹏叫他们来的,我看见一名代驾头部被打出血坐在路边,我们就开始和对方对骂,警察就来将周德鹏带走了。

周德鹏带着我们去唱歌的时候,经常都是有老板来给他们免单;

4、被告人喻棵棵的供述,供认我接到周德鹏电话称他们在阳光水岸和别人打架,我就开车赶去,我到了后,谭海涛说对方的人跑了,我和游忠元跟着谭海涛去追,但是没有找到对方的人;

2018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我在微信群里看见说周德鹏在歌迷被人打了,叫群里的兄弟赶紧过去,我开车到了歌迷,下车以后龙治斌拿了一根木棒给我,我们准备去找对方打架,但是我们过去的时候警察已经来了,周德鹏被带到派出所去了。

5、被告人吴家科的供述,供认周德鹏打电话说阳光水岸有一名叫“小马”的经理出了点事,让我去帮忙处理,我到了后,“小马”说已经处理完了。

6、被告人龙治斌的供述,供认我看见周德鹏和他几个朋友在,有个穿代驾衣服的男子好像被打了,我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棒,正准备冲上去,发现有警察来了,周德鹏被带到派出所去了。

7、被告人游忠元的供述,供认2017年夏天,我接到喻棵棵电话说周德鹏在阳光水岸出事了,让我一起去,我到了后看见周德鹏、王宇等人走出来,说没事了。

我接到王宇电话,说周德鹏在次南门歌迷被人打了,让我过去,我到了后在路边捡了一根木棍拿在手上,之后王宇说人被派出所抓了,我在派出所门口等了一个小时就走了。

8、被告人张查杰的供述,供认周德鹏平时请我们在K某喝酒,都是周德鹏已经安排好了的,没有见他付过钱。

9、被告人谭海涛的供述,供认我和王宇在阳光水岸洗澡,因旁边的人说话比较大声,我们就发生争吵,听见对方打电话叫人,我就打电话给周德鹏,过了十多分钟,周德鹏等人赶了过来,就去殴打和我争吵的那个人。

2018年年初一天,我接到王宇电话说,周德鹏在次南门有事情,让我马上过去,我和王宇赶到后,看见有警察在现场,周德鹏也被带到派出所去了。

10、被告人冯俊的供述,供认周德鹏打电话给王宇说他在歌迷KTV和别人发生矛盾,让我们去帮忙,我和王宇赶到后,看见周德鹏和两三名男子在争执,然后发生抓扯,我和王宇就冲上去帮忙打对方,我拿了一根木棍打,木棍打掉了,我又捡起一块砖头打对方,打了不到一分钟,警车来了,周德鹏就喊我们先走了。

(五)鉴定意见

1、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胡某1所受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1、申某1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2、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谷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三、非法拘禁的事实

1、被告人周德鹏因不满被害人王某1退出自己的组织,于2017年11月一天凌晨3时许,带领王宇、喻棵棵、龙治斌、游忠元、杨海平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附近一路边将王某1及其朋友“小伟”强行带至贵阳市阿哈湖水库附近,周德鹏、喻棵棵、游忠元等人对王某1及其朋友“小伟”进行殴打、辱骂、威胁,限制王某1及其朋友“小伟”人身自由达4小时。

2、同年12月一天凌晨3时许,周德鹏再次带领王宇、喻棵棵、谭海涛、龙治斌、游忠元等人到贵阳市观山湖区兰州街一会所将王某1殴打后,将王某1强行带到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附近一路边、花果园等地,进行殴打、威胁、辱骂,控制王某1人身自由达1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当庭过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3前的证言,证实周德鹏打电话给我说找到王某1了,让我过去打王某1,我到了后看见有个男子正在被周德鹏这边的人殴打,我就拿起一根木棒打该男子,我看见王某1也在另外一辆车上,打完之后,我就离开了;我接到周德鹏电话让我去金阳打王某1,我到后,当时周德鹏、喻棵棵、陈林、谭海涛等十多个人在和王某1谈合伙买车的事情,后周德鹏叫我把王某1带上车,周德鹏就开车去了一个地方,最后把我送回花果园后就离开了。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周德鹏打了王某1一个耳光,将王某1押下楼,喻棵棵就过来和王某1谈租车的问题,谈了十多分钟,王某1大约先给几千元,转完款之后,王某1答应把车子修理好,这时周德鹏的手下来了五、六个人,周德鹏叫他们把人押上车,其他人将王某1押上车,周德鹏就让我们离开了。

