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省华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吴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于吴某与余某共同运输假币,购成运输假币罪,本辩护人无异议,但是根据吴某与余某的当庭供述,是余某邀约吴某去广州购买假币的,犯意是余某提出的,购买假币的行为也是由余某具体实施的,虽然购买假币的钱以及路上开支均是由吴某支付,但是两人是已经约定好所购假币一人一半,所需费用也是一人一半,吴某只是事先垫资而已。请求法院能在量刑时考虑到吴某在运输假币过程中只取到次要、辅助作用,按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二、对于运输毒品一项,本辩护人认为吴某与余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应该以他们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各自承担责任。
吴某与余某对于购买运输和使用假币有共同的合意,但是对于运输毒品却没有。根据吴某和余某的当庭供述,吴某和余某在瑞丽姐告呆了十多天,一直向一个女人买零包吸食,后来余某向吴某借钱私自购买了3000元的毒品,事前吴某并不知情,事后吴某还告诫他查得严不要带,购买毒品的3000元双方也约定,由余某自已承担。从毒品的购买到运输,两人均没有预谋。尽管吴某与余某的当庭供述与他们在公安机关形成的笔录不尽一致,但是对于上述基本事实,两人在庭上的供述是基本一致的,请求法庭能注意到这些能证明吴某罪轻的情节,并充分考虑到抓获时吴某仅携带
三、吴某是吸毒人员,本人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携带的0。只为自己吸食。其次吴某父母年迈,家里有两个十多岁的小孩缀学无人照管可能会走入歧途,希望合议庭能酌情给予吴某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采纳为谢。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
孔令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