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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25 13:17:11,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03刑初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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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7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兰、周志香,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114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云岩区大营坡黄家湾路xx号xx楼,将胡某某租住处房门踢坏后,进入其家中盗走黑色TCL牌液晶电视一台、影碟机一台和白色T恤一件。

庭审中,公诉机关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支持。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起一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赃物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辉

人民陪审员  田素珍

人民陪审员  罗华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晓捷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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