(二)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第一次是我和周德鹏分开后,有一天我在车上睡觉,周德鹏开车带着几个兄弟到我车旁边,他下来先打了我两巴掌,还骂我,又叫兄弟强行拉我上车去了阿哈湖水库,叫我还钱,我说了些好话,他才把我放了;第二次,我和几个朋友在打麻将,周德鹏带起兄弟找到我,先用凳子打我,其他人又踢了我几脚,周德鹏开始骂我,并叫我还钱,我拿了一万多给他后,他叫两个兄弟拿起刀挟持我上车,开车把我押到龙洞堡的路边,我说了好多好话,他才放我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周德鹏的供述,供认我和陈林找到王某1,问车子的事情怎么办,什么时候给我退钱,他说过几天给我,这时喻棵棵、龙治斌、王宇、游忠元、“嘎子”,还有两个喻棵棵的兄弟开了三辆车过来找王某1,把王某1带上车,我也跟着上了车,喻棵棵就问王某1什么时候还钱,王某1说过几天,我们开车到了阿哈湖水库,我和王某1、游忠元、喻棵棵在车上谈还钱的事情,过了十多分钟,我看到王某1的朋友被龙治斌、王宇、陈林等人殴打,我跟着打了几下后又回到车上,之后我们就全部离开了;我和陈林、游忠元、杨海平等人在吃东西,喻棵棵给我说看见我们买的车在兰州街,我带着全部人一起去找王某1,我来到麻将室看见王某1在打麻将,我就打了他几耳光,然后把他拖到楼下车边,问他有钱打麻将为什么不还钱,之后我们就带着王某1和他朋友上车往龙洞堡方向开,我对他说把买车的和输给我的钱还我,第三天,王某1拿了5000元还给我。

2、被告人王宇的供述,供认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喻棵棵打电话给我说周德鹏抓到王某1了,来接我去阿哈湖水库帮周德鹏威胁王某1还钱,我到阿哈湖水库后看见一名男子被周德鹏和陈某3前等人打跪在地上,喻棵棵和王某1在车上谈事情,过了一个多小时喻棵棵说和王某1讲好了,周德鹏安排我们先走,并告诉我,他和王某1还有矛盾要处理;12月份一天,我、周德鹏、谭海涛等人在市西路吃东西,周德鹏接到电话称王某1在世纪城打麻将,周德鹏召集我们赶往现场,我们到了后,周德鹏带着我们找到王某1,并打了王某1两耳光,拿起茶架打王某1,后周德鹏押着王某1下楼,我看到游忠元、喻棵棵等也到了,周德鹏让喻棵棵和王某1谈租车款的事情,谈了20分钟王某1转款给喻棵棵,周德鹏说他的事没处理完,让我们先走,他将王某1押上车离开了。

3、被告人喻棵棵的供述,供认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接到周德鹏的电话通知,我到的时候周德鹏已经将小王抓上车了,我跟着他去阿哈湖水库,到了水库,我看见几个兄弟从车上拖下来一个男子,骂他并对他拳打脚踢,小王坐在周德鹏车的后面,我打电话通知游忠元和王某3说周德鹏将小王抓住了,让他们马上来阿哈湖水库,之后大家和小王谈,周德鹏就对大家说既然都已经出来了,大家就先走,听到周德鹏喊上车,小王就自觉地坐在车子的后排,周德鹏驾车离开了现场;半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周德鹏打电话说,已经抓到小王了,看到我们到了,周德鹏就骂小王,冲到他面前打了他一耳光,游忠元也冲上去踢小王,周德鹏说走,小王就在后面被我们夹在中间带下楼,我和小王谈好租车款后,周德鹏把小王带走了。

