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2时许,顾某到梁源派出所,说要找黄某的办事民警,民警认为其是黄某指认贩卖毒品给他的人。
2008年913、916、1081020对顾某进行了提讯。
二、证据分析
1-25抓获经过、19时30许,在西山区兴苑路电信局门口,携带黑色挎包内及身上火机烟盒骨有毒品207颗,分别用蓝色和白色塑料袋包装。
2-28情况说明、,顾某到梁源派出所说要找黄某的经办警察,王伟与朱江波确认顾某就是黄某指控贩卖毒品的人。
3-29检查笔录、当场扣押毒品207颗。
4-黄某的讯问笔录
说207颗小马(摇头丸)是在西山区兴苑路电信在楼门口,用人民币1300元从顾某手中买来的。左右,顾某打电话给黄某,说小马26元一颗,在19时黄某从郑和小区骑电动车到西山区兴苑路滚锅牛肉店门口等顾某。黄某只知道顾某系昆明人,住西山区下峰村。
黄某说只有1300元,顾某说一包有200颗钱不够(26×200=5200元),在黄某要求上给了两颗样品给他看,并承诺我明天付清,顾某于是给了一包200颗的小马给黄某。
黄某供认2008年8月7日用500元从顾某手上买了20颗小马(500÷20=25元),并供认从开始吃小马,又说最后一次吃小马是,吃了8-9颗,而且说没有上瘾。而对从其电动车后备箱里搜出两包小马说不知道是那里来的!
律师问:你一次吃几颗小马,多少天吃一次?
黄某供认7颗放在打火机烟盒里,另外一包200颗用一个蓝色塑料袋包装。
5-、第二次讯问笔录
说用1300元从顾某处买207颗,说差的钱改天给顾某,顾某说不超过三天。
6-、黄某第三次讯问笔录
顾某将是200颗小马以1300元价格卖给黄某,黄某并从西山区政府旁的银行取了300元,并说与顾某在毒所里相互认识。
律师:西山区政府旁边的是什么银行?(后一次笔录说是工商银行)
7-42-、第四次讯问笔录
顾某在铁路边给黄某7颗样品。
8-46-、省一监讯问笔录
29日被批准逮捕。
顾某问黄某身上带了多少钱,黄某说1000元,卡上还有300元,顾某要黄某付给他1300元,另外4300元以后给他。再次说毒品是用蓝色塑料袋包装,骑车不到就被公安抓住。
9-51-、讯问笔录
证明毒品交易时间为8月14号19时20分左右。当时顾某骑一辆枣红色电动车。
至于车上毒品(391颗)来源黄某说不知道来源或怎么会在车里,并说当天将车借给顾某骑过。
三、顾某讯问笔录
1-讯问笔录、去梁源派出所目的是因为他借给黄芳钱不承认,找民警解决。
顾某两部手机:13238714153(用两年)、13312599758(用3个月),前一个月还用过一个号码,但记不起号了。
黄某与顾在2002年4月在戒毒所认识,出来后经常一起吸毒,由此顾某在2002年5月由此认识黄芳。
2008年月15号顾某去梁源派出所给黄某的妻子送钱,是因为黄芳打电话给顾某,要钱取保候审。
,黄某与顾某联系3次,10点一次,下午2点一次,晚上八点一次。黄某用1288838936打给顾某,顾某并供认在8月14号没有见过黄某,只通过电话。
律师:调取顾某的通话记录。
顾某供认:至18时,在近华浦路旁的一个游戏室里,18后他妈打电话给顾某说他父亲七十大寿,在伊天园吃饭,并认为18时至19时20分在伊天园里,在这期间顾某骑电动车。
2-、顾某第二次讯问笔录
承认在2008年8月14日18时至20时骑电动车经过电信大楼旁边的兴苑路,其他事实包括电动车颜色拒绝回答。
3-、第三次讯问笔录-61
被刑事拘留,10月20号被逮捕。
4-、黄芳讯问笔录
黄芳电话:13888339212。
证实顾某与黄某有经济纠纷,并证实梁源派出所打电话要黄芳去交10000元,让黄某取保候审,当时她没有钱就打电话给顾某要10000元,并告诉顾某在染源挑出所等他,下午17点左右,顾某将钱送到,但并没有取保成功,但顾某以前欠黄芳6200元,8月15日后,顾某就不断打电话问黄芳要钱。
顾某发短信要见黄某,黄芳说他在梁源派出所,顾某打电话到梁源确认。
黄芳说顾怀贩卖“小马”,也只听一个朋友讲。
四、询问笔录
1、、耿尚银询问笔录-梁源所民警
18时40分李德才打电话给他叫朱瑛到张家村小互渣饭店门口抓一个吸毒嫌疑人,19时过几分他看到黄某与顾某在交易毒品,黄某与顾某他们讲的什么话他听不清楚。
在西山区兴苑路武警家属区门口抓获黄某他在场,耿尚银说离黄某他们交易毒品时只有3远。耿尚银说在武警医院分院门口将黄某拦下,清点有207颗。
律师:当时就清点了吗?
第二天怎么没有抓?
三、重点分析
1、辨认的定义与条件?
四、法律依据
五、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