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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钦友:顾某某贩卖毒品罪案给予合理答复申请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12-03-03 13:06:08, 已有人参与

申请人:顾某某,男,现年3 岁,197 年 月1 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进行违法刑事拘留与逮捕给予合理的道歉与赔偿;

2、请求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对五华区公安分局梁源派出所民警王某的私枉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0 年9月12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梁源派出所以我涉嫌贩卖毒品为由将我刑事拘留,200 年10月20日刑事逮捕,11月7西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200 年12月23日和200 年1月20日两次开庭后,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由此我才获得人身自由。申请人认为,公安检察机关指控我贩卖毒品没有事实根据,完全是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梁源派出所经办民警王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公报私仇一手操控,有意陷害的结果,致使我蒙冤在西山区看守所被关押5个月零3天,不仅对我及我的家人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由此遭受精神伤害,而且近半年多身陷牢狱之中人身不得自由,也给我造成物质财产损失。由此,申请人在此希望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梁源派出所民警王某以国家名义对我实施的违法报复行为能给一个合理的答复,并按相关规定对王某给予处罚。

对于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我错误刑事拘留与逮捕,申请人认为主要是梁源派出所民警王某违法行使国家权利的结果,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没有贩卖毒品给黄某

200 年8月14日黄某被梁源派出所民警抓获并查出其身上携带毒品,在黄某的供述中说是我卖给他的毒品,这完全是黄某推卸责任、有意陷害我才这样说,我并没有卖毒品给被告人黄某。在黄某与公安机关认定的毒品交易时间即200 年8月14日19点20分左右,我在这个时间的前后并没有在电信大楼门口,而是与全家人在德缘小区旁的伊天园为父亲过七十岁大寿。作为儿子的我在父亲七十岁大寿肯定要在场,我在伊天园吃饭结账小票记录的时间也准确定格在200 年8月14日19:48分,加上当晚吃饭菜单、朋友的证言,这些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我在整个晚上与家人在一起过父亲的七十岁大寿,没有贩卖毒品的作案时间。既然没有作案的时间何来卖毒品给黄某,而且黄某的供述前后矛盾众多,其有意陷害我的意图明显。黄某之所以说是我卖毒品给他,主要是因为我与黄某之前有矛盾。我与黄某于2002年在戒毒所相互认识,后来相互成为朋友经常来往,没想到在200 年因为经济纠纷与争执相互间反目成仇,并且在200 年5月份黄某还将本人打伤。申请人认为,西山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不符合事实,因为本人根本就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而不是所谓的证据不足。

二、梁源派出所民警王某徇私枉法

200 年8月14日黄某被抓后,黄某妻子黄某打电话向我借壹万元钱给黄某取保候审,考虑到与黄某还是朋友,加上之前我妻子生孩子时黄某也借给我几千元急用,我就在200 年8月15日将钱送到梁源挑出所里,当作经办民警王某的面将钱给黄某,黄某再将钱交个王某。后来因在黄某电动车内还查出更多毒品致使黄某不能取保候审,于是我要求黄某将钱还回给我。就是在问黄某与王某要回我的钱的过程中与王某发生了矛盾,我先后五次亲自到派出所里找王某解决问题,王某均没有好态度,致使在双方吵架过程中我骂了王某很多坏话,由此王某怀恨在心。200 年9月12日,我再一次到梁源派出所找王某,在争吵中王某以我吸毒为由将我抓起来,到下午五点又以我贩卖毒品为由对我进行讯问,我的家人对此很不理解就在梁源派出所讲理,致使双方争执(有摄像)到当天晚上1点半才将送到西山区看守所。后来在开庭后才得知,原来是王某找了个他们的内部保安耿某作证说看到我贩卖毒品给黄某,才以我贩卖毒品为由对我进行讯问。在200 年814日公安机关对黄某采拘留不到一个小时就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当时黄某就供述卖毒品给他的是我,而且告知我就是西山区下峰村人。有这样明确的案件线索并且案犯就在本派出所管辖的区域内,梁源派出所为什么不立案侦查,而是在近一个月后先将我抓起来后找个保安说我有罪?这明显是梁源派出所王某违法办案所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先将我刑事拘留,然后找个内部保安作证说我有罪,目的就要陷害我让我坐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事件中申请人完全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梁源派出所民警王某滥用职权,在明知我遭黄某陷害、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违法收集证据对我进行刑事拘留,侵害了我的名誉与人身自由,对我违法行使职权的王某所代表国家机关——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以及批准逮捕的西山区检察院应当对此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受理,由此申请人可按《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要求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申请人损失,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对于违法办案的民警王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认为,应该对恶意侵害申请人人身自由并由此对国家机关带来污点的王某给予相应处罚。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 年2月 日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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