4、被告人龙治斌的供述,供认听说王某1欠周德鹏的钱,周德鹏去金阳找王某1,然后带王某1去阿哈湖水库。

5、被告人游忠元的供述,供认2017年12月一天晚上,我接到喻棵棵电话说周德鹏找到小王了,让我赶紧去南郊公园,我到了后,周德鹏和小王在喻棵棵的车上谈付租费的事情,在谈的过程中,周德鹏打了小王两耳光,小王说之后就付租车费,周德鹏同意后就带着小王离开了,隔了十多天后,我接到喻棵棵的电话,说是周德鹏找到小王了,让我去金阳,我看见周德鹏打了小王几耳光,之后小王给了10000的租车费,我们就离开了。

6、被告人杨海平的供述,供认喻棵棵接到一个电话说游忠元让我们跟着他去办点事,我们到了阿哈湖水库,看见龙治斌、周德鹏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人,有十多个人围着两名男子,周德鹏等两三个人就拿树枝抽打两人,让他们跪下并给喻棵棵道歉,喻棵棵和他们说好了以后,就准备走了,过了一会我们就一起离开了。

7、被告人谭海涛的供述,供认听说王某1欠周德鹏的钱,周德鹏就去金阳找到王某1,然后带着王某1去阿哈湖水库谈还钱的事情,周德鹏有没有动手打王某1我不清楚。

四、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8年3月16日至4月23日期间,王某12将承租来的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龚山坡云岩正文诊所旁一门面以每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出租给李某8、王某5等人作为赌场,被告人周德鹏伙同李某8、王某5、王某1黄某2(均另案处理)等十一余人为该赌场的股东,使用扑克牌作为赌具,采取推拱、金花拱等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采用“抽水”的方式获取利润。在赌场运营中,被告人周德鹏安排组织成员凑人头、看守赌场,防止他人闹事,李某8、王某5负责赌场的管理及分配赃款,王某1黄某2负责组织赌局,王某12负责服务、记账并保管每天抽头所得的赃款。该赌场营业一个多月期间共计抽头人民币145000元。被告人周德鹏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安排组织成员吃喝享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8、王某5、王某1黄某2等人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伙同他人在市西路开设赌场,周德鹏是股东之一。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周德鹏在市西路开设赌场。

3、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实周德鹏在市西路附近是混社会的,还开有赌场。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周德鹏的供述,供认在市西路与李某8等人开设赌场。

2、被告人陈林的供述,供认周德鹏说他在市西路开赌场。

3、被告人王宇的供述,供认周德鹏开设赌场,我们其他人经常到赌场帮忙看堂子,凑人头助阵,不让社会上的其他人来影响生意。

4、被告人谭海涛、游忠元的供述,供认周德鹏在市西路的一个赌场占有股份。

5、被告人杨海平、喻棵棵、吴家科的供述,供认听说周德鹏在市西路开了一个赌场。

6、被告人张荣华的供述,供认周德鹏在市西路开设赌场。

7、被告人冯俊的供述,供认听说周德鹏是市西路一个赌场的股东。

五、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谭海涛、龙治斌、游忠元、杨海平、冯俊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南明区、云岩区驾车碰瓷酒驾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利用酒驾者息事宁人、想逃避交警处罚的心理,通过恐吓、威胁等方式进行施某,以暴力为后盾,实施敲诈勒索。具体如下:

1、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冯俊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某对面交通银行门口,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5800元。

2、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周德鹏带领陈林、吴家科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合肥路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6000元。

3、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吴家科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合肥路与北京西路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余某1人民币15000元。

4、2017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周德鹏及王某1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恒大滨湖左岸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叶某人民币15600元。

5、2017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周德鹏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与合肥路交叉口往二铺方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梁某人民币5800元。

6、2017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吴家科、游忠元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某购物中心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0000元。

7、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喻棵棵、龙治斌、谭海涛、杨海平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美食城门口,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董和方人民币6800元。

8、2017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兴义路杭州湾酒店门口,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冷某人民币10000元。

9、2017年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王宇、喻棵棵、吴家科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环保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廖某1人民币10000元。

10、2017年12月4日0时许,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医院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4000元。

11、2017年1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2000元。

12、2017年12月27日3时37分许,被告人周德鹏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茶叶市场附近,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宁某人民币15500元。

