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无固定住所。2018年7月25日因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9日,后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2018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法律援助)王家训,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人王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某电机厂厂房内走廊处,将该厂工人卢某某放在该处的一盒换向器毛坯零件银铜镍合金(AgCuNi20-2YBYAS/T201-2007)603个盗走并销赃。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零件价值人民币36180元。被盗物品已被被盗单位自行追回。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赃物已追回发还未造成实际损失,简易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618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郑卫东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杨青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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