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受顾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顾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担任辩护人。通过会见顾某本人,阅读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得知,公安机关以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已向贵院申请审查起诉。我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疑点,请公诉机关给予重视。
1、顾某是否构成涉嫌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从〈起诉意见书〉可知,本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有偿转让给黄斌,则应有顾某将毒品交付给黄斌的行为与证据,以及顾某从黄斌处获取收益的行为与证据,即双方在何时、何地、采用什么方式进行交易的证据。但本案中却未从顾某身上或家中等处查获任何毒品,也没有交易毒品行为或资金交付行为的证据。公安机关拘留与逮捕顾某时是否已达到了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顾某本人所为?仅凭黄斌口供甚至有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顾某涉嫌贩卖毒品。
2、抓获顾某的时间与地点存在重大嫌疑
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可知,黄斌系被抓获,顾某则于在梁源派出所办事时被抓。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可以推断出以下疑点:
顾某被抓为什么在梁源派出所?据我与顾某会见时证实,顾某早已通过黄斌妻子知道黄斌被梁源派出所抓获,顾某去派出所目的是想要回黄斌欠他钱。如果顾某真系贩卖毒品给黄斌,那么顾怀万万不敢冒着长期牢狱之刑去梁源派出所要钱。如果顾某真系贩卖给毒品给黄斌,我认为顾某的抓获地点是不合常理的。
3、顾某已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
我在西山区看守所会见了顾某本人,据顾某交待其并没有贩卖任何毒品,公安机关将其抓捕是没有证据,黄斌之所以毒品系从顾某处购买,主要是因为黄斌与顾某相互有矛盾并以此推脱罪责,顾某及其家人由此向相关部门提出了申诉,顾某对侦查机关对其实施以贩卖毒品犯罪的强制措施均不服。
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在证据上应达到:“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合理排除,以及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 由此,我认为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如果只有黄斌的供述或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不足以认定顾某有罪,顾某被抓的时间及地点,更加证明证据之间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故在此肯请公诉机关在审查顾某一案中进行重点审查,如以顾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请公诉机关作出对顾怀不给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无罪之人的合法权利。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温钦友
20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