13、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周德鹏带领被告人陈林、王宇、吴家科在贵阳市云岩区浣纱桥香港城门口,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8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5、李某6的陈述,证实由于担心张某1酒驾被对方报警,最后赔偿12000元。

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7、8月份的时候,我酒后驾驶杨某2的车在合肥路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对方下来9个人辱骂我们,叫我们赔偿10000元,最后通过协商赔偿他们8000元。

3、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8日晚上23时许,接到杨某2的电话说发生事故,要我拿点钱过去,对方让我们赔2万元,最后通过协商,赔偿对方6000元。

4、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实听说周德鹏是做车辆碰瓷的。

5、证人陈某3前的证言,证实有一次周德鹏去碰瓷,做完后叫我去吃宵夜,我说没钱了叫他拿钱给我,周德鹏拿了300元给我。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伙同周德鹏等人以酒驾碰瓷的方式敲诈他人财物。

7、证人斋长远的证言,证实周德鹏等人在金阳世纪城碰瓷敲诈勒索。

8、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份之后两三个月,王某1经常开车频繁来我的修车厂修车。

9、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至9月在贵州久盛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奔驰车。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22日3时许,我和几个人在世纪城附近喝酒,后我开车与一辆车发生事故,该车下来几名男子与不知道从哪又出来的几名男子把我围住,说我喝酒了要求我赔5万元,我问能不能少点,他们说他们的老大在这里,让我跟他们老大谈,通过协商,我通过微信转款15800元给他们。

2、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夏天的时候,张某3喝酒后驾驶我的车在合肥路与二辆车发生事故,之后下来两个人说我们喝了酒的,让我们赔偿6万元,最后通过协商我赔偿对方六、七千元。

3、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30日,我驾驶车辆在合肥路与车辆发生事故,对方下来两名男子说我是酒驾并辱骂我,之后又来两名男子说我是酒驾,要我私了,我不同意,最后我们一起去交警八大队,证实我没有酒驾,第二天双方去了快赔中心,交警认定我全责,最后保险赔付对方15000元。

4、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7日23时许,我喝酒后开车,在恒大滨河左岸售楼部与一辆车发生事故,对方下来两名男子,说我喝酒了要求我赔偿3万元,期间还叫来他们朋友把我围住,通过协商,我赔偿15600元给他们。

5、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13日22时许,我在合肥路喝酒后开车回家时,与一辆车发生事故,对方下来一男一女,对方说我喝酒了让我赔4000元,我说只能赔2000元,之后来了一个男子叫我赔8000元,通过协商,我通过微信转款5800元给他们。

6、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14日4时许,我喝酒后开车经过世纪金某附近时,与一辆车发生事故,对方下来四名男子,对方说我喝酒了要求我赔钱,如果不赔就报警抓我,要求我赔偿3万元,之后对方陆续赶来7、8个人,最终我通过微信转款10000元给他们。

7、被害人董和方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底一天凌晨1时许,我喝酒后驾驶车辆,在福州街与一辆车发生事故,对方下来3、4名男子,说我喝酒了,要我赔18000元,我不同意,这时又来了7、8名男子围着我,最后通过协商,我赔偿他们6800元。

8、被害人冷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9日晚上,我和同事在世纪城吃东西喝酒,之后我驾车准备回酒店,在杭州湾酒店与一辆车发生事故,对方下来四个人,一下车就说我喝酒的,我知道被这伙人调到了,对方说要报警,我要坐牢,通过协商,我通过微信转款10000元给他们。

9、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13日3时许,我在世纪城路边吃东西,并喝了一点啤酒,之后驾车回家时与一辆白色马自达发生事故,对方下来三个男子,其中一人说我喝了酒,要么赔钱,要么报警,由于我喝酒了,不愿意报警,愿意和他们协商,当时他们态度很凶,说要3万元,在协商过程中他们开始打电话,过了20多分钟,来了10多个人,把我围住,不让我离开,说至少拿2万元,我就一直和他们协商,最后通过微信转款11600元给他们。

10、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4日0时许,我喝酒后开车在金阳南路与一辆车发生事故,对方下来一个人说我酒后开车,之后他打电话叫来4、5个人,说我是喝了酒的,要我赔6000元,听他说要报警,最后通过协商,我赔偿他们4000元。

