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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钦友律师亲办兰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案起诉书

更新日期:2019-03-22 02:43:44,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黔金检刑诉[2013]第9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汉族,29岁,生于198 年1 月 日,身份证号码:5224216,贵州省金沙县人,中专文化,住金沙县 组。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5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3年1月22日以被告人兰美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以部分事实不清退回金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金沙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美某以投资入股分红、高利息等高额回报为饵,于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虚构做煤生意、办煤炭经营许可证、办洗煤厂手续等事项需要资金,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先后向彭某等12人非法集资247.7万元;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兰美某虚构能帮助杨永福办理违章房屋的房产证等手续,通过打借条或欠条的手段,先后四次诈骗杨永福现金6.63万元。

1、2008年4月5日,兰美某以投资合伙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彭某非法集资3万元,并虚假承诺煤炭经营许可证办不下来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2008年7月4日兰美某向彭某非法集资10万元;2008年7月5日兰美某以办理煤坝手续需要资金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彭某非法集资2万元,并虚假承诺手续办不成按银行利息还款;2008年7月13日,兰美某以每月支付彭某6万元以上投资提成为饵,以做煤生意需要资金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彭某非法集资8万元。

2、2008年4月5日,兰美某以投资合伙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彭富花某非法集资4万元,并虚假承诺煤炭经营许可证办不下来按月息3%计算利息;2008年6月12日,兰美某以做煤生意为名通过打借条的手段向彭富花某非法集资8.5万元,并虚假承诺按信用社利息还款;2008年7月5日,兰美某以办理煤坝审批手续为名通过打借条的手段向彭富花某非法集资2万元,并虚假承诺如手续办不成则按银行利息还款;2009年3月14日,兰美某以每月支付彭富花某0.5万元投资分红为饵,通过写承诺书等手段向彭富花某非法集资5万元。

3、2008年8月,兰美某以月息2角的高额利息为饵,以做煤生意为名向颜某非法集资40万元。

4、2008年7月13日,兰美某以每月支付申丹1.2万元以上的投资分红为饵,以合伙做煤生意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申某非法集资5万元;2008年8月23日,兰美某以合伙投资办煤炭经营许可证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申某非法集资3万元;2009年5月5日,兰美某以做煤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申某非法集资2万元;2009年8月2日,兰美某以接待办洗煤厂手续的人员为名通过打借条的手段向申丹非法集资0.6万元。

5、2008年7月的一天,兰美某以月息5分为饵,以做煤生意为名通过打借条等向罗鞋某某非法集资13万元;2009年3月30日,兰美某以高额利润提成及转让虚构的煤坝股份为饵,以做煤生意为名向罗某某非法集资20.24万元;2009年8月1日,兰美某以做煤生意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罗某某非法集资11.5万元。

6、2008年9月15日,兰美某以做煤生意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汤某某非法集资1.5万元;2008年9月26日,兰美某以做煤生意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汤某某非法集资8万元,并虚假承诺给予汤某某好处费。

7、2009年3月25日,兰美某以每月支付0.3万元利息为饵,以做煤生意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何某某非法集资5万元。

8、2009年6月4日,兰美某以参与分红为饵,以做煤炭生意为名向穆某某非法集资14.04万元,并虚假承诺每月支付穆某某2万元;2009年3月13日,兰美某以转让虚构的煤坝为名,通过写承诺书等手段向穆某某非法集资3万元;2009年3月28日,兰美某以做煤生意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穆某某非法集资7万元;2009年8月29日,兰美某虚构购买税控机,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穆某某非法集资2.5万元;2009年3月20日,兰美某以找人办事为由向穆某某非法集资0.32万元;2009年5月29日兰美某以煤炭周转经费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穆某某非法集资1.5万元;2009年6月23日,兰美某以煤炭周转经费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穆某某非法集资2万元。

9、2009年11月19日,兰美某以投资分红为饵,以合伙做煤生意为名向梁某某等人非法集资17万元;2009年10月1日,兰美某以做沙煤生意缴纳保证金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取梁某某等人非法集资4万元;2009年11月2日,兰美某以转让曾杰的杰阳公司的股份为名向梁某某非法集资5万元。

10、2009年10月16日,兰美某以投资分红为饵,以做合伙做煤生意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王某某非法集资10万元;2009年12月8日,兰美某以办理新化乡林华煤矿代理销售权及请客吃饭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王某某非法集资5万元。

1、2009年12月10日,兰美某以投资分红为饵,以办理金沙县新化乡林华煤矿代理销售权为名,通过签协议等手段向张某非法集资2.5万元。

12、2009年12月10日,兰美某以投资分红为饵,以合伙经营煤炭生意为名通过打借条等手段向黄某某非法集资15万元;2010年2月8日,兰美某以转让仁顺公司股份为名向黄某某非法集资6.5万元。

13、2012年2月28日至2012年4月6日,兰美某虚构能帮助杨某某办理违章房屋的房产证等手续,通过打借条或收条等手段,分四次诈骗杨某某现金6.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合同、借条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4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美某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现金6.6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晶

代理检察员:周勇

-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兰美某现押于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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