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抓获经过:接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称有一伙寻甸人准备在成泉路蓝龙潭附近交易毒品,18时发现A 华普汽车,经工作后确认两人是前来购买毒品的寻甸人,吴某昆下车去提毒品(灰色的小号挎包),在金某某的黑色女式挎包内查获现金10万元。
情况说明:该线索来源于市局技侦部门。
二、吴某昆讯问笔录
1、2009-6-25-19时,官渡公安分局
6月25日下午3点多,迟打电话来说开车去跟她办点事,然后在龙泉路屠宰场接迟,当时龚某某也在场,在车上迟说让跟另一名男子去看货好不好,看后称重量然后拿回来,帮拿毒品事成后迟给四五千元好处费。
陈和另一男人到小麦溪村进了一栋房子,然后拿出一砣用红塑料袋饲养的东西和一小电子称,他把塑料袋打开给陈,陈连着袋子称毛重495.6克。称完后那男的就叫送出去,认识毒品,而且现在还吸食毒品海洛因。
在整个案件过程当中只是帮去拿毒品,去拿毒品也是金某某在车上讲的,对毒资、价格、谁是卖家不清楚,在25号跟金某某有过两三次通话。
2、2009-6-25-22时
知道参与贩卖毒品的数量是495.6克。11点金某某打电话说她联系了一些货让过去看一下。下午1点迟又打电话说货有点儿多让去取钱,取完钱又打电话说让开车去接她拿货,于是开车在大白庙接到迟,然后到蓝龙潭麦溪村。
在麦溪村先遇穿蓝色西服男子上了车,之后将领到一间出租房里(301)见到一个穿黄色衣服的小驼背,蓝色西服男子让黄色衣服男子带去看货,在另一房间验了货(货是从黄色衣服男子身上拿出来的),穿黄色衣服男子拿电子称,称完将货放到棕色包里,要求穿黄色衣服男子送到车上,男子只送到大门口就把货给我叫带回去,上了车将毒品交给迟,刚准备离开就被抓了。
出的3.5万元不知道能买多少毒品,将钱全部给迟,不知道总共子带了多少钱去买毒品,说这批货处理完毕后两人的出资比例来分钱。而穿蓝色、黄色衣服男子均不认识,都是第一次见面。拘留笔录上说和迟给两个男的买海洛因。
3、2009-6-26-15时
“当时买毒品海洛因给我的人称的是495.6克”,被警方抓后从车上搜出来的钱有11万,这些钱当中我的有3.5万元,钱是姑娘的存折取的。
联系毒品是小存美联系的,多少钱一克不知道。
4、7-13-14时,地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逮捕没有异议。
5、8-19-14时,地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和金某某的另一个男的不认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共11万元,本人有3.5万元,其他的是金某某的,货源是金某某联系的,也是金某某让去买的。
三、金某某讯问笔录
1、6-25-20时
丈夫张某顺在五华监狱服刑,
3点陈打电话让去金星小区南门洗车那里带出去玩,过20分钟相遇开车经烟草路到蓝龙潭,遇到一个老倌上车,走了约120米车停在路边,吴某昆与龚某某下车,过20分钟龚某某拎着标有“键之佳”字样的手提袋过来,包里是什么东西不知道,本人没有带什么。
问:“吴某昆约你出去干什么?”答:是老倌打电话给我,让我和吴某昆一起到老倌家玩,后来吴某昆又打电话给我,让我和他一起到老倌家玩。老倌是小老梅的叔叔而认识,不知道老倌叫什么名字,平常叫他大哥,不知道什么地方的,也不知道吴某昆与老倌的关系。本人和吴某昆是朋友关系。
2、6-26-5时
执行拘留,说去蓝龙潭那边去玩被抓。
3、6-26-14时
不知道为什么刑事拘留,因吴某昆让去玩所以会在车上,
问:车上的人民币是谁的?答:车上的钱吴某昆的有6万,我的有5万,钱是从老家带上来的,用于准备开铺子。
