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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30 13:38:35,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017)黔0102民初6266号

 

原告欧某某,男,汉族,XXXXXX日生,住XX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被告张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10月X日生,住贵阳市XX区。

被告赵某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贵州三益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XXX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X区XX栋XXX号(XXX社区)。

法定代表人喻大钊,该公司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飞,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生,该公司经理,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赵某某、贵州三益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得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现居住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赵某某、三益得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有效,责令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XXX三期M区2单元27楼04号房屋移交原告并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二、判令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办结XXX三期M区2单元27楼04号房的按揭贷款手续,如被告不予办理,由原告用未付房款代为办理,不足部分及费用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三、判令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向原告承担10500元的居间服务费;四、判令被告贵州三益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更名手续费2874元;五、判令被告张某某、赵某某自2017年3月10日起,以总房款35万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暂定5000元;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8日,原告通过被告三益得公司居间介绍,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将位于贵阳市××XXX××区××单元××号,建筑面积64.88平方米的住宅房,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三方协同办理该房屋过户或更名手续,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款20万元后,经被告三益得公司通知,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并拒绝将房屋移交给原告,经原告多次与几被告协调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提出如前所请。

被告张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赵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三益得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8日,原告作为乙方(购买方)、被告张某某(出售方)、赵某某(共有人)作为甲方、被告三益得公司作为丙方(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一份,内容为:“……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甲方所售房屋坐落于本市××XXX××区××单元××楼××房;建筑面积64.88平方米;……第三条成交价格及税费缴纳:(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款为350000元(包含接房费用及目前房屋内所有装修配置);……第四条定金的约定及购房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一)乙方签约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元,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该房屋权属转移后或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二)乙方采取下列第3种方式付款:……3.按揭贷款: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款金额(含定金)为200000元,于可办理房产撤销当日(直接支付给甲方或存入专用账户划转)。若乙方不支付,则甲方所收房款不予退还,且应配合甲方将名字还原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拟贷款金额为150000元。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于乙方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贷之日起90日内自筹房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甲方或存入专用账户划转)方式支付给甲方;4.乙方贷款的金额(壹拾伍万元)于房开退回多余房款到乙方账户上,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必须支付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支付肆拾万元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第五条居间服务及代办费:(一)本合同签约当日由乙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金额为本合同该房屋成交总价款的3%,即10500元;……(三)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该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更名手续,应由乙方于本合同签约当日支付更名服务费2874元;……第七条房屋的交付:甲方应当于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后,应于乙方付清全款当日起三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第八条违约责任:(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熟时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预期时间,分别处理(⑴和⑵不作累加):⑴逾期在6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⑵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有权退房。如乙方未选择退房的,甲方应按全部迟延天数计算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一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更名:(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港务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或房屋买卖合同装让更名登记手续。(二)该房屋其他权属转移约定:甲方应于可办理房产备案撤销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房产备案撤销手续。若逾期则视为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作为违约金且赔偿乙方因交易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第十六条其他约定:……2.丙方通知甲方办理相关事项时,甲方必须3日内配合办理,否则视为违约,将支付定金的双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3月8日、3月16日、3月17日、4月12日共向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支付购房款210000元。2017年6月21日,原告以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经被告三益得公司通知,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并拒绝将房屋移交为由,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备案表》、《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有效,因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XXX三期M区2单元27楼04号房屋移交原告的主张。由于双方所签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付清全款当日起三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因原告至今尚欠140000元购房款未支付,故原告的该诉请,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交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对涉案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办结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手续,如被告不予办理,由原告用未付房款代为办理,不足部分及费用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承担居间服务费10500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三益得公司退还更名手续费2874元的主张,因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赵某某自2017年3月10日起,以总房款35万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因原告至今尚欠140000元购房款未支付,故原告的该诉请,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赵某某、三益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其应有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被告贵州三益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欧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253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2480元,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承担50元(该款原告欧某某已预交,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欧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双全

审 判 员  黄明宇

人民陪审员  王守义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焕花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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