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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地某某城置业有限公司、徐某某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21 17:15:03,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民申1713号

贵州民间借贷纠纷律师.jpg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大地某某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磊花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某,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曾某某,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再审申请人贵州大地某某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杨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徐某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中被申请人徐某提供的《借据》上加盖的公司印章与申请人公司的印章不一致,《借据》中印章编号为“520111000210659”,而申请人备案和使用的印章编号为“5201110005232”,原审法院也未进行任何核实、查证。贵州大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及本案当事人有明显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原审卷宗材料中,2017年9月5日贵阳中院法官在贵州省公安厅作的《工作笔录》显示,案涉借款来源于犯罪嫌疑人徐仁益通过骗取银行贷款方式取得,案涉借款性质涉及赃款。(二)原审法院对于原审中被申请人徐某提供虚假的申请人联系方式疏于审查,且未穷尽送达方式,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副本,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辩论权利。被申请人徐某与第三人杨某某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申请人联系方式。在原审中,被申请人徐某在立案起诉时提交的申请人联系方式时,申请人故意填写了第三人杨某某司机的联系方式“151××××****”,导致法院一直按照该联系方式进行送达,送达过程中杨某某司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误导法院,致使法院最终以公告送达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有明确的工商登记地址,并且在法院,包括贵阳中院都有多起纠纷案件,均能送达,而本案不能送达申请人,法院没有穷尽送达方式。综上,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径行进行公告送达,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辩论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茂华

审 判 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吉望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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