问:钱放在四上什么位置?答:钱放在前排副驾驶员座位上。
问:车上为什么会有11万元钱,你们拿这些钱准备去干什么?(沉默)
4、7-3-13时
不清楚为什么刑事拘留,对逮捕没有异议。
5、8-19-12时
不知道为何逮捕,不知道那彝族男人名字,跟吴某昆系情人关系,
问:你是否参与贩卖毒品的事?答:我不知道吴某昆蓝龙潭去干什么,当时他就喊我去玩,他干的事我不知道,他也没有告诉我。
不知道吴某昆的车上有钱,本人也没有钱在吴某昆的车上,以前头昏说的话是错的。
四、龚某某讯问笔录
1、6-26-1时
6月25日早上8点多张某雄说有一笔生意要做,做成了给一笔钱,下午4点左右有个女的会来,让去看她有没有带钱来。金某某几月前与张某雄在岗头村吃饭时见过一面。11点多两人到白云路家乐福旁,张某雄交给一个纸团让在家乐福门口等,几分钟那女的过来就问要样品。交了样品张某雄说只要帮他看着钱就行了。下午四点左右侄儿张某雄叫到龙泉路上等上午见面那个女的,等10来分钟来了辆灰白色的车,开车的是个男的,女的坐副驾驶上,女的说钱拿来了。男子说去瞧货。张某雄、龚某某和吴某昆三人一起到小麦溪村租住房内看货,进了房间陈说货在那里,张某雄说货在下面,于是三人又一起来到车边,张某雄叫龚某某站在车旁边看着那个女的不要让跑掉,他带吴某昆去看货。过十多分钟吴某昆肩上挎着个小布包回来,对龚某某说上车拿钱。在见面之前与金某某通过两次电话,两次都是在下午四点见面之前问龚某某在什么位置。
2、6-26-5时刑事拘留笔录
3、6-26-15时
我侄儿张某雄是做毒品生意的,昨天下午他说有人带钱过来,叫我去看一下,对方那个女人是否真的带钱来了。等到那女时她打开车窗一半,打开她手里的一个黑色女式包说“你看嘛,钱带来了。”这时张某雄也过来说上楼说,到楼上吴某昆问货在那里,张某雄又说货在下面,于是三人又到车旁让龚某某看着车上的那个女人,他和司机吴某昆去拿货。
到昆明住张某雄的房间,他本人出去外面住。跟司机吴某昆以前不认识,之前没有见过面。
4、7-13-12时正式逮捕,说没有贩卖毒品,不知道为什么刑事拘留。
5、8-19-10时预审笔录
我不知道我们的这种行为是贩卖毒品,这件事情是我倒儿张某雄一手操作的,我是被张某雄害的。为张某雄做了两件事,不知道纸团里是什么东西。下午5点左右,张某雄说中午在家乐福门口的女人会带钱过来,让去看看女人是否确实带钱来,不知道张某雄卖什么给那女的。
五、证人翟某某证言——房东
301房是4月17日一个40岁左右的寻甸人租的,身高1.65米,秃顶,见着人认识。开始听他说是他侄儿来住,6月20日他自己才过来住,他来住后他侄儿就出去住了。
他侄儿黑块块的,并且不驼背,但在找寻甸人玩的人中有个小伙子确实是驼背,他侄儿在住期间天天看电视,他本人来住时也是天天看电视。
六、鉴定结论
吴某昆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通话记录里吴某昆没有跟龚某某通过电话,金某某与张某雄通过电话,与龚某某通过五次电话,与吴某昆也通过电话。
七、6-25-17时35分现场检查笔录
八、身体检查表、提讯证:
吴某昆关押时身体正常,体表无伤,自述有前列腺炎,颈椎病。在7月13日在外就医,7月23号向家属发出病然通知,8月18日又外出就医。
温钦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研究生,民革党员。自执业以来,温钦友律师秉承“扶弱济危,仗义执言”的亲民原则,怀伸张正义之使命,经办了众多刑事案件,通过温钦友律师的努力,众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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