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律师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中路63号汇溪大厦B座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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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 陈某某 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 陈某某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1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予以刑事拘留,2月19日被红花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2009年年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 律师事务所温钦友为其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有关情况,走访了涉案现场龙井沟相关商户,认为陈某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安检察机关对陈某某实行错误刑事拘留与逮捕,为保障陈某某的人身自由,不至于造成更大影响,特为陈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即便陈某某构成犯罪,涉案标的不足两千元也情节轻微,不至于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加上陈某某及家人长期在遵义市经商不会逃避刑事审查,家属也愿提相应供担保或提供保证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保证方式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予批准。
此致
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 师
20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