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谢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温钦友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依法参加了庭审。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谢某犯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仅提出谢某罪轻、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供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参考。
首先、谢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侦查机关提供身份证以及网上查询到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谢某出生于
其次、在共同犯罪中不应该主次,应以各被告自己携带的毒品数量定罪量刑。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谢先某虽然是谢某邀约同去的,但谢先某的主观目的和谢某一样都是为了牟取运输毒品的好处费,虽然路途中的费用以有路线是谢某安排,但实际上支付路费和安排路线的另有一位叫胖子的人在操纵,以谢某的年纪和经历不可能有这样的能力的,而且谢某和谢先某也都供认送毒品给她们的是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而且毒品是已经安装好的。谢某和谢先某是亲戚,谢某始终承担罪任,袒护自己的姐姐,所以应该以现场抓获的客观情况来认定谢某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最后、谢某对于自己运输毒品这一事实一直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在公诉词中也予以了肯定,谢某之前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该批毒品应为公安机关的抓捕未流入社会,未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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