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运输毒品一案被告卢汉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卢汉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庭审。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卢汉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主观方面,卢汉某并不明知交给同案三被告的物品是毒品。
卢汉某是受李某之托送钱到缅甸给帮助他做事的人,事前并不知道是些什么人,也不知道这些人帮助李某做的是些什么事。卢汉某在缅甸双龙宾馆将这包东西交给三人时,并没有打开塑料袋看过,当三人问及是何物品时,卢汉某也并没有明示是毒品,更没有要求三被告塞入肛门。甘某在卷宗151页是这样供述的“有两辆摩托车来接我们,接到一个不知名的小旅馆,在旅馆房间内坐了约半小时,有一名约二十岁的男子就进来,每一个人给我们一包烟,就从抽屉里拿出一个用红色塑料袋装着的东西,说把这些东西带到珠海,我就问他是什么东西,他什么也不说,过了一会儿,有人就打电话过来说你别管什么东西,反正你们一定要带过来,如果不拿过来,你们就有麻烦,你们用了我那么多钱,后他就把电话挂了”。甘伟某强在卷宗211页是这样供述的:“有一个男子从房间的柜子后面面拿出来后,我们不知道是什么物品,这个男人就出去打了一个电话,等他回来以后,我们的电话就响了,大炮就在电话里跟我们说让我们把这个男子拿出来的物品从肛门塞到体内。”毛某在卷宗183页是这样供述的“他提了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着毒品,他也没有说什么,只是在走之前说让我们上货。”甘伟某和毛某两人在庭审的供述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一致,毛某还称让他将毒品塞进肛门的是未被抓获的四川人,虽然甘某在庭审中指认卢汉某告诉他是违禁品并让他塞进肛门,但是结合同案另外两人的供述和他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应该能够认定卢汉某并不知道这包东西是毒品,并没有要求三人将东西塞进肛门的事实。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卢汉某并没有实施将毒品从一地运输到另一地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卢汉某是此次运输毒品的主谋和指使。从本案来看,三被告均是受利益驱使,利用自己的身体运输毒品,而三被告均供述是受一个大炮的人指使到缅甸去的,大炮支付三人从珠海到缅甸的费用,答应给他们运毒的好处费,安排人接送他们入住双龙宾馆,安排他们分头离开缅甸,安排他们到兰花宾馆与卢汉某见面,整个过程均是由大炮与三人直接联系的,而卢汉某与这些人之间素不相识,只是交付了一包东西给这三人,至于这些人要怎么带这些东西与他无关,这些人不愿意带这些东西,也是由大炮打电话来威胁的,至于乘同一飞机离开也是因为李某这样安排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卢汉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以上辩护意见,望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