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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卖淫女抢劫嫖客让其支付高额出台费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29 08:56:26,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03刑初1602号

贵州刑事诉讼律师.jpg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县,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XX市XX区。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孟兰,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远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孟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崔某、王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将卖淫女“小李”(另案处理)送至被害人万某入住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18号万科悦城黔悦酒店13楼A05号房,待卖淫女“小李”提供性服务后,陈某某等人以要求被害人万某另需支付卖淫女的“出台费”人民币1.88万元为由,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财物,迫使被害人万某于同日2时51分、2时52分通过微信扫二维码付款方式分别转出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3000元至崔某的微信账户,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均获利。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微信截图,收条,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继恒

人民陪审员  谢润凤

人民陪审员  冯 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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