1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喝酒后开车,在都司路与一辆车发生事故,对方下来5名男子,并骂我,要求我赔偿2万元给他们,说不赔钱不准走,还叫来7、8名男子,最后通过协商,赔偿他们12000元。

12、被害人宁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27日晚上,我喝酒后开车,在花果园茶叶市场方向行驶时与一辆车发生事故,对方下来两个人,说我喝酒了要求我赔偿2万元,不同意就报警,我不敢报警,最后通过协商,我赔偿他们15500元。

1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10日2时许,我和朋友在世纪城吃宵夜喝酒,3点左右,我开车大概在北二环,有一辆奔驰车撞我车辆尾部,我没有停车,那辆奔驰车就一直追我,到浣沙桥时,又来一辆宝马车将我撞停,对方下来3、4个人,提出让我赔偿13万元,我没有同意,并打电话给我朋友,我朋友就和对方谈,对方要求报警,因为我喝酒了,就提出私了,最后协商赔偿对方8万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周德鹏、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谭海涛、龙治斌、游忠元、杨海平、冯俊的供述,供认被告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南明区、云岩区等地对酒驾车辆进行碰瓷,并对地点、时间、金额、参加人员、过程,所获得赃款进行供述;其中被告人王宇的供述还证实,周德鹏开设赌场,我们其他人经常到赌场帮忙看堂子,凑人头助阵,不让社会上的其他人来影响生意。

2、被告人张查杰供述,供认听说周德鹏通过碰瓷挣钱。

第三部分该组织实施的违法事实

1、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周德鹏在贵阳市云岩区阳光水岸大厅碰撞醉酒的被害人陈某1,双方发生口角,后周德鹏用拳头和背包殴打陈某1,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周德鹏被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400元。

2、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周德鹏先后在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大营坡、万江小区等地摆放水果赌博机20余台,所得违法收益用于周德鹏及其组织成员挥霍消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当庭鼗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30日,周德鹏因在市西路摆放赌博机被行政罚款100元。

2、疾病证明书、病例、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证实周德鹏在贵阳市云岩区阳光水岸大厅殴打陈某1,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周德鹏被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4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一名客人在大厅耍泼,还要打人,周德鹏进来上前对着这个人打了一巴掌,打完人后就叫我带他去休息。

2、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30日2时许,有名客人将手牌锁进箱子里了就闹事,另一个客人进来,并对他说好好说话,之前的客人就骂他,后来的客人就上前和他交流,没说几句,后来的客人就打之前的客人,我们工作人员就把双方拉开了。

3、证人胡某1的的证言,证实听说周德鹏在市西路摆水果机,开赌场。

4、证人斋长远的证言,证实周德鹏在市西路摆放赌博机。

5、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周德鹏在市西路摆放赌博机。

6、证人王某10某、过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市西路有人摆放赌博机。

7、证人王某10的证言,证实有人在中建华府其开设的商店摆放赌博机。

8、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有人在浣沙路其开设的商店摆放赌博机。

9、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周德鹏在市西路摆放赌博机。

(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30日2时许,我在阳光水岸洗澡,换衣服的时候不小心将手牌锁在柜子里面,我找到主管,我们起了争执,之后进来一个顾客,主管给他说了一下,他要不我不要闹事,我没理他,我看了他一眼,他也看了我一下,并问我要搞哪样,我回了一句,他就开始打我,之后他就去休息,我就报警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周德鹏的供述,供认2017年年底,我在阳光水岸洗澡,看见一个喝醉的人在一楼大厅闹事,我不小心撞了他一下,他就骂我,我一生气就拿背包砸了他两下,之后我就上楼准备睡觉,经理就过来说对方报警了,我被行政处罚400元;供认在市西路摆放赌博机的事实。

2、被告人谭海涛的供述,供认周德鹏在市西路和大营坡摆放水果机。

3、被告人喻棵棵、游忠元、张查杰、吴家科、龙治斌的供述,供认周德鹏在市西路摆放水果机。

4、被告人张荣华的供述,供认周德鹏说他在市西路开有赌场。

第四部分该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其他犯罪事实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喻棵棵、龙治斌、游忠元伙同周某、杨某3、苏某、陈某8、王某3、王某4(均另案处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利用前述碰瓷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具体如下:

