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厦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文仁。
委托代理人温钦友、肖志银(实习),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厦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梅某、一审被告某某厦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5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厦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买卖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原告贵州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覃桢榕
书记员马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