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12)第 0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55岁,19 年1月 日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身份证号:23010 ,汉族,大学文化,贵阳 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 室。2011年2月22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 1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吾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抽逃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12日、1 0月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贵阳市公安局子同年II月l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11年12月23日,本院以骗取贷款罪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2月15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该案未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属经济纠纷为由,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将案件撤回起诉。
贵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5月,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伙同兰某、王某三人共同收购张某在公司8096股份,收购价为1940万元,收购款来源主要为葛某某、兰某个人在外借款,其中葛某某向刘某借款400万元,兰某向某房开公司借款200万元,向姚某借款100万元,以该公司名义向某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王某个人出资550万元。公司股东变更后,葛吾某、兰某等股东即开会决定采用向银行贷款方式来偿还收购张某股份时所欠的借款。2007年7月公司以公司在建的房屋共39套作抵押(其中5套在贷款前已安置给拆迁户)向本市云岩区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1400万元并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明确贷款用途为工程建设。
2007年7月31日经云岩区农村信用社审核牵头,由开阳信用社和乌当信用社参与共同向xxx公司发放了1400万元贷款。公司收到贷款后,将款项大部分用于清偿收购张某股份时的借款,其中还某房开公司200万,还某典当行300万,还某投资公司300万,还姚某100万,还刘某100万。2009年7月,贷款到期后,公司未如期偿付贷款本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