1、2016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喻棵棵、游忠元、龙治斌伙同王某4、陈斗平、王某3、杨某3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二铺收费站与朱昌交叉口处,以前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7000元。

2、2017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喻棵棵、游忠元伙同周某、杨某3、苏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居然之家门口天桥下,以前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喻棵棵、游忠元伙同杨某3、周某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以前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瞿某人民币11800元。

4、2017年7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喻棵棵、龙治斌伙同陈某8、王某3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合肥路附近,以前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3人民币5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9日凌晨,我和齐某酒后开车在居然之家桥下时,有一辆车刮擦我们的车,当时我没注意,就准备继续开车,走了几十米,被另一辆车把我们别停了,对方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个人推我,想打我,对方就和齐某谈赔偿的事,最后赔偿对方2万元。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伙同喻棵棵、游忠元、杨某3等人在金阳世纪城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走到居然之家对面的天桥下时,游忠元故意去撞目标车,王某1和对方谈,龙治斌、王某3、王某4过来帮我们站人头,最后对方赔了我们20000元;2017年7月份一天2时许,杨某3和“小苏”负责调线在观山湖区找作案目标,在合肥路,喻棵棵驾车撞了一辆红色福克斯轿车,我和喻棵棵在现场和对方谈,对方赔了8800元。

3、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喻棵棵说他们在福州街调线,我找到他们后就开始调线,凌晨左右,我看见一名男子喝完酒准备开车离开,我打电话告知喻棵棵,是游忠元开车撞的,2、3个小时后,他们回来所得了20000多元;2017年7月份一天晚上,我在合肥路找到喻棵棵和游忠元,喻棵棵说有一个开车来吃宵夜的男子在喝酒,让我和龙治斌去看看,3个小时后,我看见他们开车离开,我打电话给喻棵棵,2个小时后喻棵棵他们回来说得了8800元。

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喻棵棵、游忠元、陈某8、龙治斌、杨某3出来找钱,在世纪城寻找目标,杨某3负责调线,杨某3打电话给喻棵棵说了车型、车牌号,我看见喻棵棵行驶的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刮擦,然后我们一起下车,最后没有谈成功,喻棵棵报警了,具体赔了多少我不知道;我的车行驶到居然之家桥下时,我看见喻棵棵的与一辆车发生碰撞,这件事我没参与。

5、证人陈某8的证言,证实2016年的一天,我去二铺找龙治斌,他们叫我一起去碰瓷,在二铺喻棵棵开车撞一辆面包车,因为对方是酒驾,就报警处理,后来的事我不知道了;2017年8月左右一天,我们在合肥路碰瓷,我负责开车,龙治斌在副驾驶位置,王某3和“黄河”负责调线,我驾车撞了一辆皇冠车,喻棵棵路过看见就下车帮我们谈价格,对方给了喻棵棵5000多元。

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的一天,我准备出去碰瓷,陈某8开着我们的宝马车在合肥路撞了一辆皇冠车,对方不肯赔钱,我看见他微信群里面叫我们过去,我到了后看见陈某8和龙治斌都在,喻棵棵也赶到了,喻棵棵就和对方谈,最后对方赔了我们5000元。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我酒后驾车在北京西路朱昌路口被一辆车追尾,对方让我赔偿3万元,我不同意,他们就说要报警,交警要处理我的,他们又叫来三个人,我害怕被对方殴打,我打电话报警,之后我们到交警队协商,我赔偿对方7000元。

2、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29日凌晨,我和黄某1酒后开车在居然之家桥下时,有一辆车刮擦我们的车,想着我们是喝了酒的,对方没发现,我们就准备继续开车,走了几十米,被另一辆车把我们别停了,对方下来7、8个人,其中一个人推黄某1,并骂我们,一男子就要我们赔偿5万,我说最多赔5000元,黄某1就说大不了报警,对方就威胁我们不赔钱就报警处理我们酒驾,我想到黄某1刚拿到驾照不容易就和对方协商,最后赔偿对方2万元。

