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金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温钦友担任金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非法持有毒品罪名认定不持异议,但认为金某有如下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提供给合议庭量刑时作为参考:
首先,金某有自首情节
通常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会询问其是否带有违禁物品,是否实施过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询问时就供认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而就本案而言,当场盘问笔录是就搜查出毒品之后才作的笔录,而根据金某的当庭供述,在搜查他包之前,他就供认了包内有毒品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应该认定金某有自首情节。
其次,本案所涉及的毒品数量少、毒性小
本案查获的毒品仅为16克,而且并非纯度高的冰毒,而是掺杂了大量非毒品成份的红色、绿色的马古,其毒性显然远远低于纯度高的冰毒、海洛因。
最后、金某是吸毒人员,他本身就是毒品的受害者,以前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金某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望法院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