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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运输毒品案件分析

更新日期:2010-11-19 08:48:05, 已有人参与

一、丁某:女,23岁,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离异,家住辽宁省抚顺市 县清愿镇 号。家庭成员,女儿3岁。

二、证据分析

1、昆明市跨区、县侦办毒品案件审批表


2、抓获经过:

715分,昆明机场安检站工作人员对丁某进行人身检查时在其身上所穿的胸罩里面检查出一盒毒品可疑物(盒子上印有“康达护身体育用品”字样,外面用彩色胶带纸包裹),打开纸盒后,发现纸盒内有用塑料袋装好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

320094.21讯问笔录(第四次)

问:你知道因何事被逮捕吗?答:因为我身上被民警检查出毒品。

200810月份在曲靖认识黑龙江的李鑫,12月份丁从曲靖回到昆明,逛街时在吴井路附近遇到李鑫然后和她一起吃饭,饭后一起到西南宾馆丁某住的房间吸了2030颗左右的冰毒,其间,丁告诉李第二天要回家,李说她有个朋友在辽宁,托丁帮她带一些缅甸的打火机给辽宁的朋友。

6点左右,丁提着行李从西南宾馆出来看见李在门口等她,李给丁一盒子,丁准备把盒子放行李箱里,李说不要放行李箱里,不然机场案件的时候会被查出来,放在胸衣里被查到也就是被机场没收。

李把丁电话留给“朋友”,丁到后李的朋友会来拿。

在机场安检的时候,机场工作人员问带了什么东西,丁说是打火机,后来在机场工作人员把盒子打开才知道里面装的是毒品。

在胸衣里查获一个用彩色塑料纸包装的纸盒,纸盒里装着是一些红色颗粒状类似药片的固体,净重

问:你以前是否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答:没有

问:李某的个人情况?答:是个女的,27岁左右,黑龙江人,她在云南曲靖呆过,“利天”酒店上班,其他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问:你是否吸毒?答: 吸的,是从2008年开始吸毒的,吸冰毒,只吸不注射

问:对你的问题有什么要反省的?答: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带毒的,我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检材为红色圆片状固体,单面刻有“WY”字样,检出甲基苯丙胺。

5提取笔录:提取毒品

问:这些物品是从何处来的?答:是我朋友骗我说是包打火机,让我帮她运到沈阳,我自己藏在胸衣内运输的是从我衣服内查出来的,打开包装后我知道是毒品。

6提取笔录:提取登机牌、内衣

7、毒品可疑物现场称量记录:毛重,净重

8、毒品称量指认记录

9、涉案物品指认笔录

是一盒用红色卡通胶带纸密封着的一个长方形体育用品盒子,上面有 “康达护身体育用品”字样,内有塑料密封纸包着的一大包红色药片状的毒品,有特殊气味。

三、提问

1、你在拿到盒子之后是否知道里面装的是毒品?你朋友又没有强迫你帮她运输?

2、你朋友请你带东西有没有给你报酬?有没有提

 3、是否知道李以前贩卖或运输过毒品?

4、毒品怎么放的?

四、辩护思路

1、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运输毒品罪不成立。根据被告人供述,在被查获前,其一直以为运输的是打火机。本案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具有运输毒品罪主观方面的主观要件,即: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本案证据也无法合理排除被告人被朋友蒙蔽、利用、当作运输毒品的工具,而自己丝毫不知运输的是毒品的可能性,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被告人无罪。

2、被告人在工作人员打开盒子知道是毒品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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