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受顾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顾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担任辩护人。通过会见顾某某本人,阅读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得知,公安机关以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已向贵院申请审查起诉。我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疑点,请公诉机关给予重视。
1、顾某某是否构成涉嫌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从〈起诉意见书〉可知,本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19.37克与36.26克,均从黄某身上和车上查获,黄某供认毒品系从顾某某处以1300元购买所得,由此公安机关认定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系一种有偿交易违法行为,顾某某把毒品有偿转让给黄某,则应有顾某某将毒品交付给黄某的行为与证据,以及顾某某从黄某处获取收益的行为与证据,即双方在何时、何地、采用什么方式进行交易的证据。但本案中却未从顾某某身上或家中等处查获任何毒品,也没有交易毒品行为或资金交付行为的证据。公安机关拘留与逮捕顾某某时是否已达到了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顾某某本人所为?仅凭黄某口供甚至有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
2、抓获顾某某的时间与地点存在重大嫌疑
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可知,黄某系2008年8月14日被抓获,顾某某则于2008年9月12日在梁源派出所办事时被抓。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可以推断出以下疑点:
顾某某被抓为什么在梁源派出所?据我与顾某某会见时证实,顾某某早已通过黄某妻子知道黄某被梁源派出所抓获,顾某某去派出所目的是想要回黄某欠他钱。如果顾某某真系贩卖毒品给黄某,那么顾某万万不敢冒着长期牢狱之刑去梁源派出所要钱。如果顾某某真系贩卖给毒品给黄某,我认为顾某某的抓获地点是不合常理的。
3、顾某某已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
2008年10月30日我在西山区看守所会见了顾某某本人,据顾某某交待其并没有贩卖任何毒品,公安机关将其抓捕是没有证据,黄某之所以毒品系从顾某某处购买,主要是因为黄某与顾某某相互有矛盾并以此推脱罪责,顾某某及其家人由此向相关部门提出了申诉,顾某某对侦查机关对其实施以贩卖毒品犯罪的强制措施均不服。
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在证据上应达到:“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合理排除,以及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 由此,我认为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如果只有黄某的供述或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不足以认定顾某某有罪,顾某某被抓的时间及地点,更加证明证据之间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故在此肯请公诉机关在审查顾某某一案中进行重点审查,如以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请公诉机关作出对顾某不给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无罪之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事务所
律师 温钦友
200 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