3、被害人瞿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21日晚上,在金阳世纪城我喝酒后驾车被一辆车追尾,对方下来两名男子,对方说报保险公司处理,我怕保险公司来了知道我酒驾后会通知交警,我提出私了,对方就让我赔24000元,我们谈了半个小时,最后我赔偿对方11800元。

4、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28日0时许,我酒后开车在合肥路时,被人追尾,之后又来了两辆车,三辆车把我车围住,对方下来6、7个人,有三个人把我围住,还威胁我要8万,说不给钱就走不了,说报警了威胁我赔偿,大约谈了两个小时,最后被逼无奈我赔偿对方550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喻棵棵的供述,供认2016年秋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在二铺红绿灯灯位置,我驾车碰瓷一辆面包车,对方赔了我7000元;2017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我和游忠元、杨某3、苏某、周某在世纪城合肥路附近寻找目标敲诈勒索,晚上24时左右,游忠元在合肥路与长岭南路交叉口撞了一辆红色轿车,对方要和我们私了,最后赔偿我们11800元;2017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在世纪金某购物中心居然之家对面,游忠元以酒驾碰瓷的方式,碰瓷了一辆越野车,我收了10000元;2017年夏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在合肥路,我和游忠元开车以酒驾碰瓷的方式,碰瓷一辆丰田车,对方赔偿了多少钱记不清楚了。

2、被告人龙治斌的供述,供认2016年至2017年,伙同喻棵棵等人以酒驾碰瓷的方式,敲诈他人财物。

3、被告人游忠元的供述,供认伙同被告人喻棵棵等人在金阳以酒驾碰瓷的方式,敲诈他人财物。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还当庭向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转款记录、收条、协议书、扣押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陈述、大量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经法庭主持质证,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采信。

