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审查
2009-3-20拘留,2009-4-24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注意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名)
二、范某某证据审查
1、2009-3-19-19时30分盘问笔录
1987年 月2 日生,初中文化,2008年9月中旬来昆明务工,没有前科。
问:是否知道为何被盘问?答:知道,因为我帮一个网友卖毒品。
2008年与网名“爱的就是你”聊天认识30岁左右的攀枝花唐某,2009年3月19日上秆9点,唐用朋友“小陈”电话打给范说来到昆明,目的是因为赌输了急着要用钱,请范帮他卖点东西,范当时意识到是毒品,在唐的再三请求下,范于是打电话给通过同事认识的张某某,然后又打电话给唐问其有多少货,多少钱?唐答复有25克,要8000元,范发短信告诉张某某,张说要带点样品到海狮宾馆去,于是范又给唐打电话要样品,过了几分钟一个16岁男孩将样品送到双桥村友和宾馆门口,两要一起到海狮宾馆将样品交给张某某,试了后范和张打车为到十里长街的春天宾馆4楼,10分钟后范打车回到双桥村,一会儿张打电话给范说找到买家,要范带点簿纸去,范过去。张在电话中与人约定交货地点为高朱新村,然后张让范打电话给唐送20克毒品过来,到高朱新村两人在福源招待所开了402与501两个房间,在招待所小男孩子把货送到,张把货藏好,20分钟后来了个男子(本案朱某某),朱与张开始讨价还价到7500元,朱说没钱让他兄弟来看,于是朱打电话给朋友,约30分钟朱朋友(本案尹某某)来了,说只有4500元钱不够,尹又打电话给另一人来拿货,在等那个人来的过程中警察将他们抓获。
2、2009-3-19-18时张某某盘问笔录
198 年 月 日生,重庆市人,2003年来昆务工,2007年寻衅滋事判刑1年,200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
19日范发短信给张告诉有东西帮卖,张说要看货,7时范短信告诉货拿到,张打电话给范说拿样子到十里长街。说在高朱新村是范让男孩送来毒品,送到毒品后范让男孩子离开。朱儿叫的朋友张也不认识,约下午17时左右抓获。
3、2009-3-20-13时朱某某盘问笔录
11点张给他打电话说有20克毒品要卖,下午3点过去高朱新村,到了介绍“永固”(本案尹某某)来买,永固4点半来到高朱新村。
3-20-17时朱某某讯问笔录
在高朱新村都是张在和他们谈交易毒品的事情,在张与永固谈交易的细节过程警察过来了。
4、3-19-21时30分尹某某盘问笔录
2009年2月来到昆明。19号下午14点朱给他电话说他朋友那儿有点东西,李只认识朱,在房间张拿毒品给李试吸,说没有钱张就叫李联系周围要的朋友,看否有人要,并说全部要7500元,否则每克400元。问:那个女的在干什么?答:坐在床上,没有说话。
5、毒品鉴定书(2009-A149)
白色固体17.8克——甲基苯丙胺(结论:送检白色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6、毒品鉴定书(2009-A150)
白色固体1.4克——送检白色固体检出巴比妥,该毒品是只从尹某某身上搜出的。
7、3-20日范某某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问:你在这里一起作案的还有谁?
答:张某某和两个不认识的男的。
8、0021755范某某扣押物品清单
索爱手机一部、毒品17.8克、香皂纸盒一个、吸毒用麻盒壶一个(用康师傅矿泉水瓶及粉色和蓝色的吸管自制而成。)
三、辩护思路:不应当为第一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