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梅某某,女,汉族,196 年 月1 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号,身份证号: 5 9,联系电话:1 9。
请求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 吴某昆 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吴某昆系夫妻关系,200 年6月26日 吴某昆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官渡区看守所,现得知公安分局正在向官渡区检察院申请对吴某昆批准逮捕。200 年7月20日,申请人委托 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吴某昆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向看守所申请会见吴某昆本人,没想到第二天申请人得到吴某昆案经办民警的电话说吴某昆患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由此申请人打电话给委托律师对此事得到确认,之后收到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通知,说吴某昆患病,全身无力,心率过缓、全身浮肿,要求申请人到看守所配合对吴某昆进行积极治疗。在得到这一消息后,申请人十分不安希望尽快得知吴某昆的具体病情。为使吴某昆能得到积极有效的救治,不至于造成更严重后果,并对申请人造成伤害,申请人认为,吴某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这一情形,可以取保候审,在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吴某昆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保证方式为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予批准。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
申请人:
200 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