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熊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温钦友担任熊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依法参加了庭审,辩护人认为由于本案的证据存在瑕疵且不能相互映证,故而不能认定熊某犯运输毒品罪,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各被告及证人的供述来看,熊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多次供述均否认到过事发地点,否认参与过运输毒品。而王某作为同案与熊某有利害关系,其供述的真实性有待其他证据证实。出租车司机和王某女友的证词属于证人证言,因为证人未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辩护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两证人的证词也有矛盾之处,出租车司机的证词称是一个穿浅色衣服的女子打的车,而且在办案人员未着警服未开警车的情况下,就判定有“警察在那辆车上抓了一男一女”(详见证据材料49页),而王某的女友称“后来警察抓到我们以后,照相的时侯才看到一个黑色的女式包放在车坐后排的地板上。”(详见证据材料43页)显然这与抓获经过里穿深色衣服的女子,棕色的女包是不一致的。
二、从本案查获的物证来看,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无法提取,熊某所住的房间内的床柜上的电话卡指纹无法提取,而棕色包上的指纹也没有提取,不能证明与王某联系的电话卡以及毒品由熊某持有或者是熊某接触过。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熊某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采纳。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