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彭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于公诉人指控彭某犯贩卖毒品罪,本辩护人无异议,仅针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彭某在这次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的附属地位。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彭某只是居间介绍他人购卖毒品,赚取的只是一万元好处费而已,虽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是彭某并不是此次毒品交易的买主,购买毒品的毒资并不是他的。他实施只是一种协助,帮助行为,只取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尽管毒品的买主未能抓获归案,对于彭某也应按照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二、彭某是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
彭某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是受特情引诱的被告林建雄打电话让他找毒品买主才引发的犯意,从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对于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根据南宁会议纪要的精神,应当依法从轻处理。
三、本案因为特情的介入,其犯罪行为已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请求合议庭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检举了同案的彭昊,公诉机关对此予以了充分肯定,希望法庭能在量刑时予以重视。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支持,对彭某从轻、减轻处罚为谢!
此致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