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何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何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并依法参加了庭审。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有异议,认为应该以非法持有毒品对何某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一、本案虽然查获了毒品,但并没有在现场缴获毒资。毒品交易是买和卖的过程,买方付钱,卖方交货。虽然王某将毒品带到了张某家里,但是无论是王某还是张某都没有和何某、汪武某商量过毒品的价格,毒资如何支付等事项。何某、汪武某也没有在现场交付毒资或者预先支付给毒资,而公诉机关调取的王某的银行卡里的65000元的款项,汇款人并不是何某,公诉机关也未能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汇款人是受何某指使、雇用,或与何某有什么关系。所以毒品交易行为因为缺乏买的环节而难以认定。
二、对于安排汪武某探路的情节只有张某一人供述是孤证,王某当时不在现场,而何某、汪武某对于此情节均予以了否认,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何某将王某送来的毒品藏匿,但其并未支付毒资给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要将毒品带到昆明再进行贩买,故而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有贩卖、运输、走私毒品行为而持有毒品数量,数额较大,应以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院予以采纳谢!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