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赖某某,男,1xx4年xx月xx日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xx区。
委托代理人温钦友、王遥刚(实习),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某某,男,汉族,1xx3年x月xx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xx区。
委托代理人路快、蒋雅玲,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赖某某某1与被上诉人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赖某某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铁路支行将借款支付给上诉人,并非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且被上诉人也为xx市人,经常居住地并非住所地,如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管辖法院,而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居住于观山湖区,被上诉人将本案起诉由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证据不足,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邱某某以上诉人赖某某某2借款未按期偿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其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双方未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覃桢榕
书记员马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