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北京 际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 室
公司电话:010-
阮某某电话:1
被控告人:
戚 :男,汉族;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 号;身份证号码:1 X;联系电话:13 8;
陈 :男,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我水东路 号附 号;
易 :北京市海淀区西 号;
控告事由:
上述被控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在贵阳宝山南路193号楼附2号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议,控告人提出:贵州某某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拖到现在没有成立,现在必须马上完善贵州某某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拿出财务报表与生产规划。戚 总经理表态说好办,几天就完好。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于我公司派朱某某到贵阳近一个月,找人不见、公司关门;到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家找几次,后来一天早上把陈某某堵在家里,陈 表态说:我是法定代表人,你们是法人股东,我只对法定代表人谈话,别人谁来了我都不接待。在无奈之下,朱回到北京向法定代表人阮某某汇报情况。我公司法人打电话联系又联系不上;最后无奈之下法人发信息说:若再不接电话安排贵州某某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注册一事,我公司就报案了。这时陈 回电话定于开会商定。
下午在贵阳明珠饭店1106房间,由陈某某、阮祥 、戚 、朱 、文 共同商定:贵州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退回北京华瑞某谋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120万元投资款,并于前将120万元汇到北京 某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帐户。
陈某某打电话说公司没款,发锌精粉3个车皮(有承诺书)给我公司,之前发出;陈某某又打电话说没有车皮并让我们报车皮计划(有委托书),实际又想拖延时间;我公司告之陈某某车皮批下来了,其又说货多了还有6个车皮,让我公司领导来凯里发货。早上我公司阮董事长等4人到凯里,6日上午陈某某接电话说和戚坤下午到凯里接我们去看货、运货,6日下午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没见到。一直联系到现在电话也联系不上,人也见不到。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戚 、陈 与易 的行为,主观上完全是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的以合法的联营合同形式非法侵占控告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控告人财产损失达130万之巨,且各被控告人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收受控告方巨额财产后至今无法联系,他们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稳定与秩序,给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无法估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各控告人完全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该追究被控告人戚、陈 、牛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及其相关人员法律刑事责任。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戚 、陈 、牛 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挽回控告方130万元的损失。
此致
贵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北 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