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省县 乡 村 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 市公安局退还被扣押的物品(扣押物品清单附后)。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唐某(申请人丈夫)因涉嫌毒品犯罪被上海警方抓获,。同年 月 日被逮捕, 年 月 日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沪二中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对唐某作出了“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该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市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分别对申请人周某及亲属唐某(唐某堂妹)、王某(唐某丈夫)、周某(周某胞弟)及张某(周某同乡)的物品(扣押物品清单附后)进行了扣押,现该案件已然审结且判决书未上述扣押物品没有判决罚没。虽然为侦查及指控犯罪的需要有关侦查机关有权对物品暂时进行扣押,但无权在刑事案件审结后以任何借口继续扣押或者予以没收。贵局经办民警不退还被扣物品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将扣押物品退还给原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的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的规定,贵局有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将所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无条件的退还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请贵局对上述事实给予核实将所扣物品退还为感。
此致
云南省 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1、扣押物品清单;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