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 年 月3 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号,身份证号:530 3 6,联系电话:13 1。
被控告人:陈某某,男,33岁左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溪 ,联系电话:0852-73 。
案 由:
职务侵占罪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自购了钻机及相关设备对外承揽道路或工地地质钻探业务,被控告人作为控告人手下工作人员,自200 年起与控告人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并负责管理控告人的一些事务,同时也取得了控告人及相关人员的信任。200 年1月5日,控告人在昆明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北京产XY-200型钻机一台,以及钻塔、泥浆泵、钻杆、套管、金钢石钻头与吸水管等相应配套设备,总价值170665.00元。在使用过程中,控告人又增添了钻杆、套管等相应配套设备,由此总价值愈180000.00元。200 年1月底春节假期前夕,控告人将该钻机及相关所有设备从工地运回至昆明市官渡区日新村关上镇479号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日新仓库内,并由张祖庆夫妇俩全天负责看守。2009年3月10日左右上午10点,被控告人陈某某约了五六个人,并租了一辆大平板车来到日新仓库,以将钻机装到工地上使用为由将钻机及全部设备拉走。因看守人张祖庆夫妻与被探告人陈某某也熟悉,他们也信以为真也没有进一步留意并追问。过了十来天,控告人来到日新仓库发现钻机及设备均不仓库,问张祖庆夫妇得知是被控告人陈某某拉走,控告人立即感觉妙,于是立即给被控告人打电话责成其限期将钻机及相关设备拉回,出于多年合作关系对此事就不给予追究,结果被控告人什么话就将电话挂断,此后不再接控告人电话。因被控告人姐夫杨某某也在控告人处工作,由此控告人向杨某某讲明此事,也让杨某某做被告人工作及早将钻机拉回,以免将此事严重化,结果被控告人也同样不听他姐夫的劝告。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为贪恋财产,不顾控告人对他的宽容与改过机会而执迷不悟,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看守人的信任,而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设备拉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之规定。为保障并挽回控告人的财产损失,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控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三、追邀并返还被控告人的诈骗控告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
控告人:
20 年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