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犯、偶犯
(1)无前科;(2)丹赵路派出所证明:该居民在我辖区居住期间,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无犯罪纪录,为受过治安、刑事处罚。为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3)第一次帮别人运输毒品,
2、认罪态度好
现场盘问时未承认携带违禁物品是因为害怕,而在后来的盘问及指认中均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所述事实与张某的大体一致。
3、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1)张某打电话说有办法带其挣钱时只知道帮人带东西,而对于用什么方法,去什么地方,带什么东西等一概不知,直到26号在大富豪宾馆被告知时才知道带的是摇头丸,以及带的方法。(2)主观上一直以为带的是摇头丸,而不知是甲基苯丙胺。(3)在整个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①开始受张某引诱,在仅知道帮人带东西能赚钱而不知道用什么方法,去什么地方,带什么东西的情况下,加上自己无业无钱,基于对张某的信赖就跟着张某,②一路的开销,住宿,车票,机票,行程安排,行动均由他人安排,③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后,曾想过放弃,但害怕报复,加上自己没钱,只好坚持,④毒品在昆明机场就被控制,没有进一步向社会扩散,造成更严重的影响
5、特殊背景
(1)父55岁,小学教师,母54岁,在家闲居,陈某2008年刚大专毕业,家里经济不会宽裕,加之毕业后无业,没收入来源,易受金钱诱惑。
(2)毕业没多久,社会阅历浅,自我保护意识弱,易被骗和利用,从张某叫他帮别人运东西挣钱时,他问张某什么都得不到答案,心里不情愿但基于对张某的信任还是答应了以及后来一切听从“安排”可以看出。
(3)才23岁,有望重新教育成才。
(4)无兄弟姐妹,父母年纪大,需要照顾。
温钦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研究生,民革党员。自执业以来,温钦友律师秉承“扶弱济危,仗义执言”的亲民原则,怀伸张正义之使命,经办了众多刑事案件,通过温钦友律师的努力,众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公正的判决。
注1: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证人等的隐私权,上述真实姓名均作了相应的处理,处理为化名!
注2:文章及材料等均为温钦友原创或首次发布,请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如非商业正常、合法引用,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温钦友刑事辩护律师网(www.wqy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