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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0-11-19 08:56:24, 已有人参与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依法受被告人陈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温钦友律师为其被控贩卖毒品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出席法庭审理,辩护人对被告人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本案系特情引诱的预备犯罪,被告人在本案中起从属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等酌定从轻情节。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能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系特情引诱的预备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陈某与迟某某于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三被告人的供述、通话记录清单可知,陈某与毒品所有人及被告人张某某之前没有见过面,相互也不认识,他与张某某及毒品所有人也没有通过电话,他也没有参与看毒品样子。由此,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没有与卖方预谋贩卖毒品,没有预谋贩卖多少毒品、价格是多少,而是在他人的再三引诱下,出于自己也吸食毒品的考虑,出资与他人共同购买了毒品。被告人陈某在本案的角色就是出资了3.5万元,以及拿了下毒品,他不是该次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毒品交易的定夺者,其在整个贩卖毒品过程中并不起关键或主要作用,而是辅助与协助的作用,在本案中陈某属于从犯的角色。在此,请求法庭确实根据客观事实认定陈某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给予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毒品由公安控制不可能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陈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各次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罪态度相当的好。而所贩卖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不至于对社会及其他人造成危害,而事实上本案的毒品由公安控制。由此,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考虑其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相对小的情况,给予其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陈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应当得到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此基础上考虑被告人在刑事关押期间曾三次病危入院治疗,以给予其尽可能轻的刑事处罚。另外被告人所驾驶的华普汽车系其女儿东婷婷个人的合法财产,其女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错给她父亲陈某,根据相关规定,该汽车不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而收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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