关于被告人周德鹏、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游忠元、龙治斌、张荣华、张查杰、杨海平、谭海涛及各辩护人提出的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周德鹏混迹于贵阳市市西路一带,2017年开始,周德鹏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与被告人陈林等人合谋,以驾车碰瓷酒驾车辆,利用被害人不敢报警的心里,通过威胁、恐吓、站人头等方式给被害人施某,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在此期间,其他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加入,该组织势力不断壮大,聚众造势,违法犯罪。具体的成员分工、分配钱财、对作案车辆进行管理由被告人周德鹏负责,并要求必须服从被告人周德鹏的领导,组织成员有事其他人必须赶到。被告人周德鹏利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敛财,以稳定和发展该组织,巩固自己在该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在组织中有极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享有绝对权威,直接组织、领导其他成员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被告人周德鹏的组织、领导地位,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直接听命于被告人周德鹏,并多次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时间在该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在组织的违法犯罪中活动起积极作用,为积极参加者,其余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具有一定的规模,该组织在进行犯罪活动中表现出对成员的管理和控制是有效的,并非普通共同犯罪的关系,符合法律对该罪名组织特征的规定;2、该组织通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利用被害人不敢报警的心理,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进行赔偿,从中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聚势敛财,并用于购买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发放钱财,以及其他与实施组织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该组织所获利经济利益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发展,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符合法律关于该罪名经济特征的规定;3、该组织在被告人周德鹏的同意、安排下,先后在贵阳市云岩区汇金星力广场K某、阳光水岸、南明区歌迷KTV等地,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贵阳市市西路开设赌场、摆放赌博机,并且为了获得非法经济利益,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等地采取对酒驾人员碰瓷的方式,并恐吓、威胁、聚众等方式,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迫,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符合法律关于该罪名行为特征的规定;4、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对本案被害人及其亲属、人民群众制造了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一定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符合法律关于社会危害性的相关规定。综上被告人周德鹏等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德鹏、王宇、游忠元、龙治斌、谭海涛、杨海平及辩护人提出没有非法拘禁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周德鹏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1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德鹏、王宇、喻棵棵、游忠元、龙治斌、谭海涛、张查杰及辩护人分别提出的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第二、三桩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周德鹏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周德鹏、王宇、喻棵棵、游忠元、龙治斌、谭海涛、张查杰等人参与寻衅滋事的事实,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查杰提出的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周德鹏、张查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查杰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桩寻衅滋事,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德鹏、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谭海涛、杨海平及辩护人提出的没有参与部分敲诈勒索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周德鹏、陈林、王宇、喻棵棵、吴家科、谭海涛、杨海平均参与敲诈勒索的事实,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海平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视频、截图资料,欲证明被告人杨海平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第七桩,经查该案发生在2017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而该视频、截图时间开始于2017年9月27日12时30分许,在时间上与案发时间不具有重叠性,且有被告人陈林、杨海平、谭海涛、龙治斌的供述被告人杨海平参与该桩犯罪事实,故该证据欲证明的目的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德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叫人去杀杨某1及故意伤害罪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周德鹏等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能够证实,被告人周德鹏等人因不满被害人迟某不来敬酒,心生不满,随后被告人周德鹏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被告人张荣华赶到后,被告人周德鹏指使张荣华对被害人进行打杀,被告人周德鹏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指使张荣华持刀杀伤被害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德鹏的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周德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周德鹏伙同李某8、王某5等人开设赌场,且李某8、王某5等人因开设赌场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德鹏的辩护人提出敲诈勒索第三桩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桩事实中被告人周德鹏等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的财物,因被害人未饮酒驾车,随后双方到交警部门处理,最终由保险公司给付被告人等人15000元,被告人周德鹏等人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非法目的,客观上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且最终获得非法利益,该行为不符合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海平的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海平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当庭否认指控的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鹏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以及吴家科、游忠元、龙治斌、谭海涛、张荣华、张查杰、杨海平、冯俊及社会闲散人员成立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发展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架构完整,层次分明,关系稳定,联系紧密,有明确的分工和规矩。在被告人周德鹏的领导下,一方面被告人周德鹏及其组织通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肆意敛财;另一方面通过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等区域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破坏上述区域正常的经营、生活、工作秩序,给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社会危害性大。周德鹏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犯罪活动,已经形成重大影响。被告人周德鹏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陈林、王宇、喻棵棵多次积极参加各项违法犯罪活动,作用突出,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家科、游忠元、龙治斌、谭海涛、冯俊、杨海平、张查杰、张荣华明知被告人周德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加入周德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周德鹏、陈林、王宇、喻棵棵伙同游忠元、吴家科、龙治斌、谭海涛、杨海平、冯俊驾车碰瓷酒驾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周德鹏参与13桩,涉案金额208100元;被告人陈林参与9桩,涉案金额159600元;被告人王宇参与3桩,涉案金额78500元;被告人游忠元参与4桩,涉案金额48800元;被告人吴家科参与6桩,涉案金额138400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龙治斌参与3桩,涉案金额19300元,被告人谭海涛、杨海平各参与1桩,涉案金额6800元;被告人冯俊参与1桩,涉案金额15800元,均属数额较大。

被告人周德鹏、陈林、王宇在贵阳市K某消费时用啤酒瓶殴打被害人胡某1致其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周德鹏、陈林、王宇、喻棵棵、游忠元、吴家科、谭海涛在阳关水岸追逐殴打余某2等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周德鹏、陈林、王宇、喻棵棵、谭海涛、龙治斌、游忠元、冯俊在歌迷KTV门口持木棒、砖头追逐殴打致李某1、申某1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周德鹏、张查杰等人在K某消费时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周德鹏因不满王某1退出组织,先后两次带领王宇、喻棵棵、游忠元、龙治斌、谭海涛、杨海平非法拘禁王某1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王某1及其朋友进行殴打、辱骂、威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周德鹏、张查杰、杨海平、张荣华持刀、橡胶棍、三脚架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均已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张荣华持刀直接致被害人为轻伤,其行为作用较其余被告人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周德鹏伙同李某8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杨海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当庭否认指控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周德鹏、杨海平取得被害人杨某1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押扣、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德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3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38年4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陈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12月14日止。);

三、被告人王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

四、被告人喻棵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32年6月22日止。);

五、被告人游忠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家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龙治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谭海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冯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杨海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张查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张荣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吴家科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上缴国库;

十四、被告人敲诈勒索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继恒

审 判 员  高 辉

审 判 员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冯 慧

人民陪审员  谢润凤

人民陪审员  游本丽

人民陪审员  杨伯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国静


编辑:温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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