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彩青,系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3923。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商务区项目第(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77PR8T。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开发区秦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KKK6XH。
法定代表人游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罗某、肖某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221民初358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616600元,案件受理费498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616元。但被执行人徐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但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于2020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线下调查,本院执行干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2020年7月1日委托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公司注册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于2020年7月9日向水城县公安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本院查人,于2020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结果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申请人罗某、肖某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罗某、肖某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悬赏查找,并给出执行标的总金额10%的奖励,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8日发布悬赏公告,并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及审计,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 澍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